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民申3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淑华,女,194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双全,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极乐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9号。
法定代表人:释静波,该寺方丈。
再审申请人李淑华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极乐寺(以下简称极乐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8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淑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淑华无侵权事实。李淑华并未居住在案涉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屋,对该房屋无占有使用事实。李淑华居住在案外人柳兴雨购买的房屋内,与案涉房屋系相邻关系,各自独自存在。极乐寺称围墙系其所建,不属于事实,其在二审开庭后提供的道外区政府协调会议纪要复印件不属于新证据。一审法院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李淑华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淑华再审审查中提交的《教工住房承租证》、《房屋买卖协议》、《收条》等证据(均为复印件)已在一审审理中提交,其提交的张瑛顺、罗厚坤、邵龙彪等三人证言复印件,但未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亦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案涉房屋属于宗教财产,登记在极乐寺名下,由极乐寺负责管理。李淑华自认受原长青寺圣慧法师邀请至寺内居住看护寺院,李淑华在与极乐寺的前次诉讼中亦以其为合法尼僧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为由进行抗辩,以上情节表明李淑华作为长青寺的实际负责人对案涉房屋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李淑华主张其居住在案外人柳兴雨所有的房屋,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且李淑华自认其居住的房屋位于长青寺围墙跨度范围内且没有产权证照,其该项主张不能直接抗辩极乐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现李淑华被黑龙江省佛教协会开除僧籍,中国佛教协会批准注销其戒牒,故在李淑华丧失僧尼资格的情形下,其再占有使用登记在极乐寺名下的案涉房产没有事实依据,极乐寺请求其迁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向李淑华第一次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时,李淑华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其地址和联系电话,一审法院按照该确认地址向李淑华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李淑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淑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静姝
审判员 李 懋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