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推进宗教事务法制化的关键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在《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保护的现实问题及对策建议》一文中指出,我国当前的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保护存在宗教财产所有权缺乏民法上的明确规定,欠缺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不统一、不协调;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借教敛财、以教牟利,致使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宗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也对目前实行的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的宗教财产保护体制提出挑战。——凤凰佛教
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推进宗教事务法制化的关键环节,亟需认真研究和落实。由于宗教财产权的归属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实践中的宗教财产权属关系不明导致的社会乱象比比皆是,宗教团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财产纠纷频频发生,商业化、市场化浪潮冲击下的寺庙宫观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也对目前实行的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的宗教财产保护体制提出挑战。
现实问题
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保护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现实问题:
调整方式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欠缺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实践中的宗教财产关系调整,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多年沿袭的政策方针,《民法通则》、《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不发达阶段勉强可用,但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宗教团体的运作与发展模式也相应发生深刻变化之际,寻章摘句地援引政策或者简单粗暴的行政确权方式处理宗教财产权问题,不仅缺乏理论依据和合法性,还可能引起新的、更大的矛盾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宗教财产所有权缺乏民法上的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说,宗教财产权理应在民事基本法中予以规定,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民法通则》第77条、《物权法》第69条却是形式大于内容,不足敷用。具体讲,《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其问题在于:
1、两法对宗教财产所有权及权利主体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宗教财产也不限于宗教团体的财产,致使很多宗教活动场所没有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变成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非法”场所,未来出现任何法律纠纷时,势必被动;
2、宗教团体有大、小之别,法律保护的财产究竟属于宗教协会还是宗教场所所有,尚未可知;
3、何为“合法”财产?法律如何保护?在《民法通则》以外并无权威界定和配套法律出台,《物权法》的规定过分粗陋,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同义重复,实践效果有限。
即便《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做了专章规定,但其终究只是行政法规,效力不及法律,亦未对宗教财产的民事救济方式,设立、变更和转让的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的财产权利并不当然归属于自己,而是要通过各种行政审批、限制才能得到或者说依然不能得到实现,显露出行政法规的固有弊端。
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不统一、不协调。就宗教财产权的归属主体而言,不同法规规章使用的提法很不一致,而且全国各地差异较大。《文物保护法》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宗教财产受该法调整,主要归国家所有。以北京市宗教房产为例,基督教的教堂所有权属于北京市基督教两会;天主教的教堂所有权属于北京市天主教教区;伊斯兰教清真寺的所有权有的登记在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名下,有的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佛教的寺庙和道教的宫观所有权分别属于北京市佛协和道协。也就是说,除天主教外,所有的宗教房产都基本归属于爱国宗教团体,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其本身并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仅仅是拥有管理、使用等权利。
一言以蔽之,宗教财产权主体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真正统一过,各种宗教政策性文件和法规规章当中先后出现“寺庙所有”、“社会所有”、“社会公有”、“国家所有”、“中国教会所有”、“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宗教团体所有”、“地方宗教协会所有”、“寺庙使用”、“僧尼使用”、“寺庙管理”等用语,真是蔚为大观、令人茫然。
宗教房产登记较为混乱,给落实政策和理顺产权关系带来许多困难。实践中,在进行宗教房屋产权登记时,既有登记在当地的宗教协会名下,又有登记在政府房管、文物保护、文化、园林甚至旅游等部门名下,还有一部分登记在僧道或私人名下;与此同时,现实中还存在相当一部分宗教财产没有任何登记备案的情况,尤其在广大城乡、农村的寺庙更是如此。宗教财产权权属关系混乱,就会使一些不良分子有机可乘,占用大量宗教财产。
例如,北京老城区登记在册的600余座佛教寺院中,真正归还给佛教作为活动场所的只有6座,其他还都被社会各方侵占和肆意使用。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北京的法源寺,这座寺庙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政府在名义上已将主要的部分归还给佛教界了,但至今仍被有关单位和房管部门占据、经管的明清时期寺产有近万平方米未归还。这其中的大部分都是上世纪50年代法源寺的产权,但在政府房管部门的控制下租赁给居民使用,他们不仅不归还法源寺,反而偷偷地把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将古老的寺产建筑滥加拆改成小平房。由此可见,厘清宗教财产权权属关系,建立统一和谐的宗教财产权制度对于宗教财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借教敛财、以教牟利,致使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近年来,在广大城乡,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大搞寺庙房地产开发,收取高额门票,借教敛财,从而出现寺庙越建越大,佛像越塑越高的攀比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宗教信仰秩序;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开发当地宗教旅游资源,动用政府巨额财政资金兴建、复建宗教建筑、佛像等,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肆意插手寺庙宫观的内部宗教事务,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从而出现政府与宗教团体、公司组织、个人之间就宗教建筑权属的严重矛盾。像海南三亚的“观音菩萨像”,从其资金来源看,主要由地方财政拨款兴建,无疑应属于国有资产,但若以此界定佛像的产权,则涉嫌违反宪法政教分离原则,形成所谓“官办宗教”、“官立佛像”的局面,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宗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长期以来,不仅宗教财产的产权归属不够明晰,而且由于缺乏宗教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缺乏对宗教财产的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少宗教财产流失,宗教界内部因经济利益不断产生纠纷,有的地方甚至产生群体性冲突。最近几年宗教界的矛盾冲突,多数是由于对宗教团体财产控制、使用、分配不按制度办事,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和使用不当所引发的。随着宗教团体实力的增加,社会上的一些人开始利用宗教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宗教团体内部有一些人也在神圣事业的外衣下实现个人利益。这种情况的滋生、蔓延,严重影响宗教团体内部和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和睦。
由上观之,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关系到社会影响与社会和谐,是一个严峻且长远的问题。“民族宗教无小事”,在经济、文化、宗教等全球化的背景下,宗教财产权法定化乃至于宗教法制的健全不容忽视,对于这些问题的相关政策的制定不仅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结合实际,完善和制定相关保护政策更是刻不容缓。
转自凤凰佛教
http://fo.ifeng.com/a/20170106/44527036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