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契约文书的民俗学研究
发布时间: 2024/10/25日    【字体:
作者:吴丽平
关键词:  契约文书;民俗文献;俗法礼制;民俗社会  
 

 

 

契约文书是中国传统社会为处理财产、社会关系等而撰写具有一定格式规范的文字。作为记录民间生活的一手文献史料,契约文书受到法制史、社会经济史、语言学等研究领域的广泛关注。契约文书因其创制者和使用者为“民”、包含丰富之“俗”,既可为民俗学研究提供诸多有效信息,也可直接成为民俗学的研究对象。民俗学视角下的契约文书,在分类体系上可与现代民俗学分类框架进行对接,由此讨论契约文书作为民俗文献资料,可以丰富和充实物质生产民俗、社会组织民俗、人生仪礼民俗的事象和整体研究。同时,从民俗学本位出发,借用孙末楠“民俗社会”理论所引申出的“俗、礼、法、制”理论体系,可以分析契约文书背后的契约观念、契约行为,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中“如此大量的和成熟的契约活动”,在调整社会秩序、带动社会运转中所发挥的作用。


契约文书是中国传统社会用来为处理财产、社会关系等撰写的文字,其内容涉及民间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包括田房交易、商业合伙、家产分析、婚姻存续、身份确立,等等。契约文书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格式范本和结构性条款,用以规范和指导民间契约行为,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以昭守信用。契约文书和契约行为是传统社会秩序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契约文书的研究发轫于民国初年。王国维在1914年出版的《流沙坠简》一书中,曾对少数汉魏券契类简牍进行过诠释性的考证。20世纪三四十年代,傅衣凌利用福建永安地区的契约文书来探讨明清农村经济情况和土地关系,此后契书作为新史料为明清社会经济史学者所倚重。张传玺在1958年至1959年间参加云南傣族和彝族社会历史调查时关注土地契约文书,并从契约内容、形制的变化来看传统土地制度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契约文书受到广泛关注,不仅大量契约资料被整理出版或制作成数据库,相关研究也广泛展开。杨国桢讨论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内部结构,叶显恩关于徽州佃仆制度、章有义关于徽州土地关系的讨论,均引用契约文书作为例证。另外,学者以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或主要资料,来讨论不同阶段契约文书的特点,契约文书整理的方法和特点,税契制度的演变过程,传统中国不同区域的土地产权关系、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传统习惯法与私法秩序的嬗变等问题,这些研究不断拓宽和拓展了契约文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显示出契书在历史学、社会经济史、法律史等领域的学术价值。

 

明确从民俗学角度研究契约文书,有刁统菊等人的若干篇文章。刁统菊指出,强调契约文书之“民”的主体性与“俗”的诸多内涵,以民俗学田野调查方法作为支持将契约置于特定的家户、家族和区域中,是对契约文书进行民俗学研究的理据和方法。同时,根据中国山东南部村庄红山峪村地契和德国巴伐利亚州立图书馆所藏山西孝义县、文水县等地契约,分析土地交易规范、社会流动、家庭观念、村落秩序等。

 

民俗学是一门特别重视资料的学科,对资料的发现、记录和描述,以及对资料的学术化阐释是民俗学赖以生存的学术维度。契约文书是重要的民俗生活文献,所涉内容如土地交易、商业合同、婚姻与继承权、退婚文约、合同婚书、女性葬礼、分家行为、宗族合同等,基本为民俗学关心的题目。目前民俗学的契约文书研究还比较薄弱,如何让契约文书这一反映民间日常生活、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的文献史料,更为广泛地进入民俗学的研究视野,引起民俗学者的更多关注,是本文的意图所在。

 

一、契约文书的民俗学分类

 

契约文书内容丰富、门类庞杂。学界有多种对于契书的分类。一是以时间为序、按地域划分,从西周铜器铭文、汉代残简、敦煌吐鲁番文书到明清民国各地如徽州、福建、广东、北京、浙江、山西等区域的契约文书等。二是现世契约与冥世契约,前者是民与官府的协商,后者是民与神鬼之间的协商。三是根据中国古代法典体系“户婚田土钱债”,包括婚书、析产与继承、分家阄书,田土的买卖、租赁、租佃,及钱债的抵押等所缔结的契书。

 

本文借鉴上述分类原则,尝试采用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中的民俗事象类别对契约文书进行分类。其一,物质生产类契约文书,农业类如土地契约,手工业和商业类如合伙经营等,这类契约主要用来处理民间的经济关系;其二,社会组织类契约文书,包括分家、继嗣时订立的阄书、契书等,是家庭、宗族自我调整和更新扩张的重要凭证;其三,人生礼仪类契约文书,如婚书、招赘、退婚等,以及特殊契约——买地券等,这类契书与婚礼、丧葬等密切相关。由于契书的书写者和使用者是民众,故上述三种类型所涉契约范围广泛,是一种广义的分类方法。了解不同类型契书的结构体例、内容形制及其特点等,是利用契书的第一步。

 

(一)物质生产类

 

物质生产类契约文书是大宗。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土地是农业垦殖、耕作的基础,土地庄稼收成的好坏,直接影响传统社会人们的生活。全国各地的土地类型依据自然形势、耕种情况、地域环境而有差别,如岭南之沙田、华北之平原、闽南之山地、两湖之丘陵、江南之水乡等,表现在契约文书中,在交易对象上面貌复杂多样,但契约格式、核心原则、文字结构、关键信息等不会有太大差别。

 

一份土地契约文书的关键要素包括立契人、取得对象物的原委、所在地、面积、价格、支付货币的成色、中间人、受契人等,书面固定用语有“永远管业”“永远为业”“恐口无凭,立此契为照”等,落款处为立契人、中间人、公证人、代书人的签名及年月日。契约文书的基本形制大体是在宋至明中叶一段时间奠定的。

 

民间存在复杂多样的土地交易体系。一般而言,土地交易包括“买卖”“典”“租佃”等。“买卖”,是指卖主一次性收取议定后的价银,以将土地(或房屋、山林、店铺等)全部产权转让给买主。“典”,意味着出典人从承典人手中得到低于买卖价格的资金,承典人得到使用该土地的权益和收益。“租佃”,是土地拥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并以一定方式和一定比例向佃耕者收取地租而形成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权责关系。三种主要契约形式之下,又延伸出其他类型的交易形式。“买卖”又分“活卖”“绝卖”,以表示是否可以回赎还是一次性卖断。“典”契一般有多次“找价”行为,故附有“洗”“尽”“撮”“凑”“缴”“休”“杜”“叹气”等不同名目的契约。在“租佃”确立过程中,民间有“永久租赁”的习俗,因此又滋生出交易“田皮田骨”“山皮山骨”等契约,该类契约以“退契”“杜顶首”“退帖”“杜顶首”“寄佃”形式立契,以示与一般土地交易的区别。据当时调查,“在松江一带,一次绝卖的地产,同时要预备四份地契,即‘活卖契’‘加找契’‘加绝契’以及‘叹气据’或‘情借据’,将地价总额分摊于四份地契上,并填上不同的日期。”

 

工匠技艺和商业活动是物质生产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匠收徒授艺、商铺合伙经营等均有契约的使用,同时,工匠的行业活动和商业的经营,往往以合股、合伙、伙同、股分等契约方式来缔结财产关系和经营关系。有学者称,宋元时期合伙有三种类型:资本与资本的合伙;资本与劳动的合伙;介于二者之间的类型,即经营者不仅以劳动参加利润分配,同时也出一部分资本。合本类的契约是以书面文字的形式明确合伙人在经营期间的入股情况、资金大小、盈利分配、责任强弱及存续时间等,以确保多方的共同参与、共负损益。据明宋应星《天工开物》记载,一些地方烧制缸瓶的烧窑为群体式烧制,“合并众力、众资而为之也”;四川井盐业,“合众家之力,攒万两之金,经年累月而后成。”明后期山西商人在西北边地进行商业贸易时,与当地商人合伙,“有山西运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券,捐资本计,计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

 

工匠活动和商业经营所约定的契约行为,表面上看是一种经济行为的合股关系,但其股份持有者通常是以家族、宗族和地缘为单位,这也意味着工匠和商业的经营带有家族关系、宗族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社会组织成分。据史料记载,明代休宁人程锁,约集宗亲十人,每人出钱三百缗合同经商。四川自贡盐场的投资人经常以宗族堂号为名、以房支为单位来集资合股,家族精明的商人会带领整个宗族进入盐业。北京同仁堂、成文厚等店铺、商行,血缘性的家族关系是合股经营的重要纽带,也使行业具有世代绵延的特点。

 

物质生产类契约文书记录了民众处理土地财产和经济往来的相关情况,有关财产的关键信息和准确记录,必然要用文字最清楚地表现出来。若将契约文书置于特定的区域环境背景下,可以看到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调适过程,也可以看到民众处理财产的观念和方法,有助于挖掘物质生产活动生动且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二)社会组织类

 

民俗学概念中的社会组织,是指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各种有稳定互动关系的社会共同体,例如家族、行会、帮会、钱会、庙会等。家庭、宗族是传统民间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构成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家庭、宗族内部随着世代的延续、人口的繁衍,不断分蘖出新的家庭。家族内部群体在不断扩展的同时,需要有分散的力量使家庭保持一定的规模,分家和分家文书是民间对家产继承、家庭规模进行调整的重要方式。

 

分家文书题列的名称很多,较为普遍的有“分家文书”“析产文书”“分书”“分单”“清白分单”“议墨合同”“遗嘱合同”“分关约书”“关分合同”“阄书”“连环阄书”“摽书”“分关”“关分”等。分家文书有规范性的书写程式,书写结构包括“序言”“析产内容”“落款”三部分。“序言”,有长有短,追溯历史、说明分家理由、陈述分家方法等;“析产内容”则是一笔一笔综合列出分给诸子、存众和自留的家产,有的直接开列,有的按阄书开列,“再批”“又批”字样之后的文字内容,是补充分配的条款。

 

“阄分为定”是分家习惯的重要原则。“阄分”即用抓阄的方式来进行家产的分割。在全部评定家产价额进行分割后,各房支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各房所得份额,书写文书作为日后凭证。制阄、拈阄和写立阄书等程序是在亲族人等见证监督下完成,这也使“阄分”得到有效保障。“诸子均分”同样是重要的分家习惯,即所有儿子平均分配家产,但有可能会出现多次性的析分。清代名士张英在家训《恒产琐言》中,记载了参与分家的过程,“先大夫戊子年析产,予得三百五十余亩。后甲辰年再析,予得一百五十余亩。予戊戌年初析灶,始管庄事。”

 

留存出祀产、养老田、长子田、长孙田等特有财产,也是分家析产的重要原则。祀产,也称祀田、祭田、义田、公堂、公田等,这份公共财产,是作为日常的家族宗族祭祀,及日后家族内的公共事务和救济陷入贫困子孙所用。养老田,即意味着父母在分家之后仍可依此项田产生存,“故既分产,必须自留公项。生则为膳,死则为祭,庶可不致看儿孙眉眼。”“长子田”和“长孙田”的设置,是由于长子或长孙在父母过世后要负担更多的祭祀费用,或较早承担劳动的责任,故对其有所补偿。如福建浦城习俗重视长子,“其分产不论家资厚薄,先抽出父母养膳(赡),再抽长子长孙产业。”

 

除分家文书外,还有“立拨约过继”“立过房”“立出继过房”等过继类文书。赣南地区的过继文书,基本有相对固定的形制结构和内容,述及过继原因、过继后的责任与义务、财产的名目及分割,以及立约时的见证人、当事人等。直隶临榆县用红布书写继单合同,以年月日为骑缝,各执一张为凭。明清时期的徽州,在同宗继子乏人时,为保全家产,会采用异姓承继。

 

分家文书、过继文书等社会组织类契书是家庭分裂和重新组合的关键凭证,其签订过程在民间社会是一项重要事件,有时关系着家族、宗族以后的基本走向。社会组织类契书为回溯和重构一个家庭或家族、宗族的历史提供了史料依据。

 

(三)人生仪礼类

 

人生仪礼是指在一生中几个重要环节上所经过的具有一定仪式的行为过程,主要包括诞生礼、成年礼、婚礼和葬礼。每一项人生仪礼都伴随着相应的仪式活动,来保障人生历程转变的顺遂。

 

民间婚书,是确立婚姻关系、“合二姓之好”的文字凭据。唐代法律明确“婚书”的法律效果,“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明律对婚书亦有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立婚书字据,一般以家长之名写立,字据内容包含男女双方情况(名字、年庚、行次等)和聘财数目,明确亲族和冰人(媒人)等见证,文书的写定是在多方在场、参与商定下写立。最后列名画押,突出文书的“三面议定”。当然,并非所有缔结婚姻都需要有相应的婚书作为凭据。清末民初的天津婚书,“均写明男女年庚八字、主婚人姓名,惟于冰人姓名缺而不载”;直隶临榆,有婚帖、无婚书;奉天通化县,大户购用官婚书;福建福安,娶妇不立婚书。各地俗例不一。

 

多种特殊婚姻形式采用婚契。明清徽州文书有被称为“婚书”的卖身文书。据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婚契在再嫁、入赘、典妻等特殊的婚姻形态中,使用甚为频繁。河南西平县的习惯,孀妇再嫁时要立契,“惟孀妇再醮,多系出于贫户,故用财力而不用启,其方式即由主婚人立契约为据,俗名‘人契’。”江苏句容县的习惯,招婿为子要立赘书为据,“其无人可继者,且即以所招之婿为子,即于赘书内载明‘顶门立户、接续宗支’等字样。”甘肃地方,典契要凭媒订立典雇文书,“则僦他人妻,立券书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为限。过期则原夫促回,不能一日留也。”此外,民间男女婚嫁,女方家庭比较殷实,陪嫁妆奁则较为丰厚,但这部分随嫁财产一般不入夫家,故立契为据。福建一地,有以田地作为陪嫁,同时立陪嫁田文书。各种婚契,呈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婚姻状况的复杂性,同时,民间使用契约式婚书来明确双方权责,可作为日后发生利益纠纷的有效凭证。

 

民间多有坟地交易契约。江西定南、寻坞、安远等习惯,“凡买卖坟地者,其契内并不载明四至,仅载某某山内坟地一穴,任其迁上、迁下、迁左、迁右等字样。故买业者日后在山内葬坟,根据契约,在一定范围内有自由择地点穴之权。”在丧葬仪礼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契约——买地券。买地券是置于墓中的一种文书,是亡人拥有阴宅的证明文件。买地券的形制和内容模仿现世契约,意为向阴间的冥吏及周围的墓主展示死者对墓地的土地所有权,旨在标示地界范围,确保墓地不被侵犯,其内容蕴含着浓厚的信仰民俗色彩。

 

买地券的材质,以铅、砖、瓦、石、铁、木,或以木刻印制为纸券,具体视朝代、家境的不同而有变化。买地券因仿自现世契约,内容有记载立契人名、坐落位置、四至、价钱,担保和违约条款等,落款处有书契人、中保人、见证人、立券时间等。买地券自东汉开始出现,历代传承不绝,在陕北、晋西地区仍然沿用,是一种“活的”民俗。民俗学者曾在西北地区调查当地丧葬习俗、走访阴阳先生时发现,丧葬活动中仍有随葬买地券、镇墓文。

 

人生仪礼是人的生命历程中所经历的通过仪式,它在中国社会具有久远的历史传统与丰富的仪式表现。人生仪礼的研究重在仪式过程,若结合留存下来的文字史料,有助于民间人生仪礼知识系统的充实和完善。

 

二、契约文书的民俗文献价值

 

历史民俗学既重视传统文献典籍,同时也关注民众生活中非典籍形式却具有重要生活服务价值的民俗生活文献。契约文书作为一手民间历史文献,进入历史学的视野后,补正了官方文献的不足,拓宽了社会经济史、制度史、基层民众史等多面相的研究,丰富了历史学研究的整体面貌。契约文书的民俗文献价值显而易见,一方面可以扩充和增强物质生产、社会组织、人生仪礼等不同类民俗事象研究的资料范围和历史厚重感,另一方面有助于推进民众生活和区域社会的历史变迁研究和整体研究。

 

物质生产民俗是民众生活的基础。当下物质生产民俗的研究,一是注重农业耕作时序、节令、器具,关注生产技艺、师承关系、行规行话、商号牌匾等;二是对“民具学”“民艺学”的提倡,即注重农具、牧具、渔具等民间器物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性变化;三是基于村落民俗志调查,考察村落手工行业、人地关系,探讨日常生活中的“技术传承”“劳作模式”“生计策略”等。如前所述,物质生产类契约文书是大宗。民间土地、山林、鱼塘等的交易行为,工匠行业和商业经营中资本、劳力的多种方式结合,其轨迹都要被记载在不同形式的契约文书上。在物质生产民俗研究中,如果能够挖掘并结合相应的契约文书,在对岁时节令、技艺传承、民具流转、劳作模式等进行研究时,可以增加人地关系、社会经济关系等纬度。人地关系是关于人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和适应过程,人的活动受制于特定区域的土壤、地形、气候条件等,历史进程中的劳力和土地如何被恰当安排的,“土地的使用权、处理权和利益的享用权是如何在这一群体的各个成员中分布的”,契书可能会提供更多细节。经济生产、经济关系是民众日常生活的基础,借助契书,从时间的层面,可以看到一个家庭财产的积累和消散、家族地位的上升和下降等,以及村落内部和村落间或更大区域之间的联结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从空间层面,可以了解不同空间、不同地域下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社会组织民俗的相关研究,倾向于基于田野调查来理解村落的家庭、家族、宗族组织,以及扩展的亲属制度如姻亲关系、地缘关系等,以对当下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进行呈现。上述研究大多利用翔实的田野调查资料,但可能忽略民间生活文献。分家文书、继嗣文书,及与女性妆奁有关的“批契”,这些契书曾在民间生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位置,是民间财产分配、财产继承的有效依据。如刁统菊所言,通过对不同时期分家文书进行研究,再辅以对当代分家习俗的田野调查,可以将分家习俗在地方社会的演变脉络清晰地勾画出来。郑振满曾利用分家文书讨论明清闽台地区的分家习俗,他认为,明清分家过程中会留下公共财产用于公共费用,这种不彻底的分家析产,促使大家庭直接演变成宗族组织;规模较大的手工业和商业领域,一般会利用家族组织进行合股经营,这种商业模式成为明清经济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研究历史,不能完全摆脱民俗的研究。研究民俗,也常常要采用历史解释。”简要之,分家文书、继嗣文书等历史文献资料等对于重要民俗事象的来龙去脉、传承和变迁、价值和意义的挖掘和研究,无疑是有助益的。

 

龙晓添指出,丧礼“知识”既包括仪式过程的行动指导、仪式中“物”的制作等,也包括仪式实践所涉及的各种深层的元素,如历史传承脉络、地方文化传统、社会组织结构、社会网络体系,以及有关的意识、观念等。婚礼“知识”系统,也与上述类似。买地券、婚书、婚契等实物、文献史料纳入人生仪礼类民俗事象的研究视野中,一方面可以丰富和充实其研究,另一方面可能还会得到一些新的发现。例如,目前大量发现的清水江文书中,有清水江天柱县南部凸洞三村遗留的清代至民国的民间文书,文书记载有“四门开放”“四方开放”等侗族传统婚俗,可以看到侗族地区离婚后妇女的再嫁是得到习惯法保护的;但同时,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庚帖为凭”的婚姻缔结模式,表示着“礼”入黔东南苗疆。

 

除了萃取某一类契书的研究,多类型契书的综合研究,尤其是将各类契书置于特定的家庭、家族和区域环境中时,可能有助于活化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之间互动与联系,打通上下层文化研究的分离,展现民间一种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历史学尤其是民间文献学研究者,常年来专注于契约文书搜集、整理、研究所形成的诸多方法,值得民俗学借鉴。目前陆续出版和整理成数据库的契约数量数以十万记,按照契约地域性特征整理的契书群,包括徽州契约文书、台湾契约文书、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鄱阳湖文书、石仓文书、闽东文书、赣南文书、客家文书、永泰文书等。在搜集、整理方面,注重“就地保存原件、复制副本”和“现状记录,保持文献固有系统性”;在研究方面,强调“结合田野调查,在文献留存现场解读文献,构建多元史料群”。这种搜集整理研究方法,按照“属地”“归户”“归物”的原则,按照文献留下的内在逻辑,将契约文书置于一地、一户特定情境下,来讨论传统中国不同地域社会的运作实际和民众的生存状态。

 

民俗学向来有注重挖掘民众生活史和民众历史的研究传统。1928年顾颉刚在《民俗》周刊发刊词中呼吁,“我们要站在民众的立场来认识民众!……我们要打破以圣贤为中心的历史,建立全民众的历史!”历史民俗学的提倡,在学术立场与学术宗旨上,就是强调从历史过程来看待民俗学这一注重民间传承的学问,从而为民众生活的变化过程作出合乎实际的解释,包括契约文书在内的诸多民间文献,成为呈现民间经济生活、社会关系和重建地方社会史的重要资料。广泛意义上的契约文书,是对历史上的民众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的真实记录,为深入理解民间社会面貌提供了更加具体而鲜活的第一手材料。民俗学视野下的契约文书研究,在表层意义上讲,结合不同类型契约文书的综合研究,或许可以尽力拼合出有关民间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完整图像和长时段的变迁;从深层意义上说,挖掘经济、社会与习俗、惯例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契约文书背后所隐藏的民间契约观念、契约意识和契约社会机制。

 

三、民俗社会“俗、礼、法、制”与契约文书的解读

 

“民俗社会”(Folk Society)借鉴自美国学者孙末楠(William G. Sumner18401910)的理论。作为社会学家的孙末楠之所以提出“民俗社会”,如他所言,是因为认识到民俗的重要性,“民俗是人类生活唯一最重要的要素,他(民俗)是支配人类一切的活动的”,民俗是“传统性的权威,他们继而变成后代人的规矩,表现为一种社会力量”。孙末楠的《民风论:论习惯、礼仪、风俗、德型和道德观的社会学重要性》(FolkwaysA study of the Sociological Importance of UsagesMannersCustomsMoresand Morals)一书,详细论述了构成“民俗社会”的习惯、礼仪、德型、制度等的来源、内涵、功能,以及相互演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一体化,“社会一体化归因于民俗:各自在抗争中展开生存的人们不自觉地一起建立联系,形成组织、风俗和制度。”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瞿同祖、黄石等学者借鉴吸收了孙末楠的“民俗社会”理论,并用中国本土化的词汇加以解说,其中瞿同祖提出“俗、礼、法”,来理解习惯到法律的演变过程;黄石则提出“风、俗、礼、制”,来对社会中纷繁复杂的民俗现象加以分类和性质上的区分。梁漱溟也有类似的观点。梁漱溟提出,“社会秩序包含法律、制度、礼俗、习惯。一种秩序,即一套法制礼俗;而其社会之如何组织、如何结构,也即安排规定于其中”,“一社会之文化要以其社会之组织构造为骨干,而法制、礼俗实居文化之最重要部分”。“俗、礼、法”,“风、俗、礼、制”,或“法律、制度、礼俗、习惯”等,因概念有广狭义之分和讨论问题不同而有取舍,但如瞿同祖所言,相比于提倡某种分法,从某问题出发来寻求内在连带关系也许更为重要。

 

本文尝试采用“俗、礼、法、制”来解读契约文书,一是四个概念与契书紧密相关,四个概念的借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契约文书的多层面和复杂性得以条分缕析;二是俗、礼、法、制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如此大量的和成熟的契约活动”,在不同层面上发挥着调整社会秩序、支撑社会运转的作用。

 

“俗”为“风俗”“习俗”,对应于孙末楠的“民风”,民风的形成是“为满足个人的欲求,适应社会的环境,营谋顺适的生活”。传统中国是农业社会,契约文书签订过程中所遵循的诸多习俗,来自长期的农业观察和生产实践。这些习俗是对传统农业劳作过程的经验总结,符合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特点。这些习俗也作为无意识的“正确的模式”得到群体的默认和遵守。例如,民间典当田地房产,原则上是“钱到许赎”,但赎田的日期通常在春前秋后,具体则或以春分或以清明或以惊蛰及秋分为限,赎房为农历二、八两月,或以农历年前或“雨水”为限。据清末民国民事习惯调查,“赎地以惊蛰为限”“三不赎夏、七不赎秋”等良善风俗,符合农事耕作的经济原理,“此习惯甚属善良,盖农家种地,于播种前,必先有种种设备,若赎地时期漫无限制,则狡黠者往往延至播种,始行抽赎,于典主之损失殊非浅鲜。”“在保护典主利益之中,并以防止因赎地而误农事,极合经济原理。”梁治平亦称,赎田以春秋前后为限的习惯直接产生于农作秩序,体现农耕社会中之公正观念。

 

此外,民间分家时间多选在农历二、八两月,以示公平,故民间有“二八月,两中平”的谚谣。在温州,以秋分这一天举行分家仪式,含有“平分秋收成果”的寓意。

 

“礼”,对应于孙末楠的“德型”(另译为“德范”)。德型是对习俗的伦理化、哲学化、理性化的整理,“当民风中‘真实’和‘正当’的要素,发展为福利的信条时,民风便升到另一层级……德型是那些民风,含有关于社会福利的哲学及伦理结论,而这种结论既为那些民风所启发,又随之而长成。”中国的“礼”,经过儒家士大夫的增删修订,去掉“俗”中的神秘性、自然力和活力的部分,而固定为一种供社会广泛遵行的标准。礼在中国文化中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尊卑长幼的身份等级秩序、三纲五常人伦纲纪,是儒家礼治思想的基础。

 

“礼”的成分在契约文书中随处可见。例如,在土地交易契约中,立契人基本以男性为主,即便有女性者,往往以寡妻、孀妇的身份和子侄等共同立契,分家文书、婚契类大致如此。“夫为妻纲”,故传统女性在家庭中多为从属地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权利,只有在作为父亲的代位者——寡母(寡妻)时,才得以充分表现出来。”在家庭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既求公平,又有辈分、亲疏的自然划分,也有“尊长”“尽孝”“爱幼”之原则,分家文书的序言,常常表达这些原则,“兄弟分家,义让为美。不得霸占,以失手足之情,而伤父母之心。有恃强禳夺者,族长查明,押号均分,照禳夺之多寡,酌量示罚。”此外,长孙地、养老地等的留存,以作为长房养赡祖父母和“养亲”之用意等。

 

关于“法”的阐述,孙末楠认为“法”来自“礼”,“立法必须在既成德范中寻求支撑点,很明显,如果要想行之有效,立法必须与德范保持一致”,“等到人民不信任和依赖习俗,而对于事物有批评的时候,法律便因之而出。”瞿同祖对“法”进行了详细论述,“法是经过详细的考虑,逐条规定,为有意的、有目的的制作,法律是经过正式的公布的,法是有罚则的,违者必受刑。”契约文书与“法”关系密切,这也是此类民俗文献或所关联的民俗事象区别于其他的独特之处。在历代官方法典中,“户婚田土钱债”等“薄物细故”的一类事务,与契约文书都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大清律例》“户律编”共有782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7条;“仓库”23条;“课程”8条;“钱债”3条;“市廛”5条。除了民间私定契约,官方采用官契、官书等对民间“户婚田土钱债”加以管理,违反律例的处罚措施,有时被直接写入官契中。如官方用粘连官颁契尾来管理田宅交易,“随同受业人赴县照例纳税……有用白契交纳,不用府颁契纸者,不论被人告发,及推编审时验出,即以隐匿科罪,照例追价一半入官。”

 

民间私定契约,有明确的违约条款和担保条款,即“契约法的标准条款”,这些条款在权利义务、风险分担上的规定细致,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出现纠纷而导致诉讼案件,民契是有效的证据,故据官方记载,“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所在州县屯官随即归还”,“窃照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如果说“俗”“礼”是在契约的缔结和维持过程中发挥作用,那么,“法”则是应对契约缔结后发生违约行为的处理机制,官方依据契约约定,采用相对强硬措施对民间行为加以裁定。

 

“制”在孙末楠的理论体系中,被认为由两个关键要素构成:一种意识(德型、思想、观念、教义、欲念)和一个结构。社会上大多数和最主要的制度,是从德型发展而来,德型“在规则、预设的行动和所实用的设施等方面变得更加明确和固定,这就产生出一个结构,制度也终于完备起来”。宗法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制度,这些属于“自然生长的crescive制度”,另外还有“人为规定的enacted制度”。

 

这里的“制”主要是指自然生长的制度,在契约文书的缔结、维持、中止和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制”发挥着重要功能。林耀华的《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分析》一书在描述20世纪初至30年代福建闽江下游黄村黄东林这一家族的故事时,从东林兄弟租赁农田耕作并缴纳定额地租,后黄东林辗转到镇上,与姻亲张芬洲合伙开设铺面,再到兄弟争吵的分家,为建新居而发生的山林诉讼案等,契约文书和契约关系渗透在一个家庭的经济交往和人际网络中,同时,姻亲关系、宗族制度对于这种关系的确立起着关键性作用。此外,清代台湾的平埔族业主,通过宗族组织筹集初期资金、经营企业或是建造水利灌溉工程,甚至于民间在进行海外经商活动时,宗族也运用契约来结合血缘和地缘关系,进行合股筹资。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中,如直隶一地,族长作为同族中年辈最长之人,在同族遇有继承书立继单、分居书立分单时,由族长署名画押。亲属制度、宗法制度等传统社会长期形成的社会制度,规范、制衡着社会的运行。

 

总而言之,用俗、礼、法、制来理解契约文书,是希望从民俗学的角度尽可能地对契约文书与民间社会的多层关联考察清楚,并试图增进契约在维系社会秩序的理解。由此,大概有以下四种认识。

 

首先,“俗”在契约文书缔结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习俗的功用在于使人能适应其社会,故趋向于挑选一种适合环境的和多数人心理的习俗,以无意识的方式得到遵循。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许多“俗”是在人和自然环境的相互调适过程中形成的。农事耕作的时序、节令,是农业生产适应天象、气候变化规律,保证农业丰收的重要条件,这些是民间经验的汇集和智慧、心血的结晶,这些经过验证的、正确的“俗”,在契约文书缔结时得到相应的遵守。虽然“俗”没有强制的规范力量,但是作为“无意识的行为”“习惯性的共识”,形塑着其他如礼、法、制等各种社会规范,“举凡世界观、人生观、正义、权利、道德等等,都是民俗的产物。”

 

其次,俗、礼、法、制四者,既各自并置又相互关联,是契约文书发挥维系社会秩序功能的基石。学者就契约文书与社会秩序的生成和维护的关系有过诸多讨论。梁治平根据习惯法调查报告、官方档案、契约文书等,总结出“乡规”“俗例”“土例”“法语”“法谚”“套语”等,这些“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的“习惯法”,构成了处理日常生活世界的秩序基础。岸本美绪认为,“中人”“保人”等这样的外部因素,和契约中的“简单规则”,“不是通过抽象的原理而是根据如交付商品等具体行为来确定法律效果的发生”,“契约条款中自我强制性的内容”等内部保障机制,使得契约关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发挥正常作用。

 

本文提出,契约文书的缔结、维持和中止受到俗、礼、法、制的约束和引导,四种力量的相互交织,使得契约文书和契约行为与其说是简单的经济交易和社会关系的缔结,毋宁说其背后有一套与之对应的契约观念、国家法规和社会制度的支撑。值得提出的是,在不同类的契约行为中,俗、礼、法、制所占比重有所差异,简要而言,在物质生产类契约中,俗、法的约束力相对大;在社会组织和人生仪礼类的契约中,礼、制的占比偏大。故在讨论具体契约行为时,要有所区分,如吴文藻所言,“求婚是一种风俗,婚姻却是一种制度。……财产不是一种风俗,财产是一种制度。”俗、礼、法、制四者自身内涵和与具体某一契约文书关系的厘清,也可为契约社会的运作规制提供更为明晰的图景。

 

最后,社会变动对俗、礼、法、制的影响。笔者曾讨论过北京一种特殊产权——铺底在清代的产生及至民国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铺底权”后,中间存在“俗”与“法”之间的隔阂和调适。杜正贞同样提到,明清到民国的社会变动中,礼、俗、法的分类体系发生变化:一些原来属于“法”的旧规则,被新的法律所排斥,成为社会中的“俗”;原来在礼法体系之外的“俗”,则被新的法律体系所吸收,成为“法”。

 

俗、礼、法、制随社会变迁而主动或被动地进行调整和适应的过程,可以说一直延续到当下。笔者在温州地区的调查中得知,当下村落的房产交易中,虽然自由交易盛行、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亲邻先买权”仍然是一条约定俗成的规则,即优先亲属、邻里、姻亲,亲属间的房产交易不在少数。孙末楠曾提到,“工业的进步变更了,各阶级的生活标准和习惯,民俗虽然形态上改变了,但依然保存他们的根本特质和权威于现代社会里。”

 

俗、礼、法、制四分法及其相应的理论体系,为更清晰地厘清历史源远流长、形式复杂多样的契约文书提供一些思路,为契书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机制及所发挥的规范、整合功能提供更多的解释。反过来说,契约文书也为孙末楠《民风论》中的民风、德型、制度等理论体系的具体运用提供可以验证的观察对象。契约文书用于处理大量民间细故,不同地区、不同细故在不同程度上蕴含着俗、礼、法,俗、礼、法、制,或风、俗、礼、法、制的关联甚或紧张,而社会变动又促动着三者、四者或五者的相互调整和转化,即便如此,根基于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国家与社会之间而产生的俗、礼、法、制等,其并置和相互依存,有助于多层面地理解民俗社会或契约社会。

 

 

 

契约文书是记录民间日常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一手史料,在进入研究视野后,拓宽了诸多学科如社会经济史、法制史、民间文献学、语言学等方面的相关研究。本文与其说是为契约文书的民俗学研究探寻一条路径,不如说借鉴已有的丰富研究成果,结合民俗学的相关理论方法加以学术综述,以引起民俗学者对契约文书这类珍稀史料的更多关注。

 

本文采用宽泛意义上的契约文书分类,一是根据契约文书来自民众书写这一特征,二是希望与更多类的民俗事象进行对应和衔接,以为各类民俗事象的研究提供史料和增强其历史厚重感。若结合特定区域空间的田野调查,“实现文字与无文字资料的联通作业”,不仅可以回到契约产生、流动和发生作用的具体情境中,让不同的文献彼此对话,而且有助于重建地方生活史和社会史。

 

如果说本文有一点创新的话,那就体现在借用美国社会学者孙末楠的民俗学论说,即俗、礼、法、制四分法的理论体系来理解契约文书。孙末楠是美国教授社会学的第一人,其学说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学界和中国社会学界均受到重视。高丙中高度评价孙末楠的理论学说对民俗学研究的重要价值,“我们可以从他的论述中整理出一套民俗学的理论体系,并且是迄今最富于理论性的体系,更是近百年来理论民俗学方面唯一的尝试。”契约文书作为史料的魅力除了在于所记载的物价、租额等真实数据,契约行为、契约观念背后从风俗到礼法再到制度的多层规范和约束机制,为深入理解民俗社会或契约社会的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指导,这正是从民俗学本位出发来解读契约文书的独特之处。

 

《民间文化论坛》2024年第3

民俗学论坛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当代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法律规制研究 \温涛
【摘要】:虽然宗教信仰自由的提出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但在中国,对于宗教信仰自由…
 
辽圣宗、兴宗时期宗教信仰研究 \杜兴
【摘要】:由契丹人建立的辽王朝,其疆域覆盖了中国北方的广大区域,统辖着众多民族。…
 
信仰的政治化:16—17世纪宗教改革对英国王位继承原则的冲击与影响 \刘吉涛
摘要:自古至今,英国的王位继承原则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之中,并非一成不变。作为…
 
再访僧侣遗产的法律问题 \吴才毓
摘要:继承制度是社会契约即共同体契约在人类家庭中的体现,实际上也是共同体共同共有…
 
智利天主教国教地位的立废 ——1833年宪法第五条演变研究(1831-1925) \罗铮
摘要:从智利颁布第一部宪法开始,罗马天主教就是国家宗教,这一法律地位具有稳定性。…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朋霍费尔神学的法学渊源并对卡尔•施米特的隐匿回应
       下一篇文章:马克思、恩格斯宗教思想研究的三种视域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