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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宗教与法治的研究
发布时间: 2007/8/6日    【字体:
作者:金泽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金 泽
 

    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宗教与政治就结下了不解之缘。从古到今,无论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神权政治或世界上屡屡发生的恐怖事件,还是我们倍加赞赏的个人修身养性或社会慈善事业,宗教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与政治纠缠在一起,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形成某种互动。
 
    宗教与政治的互动,涉及到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也涉及到宗教生活的不同层面。不同层面的互动在关系性质、作用力度、运作模式等方面各有不同,而且还要考虑到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传统等因素,这就使我们认识到宗教与政治的互动是在十分复杂的历史过程中进行的。
 
   “宗教与法治”是“宗教与政治”这个大题目下的一个子题目。在这一范围里,人们关注的是宗教团体(单数的或复数的)与一个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关系与互动。尽管今天的我们更多地论说政教分离的原则,但实际上,无论是约束宗教对政府事务的干预还是相反,都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某些制度安排,来实现和保证政教分离,而这样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民众的幸福生活。所以,研究宗教与法治的关系,研究有关政府与宗教团体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问题和实施策略,并为此进行广泛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在中国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意义尤为重大。
 
    今天我们研究“宗教与法治”的关系,所立足的平台已不同于二三十年前。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20多年,无论是宗教发展的现状还是人们对宗教的看法,都有了很大改观。在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与各种恐怖活动频频发生的国际大背景下,宗教与法治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探讨,而且关系到实际操作,关系到民族团结、国泰民安和文化安全,关系到能否保持国家综合国力稳步提升和社会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
推动“宗教与法治”的研究,离不开进一步解放思想。而解放思想,需要我们开拓学术资源,采百家之长,为我们理论研究和制度安排所用。就我们目前所能看到的,至少可以调动四种资源来推动对“宗教与法治”问题的研究。
 
    第一种资源是我们本土的政教关系历史资源。中国至少已经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中原民族执政,还是边疆民族建立的政权,无论是各民族的传统宗教,还是外来的宗教,不同的宗教形态与不同时代的政权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也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
 
    一方面,有宗教内部管理制度的变化所反映的政教关系变化,如我国在晋以后逐步形成了有中央、地方、基层三个层次的僧官制度,而且随着时代的演变,中央僧官机构渐趋削弱废弛,而地方和基层的僧官则渐趋强化和健全;与此同时,全国性独立的僧官职权逐渐为中央官署所取代,形成了僧俗官职官事相杂相摄的格局。①
 
    另一方面,虽然各个朝代都把“敬天法祖”的原生性传统宗教作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从总体趋势来说一直是皇权大于教权,但各朝各代对不同宗教团体的政策并不是一刀切的。比如明清两朝,在对待藏传佛教的政策上一脉相承,而对伊斯兰教的政策则有很大的不同;同样是道教,明朝对正一派的支持要大于对全真派的支持,而清朝却没有这种倾向性,因而全真派获得一度“中兴”的政治环境。②
 
   中国一直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也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华民族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在几千年中,没有大的宗教冲突和宗教战争,除了短暂的几次“灭佛”事件,也没有大规模的政教冲突,这在世界历史上是少见的。形成这种格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僧官制度、度牒制度、属地管理体制等等制度因素的支撑,也有文化传统与民族精神所营造的社会氛围。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已不同以往,当然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这一切,但是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体会其中的用心和功效,“知其雄,守其雌”,一定能在理论上和策略上为我们推动“宗教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提供宝贵的资源。
 
    第二种资源,是以马克思和列宁为代表的马列主义宗教观。马列主义是现在中国的执政党的指导思想,但其产生的环境却是现代西方社会。马克思和列宁的宗教观是面对欧洲和俄罗斯的政教关系现实,在他们领导社会革命的斗争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前提来自历史唯物主义:不是宗教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宗教。虽然马克思将宗教看作一种麻痹人和禁锢人的幻想,但他认为这只是“果” 而不是“因”,特别是在他参与第一国际的领导工作以后,他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的根本策略是非常清晰和现实的。正如当代学者帕尔斯(Daniel L.Pals)所指出的:“尽管马克思义愤填膺,但意味深长的是,他并不打算把宗教作为共产主义的公开敌人,这不仅因为宗教信徒经常参与共产主义,而且在他看来,尽管宗教做了不少邪恶之事,但实际上并非症结所在。宗教肯定无疑地帮助了压迫者,但没有必要歇斯底里地大张旗鼓地反对它,因为这不是最重要的事情。它只是疾病的症状,而不是疾病本身。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而不是它的基础。基础才是被压迫者的真正战场”。③
 
    其实列宁的宗教观也有这个特点。我们很多人都熟记列宁关于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石的说法,但是还有另一些观点,如“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天堂而进行的这种真正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关于天堂的意见的一致更为重要”,表现出列宁始终是把宗教放在整个革命事业的大局中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特别是在今天,当我们讨论“宗教与法治”的关系时,列宁关于彻底实行政教分离,公民不能因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平等的现象,宗教团体应当成为“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等观点,④都是非常重要的思想资源。
 
    第三种资源是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学说和处理政教关系的操作经验。通过近20年来宗教学研究在深度与广度两个方面的推进,特别是一些西方宗教学研究著述的汉译,中国学者对西方政教分离的学说及其大致的历史演变脉络已不再陌生。比如约翰斯通(Ronald L.Johnstone)在其《社会中的宗教》中,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排列成从“纯粹的神治”到“极权制度”的谱系,处于中间位置的是政教分离。他认为在当代美国社会中,宗教对政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选举和道德立法两个方面。而在第三世界中,宗教团体对政治的影响和参与,则是通过宗教政党来实现的。⑤我们对英格在《宗教的科学研究》中,对有关宗教与政治、多元社会中的教会与政府、宗教与战争的各种观点,所做的精辟分析和概括也有所了解。⑥但这方面的探讨应当说是刚刚开始,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还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也正因如此,我们从很早的时候就开始筹划此类会议,为的就是推动我们与西方学界在这方面的交流。
 
    然而,现代西方政教关系理念的形成,不是思想家们坐在书斋里苦思冥想,从某个理念推导出来的结果,而是近代几百年来残酷的教派冲突和政教冲突,对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提出来的必须解决的历史课题。我们知道,在1483-1820年的350年间,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以“异端分子”施以火刑处死者有10多万人,受迫害者达38万人。16世纪的法国贵族分成两大集团,并分别有各自的宗教支持者:以东北部吉斯家族为首的集团依靠罗马教会,中部以波旁家族的那瓦尔国王和海军大将军科利尼为首的集团则与胡格诺派结成同盟,双方为了争权夺利,先后进行了10次战役,历时30多年,在最著名的“圣巴托罗缪之夜”中被杀死的胡格诺派教徒有2000多人,法国各地三天内被杀害的胡格诺派教徒达数万人。大约与此同时,信奉天主教的英国玛丽女王在旧贵族的支持下废除了爱德华六世时代的宗教立法,宣布新教为异端,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以火刑烧死的新教徒有300多人(包括大主教克兰默)。死于狱中者更是不计其数,因此玛丽女王被称为“血腥的玛丽”。
 
    在经过了无数的血雨腥风之后,也是在斗争的双方两败俱伤之后,人们才坐在谈判桌前握手言和,宗教宽容与政教分离才逐步得以实现,才形成你活也要让别人活的 “游戏规则”。直至今日,随着力量对比的变化和新兴宗教的出现,这些“游戏规则”还在调整。从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角度说,这些经验和教训,这些“游戏规则”,西方国家在解决现实问题过程中所采用的策略和运作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安排,与那些著名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提出的理论学说同样重要。在我们更需要了解的程度上说,甚至比那些理论学说更为重要。
 
    第四种资源不是来自以往的理论和历史,而是来自社会基层鲜活的生活现实。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我国民众(包括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管理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
 
    近几年我们在福建进行民间信仰调查时发现,民间信仰场所的数量远远大于“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活动场所(在福清一地,两者的比例几乎是10:1),其信仰者的数量也远远大于“五大宗教”的数量。近些年来,福建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随着宗教活动的恢复而出现了要不要管理、由谁管理与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治。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一些社区中的小庙,由于资金有限,管委会又都是社区内的熟人,财务收支都定期公布在墙上,基本上是规范的。而那些香火较盛的宫庙,由于资金来源较多,管委会的人员构成也比较复杂。但近些年来,此类问题的解决表现出明显的法制化走向。比如泉州市的某关帝庙,曾有一届管委会出现财务不清的情况,群众意见较大。经过改组,新一届管委会的人员构成不仅照顾到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社会监督力度,而且基本上做到收支两条线,帐目公开。但是到后来,人们又发现,关帝庙管委会做了许多社会公益事业虽然很好,可是有些受益单位和个人与管委会的某些个人有私人关系,因而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目前又进入新一轮的调整和建立相应规范的过程之中。这些问题和调整,表面看来似乎是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问题较多,其实从深层次看,是法制建设正逐阶而上,信仰者、宫庙的管理者、学者与当地政府等几个方面,正在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这种在基层中自发涌现出来的鲜活案例和经验,在其他地方还有很多。它们是我们研究“宗教与法治”关系的源头活水,而我们研究“宗教与法治”的关系,也必将有助于推动宗教场所与活动的管理加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推进“宗教与法治”的研究,必须广开资源。这些资源当然不只是我们在此提出的四种。我们要不断拓宽我们的视野,加深我们的理解,把我们关于“宗教与法治”的研究推向前进。
 
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参见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②参见牟钟鉴、张践:《中国宗教通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③帕尔斯(Daniel L.Pals):《宗教的七种理论》(Seven Theories of Relig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年,第4章。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宗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
⑤参见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Religion in Society),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
⑥参见英格(J.Milton Yinger)《宗教的科学研究》(The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1970年。
 
                                    (本文转载自:《世界宗教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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