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20)吉民申1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丙涛,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久,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宝双,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枫,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富,该爱国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立新,该爱国会副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丙涛因与被申请人陈宝双及一审第三人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终4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丙涛申请再审称,1.根据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李丙涛是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的副主任,是天主教堂办公楼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并参与工程结算,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陈宝双2016年就知道天主教堂办公楼属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所有,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足以证实。李丙涛所为系职务行为,对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发生效力,天主教堂办公楼工程款应由发包方承担。2.案涉150万元工程款属于天主教堂办公楼整体完工的估算。李丙涛从来没有自认150万元包括其他工程的工程款。陈宝双主张的四处施工地与李丙涛出具的欠据没有法律的因果关系。3.一审时,陈宝双提出对天主教堂办公楼及金都小镇教堂地面工程全部工料及利润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申请因“客观原因”被退回。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客观原因”。双方对1500000元工程款对应工程存在争议,李丙涛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及新证据,却未得法院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工程款承担主体,150万元工程款的对应工程,陈宝双鉴定不能客观原因不公开上,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宝双负担。
陈宝双提交意见称,本项案涉工程双方并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工程客观存在,而且工程系再审申请人引荐、组织施工、下达指令,因该工程未有批建手续,而被官方叫停。工程涉嫌违建是李丙涛的责任,与陈宝双无关。陈宝双已组织或进行施工的部分,李丙涛应予结算。客观上,李丙涛已对陈宝双完工的工程部分进行了数额的结算确认。一审时,陈宝双为了进一步明确案涉工程金额,曾提出申请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但因客观原因鉴定机构无法对鉴定事项进行委托鉴定,陈宝双的公证客观诉请不得以实施不是哪一方的责任。而且就工程款数额问题,李丙涛已做出了确认和认可,故就工程款数额本身而言,此鉴定实属浪费司法资源。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李丙涛作为提交三份新证据。证据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150万元工程款不包含别的工程,只是天主教堂办公楼工程。证据二:委托书一份,欲证明李丙涛是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的副主任,并且是委托代理人,李丙涛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证据三:长春市天吉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轻钢三楼工程清单报价一份,欲证明案涉工程总报价为341280元,说明150万元是全部工程完工的后的工程款,不是已完工的工程款。经审查,证据一只能证明李丙涛与陈宝双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纠纷,不能证明案涉150万元工程款中所涵盖的工程;证据二不能证明陈宝双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已经知悉李丙涛与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之间的关系,陈宝双对该份证据质证时亦称其从未见到过该份委托书;证据三系李丙涛单方委托长春市天吉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无法认定该报价清单所涉工程为案涉工程。且上述证据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新证,亦不足以推翻原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工程款承担主体问题。一审时,陈宝双向法院提交的李丙涛出具的欠据明确记载:“今欠陈宝双工程款(天主教堂办公楼)人民币1500000元,欠款人李丙涛”。李丙涛亦承认该欠据是其所出,陈宝双据此向李丙涛索要工程款,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李丙涛虽称其出具欠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宝双在承建案涉工程时知道李丙涛所任职务及职权范围且该份欠据中并未有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的签字,只是李丙涛个人出具的,故李丙涛主张其不是工程款的承担主体不能成立。2.关于150万元对应工程问题。欠据中虽仅写明为天主教办公楼工程,但陈宝双自认包含其他工程的工程款。李丙涛二审庭审时出具的两份证据虽可以证明观赏鱼养殖基地路面工程及金都天主教堂一二层施工工程都另有承包人,但因陈宝双仅施工零星工程,李丙涛不能证明陈宝双未参与该两项工程施工,二审法院未采信亦无不当。3.关于鉴定程序问题。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鉴定结案通知书记载:因选取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进行此项鉴定,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无法提供其他有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鉴定无法进行。李丙涛自认欠据是其出具且欠据记载工程款数额明确,故二审法院认为无需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并无不当。综上,李丙涛的再审申请,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丙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婧
审 判 员 尹春梅
审 判 员 刘彦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欣华
书 记 员 燕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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