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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夕凤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2/3/17日    【字体: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寺庙 强拆  
 
 
(2018)苏行终1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夕凤,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代理人薛熙君(系上诉人之子),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
委托代理人陈琦,江苏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上诉人薛夕凤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行初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江苏省政府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薛夕凤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一、依法确认镇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江市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指令镇江市政府对丹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阳市政府)下列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丹阳市政府领导不信马列、信鬼神,不听百姓、听大师违法占用94.3亩土地违法新建寺庙;2、丹阳市政府强拆薛夕凤房屋新建寺庙,擅自搬走及扣押薛夕凤家中财物,暴力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及虐待80多岁的申请人;3、2017年8月2日丹阳市政府强逼薛夕凤出院并再次造成薛夕凤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三、依法指令镇江市政府追究丹阳市委、丹阳市政府与该事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依法指令镇江市政府责令丹阳市政府赔偿薛夕凤的所有损失。江苏省政府经审查认为,薛夕凤向镇江市政府邮寄的查处申请系要求镇江市政府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镇江市政府是否履行都不对薛夕凤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薛夕凤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江苏省政府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18年4月16日邮寄送达给薛夕凤。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1月30日,薛夕凤作为申请人,以丹阳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向镇江市政府邮寄《申请调查处理》,申请事项为:“一、请求镇江市政府依法对丹阳市政府下列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丹阳市政府领导不信马列、信鬼神,不听百姓、听大师违法占用94.3亩土地违法新建寺庙;2、丹阳市政府强拆申请人房屋新建寺庙,擅自搬走及扣押申请人家中财物,暴力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及虐待80多岁的申请人;3、2017年8月2日丹阳市政府强逼申请人出院并再次造成申请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二、请求镇江市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请求镇江市政府依法责令丹阳市政府赔偿申请人的所有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江苏省政府2018年4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18年4月16日邮寄送达给薛夕凤,作出程序并无不当。薛夕凤要求镇江市政府履行查处丹阳市政府违法行为的职责,实际系要求镇江市政府履行对丹阳市政府的监督职责。虽然上级人民政府具有监督其所属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范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职责的履行与否,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因此,薛夕凤因镇江市政府未履行对丹阳市政府的监督职责向江苏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江苏省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薛夕凤要求撤销江苏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确认江苏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及责令其指令镇江市政府对丹阳市政府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薛夕凤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薛夕凤上诉称:《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的方式。镇江市政府收到上诉人的调查处理申请至今未作处理,违反了条例的上述规定。且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规定,镇江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上诉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实质侵犯,江苏省政府认为镇江市政府是否履职都不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系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维持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江苏省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上诉人认为丹阳市政府在新建寺庙过程中存在占用土地、强拆上诉人房屋及造成上诉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违法行为,要求镇江市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该履职申请实质系要求作为上级机关的镇江市政府对作为下级机关的丹阳市政府进行内部层级监督,而镇江市政府是否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如何履行监督职责均不直接设定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合法权益均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要求确认镇江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江苏省政府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江苏省政府2018年4月10日收到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苏行复不字第0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复议程序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上诉人薛夕凤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薛夕凤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建新
审判员  马生安
审判员  陆 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志成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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