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继承制度是社会契约即共同体契约在人类家庭中的体现,实际上也是共同体共同共有或其他关系的一种法定解释。宗教团体、少数民族群居部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保户等共同体契约的制度内涵可以覆盖并替代继承。依据《民法总则》第93条之规定,寺庙作为捐助法人,设立理事会等统一的内部机构,形成共同体的内部治理结构,依照法人章程形成对内的行为规范,指导僧众的行为,生活生态呈现一种自成一体的共同体结构,僧侣遗产的处置应当适用共同体中建立的习惯规范,而并不适用继承制度。这并不意味着继承制度与宗教习惯、民族习惯、民间习惯存在冲突矛盾。适用契约路径解释僧侣遗产的处置,可以有效解释一系列继承法进路无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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