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民申2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平基督教堂。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负责人:王耀灵,系该教堂牧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剑峰,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阜新祥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咸宁祥天空气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付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施列武,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太平基督教堂因与被申请人阜新祥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祥天公司”)、咸宁祥天空气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祥天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基督教堂申请再审称,首先,本案中所涉及的咸宁祥天公司与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履行存在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并且没有结案。该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没有确认之前,将买卖合同的保证金判令进行支付,将会存在严重法律风险。其次,在本案中咸宁祥天公司所销售给申请人的产品如果是咸宁三河祥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XTFR-40热能机组,其销售宣传册中已经承诺了真正的合格产品所适用的环境最低温度为-30度至-43度,并且属于免维护产品。而咸宁祥天公司销售的产品,仅使用了一年时间就发生质量问题。其销售的产品明显与真正的合格产品存在不同。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将本案中止审理或确认二被申请人债权转让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基督教堂与咸宁祥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及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咸宁祥天公司与阜新祥天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阜新祥天公司,又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太平基督教堂,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太平基督教堂发生法律效力,故阜新祥天公司要求太平基督教堂给付剩余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太平基督教堂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无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太平基督教堂提出与咸宁祥天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履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已经另案另诉,其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无法律依据。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太平基督教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钟峰
审判员 刘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蒋天盛
书记员丁威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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