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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问题研究方法访谈(上)
发布时间: 2017/3/9日    【字体:
作者:刘澎
关键词:  宗教问题 研究方法 宗教学 宗教法治 宗教自由  
 
 
编者按:当前,随着信仰宗教人数日益增多,宗教在中国社会的重要性也不断提高,宗教学大有成为显学之势头。另一方面,与哲学、法学相比,宗教学在我国又是一门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兴起的新兴学科。作为宗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研究当代中国宗教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研究中国宗教问题,方法论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日前,本刊记者石东就中国宗教问题研究方法采访了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先生。以下为此次采访记录的上半部分(石东简称石,刘澎简称刘)
 
一、问题导向是中国宗教问题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石:很荣幸,今天我代表《宗教与法治》编辑部采访刘老师,主题是“中国宗教问题研究方法”。换言之,应该如何研究中国宗教问题?
 
刘:中国宗教问题是一个非常大的领域。中国有宗教,而且不止一个宗教,官方承认的就有五大宗教,此外还有官方没有认可的宗教,宗教之外还有民间信仰。信仰宗教的人数相当可观,根据某些社会学家的测算,中国的宗教信仰者大约有3亿人。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信仰群体进行研究,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很有必要、很有现实意义的。
 
就研究性质而言,中国宗教问题研究不是纯概念的、抽象的书斋式研究,而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对国家、社会和信仰群体有着非常实际的意义。三十多年来,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中国宗教问题做了许多研究,取得了大量可喜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所谓问题导向就是研究者敢于面对宗教领域中的现实问题,将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矛盾与现象作为自己研究的出发点,运用各种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进行研究,通过自己的研究成果对现实中的矛盾与问题做出回应。这种研究是一个不断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有的放矢、回应挑战的过程。如果不能面对现实、带着问题研究、再让实践检验研究成果的话,中国宗教问题研究就可能会变成一种从书本到书本、从概念到概念的研究。当然,从学术角度来说,任何一个学科中抽象的、纯理论的研究都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实际上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但中国宗教存在的现实处境决定了中国宗教问题研究的模式,对宗教领域中现实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思考赋予了中国宗教问题研究源于实践、反映实践、针对问题、回应问题的特点。换句话说,问题导向就是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面对现实、回应现实。离开了这一条,中国宗教领域“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就说不清楚,中国宗教问题的研究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因此,问题导向应该贯穿中国宗教研究的始终,成为研究中国宗教问题的出发点。
 
石:刘老师刚才提到问题导向是中国宗教问题研究的出发点,请问在中国宗教问题研究中如何贯彻问题导向?
 
刘:问题导向就如同自然科学研究中科学家要面对现实挑战,最终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一样。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宗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既然是客观存在,在了解了它存在的基本方式、基本形态之后,我们就有必要回到社会本身、生活本身,看一下我们这个社会中宗教领域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是不是已经得到了妥善的、合理的、有效的解决。从这一点出发来看中国今天的宗教,就会发现中国的宗教领域里还存在大量没有解决而又亟需解决的问题。有些问题过去一直存在,就是所谓宗教领域中众所周知的“老、大、难”问题;有些问题是最近几十年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产生出来的新的“热点、难点”问题。不管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都需要妥善解决。如果不解决,任由矛盾发展,矛盾造成的张力就会越来越大,性质就会逐渐发生变化,量变引起质变,最后必然影响社会的和谐、国家的稳定、宗教信仰者和非信仰者的关系,特别是宗教群体与执政党、政府的关系。而社会冲突、混乱的后果,影响的是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整个民族与社会要为此付出代价。所以,中国宗教问题研究有必要直面宗教领域内的现实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客观、科学的思路与方案。
 
比方说,我国有不同的宗教,每个宗教都有各级组织,有很多宗教团体。这些宗教团体无论全国性的也好,基层的也好,在法律上有无地位?有什么样的地位?这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它们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所谓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就是宗教组织不是法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实体(legal entity)。因为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规定了四种法人,无论哪一种,它们都不适合。它们不是企业法人、不是机关法人、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也不是社团法人。如果它们不是法人,它们是什么呢?可不可以让它们一直处于没有法人地位又在社会上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状态呢?我的理解是,宗教在我国社会中将会长期存在,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团体存在的长期性。如果注定要长期存在的宗教团体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显然不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这种现象已经持续了几十年了,目前尚无解决的迹象。对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能采取回避、不承认的办法,国家应该给予宗教团体法人地位。如果现行的法人制度不适合它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创造一种适合它们的新的法人类型,比方说宗教法人?如果宗教法人这种类型不合适,那么什么类型才合适?或者说还是维持现状,让宗教团体永远处于没有法人资格的地位最好?这就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研究这个问题,不是空对空,这就是问题导向。过去几年,普世研究所围绕这个问题做了大量的调研,多次召开学术讨论会,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我认为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包含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在我国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该给予必要的关注和考虑,而不应将其排除在法治建设之外。中国的宗教团体长期没有法人地位,不利于宗教团体行使民事主体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宗教团体和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发生了纠纷、冲突,宗教团体就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宗教团体长期没有法人地位,在法律上地位不明、责任不清,政府对宗教的管理也就难以进入法治轨道、难以做到在法治框架下处理宗教事务。
 
这个例子说明,研究中国宗教问题应该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前导,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回应,将问题导向贯穿研究的始终。研究问题的目的应该是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思考,比较各种观点、意见,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反映现实、回应问题、解决问题,中国宗教问题研究就有可能“无的放矢”,失去生命力。如同一个产品,如果不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那就要么是一种盲目生产,要么是只为生产者个人服务的观赏品。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了避免研究的盲目性和研究者个人的随意性,在确立研究题目之前,研究者首先应该深入实际,发现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以普世所前几年所做的宗教社会学调查为例,当时我们组织专业人员在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26个县(市)进行了我国首次关于政教关系问题的田野调查,调查采取了访谈与问卷相结合的方式,获得了大量的数据与信息,使我们对中国政教关系的现状与问题有了初步的、相对完整的了解。如果没有这样一次全国规模的调查,没有对宗教组织生存的实际状况的深入了解,我们就不可能深刻认识“宗教团体的法人地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这个问题意识,我们就不会去进行研究,当然也就不可能提出以创立“宗教法人”为要点的解决方案。所以,在研究中贯彻问题导向必须首先了解情况,情况不明,问题无从谈起。
 
其次,由于在研究中贯彻问题导向的目标设定是回应挑战、解决问题,因此研究者面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需要进行优化比较,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确定最佳方案。这个过程客观上要求研究者要解放思想、拓宽视野、从传统的思维模式中走出来,摈弃偏见、实行创新。以政教关系的模式问题为例,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宗教,但各国处理宗教问题的方法不一样,政教关系的模式不一样,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也不一样。如果我们要解决中国的政教关系问题,我们就必须确定宗教团体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法人地位,也就是说,我们要向什么类型的政教关系模式看齐?世界上的国家有很多,有的国家实现政教合一,国家权力、世俗权力和宗教不分;有的国家把宗教定为国教,赋予某种宗教在政治上、经济上超过其他宗教的特权;有的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把宗教作为一种和世俗政权并立的独立体系。这些模式中,哪种模式适合中国的国情,还是哪一种都不适合,需要创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政教关系模式?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没有进行认真研究之前就轻易得出结论,只会导致错误。
 
石:刘老师的文章可读性非常强,即使一个不懂宗教学、不关心宗教立法的普通读者,看了刘老师的文章也会一下子被吸引住。这跟刘老师文章中问题导向的特点很有关系。刘老师的文章不是空谈概念,而是要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刘老师把问题导向看作研究中国宗教问题的方法所在。现在的问题是,对于研究中国宗教问题的年轻学者来说,如何才能在方法上形成自觉的问题导向意识?以我自己为例,一直是在学校里面接受各种教育,可能对西方的宗教学理论或者法治理论比较了解,但要像刘老师那样把握中国宗教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讲还是比较困难的。能否请刘老师谈谈如何培养研究中国宗教的问题意识?
 
刘:在宗教学研究中,很多人也认可以问题为导向这样一个研究模式。在社会科学其他领域里,比如经济学领域、法学领域,很多研究也都具有以问题为导向的特点。如果要在宗教学领域里开展以问题为导向、具备问题意识的宗教学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在理论方面,需要研究与澄清某些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重大问题。大家都知道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但在中国宗教问题的研究中,我们过去熟知的某些理论,是不是适合解释今天中国宗教发展的现状?我们对马克思当时对宗教及其作用的定义,在理解上是否符合马克思本人的原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作用的解释,是不是完全适用于今天对我国宗教性质特点的分析与表述?如果马克思主义在十九世纪对宗教的分析、解读完全适合中国今天宗教的处境,适合中国今天社会的状况,那就应该继续坚持这些理论,运用这些理论指导今天的中国宗教问题研究。反之,如果中国今天的社会与宗教和马克思所处的十九世纪的情况有所变化、有不一致的地方,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运用新的理论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如何让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时俱进?以“鸦片论”为例,在宗教问题上过去对中国学术界影响最大的理论概念是“鸦片论”。改革开放之后,学术界经过反思,对“鸦片论”有了新的理解,现在学术界已经很少有人在研究中再提“鸦片论”了,这是我国宗教学研究的一个进步。也就是说,我们在理论方面已经不再拘泥于过去把宗教的作用简单地定义为“鸦片”的认识了。如果宗教的作用不是我们原来理解的“鸦片”,那它是什么?还有什么其他的作用?它的作用如何用理论来解释?这就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导向在理论研究层面上的应用。
 
在实践方面,需要研究的是那些群众迫切关注的、根本性的问题。例如,在宗教实践中,宗教信仰者对信仰的理解与国家现行的宗教管理规定之间有没有冲突?有没有矛盾?如果有,矛盾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如何解决这种矛盾?是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宗教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还是应该由宗教信仰者改变他们的信仰、改变他们的宗教实践来适应现在的宗教行政管理规定?这样的问题在宗教领域具有普遍性。如果无视、回避这样的问题,不研究这样的问题,中国宗教问题研究就失去了意义。当宗教信仰者、宗教群体和目前的管理体制发生冲突的时候,学术界就无法回应、无法回答。
 
再比如说,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宗教团体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没有登记。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对待这样的群体?应不应该给这些宗教团体登记?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关系到民生需求的问题。因为未登记的宗教组织是一个极为庞大的群体(据学者估算有几千万人)。对于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国家如果不承认他们的存在,否认他们进行宗教实践的需求的正当性,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削弱执政党的群众基础;但如果允许他们登记,则不符合传统的宗教政策和现行的宗教管理条例。显然,在群众的宗教信仰、宗教实践和目前的宗教管理体制中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如何看待这种涉及千百万群众利益的矛盾?如何理解宗教团体的“合法性”、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如何在满足群众信仰需求的同时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在中国宗教问题研究中,有很多类似这样的问题,研究者需要对此类问题做出回应。
 
此外,宗教神职人员的管理、宗教财产、宗教教育、宗教经典的传播、宗教的国际交往等,都存在现实与条例的矛盾。对于这些问题,信仰宗教的人和不信仰宗教的人以及宗教管理部门之间的认识差异非常大。这种差异汇集起来构成了宗教领域内持续增加的张力。这既是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考验,也是对中国宗教问题研究者的挑战。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研究宗教问题不是为了问题而去找“问题”,不能人为地猎奇,搞无病呻吟,而应理论联系实际,面对现实,面向群众,为了解决问题而研究。现实中真实存在而又是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成为宗教问题研究的源头。
 
二、研究宗教问题需要科学、客观的态度
 
石: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刘老师关于宗教问题研究基本方法的阐释是一种从社会科学角度出发的研究,也就是把宗教当作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请问,研究者的立场或信仰对研究宗教问题有影响吗?
 
刘:宗教是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对这种现象的研究,称之为宗教学。按照传统的学科分类,宗教学研究属于人文科学(humanities)中的哲学范畴,主要研究宗教的产生、性质、规律及其功能、作用。宗教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西方,学术界通常以1873年麦克斯·缪勒发表的《宗教学导论》作为宗教学诞生的标志。宗教学研究的一个特点在于对研究对象的定性而非量化分析。宗教学之外,还有一种是宗教社会学的研究,包括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关系以及对宗教本身各个方面的客观性描述研究,这类研究与传统宗教学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对研究对象的量化分析和在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跨学科、多学科、交叉学科内容的特点。广义的宗教社会学在其发展的同时,也催生和促进了宗教人类学、宗教心理学、宗教语言学、宗教考古学、宗教地理学、宗教生态学、宗教政治学、宗教经济学、宗教法学的发展。国外有人将此类性质的研究称之为“宗教的科学研究”(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这类研究属于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的范畴。
 
以上我们从学科分类的角度谈了不同类型的宗教研究,但从研究者的立场与价值观上说,宗教研究还可以有另一种分类方法,就是主观性的宗教研究与客观性的宗教研究。所谓主观性的宗教研究,又可分为以维护宗教信仰与宗教价值为出发点的研究(有神论研究)和以否定宗教价值为目的的研究(无神论研究)。
 
世界上各种宗教从来不乏站在宗教信仰的立场上从各个方面从事研究的学者,也可以说是护教者。他们的研究是宗教发展与传承不可缺少的部分。有神论者进行宗教研究的范围大多集中在宗教经典、宗教教义(神学思想)、宗教伦理、宗教历史、宗教传播、宗教礼仪、宗教体验、宗教训练、宗教教育、宗教建筑、宗教音乐、宗教艺术等方面。宗教信仰者研究宗教的成果对于宗教团体和宗教信徒来说非常重要,但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宗教系统内部。对于非宗教信仰者来说,宗教信仰者研究宗教是为了护教,主观色彩强,不具客观性,或者说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与之相反的则是站在无神论立场上以否定宗教、否定宗教价值为目的的研究。虽然有神论与无神论的研究立场针锋相对,但研究成果都具有明显的主观性(价值判断)。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社会上的人存在着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差别,宗教信徒与非宗教信徒对宗教的看法迥异,价值观不一样。
 
有些人对宗教研究感兴趣,但不了解宗教研究的特点与类型。很多人往往以为研究宗教应该先从宗教经典、教义入手。其实,研究宗教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不是研究什么方面的内容,而是研究的目的,为什么要研究。如果是出于研究者个人的信仰,是为了维护和发展宗教,选择基于信仰立场上的有神论研究无可非议。如果是为了公共的、学术的目的,则应该选择客观性宗教研究的模式,即人文科学(宗教学)与社会科学(宗教的科学研究)的立场,因为大部分中国人不是宗教信仰者。在一个以非宗教信仰为主流意识形态或价值多元的社会里,从宗教学或社会科学的立场上不怀偏见地把宗教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对它进行科学的考察,即客观性宗教研究,而不是神学意义上对宗教的维护与解读,或者无神论意义上对宗教的否定与批判,研究者的成果可能更有意义,更容易被学术界与大多数群众接受。
 
改革开放以来,客观性宗教研究比三十年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还不够,宗教研究还不像经济学、法学那样是一个大家都很熟悉的学科。由于宗教尚未作为通识教育进入我国的公共教育体系,无论宗教信仰者还是非宗教信仰者都可能对宗教怀有不同程度的偏见和误解。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信仰者对宗教的研究,作为一种有神论者对其信仰体系的自我解读,很难消除不信仰宗教的人对宗教的误解。另一方面,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具有强烈政治偏见的人为了论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也在竭力寻找宗教中他们认为的负面因素,夸大宗教对国家、社会的消极作用,夸大宗教与非宗教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试图以此来否定宗教及其价值。例如,有人把群众自发成立的宗教团体视为境外敌对势力在华渗透的结果;有人故意混淆宗教与邪教的区别;还有人把宗教直接等同为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将其描绘成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似乎现在很有必要开展一场对宗教的全面战斗。这些将宗教妖魔化的说法,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误导了公众舆论,而且刺激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很难称得上是一种科学的客观性宗教研究。
 
由此可见,要进行客观性宗教研究,既要防止宗教偏见,又要防止政治偏见。科学、理性的做法应该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考察宗教,通过对宗教起源、存在、发展规律的分析,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等诸多涉及宗教问题的研究,揭示宗教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必然性,达到正确认识宗教规律、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目的。
 
为了避免主观性价值判断对客观性宗教研究的干扰,减少对宗教本身的预设性误解,我们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宗教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现代考古学早已证明,人类的文明无一不是脱胎于宗教,最早的文字都是出于祭祀敬拜的目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宗教在国家、民族、政党、阶级出现之前就存在,在阶级、政党、民族、国家消亡之后才会消亡,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类社会中存在宗教是一种常态。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虽然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这并不能证明宗教因此会消失。在可预见的将来,在全球范围内还看不到宗教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可能性。根据这样的一个判断,我们就会看到,作为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宗教既不是鲜花,也不是毒药。宗教是什么?宗教就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表现形式。人类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存在都会影响宗教,宗教也影响着人类社会,人类在宗教的陪伴下度过了漫长的岁月。世界上不同的民族用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方式表达他们对宗教的崇拜和信仰,表明宗教不是个别人的偏好,而是人类生存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精神需求。未来这种需求还将继续长时间存在。所以对宗教的研究应该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上,用科学的方法客观地分析宗教的产生、构成、发展及运行的规律,研究宗教与其他社会存在的关系。至于从其他立场出发来研究宗教行不行呢?当然可以,而且这样的研究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这样的研究不能称之为“客观性宗教研究”。
 
三、宗教自由和宗教法治是中国宗教问题研究的核心
 
 
刘:中国的宗教问题,可以分成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总括性、全局性的问题,还有一个层面是具体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从宏观角度看,宗教方面的总问题,或者说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对于宗教信仰者来说,就是一个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对于政府来说,就是一个宗教法治问题。任何一个国家,要处理好与宗教和宗教信仰者的关系,首先应该给予宗教信仰者起码的尊重,让宗教信仰者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所以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都在宪法里明文规定了宗教自由或宗教信仰自由。但另一方面,什么是宗教自由?宗教自由的程度到底有多大?这个又和每一个国家的宗教政策、政教关系模式、宗教管理模式有关系。从政府管理者的角度说,处理宗教问题,要有一套规则,这套规则不仅要能保护宗教自由,也要能调节、规范宗教在社会中与其他团体,包括和政府、非宗教团体的关系,这种规则就是宗教立法。所以对于政府来说,要想管理好宗教,不能不搞宗教立法。对于宗教信仰者来说,要实践自己的信仰,不能没有宗教自由。宗教自由与宗教立法体现了两方面的需求,既是矛盾的,又是相互配合的。对宗教信徒来说,如果没有法律,信仰自由就得不到保护,或者会走向极端。无论是走向极端还是得不到保护,最终受害的是宗教信仰团体,是整个社会。对国家来说,如果有人信仰宗教而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的、保护宗教自由的规定,那么这个国家一定得不到安宁。
 
美国宗教的历史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17世纪为了躲避英国国教的迫害,乘坐“五月花号”轮船到达北美的清教徒,原本是要在北美大陆追求宗教自由,保持他们的信仰。但他们所追求的只是清教徒自己的宗教理念,并没有实施真正的宗教自由。当清教徒在北美取得了占支配地位的统治权时,他们又以专制的手段来对待后来进入北美的其他宗教,例如天主教,使北美天主教徒无法获得和清教徒同等的社会地位。后来当各种宗教、教派先后进入北美时,矛盾就更加复杂了。到美国独立时,建国元勋们终于认识到:在一个社会里,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权,政府一定要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信仰自由;不能依靠国家强权设立国教。最后,尊重和保护宗教自由,实行宗教宽容成为大家的共识。为了保护每个人的信仰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不设立国教、政教分离这两条最重要的原则,以立法的形式为宗教自由做出了制度上的安排。我们今天为什么要强调宗教立法?因为宗教立法是对国家、社会、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利益最根本、最彻底、最全面的保护。没有宗教立法,仅靠政治上、宗教上的博弈所达成的安排都是暂时的,不能持久的。当北美十三州的代表达成建国协议,制定美国《宪法》之后,美国实际上完成了人类社会中的一次重要实验——人类社会第一次做到了在一个世俗社会中用法律的方式严格实行政教分离,保证宗教自由。此后,无论美国有多少宗教、教派,美国社会都没有因为宗教而发生动乱。美国社会有很多矛盾、很多冲突,为什么没有因为宗教原因发生过大的冲突?就是因为美国建国之父在宗教问题上的制度安排合理,政教关系模式的设计保证了宗教自由和宗教法治。美国用政教分离、宗教自由来尊重每一个人的信仰选择;用宗教立法来保护宗教自由。宗教自由与宗教法治变成了一个硬币的两面,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历史证明,没有宗教自由不行,不搞宗教法治也不行。美国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制度设计是合理的,宗教自由与宗教法治问题处理得好,国家、社会、宗教团体与信徒都是受益者。中国的情况与美国不一样,但宗教自由与宗教法治对能否妥善处理宗教问题至关重要,这一点无论哪个国家都是一样的。因此我认为宗教自由与宗教法治是影响中国宗教的核心问题。
 
石:谢谢刘老师的介绍!看来即使在美国,宗教自由也是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回到中国宗教问题上来,如果看中国政教关系的传统,宗教自由会面临一个不同于欧美的路径选择。欧洲和美国的宗教自由进程中解决的是如何让世俗政权从宗教里面脱离出来,怎么摆脱宗教对世俗政权的控制;中国正好相反,中国虽然有宗教,但是宗教并不掌握政权。中国这样一种历史传统会不会对政教关系的研究产生影响?
 
刘:你说的很对!欧洲政教关系的传统和它最后的发展确实和中国非常的不同。欧洲主要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世俗政权脱离宗教神权控制,世俗法治的完善和健全也是法律逐渐从教会法、宗教法中脱离出来,变成一个独立体系的过程。中世纪的时候只有教会法没有世俗法,这也就是西方法律的来源。但是中国正好相反,中国宗教从来没有控制过世俗政权,没有变成控制国家和社会的一种独立的势力,而是在政权之下,为政权服务。有人说中国宗教是“政主教从”,就是这个意思,就是世俗政府或者统治者为主,宗教从属于政权。
 
既然中国的政教关系传统完全不同于欧美,那么今天我们应该如何确立中国政教关系的模式呢?我们知道,世界上的政教关系模式可以分成四种:一种是政教完全结合在一起的政教合一型,另一种是宗教和世俗政权完全分开的政教分离型,第三种是宗教权威高于世俗政权的教高于政型,最后一种是世俗政权高于宗教的政高于教型。就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对于明显不适合中国的模式,我们可以不考虑,例如政教合一型和宗教高于世俗政权型。但世俗政权是不是要高于宗教,还是要与宗教分离,需要考虑。如果要搞政教分离,是政要和教分离,还是教要和政分离?这个要考虑。从中国国情、社会的传统来说,我们不一定要走西方的老路,但是我们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样的模式最有利于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有利于使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能够最大限度的团结在一起,使大家把信仰上的矛盾放一边,来达成一个国家、社会、民族发展的最大的共识。这个问题很大,从根本上涉及宗教自由,涉及每一个的利益。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政教关系的模式,但有许多不同的理解与解释。是选择政教分离,政教分立,还是政主教从?究竟哪一种模式好,哪一种模式最有利于中国,道理何在?需要很好的研究,要把道理说清楚,要让全国大多数人认可,有共识才行。
 
刘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
 
载于《宗教与法治》2016年春季刊,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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