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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宗教在宪政发展过程中的法治价值
发布时间: 2017/3/2日    【字体:
作者:梁铭明
关键词:  宗教 宪政 法治  
 
       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法治作为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在社会管理中拥有绝对权威,一切社会成员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自身行动的标准。同时,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至高无上性,减少了个人权力对公共权力的干预,对于社会的公平公正都具有推动作用。特别是2004 年在宪法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款,更是进一步肯定了“法治”理念的作用和价值,也会更好地推动法治理念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贯彻和实施。宗教作为长期以来在人民心中形成的一种由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和信仰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引导的作用,特别是在国家的法治建设尚不健全的时代,宗教作为部分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对于维持社会群体的稳定与和谐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当前国家的宪政发展具有着重要的法治价值。
 
  一、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 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早期国家中,社会成员之间等级森严、层级林立,不同阶层之间的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截然不同,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受尽各种压迫,生活水平非常低下。在物质生活十分匮乏的年代,人们出于对自然神灵的崇拜,便希望可以通过宗教实现人与自然的交流,实现精神上的解脱,从而完成超自然力量对世俗生活的救赎。然而,作为精神层面的宗教理念,在社会早期也鼓吹等级观念,宗教也在利用等级制度压榨和剥削教徒的物质财富。世俗上和宗教上的等级矛盾逐渐演变成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矛盾,也激发了一次次的人民反抗和斗争,社会环境更加恶劣。自从新教改革以后,基督教主张每个教徒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信仰宗教来实现与上帝和自然的沟通,传统教会的桥梁作用不再是沟通的必要组成部分。只要自己内心对某一神灵、宗教怀有信仰,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内心感知与上帝进行交流从而实现自身的一种精神生活需要,而不需要依靠教会或者教皇来实现这一目的,教徒之间的等级意识和观念大为减少,教徒之间的平等观念也得到了人们的认同。这种平等观念对于世俗社会的运行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意识,也促进了法律制定的平等性的增加。
 
  2. 法律的制定要注重人权的保障
 
  在层级森严的社会中,统治者的社会地位处于绝对领先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其拥有世人无法比拟的权力和资源,处于社会较高阶层的人民接近统治者的权力,在资源的取得上占有一定的便利性。由于社会中的绝大部分资源都被上层社会所垄断,处于下层社会的普通老百姓的权利被严重的忽视,所能享受到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都十分稀少,社会中的不公也在加剧,社会矛盾更加严峻。随着民主观念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关于国家权力合法性的问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人民更多的思考和重视,特别是在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政治思想之后,关于国家权力的行使也引发了民众新的讨论。他认为构建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显然不是传统的基督教神学,而是人民主权,即只有通过一种绝对的共同意志之共同决断,才能从封建王权和天主教神权结盟的旧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一个人民的共和国。在这样一种人民主权的政体之下,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并不是天然的由上天所授予,更不是应该有宗教来决定权力的归属,国家的权力是由人民通过契约的形式转移到国家之中,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国家行为的作出也必须满足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规范执法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1. 行政执法的权力有限
 
  在宪政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身的权利和履行自身的义务。在社会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效力也更加具有权威性。宪法作为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根本目标即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正如英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将宪法定位为“政治圣经”和社会团体的章程的概念,他认为: “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作为人民集体做出的一种约定和制度,对于全体社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然而,宪法和法律毕竟是在国家建立后才正式制定并实施的,它们发挥效力的基础在于国家的管理。在国家产生之前,社会也并不是分崩离析、支离破碎的,而是在一定的自然法观念下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和谐的社会结构,这些自然法的观念也对人类生活的进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宗教作为人们长期遵守的一种规范和制度,其中包含了许多正义、公平的意识形态,在法律形成之前对于社会的整体发展都具有指导意义。这些基本的正义理念和道德观念在影响力上更加高于国家形成之后才制定的的宪法和法律,许多宗教观念依然会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规范意义,如果世俗的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出现了偏颇,这些宗教观念也会促进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行为过程中修改和完善。所以,尽管政府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中掌握了非常大的比重,但是其权力的行使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行政执法不仅要受到法律制度的硬性约束,同时还会受到自然正义、宗教观念等意识形态的潜在影响,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任性妄为,形成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双重机制。
 
  2. 行政执法要以实现人民利益为目标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目标所在,执政为民原则也是国家治理过程中始终坚持的一个方向。在宗教观念中,也十分强调神灵对于民众的救赎,以及对于民众生活福利的改善,如基督教中的“拯救世人”观念和佛教中的“普度众生”观念,都是强调了宗教对于人民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作用,这些宗教观念潜移默化地被社会规范吸收和应用之后,这些为民谋利的意识形态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当今社会的宪政发展,人权保障的地位不断提升,人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和关注。行政执法的目标即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作为公平正义的根基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早期社会中,政府的力量极端强大,人民的权利范围十分狭窄,人民对于政府的依赖性较大,导致行政权力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人民的利益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特别是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中,人民要受到来自世俗国家和宗教势力的双重压迫,无论是在物质财富上受尽国家和宗教的残酷剥削以外,在精神上也要受到国家和宗教的强制干预,精神文化生活的自由受到了严重的限制。随着民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推进,公民的个人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有很大的进步,同时随着宗教与世俗国家的逐渐分离,宗教教义对民众的压迫作用在不断减轻,宗教也开始由一种公民的“义务”转变成“权利”,同时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支持和保护。随着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宗教观念中的保护人民权利和利益的理念和认识也得到了世俗国家的认同,并不断在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得到相应的体现。
 
  三、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 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符合现代社会的宪政发展要求,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审判权的行使需要减少其他权力的干预,特别是行政权力的干预。为了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在中国历史上行政权和审判权的长期合二为一,由行政机关代行审判的权力,所以这一规定对于现代社会中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更加具有保障的作用。宗教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强调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强化了教徒在宗教信仰上的个人主义思想,减轻了教徒对于宗教和世俗权力的依附,特别是基督教的发展过程中也愈加强调脱离与政权的关系,强调自身的独立发展,从而取得了更加的进步。司法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公民权利时应当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别是当弱小的公民遇到强大的国家权力时,司法权的保障作用需要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和发挥。宗教观念中的一些公平、正义、独立的理念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发扬,进一步强化司法权的实际效力,提升司法权的权力地位,增加司法权抵御行政权和其他权力干预的能力,真正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可以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挥司法过程中的公民权利保护作用。
 
  2. 提升司法活动的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制度在人们的社会实践生活中发生作用并得到人们的认同后逐渐产生的,这种人民认同的深入过程也正是法律权威不断增强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然而制定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受到人民群众认同的法律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人们的认同并在社会中有效顺利地实施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司法活动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提升刻不容缓。宗教在人类生活的历史上存在了很长的时间,在社会生活中也充分发挥着规范行为实施和调解社会纠纷的功能,也产生了许多积极的社会效果,许多宗教观念得到人们的认同度也比较高,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法律制度的功能,说明宗教制度和观念意识中也是存在许多符合社会发展所需的一些理念和方法,是可以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发挥稳定和促进作用的。宗教中的一些类似公平、正义、平等的理念在当今时代的司法过程可以得到进一步发扬和传承,将这些被人们长期接受和认同的社会意识理念积极融入现代法律制度和司法过程的实践中来也会进一步提升法治建设与社会实践生活的结合程度,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更加契合人民群众有关社会规范的普遍认知,从而在人们的学法用法过程中更加得到人们的尊重和认同,最终实现法律制度在社会实践中的顺利事实和完善,促进社会中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提升,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四、提升守法的自发性和主动性
 
  1. 发挥宗教的教育指导功能
 
  宗教,就其实质而言皆是教育,是对特定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一种思考或传播。在当代社会,宗教的教育特征越发明显,宗教信仰成为一种自主、自觉的行为,摆脱了外在的精神强制和压迫,体现为智识上的觉悟和心灵上的提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社会发生了许多日新月异的新情况,在一轮轮经济发展的大潮中,社会中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个人主义思潮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公民的自我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的观念也在进一步强化,在这种追逐利益的浪潮中,也出现了一些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等不良的思想,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也与主流意识发生了一些偏离,社会中的一些骚动情况开始显现。为了保障社会的平稳运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需要对社会中出现的一些不良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进行一定的纠正和引导。宗教作为一种长期存在于人们思想意识中的观念和态度,力求通过实现个人内心的平静来实现整个社会意识的和谐,从而构建一种比较稳定而又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观念,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 引导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是包括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在内的一种社会实体。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各种宗教都形成了各自比较稳固的组织体系、典章制度、经典教义和活动方式,形成了一批专门的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各种宗教组织联系广大信教群众,具有很强的社会组织功能。随着宗教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这些宗教观念的传播也不再仅限于该宗教的教众,同时也在社会整体的民众中产生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并经过长期的传播和利用逐渐内化为社会民众观念中的一种规则意识,对于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都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当代社会,尽管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各项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十分的完善,但社会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法律尚未完全也不可能完全覆盖的领域和范围,在这些范围内事务仅靠法律这种强制性的规定也无法妥善的处理。这时候,长期内化在人们心中的一些观念和意识便开始发挥作用,有些宗教观念便在处理公民之间的矛盾或者社会纠纷时便得到了利用,而且这些处理问题的意识和方法由于被民众认同和接受,许多问题的处理结果也会令大家更为满意。教众在宗教教义的指导下可以实现群体的稳定,同样将宗教教义中合理的观念和意识引入到社会中来,也会对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提升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所以说,宗教发展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存在与发展,尽管也发生过一些影响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破坏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宗教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现代宪政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更是应该以一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辩证地对待宗教,合理采用宗教中的有利因素,发挥宗教观念中蕴含的法治价值,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转自http://www.xylunwen.com/lwxs/fx/16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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