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行申152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堡基督教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益门堡村二组。
负责人:于天文,该教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霞,该教堂工作人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惠进才,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宝成技工学校。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星宇,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堡基督教堂(以下简称益门堡基督教堂)因诉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宝鸡市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行终1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益门堡基督教堂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土地不属于争议土地,属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土地案件。再审被申请人宝鸡市政府以享有土地确权的权力,作出不公平的决定书,是错误的。2.二审法院对宝鸡市政府提交的证据认定错误,导致错判。3.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是历史问题,是属于党的宗教政策落实问题,至今党的宗教政策没有改变,有关落实宗教财产文件没有作废,再审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落实宗教政策,归还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申请人益门堡基督教堂对再审被申请人宝鸡市政府2019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渭滨区神农镇益门堡石拱桥东南三角地段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审判决认为,宝鸡市政府在处理涉案土地纠纷时,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召集争议双方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调查询问等方式,了解争议地管理使用的历史及现状,以被生效判决维持的《渭滨区政府04号处理决定》中决定的“益门堡石拱桥东南三角形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为基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原则,组织调解未果后,作出上述处理决定,将案涉三角地中剩余部分争议地1.23亩确权给宝成技工学校,符合规定。益门堡基督教堂申请再审理由难以认定上述裁判结果存在错误,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益门堡基督教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堡基督教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建勇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少鹏
书记员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