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摘要: 宪政不仅仅是一种文化,它更是一种精神,一种对于自由、正义以及平等的追求的精神。基督教传统是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征,古典的政治文化给予了早期基督教丰富的营养,到了中世纪,人们因为教会的腐化和专断把基督教与黑暗统治联系到一起,但是基督教传统中的“罪感”文化、法律观念及植根于基督教信仰的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却在中世纪培育了宪政思想的萌芽,并不断地促进其成长。尤其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运动、新教思想对宪政产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中世纪基督教对宪政的产生做出了重要贡献。
“原罪”论与幽暗意识、虔诚的信仰以及宽容、博爱、平等的精神等,在精神层面无意识地暗含着西方现代宪政的理念,而当教会统治走向顶峰,中世纪特殊的政教二元结构、教会内部的权力架构以及教会法的法律制度等都切实的在具体制度上孕育着西方现代宪政制度。
整个中世纪史表现在政治法律上,即是一部教权和教会法与王权和世俗法之间互为消长的斗争史。两种权力只有通过法治的共同承认,承认法律高于他们两者,才能和平相处。正是教会势力与世俗势力的二元并立格局才导致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至上”的观念的产生。统治者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遵守他与人民签订的契约义务。因此,中世纪的宪政观念主要表现为这样一种共识:按照神意和自然法的要求,任何人包括君主和教皇在内都应该遵守法律,并且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直至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才产生了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然而西方的宪政精神自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开始萌芽,并且经过中世纪时期统一西欧的基督教的教义的传承得到较好的保存。之后,在基督教教会与世俗权威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并汲取了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的营养成分,最终于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之时破茧而出,孕育了近现代的西方宪政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