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导言:主要的宗教和法律问题
二、人口,历史和文化的因素
(一)人口因素
(二)历史和文化因素
三、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
(一)政治体制概况
(二)法律渊源和法律效力等级
(三)规范宗教的法律
1. 1963年宪法
2. 国际公约
3. 不存在总的宗教法
4. 《社团法案》
5. 《维护宗教和谐法》
6. 其他法律
(四)对宗教事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构
四、与宗教相关的基本规范
(一) “宗教”在法上的定义
(二)有关宗教的主要法理学说
(三) 对宗教和宗教活动的限制
(四) 国家对宗教的财政支持
(五) “宗派,邪教与新宗教运动”
(六)对宗教歧视的补偿和反对宗教歧视的法律
五、宗教组织
(一)未登记的宗教团体
(二)国家承认的宗教组织
1 . 根据1966年《社团法案》运作的宗教社团
(1) 宗教团体的登记
(2) 登记进行中的要求和国家监督
(3) 解散程序(自愿/强迫)
(4) 宗教社团的收益
(5) 刑事处罚
(6) 讨论
2 . 伊斯兰教大会和《管理穆斯林法案》
3. 公法框架下的其他实体
4.“ 慈善组织”和税收优惠
六、宗教,刑法和国家安全条例
七、宗教敬拜自由,宗教言论自由和改变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敬拜和示威
(二)公开的宗教演说,传教活动,旅行和签证
(三)改变宗教信仰
(四)诽谤和亵渎神灵
八、宗教与教育
九、宗教与军事
附录1法律选编(修正案)
一、主要的宗教和法律问题
在新加坡,与本书提到的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相比,法律对宗教的作用更大程度上来源于个人影响力,这个人就是李光耀。1959至1990年,李光耀任新加坡总理。在他的带领下,新加坡的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现代化国家。正式离任以后,他仍然是这个国家具有绝对影响力的政治要人(“高级资政”), 活跃在新加坡的政治舞台上。 作为一个城市型的国家,通常由不同种族、语言或宗教背景的人组成。这种复杂的构成很容易成为潜在的动乱因素。李光耀由此引入了一种独裁政体,实行形式上的民主,实质上对表达自由和政治异议进行限制。这种国家政策有效的带动了资本经济的持续增长,为广大人民提供了优厚的社会福利。
大体来讲,针对宗教问题的法律体系是李光耀向政府和社会的一次示威。以下是新加坡宗教法的三个主要特点:一、未经国家批准和登记,禁止成立任何宗教组织。 二、尽管很容易获知登记成为宗教组织所需遵循的规则和申请程序,但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序非常严格,而且准许登记的标准并不公开,登记失败亦不能申请司法调查。三、为了促进民族和宗教团结(至少这是一个表面的因素),限制在公共场所进行演说和表达宗教信仰。
二、人口,历史和文化的因素
(一)人口因素
根据最新人口普查,截至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的人口已经达4,017,733(人)。 《国家研究》调查表明: 到1989年12月止, 新加坡人口中76.4%为华人, 14.9%马来人, 6.4%为印度人, 2.3%为其他人 。 最新的人口普查包括了宗教背景的信息。其中64.4%的华人信奉佛教和道教,6.5%的华人信奉基督教。在马来人中,99.6%的人表示是穆斯林信徒。在印度人中,55.4%的人信奉印度教,25.6%的是穆斯林信徒,12.1%的人是基督教徒,还有6.3%的人锡克教教徒,耆那教教徒和其他教信徒。
2000年新加坡宗教信徒
引自《世界基督教百科全书》)
宗教 总人数 所占人口比重(%)
中华民族信教 1,521,298 42.7
穆斯林信 655,231 18.4
佛教 515,894 14.5
基督教 437,593 12.3
罗马天主教 143,000 4.0
新教 126,536 3.6
独立派 94,000 2.6
印度教 180,836 5.1
非宗教信仰者 163,965 4.6
(二)历史和文化因素
出于实际的需要,新加坡是本书选择研究的国家当中最年轻的一个。据说现代新加坡源于1819年, 那时托马斯?斯坦福?拉菲尔爵士首次考虑从东印度公司接手这个零星有人居住的小岛。从那时起,新加坡开始得益于它在深水港的有利地理位置,在不同的政体影响下成为英国的一个著名的直属殖民地。二战期间,新加坡被日本占领,随后又归还英国,直到1959年才实现内部自治。在1963至1965年间与印度尼西亚结成联盟。1965年后,实现独立。
自从1959李光耀成为新加坡总理以来,国家的政策主要是促进经济财富的增长。其中包括各种措施,比如将新加坡发展成为主要的商业,经济和交通中心;改善人们的经济条件, 特别是住房和就业条件;镇压政治反对派;禁止贩毒和使用毒品;改善卫生条件等。由于新加坡人口稠密,种族、语言和宗教人群多样,政府还重点注意防止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产生。这些努力加强了社会的稳定,进一步鼓励国家抑制批评政府或组织的言论。许多观察家都认为,言论自由权利的抑制会导致人们不断增长的挫折感,尤其是对年轻人。所以,尽管表面上看,新加坡似乎是一个充满活力, 运转良好的自治机关;但实际上,它的繁荣景象是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的。
三、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
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联邦成为一个有着独立主权的国家。根据1963年宪法(修正案),新加坡共和国是一个议会制共和国。
(一)政治体制概况:
从官方角度讲,1963年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虽然新加坡是一个议会制民主国家,但自从1959年起就是一党专政。 自新加坡独立之日起,人民行动党就以压倒多数之势赢得了议会的每张选票。现在的议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民行动党占有其中的83个席位,而其他的联合反对党才拥有一个席位。
行政 总统是国家的首脑。 新加坡法律赋予总统许多与宗教相关的权力,包括有担任穆斯林议会主席的资格,有权任命处理宗教问题的权威官员(包括新加坡伊斯兰教法典说明官在内)。(参阅下面第三部分第四节)行政部门由内阁管理,首相是内阁的首脑。总统从议会成员中正式任命内阁成员,包括首相。( 从新加坡独立时起, 就只有两任首相, 李光耀和他亲自挑选的继任者——吴作栋。) 从组织形式上讲,内阁向议会负责。
立法 新加坡议会是一院制议会, 议员直接由人民选举。人民有普遍的选举权, 投票采取不计名方式但是必须参加。
司法 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有既定的司法权。最高法院由上诉法庭和高级法院两部分组成。在最高法院下面有多个下级法院。尽管一些法院被授权行使宪法监督权,但实际上,它们仍服从于立法机关。(下级法院不能行使立法机关的司法调查权,它们可以将这些问题上报上级法院)议会目前的惯例是在法令里加入条款明令禁止法院行使任何评论法律条文和相关决议的权力。 请参阅《维护宗教和谐法》(第18章)。
(二)法律渊源和法律效力等级
新加坡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它的法律体系的根基是英国法律。然而,在英国宗教实体法和新加坡宗教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真正的相似性。相反在对待宗教组织的宽容度问题上,英国是相对开放的,而新加坡却严格执行权力主义的政策......(阅读全文请点击附件)新加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