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基督教协会。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县前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B4782958-8.
法定代表人:高明(会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太白中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2017-1
法定代表人:杨国卿
本院在执行济宁市基督教协会与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2013)济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委托山东中正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将被执行人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宁市太白中路72号房产(房权证号为:阜字第**0988-**)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致使该标的以1571.48万元流拍。2017年7月13日,本院委托山东中正拍卖有限公司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致使标的物以1257.2万元流拍。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2017年10月14日在淘宝网上以拍卖底价1005.76万元进行第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上述房产在淘宝网进行变卖。在变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申请书》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抵偿被执行人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债务。2018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甲方(申请执行人)明确乙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济宁市太白中路72号房产(房权证号为:阜字第**0988-**)的实际状况,即上述房产由于房产下的土地已经收归国有,因此无法办理不动产证,也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目前被他人使用,有可能存在纠纷,由甲方在取得以房抵债裁定后,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甲方通过诉讼解决。甲方同意向法院申请以乙方名下的位于济宁市太白中路72号房产(房权证号为:阜字第**0988-**)抵偿自己的全部债权,待具备办理房地产过户条件时,由甲方持法院的抵偿裁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二、乙方同意用其拥有的位于济宁市太白中路72号房产(房权证号为:阜字第**0988-**)抵偿所欠甲方的全部债权。三、法院作出裁定将乙方拥有的位于济宁市太白中路72号房产(房权证号为:阜字第**0988-**)抵偿给甲方并送达给甲方后,甲乙双方为本案再无任何纠纷。四、甲乙双方收到抵偿裁定后,本案即全部执行完毕,法院作结案处理。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呈交法院备案后,立即生效。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8年1月5日,被执行人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上述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济宁市太白中路72号房产(房权证号为:阜字第**0988-**)以第三次流拍价1005.7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完成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济宁市太白中路72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阜字第**0988-**)作价1005.7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基督教协会抵偿被执行人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济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基督教协会时起转移。
二、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基督教协会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李兆军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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