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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18/11/29日    【字体:
作者:赵朴初
关键词:  感恩节 信仰 自由  
 
 
——在全国政协第六次专题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座谈会上的发言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日)
 
  最近一个时期,宗教界人士同全国人民一道,都在认真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我个人经过学习和讨论,进一步感到这部宪法修改草案是建国三十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项重大改革成果的精辟概括,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与愿望的集中体现。这部宪法修改草案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从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更加切实完备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2】关于宗教问题的条文,恢复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有关规定,较之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两部宪法的有关条文改得好。
 
  一九五四年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含义是清楚的,即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这一条文赋予公民的是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体现了公民在宗教信仰上可以自己作主,自愿选择。它曾经对加强各民族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动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反帝爱国、消除封建剥削压迫,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起过很好的作用。可是“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破坏和关闭宗教活动场所,搞垮爱国的宗教组织,把宗教界人士乃至一般信教者当作“专政对象”,实际上把宗教完全视为非法。正是在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下,一九七五年修改宪法时,把一九五四年宪法第八十八条条文改为“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一修改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它仅仅规定公民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而没有规定公民有宣传有神论的自由,实际上是赋予主张无神论的公民比信仰宗教的公民以更多的权利,从而违背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因为这一条文片面强调公民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而不提公民有宣传有神论的自由,加之极“左”思潮的影响,当时在有些人们中对这一条文有一种流传的解释:公民只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没有宣传有神论的自由,因而任何宗教活动都是非法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就是公民头脑里可以信神。这种解释更为限制乃至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禁止一切宗教活动提供了法律和理论根据。一九七八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限制,许多地方仍然带有“文化大革命”的印记,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宗教问题的规定,完全沿袭了一九七五年宪法的有关条文。这对于肃清“四人帮”在宗教问题上极“左”思潮的流毒、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很不利的。因此,各宗教爱国人士多次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六条,恢复一九五四年宪法第八十八条条文。这次宪法修改草案,根据建国以来宗教工作的历史经验,吸取了各宗教爱国人士的合理建议,在第三十五条(《宪法》公布时为第三十六条,下同。编者注)第一款中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第八十八条条文。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对宗教界人士的正确意见是重视的,对广大信教群众是关怀的。我相信,这一条款将来得以正式通过并付之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对于国家的安定和民族的团结,对于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共同建设具有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都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良好影响。
 
  宪法修改草案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一规定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更加明确具体的保障。宗教信仰不能局限于头脑中的信教,必然要通过相应的宗教活动表现出来。参加宗教活动是信教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只讲宗教信仰自由而事实上不能进行宗教活动,那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就会落空。宗教活动例如佛教的拜佛、诵经、做佛事等,当然应由宗教组织和宗教徒自理,任何人不能干涉;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理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十年内乱造成的后果,相当多的寺庙教堂被毁坏,被侵占,使信教群众缺乏必要的宗教活动场所,有的已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体制也比较混乱。这是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急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这方面政府已有了具体的政策,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组织也在设法解决。但要真正解决问题,尚需与寺庙教堂管理有关的各方面加以协助,共同努力。当然,要使宗教活动正常地开展起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警惕和反对一切违法活动。
 
宗教信仰问题带有一定的群众性和民族性,有些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仰某一宗教,宗教问题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宪法修改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成为根本大法后,所有条款,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不论信教者还是不信教者,同样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宪法草案中有关宗教信仰的条文不仅仅与宗教界有关,与其他各方面人士都有关,都需要认真讨论和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如果全社会都能按宪法规定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办事,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就会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为建设好自己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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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本文原载《法音》杂志1982年第五期。
   【2】即《宪法》公布时的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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