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国民政府汉地佛、道教政策”是指国民政府对汉族地区佛、道教问题的政治策略,包括立场、观点和态度,制定的处理佛、道教问题的行动准则和具体管理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更多采用怀柔政策,另当别论。研究时限为1927~1949年,抗战期间相对从略。研究地域为如今上海市的行政区划。本文是刊于《上海文化》2017年八月号《国民政府的基督教政策及在上海的实施》的姐妹篇。本文简述了国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背景;按政策类别,兼顾时间顺序,从破除迷信、登记甄别、庙产兴学、寺庙管理、团体监管、要求改革等6个角度阐述政策的出台、博弈、修订成形的过程,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在上海的实施情况;论述政策的演变趋势、历史意义及对上海佛、道教的影响。因篇幅较长,分上、下两篇。
一、 制定和实施政策的社会背景
中国佛、道教濒临衰坏且不受社会善待。清朝抑制佛、道教;太平天国运动所经之地,佛、道教受到毁灭性打击;1898年起,庙产兴学从思潮发展为运动、政策,起伏而不绝。佛、道教自身渐失精神导师功能和社会认同。1912年,取消僧、道官制度后,组织程度极低,仅剩按教派衣钵继承或剃度师承的组织体系。僧尼中,80%以上是文盲,[1]大多忙于应赴经忏,超度死人,形同俳优,心系利养。新文化运动高举民主、科学两面大旗,1922~1927年的非基督教运动,又称非宗教运动,一度,所有宗教均被视作迷信,佛、道尤甚。国民革命中,佛、道教再遭冲击,广东、江西庙产多被没收;[2] 1928年起,基督将军冯玉祥辖下的河南、陕西、甘肃逐僧占寺,没收庙产。
上海佛、道教庙产丰厚。笔者至今未见全市性统计;但以下数据,有助窥豹:静安寺有土地80亩左右;因寺周渐成商业区,地价大涨,他人租地建屋,租期20~40年不等,期满收回地和屋,再收房租,滚动发展,收入可观。[3] 1943~1945年,玉佛寺在江苏省宜兴县和仪征县有田900亩。[4] 1868年,位于旧城中心地段的城隍庙有庙基49.5亩,[5]有不少出租的商铺。1930年,嘉定县部分寺庙的庙产情况如下:方泰乡孙家观音堂寺基4亩、寺田60亩,广福乡水月庵(草庵)寺基2亩、寺田48亩,南翔镇大德万寿讲寺寺基10亩、寺田40亩,西门乡普济寺寺基15亩、寺田16亩,小红庙乡定庵寺基3亩、寺田10亩。1948年,法华镇观音寺有地42.3亩。1947年,松江县有寺庙183处,有庙基325.5亩、寺田1649亩,平均每寺9亩寺田、1.8亩庙基。[6]
中国佛教也试图像基督教那样,获得外国势力的保护。1904年秋,杭州官绅占水陆寺办学,[7] 1905年初,又占龙兴寺设工艺所。龙兴寺住持僧被逐后,投靠旅居杭州的日本净土真宗本愿寺布教所伊藤贤道寻求援助,同时邀集杭州、嘉兴、宁波、绍兴等地36座大丛林一起求伊藤贤道保护,且获日本领事馆支持。[8]引发舆论大哗。清政府明谕“大小寺院及一切僧众产业,一律由官保护。”[9]后又核准并颁行僧教育会章程,准寺庙自办学校,但规定在传授经典之外,须授普通教育。此后,佛、道教未再敢寻求外国势力保护。
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信教和结社自由,国民政府继续实行这一国策。但是,1949年前,英、美、法等西方列强一直掌控着中国的天主教和基督教,日本则加紧对佛、道教和民间信仰的利用,藏传佛教、伊斯兰教涉及少数民族和边疆问题,国民政府出于军事、国内和国际政治的需要,只能延用北洋政府的做法,对不同地域的宗教、汉地的不同宗教,实际上采用不同的政策。相对而言,汉地佛教和道教因濒临衰坏且不受善待,拥有丰厚庙产却一盘散沙,比较容易管束和处置,道教尤甚。基于此,政策取向是先冲击,后褫夺、改造、管控和利用。对这种政策,佛、道教一次次联合起来抗争:或以信教自由为武器公开反对和要求公平对待,或从法理、宗教习惯、情理等角度加以驳斥,或利用社会关系向主管部门和官员说情、施加压力,逼迫国民政府收回、修订或延期施行。对已出台的不利政策,他们也往往以拖延术作隐性抵制。博弈中,道教力量较弱;20年代起,上海佛教界渐成中国佛教利益的得力维护者,渐为中国佛、道教界所倚重。经过几番试错、博弈、妥协和修正,国民政府逐步构建了汉地佛、道教的政策体系。
国民政府在政治体制上实行“以党治国”,国民党的方针政策是立法依据,对宗教实行党、政双重管理体制。决策机关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10]和后来的社会部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立法由立法院负责;司法院、内政部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在上海,由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11]和各区党部掌握政策,佛、道教由市政府社会局[12]管理;1947年10月成立民政局后,由该局管理;公安局参与登记、取缔等事务,各区所分别设有寺庙管理处。[13]
二、 政策之一:破除迷信
国民政府认为“迷信为进化之障碍,神权乃愚民之政策。”[14]据此理念,1928~1949年,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为持续开展的破除迷信运动提供法律合法性和实施规范;但政策强度逐步递减,执行力渐弱。破除迷信政策主要针对民间信仰和道教的正一派,兼及道教全真派和佛教。
影响最大的政策性法规是1928年9月23日颁发的《神祠存废标准》。该“标准”认为,值此科学昌明时代,破除迷信当不遗余力,不可任由好事之徒蛊惑人心,为患社会。拜佛而不能通晓佛理,已失佛氏本旨;乞灵于泥塑木雕,会贻笑世界,难与列强争胜。道教只应尊崇老子、道德经,服饵修炼、符箓禁咒一律禁止;天师崇拜,其讹甚矣。佛、道教为亡人诵经超度,属荒诞不经。“各地方男女进香朝山,各寺庙之抽笺礼忏,设道场放焰口等陋俗,尤应特别禁止,以蕲改良风俗。”[15]东岳大帝、龙王、城隍、文昌、财神、送子娘娘、雷祖、土地神、灶神、痘神等道教神灵被明令废祭。寺庙中,凡藉神敛钱、供奉牛鬼蛇神者,均属淫祠,应从严取缔。该“标准”还特别指出:“松江俗尚淫祀,信师巫,城市乡镇迎神祈赛……”[16]上海地区成为重点关注和整治的区域。全国掀起毁像占庙之风,地方官态度积极者,此风急切而剧烈。12月下旬,在吴葭[17]任县长的宝山县境内,在该县公安局局長沈靖[18]的组织下,所有寺庙“应废”佛像被有组织地捣毁,冲突中竟发生血案。[19]12月25日,圆瑛等联合江、浙佛教界,致电国民政府,请求保护;并推派王一亭进京请愿。王一亭是国民革命功臣:1905年即加入同盟会,筹措、资助了巨额军费;在辛亥上海光复之役中,救出陈其美;在二次革命中,协助陈其美讨袁,蒋介石秘密潜回上海,即寓居王宅。请愿相当有效,国民政府暂缓3个月实行,[20]将该“标准”改为参考,不再强推。[21]事实上,在后来很长时间内,这一标准仍被视作指导性文件,收入各种政策、法规汇编,多次印发,对各地政府和社会,包括上海的实际影响巨大。“标准”改为参考后,江苏省民政厅命令各县不得单独处置淫祠,但各地实施状况大相径庭。1928年底,奉贤县第一区区长姜蓉初称该区南桥镇的三神庙已破败,拟按收管淫祠邪祀之令,变卖房屋、地基充作镇公所经费。接到命令后,三神庙暂停变卖。1929年2月18日,上海市和嘉定县交界处的诸翟镇组织捣毁神像队,将四乡12所庙观中的城隍、土地等菩萨,悉数捣毁,并准备组织庙产经理委员会,接收庙产,兴办地方公益。[22]
国民政府制定的这类法规重要者还有:《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1928年9月22日)、《严禁药签神乩方案》(1929年4月)、《取缔经营迷信物品业办法》(1930年3月19日)、《加强查禁社会群众神权迷信办法》(1939年[23] 9月5日),等等。1944年5月9日,将相关法规合并、修订为《查禁民间不良习俗办法》。这些法规核定的“神权迷信”,包括卜筮、星相、巫觋、堪舆、淫神、设坛降鸾扶乩、迎神赛会、符咒图谶,等等。上海市政府屡屡发布训令,禁止抽签、堪舆、卜筮、打醮、迎神赛会等佛、道教经常举办的活动。[24]1928年,甚至采取拘捕、罚款等严厉手段禁止。[25]1931年,宝山县江湾镇景德观因设立乩坛,住持被逐,道观被改作学校。[26]上海还经常开展运动式的查禁,如1931年2月,沪西400多处五圣庙被拆毁。[27]事实上,这些有着深厚信众基础的活动屡禁不止,30年代相反形成迎神赛会高潮,1936年中元节、1937年清明节,城隍庙三巡会都有10万多观众;抗战爆发才戛然而止。[28]
国民政府基本上只承认出家道士,认为火居(住家)、画符念咒的正一道应该废除。正一道第63代天师张恩溥,屡次向内政部申请备案,要求赐还张天师暨正一真人封号、归还印信。直至1936年,国民政府屡次批驳,终不允。[29]上海道士绝大多数是在家的正一道,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屡遭查禁。1928年底,教育局准备将城内的城隍庙改为民众教育馆。[30]但因《神祠存废标准》暂缓3个月实行,无政策依据而暂停。[31]1929年1月公布的《寺庙管理条例》,并无废除神像的条款,1929年2月27日,国民党市指委会还是决定废除城隍庙偶像。[32]1930年5月18日,主供东岳大帝的钦赐仰殿重修后准备开放,国民党浦东第五区党部组织破除迷信会数十人,捣毁了殿中的100多尊神像;[33]他们高呼口号,拍照取证,颇具声势,扬言将此庙改为中山纪念堂。[34]貌似后来的“文革”作派。
在破除迷信活动中,教育部门是积极参与者,也是最大受益者。1928年9月,上海市教育局接管上海、宝山两县教育机构,教育经费来源复杂而短缺,极待因地制宜加以扩充。[35]于是,主动拟具破除迷信办法14条,在举行破除迷信运动大会,广造声势的同时,与社会局、公安局联手,调查迷信处所,审核后,次第查禁。[36]查禁庙产即可充公,是庙产兴学的常用手段。
三、政策之二:登记甄别
本来,通过寺庙登记摸清底数,是制定政策、实施管理的基础。但国民政府在登记之初,即与神祠甄别、取缔“淫祠”、严加整顿、褫夺庙产挂钩。因此,始终受到佛、道教的抵制,很难完成。
1927年10月27日,上海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上海特别市寺庙注册暂行条例》,要求各寺庙庵观于1个月内作详细登记,逾期作为无主寺庙,由市政府清查管理。[37]此条例遭太虚等人反对,[38]加上很多寺庙住持不会填写表格,花钱请人代填,却常常不符要求,只能拖延、观望。[39]市政府只能多次延长期限并催促。1928年9月2日,内政部颁布《寺庙登记条例》,要求全国寺庙在3个月内完成第一次登记,作整顿、改进的依据。并将寺庙登记纳入训政时期16项施政大纲之一,与整顿吏治、筹办自治等并列。[40]上海市政府限于1928年12月20日前完成登记,再次威胁逾期将收归公管。[41]但紧接着,国民政府于9月23日出台了《神祠存废标准》,标准混杂而严苛。以地方党政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为主的地方势力,据此甄别祠庙、决定存废,大量寺庙被废,引发剧烈冲突。政府不得不暂缓强推,此轮登记在全国无果而终,在上海,则与《上海特别市寺庙注册暂行条例》合并执行。[42]国民政府1929年1月25日颁布的《寺庙管理条例》规定,被废寺庙,庙产归公;登记过的庙产,由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庙产保管委员会“由该管市、县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寺庙僧道,各派若干人合组……僧道不得过全体委员人数之半。”[43]也就是说,登记的关注点在庙产,登记过的庙产管理权将不属僧、道。僧、道更无申请登记的积极性。到1929年9月,全市3574处寺庙中,经核准注册的寺庙只有196处。[44]1930年8月,国民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非常不满,认为值此训政伊始,应该处理迷信营业,致函市政府,要求公布全市登记和未登记的所有庙产,以便会同整理。引起市政府极大不满,向行政院告状的同时,将矛盾公之于众。[45] 此后,市政府将整顿重点放在租屋所设寺庙上。1930年7月,令租屋寺庙在年底前闭歇。[46]经中国佛教会一再函请,暂缓取缔。1931年8月,又公布《上海市赁屋寺庙取缔办法》,决定2年内分4期抽签禁绝。[47]事实上,屡禁屡设,抗战中还迅猛发展,持续到1949年。在全国范围内,到1935年9月,寺庙登记齐全者只有3省4市,其余或未填报,或报而未齐。[48]
早在1930年6月,《寺庙登记条例》就遭到蒙古代表的公开抵制,认为该条例“影响宗教,事实上不易施行。”[49] 1936年1月4日,内政部颁布《寺庙登记规则》,同时废止《寺庙登记条例》。其实,该“规则”的登记范围更广;分总登记和变动登记两种,总登记每十年一次,变动登记每年一次,每次均收登记费;负责登记的机构由公安局改为社会局;限期6月底完成。中国佛教会和中华道教会筹备会主动派分支会人员帮助填报,以减少技术上的困难。[50] 2月25日,上海社会局接收了公安局的登记材料,[51]开始总登记。但到7月下旬,只有150多所寺庙登记。再经延期和催促,[52]效果仍不佳。[53]抗战爆发,再次不了了之。时至今日,我们很难用上海档案馆保存的寺庙登记材料,对民国时期上海寺庙做出总体统计和分析。
四、政策之三:庙产兴学
1898年起,庙产兴学的风波持续不断。国民政府认为:“寺庵财产,本是十方的公产。住寺者有保管整理的义务,没有认为私有的权利,况且出家人不得私蓄财物,是佛门戒律之一,身为住持,岂可知戒犯戒。”[54]国民政府教育经费标准定得很高,却始终不能全部到位,基层缺口尤大,庙产成为地方势力手边闲置且可动用的资源。但是,庙产是佛、道教的生存保障,全体僧、道的核心利益。官绅欲用,必定引发激烈对抗。这一时期,政府的教育等部门和知识分子内外呼应,又兴起3次高潮,力度渐增,经反复搏弈,最终出台了褫夺性政策,强令佛、道教接受。
1928年3月,媒体报道内政部长薛笃弼拟于5月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上提议改僧寺为学校;中央大学教授邰爽秋等人拟提出庙产兴学的具体方案。4月,以谛闲、王一亭等为代表的江浙佛教联合会僧伽委员会一面派代表赴京请愿,一面呼吁各方劝阻。经他们请求,国民政府委员、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广东省政府主席李济深和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陈铭枢,上海总商会分别致电国民政府劝阻。[55]面对各方压力,薛笃弼和蒋介石均出面“澄清”,称系误传。实际上,媒体并非空穴来风,内政部和各地提交该会议的提案,确有其事。上海特别市教育局提交的“确定社会教育经费案”主张:庵观庙宇产业之半,作为社会教育款产;“凡无业主的或公共的庵观庙宇,一律移作教育款产,而社会教育占有其半。”[56]会议通过了《全国庙产应由国家立法清理充作全国教育基金案》,由大学院[57]组织庙产兴学委员会,办理庙产调查、统计、审查、移拨等事项;各省市县成立各级庙产兴学委员会,分别承办;由国家明令拨庙产充教育基金,用利不用本;等等。[58]因佛教界抗议在先,大学院、内政部未敢正式决定。6月12日,大学院院长蔡元培呈文国民政府,表示会议决议仅是建议,如僧人能自动兴学,就不会有擅行处分寺产之举。内政部将此精神函复各方知照,风潮暂息。
1930年11月,邰爽秋等人发起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发表《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江苏等省的教育会议纷纷形成决议。12月,中国佛教会呈文国民政府,请求制止。1931年1月4日,佛教会在上海召开执委会会议,紧急会商对策。9日,佛教会再次呈文国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请求制止;又派代表与正在参加内政会议的代表沟通,请求阻止。结果,内政会议未通过这一提案。但至5月,国民政府召开国民会议,邰爽秋在会前还是提出庙产兴学的具体方案,要求会议立法推行。太虚与国民大会西藏代表罗桑楚臣会商,由罗桑领衔,58人共同提交议案,要求保障汉蒙藏佛教徒约法所许之国民权利。6月22日,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仍然成立,并在各地组织分会,酝酿新一轮庙产兴学。时值国民政府礼遇、迁就班禅,西藏代表的呼吁很快见效。8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维护寺产训令,申明以后再有侵夺寺产者,概依法律办理。[59]第二次风波仍息。各地寺院纷纷通过法律诉讼,索回已被划拨学产的庙产。
1935年8月,江苏教育厅长周佛海等七省教育厅长联名呈请保障庙产办学,[60]要求根据《监督寺庙条例》,参酌《佛教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规则》所定出资比例,按寺庙情形及财产多寡,规定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额数,主要用于办学。该提议得到教育部和行政院的同意。中国佛教会再次呈文中央,圆瑛、王一亭等人到南京请愿,[61]希望按1931年的政策,让佛教界自己办学。经多方奔走呼吁,终未见效,被迫接受。庙产兴学从舆论变成待实施的政策法规。
上海佛、道教很多庙产被占用。除了用作学校,还用作乡公所、商团、救火会、公安局、巡警所、保甲局、保卫团、医院、仓库、纪念馆,甚至工厂、体育场。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912~1949年,上海有史以来有记录的825处道观中,232处被占;其中,改作、或部分改作学校的道观有177处,改作它用、或部分改作它用的有55处,既设学校又作它用的有19处。1148处寺庵中,151处被占;其中,改作、或部分改作学校的佛教寺庵有102处,改作它用、或部分改作它用的有49处,既设学校又作它用的有18处。[62]
对道教,上海政府简直是无阻碍地实施褫夺政策。早在1915年,上海县地方公款公产经理处已经收管了城隍庙。[63] 1926年12月,因款产处离城隍庙较远,管理不便;[64]更因为城隍庙火灾后款产处无力重建,县知事批准另组邑庙董事会,授权筹款重建并管理。董事会由款产管理处、上海市公所、上海慈善团、捐资者、整理邑庙豫园委员会、上海医院、上海乞丐教养院派员组成,秦锡田、叶惠钧、黄涵之、黄金荣等先后担任重要负责人,黄金荣是灵魂人物。由董事会雇用道士举行宗教活动,各殿招人投标,以盈余补助上海医院和乞丐教养院。[65]邑庙董事会随着实际经营状况的变化不断调整投标人的经营权和租金。1936年,邑庙董事会以社会组织名义向上海社会局注册。1937年抗战爆发前,城隍庙每年收入达6.79万元。其中,57.08%用于慈善事业,包括市立沪南医院,游民习勤所,新普育堂主办的平民医药所、戒烟所、疯人所,救济妇孺会,残疾院,孤儿院,庇寒所等;12.6%用于邑庙自办的施医所和景荣小学等;[66]合计约占总收入的70%,达4.73万元;占当年上海市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支出的1.57%。[67]城隍庙对外还是道观,实际上已成为地方政府委托邑庙董事会经营的重要赢利机构。1932年,钦赐仰殿步城隍庙后尘,招标承办。这一年,收入香火金2711元。1933年经市政府批准,订立5年协议,将60%的香火金用于补助浦东医院和建筑洋泾初中校舍等社会事业,此后才相安无事。[68]城隍庙、钦赐仰殿是上海2座最大的正一道观,政府尚且如此对待,中小道观更不在话下。宝山县吴淞镇淞兴路的财神庙,地处市镇中心,经1903、1915、1918年三次大火后,由财神庙公产管理处负责修缮和管理,一度,住持僧[69]湛华还向上海特别市政府控告管理人霸占庙产,[70]但《神祠存废标准》出台后,市党部直接决定改设民众图书馆。[71]随即,又被当地商会自行抢占。[72] 1929年2月22日,吴淞镇所属的八区党部将该庙神像等物捣毁一空,[73]庙屋改设区党部。并认定为市有公产,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将余屋出租,每年收房租1188元、地租8元。[74]
五、政策之四:寺庙管理
国民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法规多以寺庙管理为标题,寺庙管理应该是有迫切需求的政策主体。然而,政府公开声明:制定政策、法规的目的就是监督庙产。[75]佛、道教界为保庙产,持续反抗。政、教双方经过11年博弈,政策方得成形。
1929年1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寺庙管理条例》。该“条例”十分严苛:寺庙僧、道如被当地政府认定有破坏清规、违反党治,及妨害善良风俗者,即可呈报废止或解散寺庙。废庙财产移归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保管、使用。20世纪初开始,大量僧、道被逐、寺庙被占的缘由就是僧、道不守清规。是否守清规成为僧、道很难持守和自证清白的难题,也成为对佛、道教伤害最大、最普遍的问题。该“条例”又加上“违反党治”、“妨害善良风俗”两项主观判断性极强的内容,为地方势力逐僧占庙提供法律解释上的便利。该“条例”自相矛盾地规定,寺庙僧、道住持[76]享有财产所有权,但财产由寺庙财产保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中僧、道不得过半数。也就是说,庙产由住持空享所有权,实际上由本地官绅掌控。上海市政府据此“条例”,没收了九润庵、观音堂等庙观。[77]该条例还首次规定:“寺庙得按其所有财产之丰绌、地址之广狭自行办理左列各款公益事业一种或数种。”[78]各地在施行该条例过程中,纠纷甚多,广受诟病。太虚发表《佛寺管理条例之建议》,逐条驳斥并提出修订意见。[79]在上海新成立的中国佛教会带头强烈呼吁废止,并派人进京请愿。5月25日,国民政府不得不一面令各省暂缓施行,一面将此“条例”交立法院修订。[80]上海市政府也训令维持现状。[81]
1929年12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监督寺庙条例》,同时废止《寺庙管理条例》。寺庙和僧、道的独立地位得到承认,处置也允当得多,但关注点进一步聚焦庙产。规定:寺庙的不动产及法物为寺庙所有,由住持管理,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但仍要求“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82]寺庙收支款项及所兴办事业情况,须每半年报告官署并加以公告,拒不履行的住持,可逐出寺庙或法办。“条例”删除了由地方政府判定僧、道是否守清规、“违反党治”、“妨害善良风俗”,即可废止寺庙的条款。内政部在解释“条例”时表明:“寺庙住持,不守清规,系宗教范围内之事,当由其教会按照教规惩戒,如系触犯违警罚法及一般刑章,则与平民同科。”[83]并进一步说明:即使住持被革,应由教内产生新住持,地方团体不得占用、拆毁寺庙。从法律上遏制了逐僧占庙之风。1930年,奉贤县的姜蓉初区长又以南桥塘石岸及桥梁修理费无着为由,再次提出变卖三神庙,充此公用。1931年2月,司法院根据该“条例”给予批驳。此庙再次得保。[84]此后,“条例”成为各地政府管理佛、道教的主要依据,在台湾地区延用至今。
但该“条例”过于简略,动用庙产事,难以施行。1932年9月12日,内政部颁布《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寺庙,抽10%用于公益。由地方官组织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负责征收、保管和办理,僧、道只能占委员会总人数半数以下。抗不缴纳者,得革除其住持之职。[85]中国佛教会认为,兴办权归地方官,征收比例过高,窒碍难行,呈请修正;再次推举圆瑛、王一亭等6人赴南京请愿。1933年2月,国民政府批准暂缓施行。[86]1934年9月,由中国佛教会拟具《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经内政部修正,行政院核准,于1935年1月14日[87]颁行各省市施行。该“规则”规定:慈善公益事业由寺庙主办,佛教会督促和指导,官署监督;最高出资比例为5%。道教寺庙也适用该“规则”。[88]实际上,大多数寺庙并未认真办理。1939年10月25日,内政部又颁布《修正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规定由官署督令当地教会组织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办,出资寺庙可派员充任委员会成员;大庙的出资比例有所提高,年收入5000元以上者增至6~10%。[89]至此,一方面,佛、道教可避免庙产被高比例、无限制占用,甚至逐僧占庙;另一方面,兴办慈善公益事业成为寺庙法定义务,新版“庙产兴学”的法律依据。实际上,这一政策并未全面实施,各地大多循惯例行事;在上海,官绅根据实际可能,多多益善地使用庙产。
1943年8月,抗战进入艰难持守阶段,内政部再次修订《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新“办法”规定:寺庙年收益5万元以上者,须征收50%;且由县市为主组建委员会征收和兴办,佛教无权过问。当时物价飞涨,5万元仅为5个人的最低生活费,也就是说,适用绝大多数寺庙。太虚召集会议,发电呼吁反对;并直接致书蒋介石,表示:“决不能坐视寺僧摧剥、佛教危亡,而再腼颜苟活于斯世也!”[90]这时的太虚,因成功率中国佛教国际访问代表团出访东南亚,促进滇缅公路畅通而享誉海内外。他的拼死反抗见了效,该“办法”停止施行。1948年1月3日,政府明令加以废止。该“办法”虽未施行,却进一步反映了国民政府以褫夺庙产为核心的寺庙管理政策思路。(未完)
本文是笔者撰写《上海通史(新编)》宗教部分的基础性研究之一,发表于《当代宗教研究》2021年第1期,(总第113期),第10-18页。本文是刊于《上海文化》2017年八月号《国民政府的基督教政策及在上海的实施》的姐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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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陈兵、邓子美:《二十世纪中国佛教》,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3页。
2.《佛教徒会商维持僧寺办法》,《申报》1927年3月19日,第15版。
3.上海档案馆藏档案,A134-4-118,第8~16页。
4.潘民权:《走进佛教文化》,宗教文化出版社,2014年,第354页。
5.上海通社编:《上海研究资料》,上海书店,1984年,第502页。
6.上海通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通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10卷,第1468页。
7.作者不详:《浙抚复外部电》,《申报》1905年2月8日,第4版。
8.作者不详:《日僧多事》,《申报》1905年1月29日,第3版。
9.《电传上谕》,《申报》1905年4月13日,第1版。
10.是国民党中央负责民众训练的机关。从1928年2月至1938年2月,先后被改组为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1938年3月改为社会部。1940年11月,社会部改隶行政院。
11.1927.4~1928.3称中国国民党上海临时政治委员会、中国国民党江苏省党部临时执行委员会及上海、松江等各县的党部临时执行委员会,1928.4~1929.2称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1929.3~1930.5称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1930.5~1949.5称中国国民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
12.1927年,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直属中央政府,3年后改称上海市。市政府下有农工商局,局长是潘公展;1928年改为社会局,局长仍是潘公展。
13.《寺庙注册手续》,《申报》1927年11月16日,第11版。
14.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26页。
15.《神祠存废标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506页。
16.《神祠存废标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497页。
17. 吴葭,字稼农,江苏宜兴人,1928.8-1930.6任宝山县长。
18. 沈靖,字侠民,江苏淮阴人,1928.10-1930.11任宝山县公安局局长。
19.《月浦毁除神祠冲突,小学校长被乡民殴伤》,《申报》1928年12月27日,第15版;《杨行昨日毁除神祠,张亚南家被乡民捣毁》,《申报》1928年12月28日,第15版。
20.《张市长呈请提前修订寺庙管理条例》,《申报》1929年9月23日,第13版。
21.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27页。
22.《诸翟各界捣毁各庙宇神像》,《申报》1929年2月21日,第15版。
23. 内政部总务司第二科编:《内政法规汇编·礼俗类》,北碚:商务印书馆,1940年,第59页。濮文起主编:《新编中国民间宗教辞典》第154页该词条引邵雍:《中国近代会道门史》说,误作1928年。
24.《寺庙签筒末日记》,《申报》1928年8月12日,第15版。
25.《道士厄》,《申报》1928年12月21日,第19版。
26.《市府严令取缔程勋妖言惑众》,《申报》1931年6月27日,第15版;《保管庙址兴学——市府拟订四项办法》,《申报》1933年5月7日,第14版。
27.《沪西四百余所五圣庙拆毁》,《申报》1931年2月3日,第15版。
28.郁喆隽:《神明与市民——民国时期上海地区迎神赛会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第177页。
29.《内政部批具呈人张恩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70页。
30.《市教育局利用邑庙推广教育》,《新闻报》,1928年12月6日,第11版。
31.《张市长呈请提前修订寺庙管理条例》,《申报》1929年9月23日,第13版。
32.《市指委会昨开结束会议》,《申报》1929年2月28日,第13版。
33.《钦赐仰殿捣毁记》,《申报》1930年5月20日,第15版。
34.《浦东钦赐仰殿开放后》,《圣报》第20卷第8号(1930年8月),第8页。
35.《市乡教育计划种种》,《申报》1928年9月6日,第21版。
36.《拟具破除迷信办法》,《申报》1928年9月6日,第21版。
37.《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布告第十五号》,《申报》1927年10月28日,第2版。
38.太虚:《上海市庙产注册事件——十六年冬作》,《太虚大师全书·十九卷》,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第148页。
39. 江苏佛教联合会:《上海特别市各寺庙公鉴》,《申报》1928年6月18日,第6版。
40.《内政部施政纲领弁言》,《申报》1928年7月1日,第9版。
41.《限期办理寺庙登记》,《申报》1928年11月22日,第20版。
42.《市府限查未注册寺庙庵观》,《申报》1929年9月24日,第13版。
43.《寺庙管理条例》,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国民政府现行法规·第2集》,商务印书馆 ,1930年,第66~67页。
44.《市府限查未注册寺庙庵观》,《申报》1929年9月24日,第13版。
45.《市府请求整理寺庙之权责》,《申报》1930年8月1日,第11版。
46.《租屋设庙限年底闭歇》,《申报》1930年7月26日,第16版。
47.《上海市赁屋寺庙取缔办法》,《申报》1931年8月16日,第19版。
48 秦孝仪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内政方面》,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7年,第290页。
49.《国内要电三》,《申报》1930年6月10日,第7版。
50.《中国佛教会对寺庙登记之主张》,《申报》1936年2月27日,第12版。
51.《本市各寺庙,下月重行登记》,《申报》1936年2月26日,第11版。
52.《寺庙总登记》,《申报》1936年7月21日,第14版。
53.《中华道教会通告各庙登记》,《申报》1936年9月25日,第13版。
54.张廷灏:《为调整中国佛教会告全国僧尼(续)》,《申报》1936年9月4日,第13版。
55.《寺产充教育基金之部复》,《申报》1928年6月4日,第14版。
56.中华民国大学院编:《全国教育会议报告·乙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235页。
57. 大学院是国民政府设立的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1927年10月成立,初受命于国民政府,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事宜,但不隶属于国民政府。1928年4月改属国民政府。同年10月国民政府裁撤之,恢复教育部。
58. 中华民国大学院编:《全国教育会议报告·丙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4~6页。
59.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23~124页。
60.《七省教厅联呈中央保障庙产办学》,《申报》1935年8月16日,第15版。
61.《寺庙财产办学之反响,中国佛教会呈中央文》,《申报》1935年9月5日,第13版。
62. 据作者历年搜集各种资料所做数据库。
63.《城隍庙归入公产》,《申报》1915年8月13日,第10版。
64.《邑庙推定董事之呈报》,《申报》1927年1月22日,第10版。
65.《上海邑庙大加整顿详情》,《申报》1927年2月8日,第14版。
66.《上海邑庙董事会呈上海市社会局(1946年10月2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6-10-347,第2页。
67. 据上海财政税务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财政税务志》,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三篇《财政支出·概述》记载,1937年上海市政府的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支出是301.34万元。
68.《市政府批准钦赐仰殿香火用途》,《申报》1933年8月9日,第13版。
69. 财神庙应该是道观,但民国时期,佛、道教不分,寺庙一时住僧,一时住道的现象并不鲜见。
70. 作者不详:《吴淞财神庙公产管理处开会记》,《申报》1928年3月7日,第15版。
71. 作者不详:《市指委会第六十五次常会》,《申报》1928年12月20日,第13版。
72. 作者不详:《各区党部会议并志》,《申报》1929年1月7日,第13版。
73. 作者不详:《吴淞财神庙昨被捣毁一空》,《申报》1929年2月23日,第15版。
74.《查报吴淞财神庙庙产案·呈市政府第六一七号(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年刊》,第210~212页。
75.《国民党中央秘书处检发〈监督寺庙条例〉致各级党部通告(1930年1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027页。
76. 国民政府各宗教政策均称“住持”。但该条例第七条:“寺庙财产之所有权,属于寺庙各僧道主持”。同一条例第九条(一)又作:“有僧道住持者……”因此,估计第七条主持为住持之误植。
77.《市政府核准寺庙注册一览(续)》,《申报》1929年5月20日,第13版。
78.《寺庙管理条例》,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国民政府现行法规·第2集》,商务印书馆 ,1930年,第66页。
79. 本书编委会编集:《太虚大师全书》(第18卷 制藏·制议1),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第342~352页。
80.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23页。
81.《寺庙事项维持现状之训令,管理条例未修正前办法》,《申报》1929年6月15日,第14版。
82.《监督寺庙条例》,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302页。
83.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18页。
84. 司法院参事处编:《司法院解释汇编·第2册》,司法院参事处,1932年,第23~24页。
85.《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304~305页。
86.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F)125页。
87. 彭秀良等编:《民国时期社会法规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53页。
88. 秦孝仪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内政方面》,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7年,第291页。
89.《修正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内政部总务司第二科编:《内政法规汇编·礼俗类》,北碚:商务印书馆,1940年,第125~126页
90. 释印顺编著:《太虚法师年谱》,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