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开展和深入、与世界的日益接轨,宗教信仰自由在今天的中国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新中国自成立伊始,宪法中就已经明确了公民拥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除此以外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作为调整宗教行为的依据。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各地方的宗教立法就像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至2004 年则终于出台了迄今为止仍是法律效力最高的全国性宗教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我国宗教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
到今天为止,几乎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作为规范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依据了。这些都表明,我国在宗教立法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在现行的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体系中难免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宪法条文的模糊和宗教基本法的缺失,导致法律位阶以下的法规、规章等的许多规定与宪法中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存在着不少的冲突;其次,关于宗教团体的登记成立问题、宗教组织如何更好地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事业等的相关问题也日益突出,给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问题背后的成因有很多,其中宗教信仰自由本身的复杂性、政教关系的特殊性,以及不少人对待宗教信仰自由的观念仍然相对落后保守等,都是造成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体系现存问题比较主要的原因。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新的宗教行为和宗教关系,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应当完善宪法条文中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阐述,也应当继续促成宗教基本大法的尽早出台,为其他法规、规章的相应修改及完善提供有力的依据。各个地方也应当继续秉承探索和创新的立法精神,从地方法规、从单项法规出发继续进行宗教立法实践,为我国能早日出台宗教基本法积累宝贵的经验和财富。除实体法以外,在程序法上也应该相应地进行完善,为我国公民切实维护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提供实际可行的救济途径,也使我国的宗教法律体制能从一个行政管理主导的体制逐渐转变为一个健全的、充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