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民申27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鸿润,男,1944年8月31日出生,满族,东方化学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韦,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辉,女,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日化三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韦,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嫔,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国家行政学院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韦,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佛教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鸦儿胡同31号。
法定代表人:胡雪峰,会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道教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顺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黄信阳,会长。
再审申请人赵鸿润、杜辉、赵嫔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佛教协会)、北京市道教协会(以下简称道教协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鸿润、杜辉、赵嫔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两审判决均认定我方与道教协会之间的房屋借用期满,我方应将该房交付道教协会,却均拒不认可道教协会承诺的对我方异地安置,否认我方与道教协会之间的有权占有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两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两审判决认定我方系无权占有明显违法。本案事实无疑是依合同成立的有权占有关系。两审判决对本案基本的认定明显违法。两审判决对本案采取的调整方式明显违法。基于有权占有,《物权法》第241条明确规定“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调整。两审判决引用无权占有的法律规定来调整有权占有,张冠李戴明显违法。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鸿润与道教协会之间所签《协议书》中约定的使用期限早已届满。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4号楼二层2-25号系佛教协会所有的房屋,佛教协会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行使物上请求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赵鸿润、杜辉、赵嫔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鸿润、杜辉、赵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鸿润、杜辉、赵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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