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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嫔等与北京市道教协会等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0/17日    【字体: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道教协会 返还原物纠纷  
 


2018)京民申272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鸿润,男,1944831日出生,满族,东方化学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韦,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辉,女,19487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日化三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韦,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嫔,女,1970821日出生,满族,国家行政学院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韦,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佛教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鸦儿胡同31号。

法定代表人:胡雪峰,会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道教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顺城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黄信阳,会长。

 

再审申请人赵鸿润、杜辉、赵嫔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佛教协会)、北京市道教协会(以下简称道教协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鸿润、杜辉、赵嫔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两审判决均认定我方与道教协会之间的房屋借用期满,我方应将该房交付道教协会,却均拒不认可道教协会承诺的对我方异地安置,否认我方与道教协会之间的有权占有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两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两审判决认定我方系无权占有明显违法。本案事实无疑是依合同成立的有权占有关系。两审判决对本案基本的认定明显违法。两审判决对本案采取的调整方式明显违法。基于有权占有,《物权法》第241条明确规定“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调整。两审判决引用无权占有的法律规定来调整有权占有,张冠李戴明显违法。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鸿润与道教协会之间所签《协议书》中约定的使用期限早已届满。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4号楼二层2-25号系佛教协会所有的房屋,佛教协会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行使物上请求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赵鸿润、杜辉、赵嫔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鸿润、杜辉、赵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鸿润、杜辉、赵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雨竹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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