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元元
西方宗教哲学派别众多,教义各异,各个教派的内涵也不尽相同,使人们难以为其下一个统一适用的定义。但就其外延来讲,在西方宗教史上源远流长和影响最大以及颇受争议与关注的是基督宗教,因此,狭义上的西方宗教指的就是基督教。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思想的阐发往往都是借助于神性得以展开的,例如自然法的理念虽随时代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总是通过“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与上帝神性是自然法理性的本源等精神来阐述的。法律理性和宗教神性时而聚合、时而发散,启发人类的最初感性去升华、去探索。“现代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纠纷和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的终极之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他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们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① ,伯尔曼面对法律、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危机,独具蹊跷的赋予了法律信仰的内涵,批判了纯粹工具理性的片面性。相反,罗斯科.庞德则提出并强化了工具理性的现实价值,弱化了信仰共鸣的感性情感。面对价值取向多元化,法律规范契约化的时代,重温西方宗教哲学与法律理性的历史聚散并加以理论升华,有助于引发我们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深思。
一、远古时代,多元神性与法律理性的形散神聚
该时期,西方宗教哲学的表现形式为多神论,在特定时期表现为对超出人类控制限度外的自然力的畏惧与崇拜。古希腊作为公认的西方文化摇篮,在其神话中创造了不朽的文明,比如智慧女神雅典娜、万物之神宙斯、正义之神戴克、司法之神泰米斯等等。借助于宗教神话的光环,其最早的法律和正义观并非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宇宙和神灵,希腊人一开始就把法律正义赋予了神圣的特性,法律和正义是神为人类创造的准则,而非人可以创造设立的。“在古希腊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特耳菲的名言,他的名言被人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之中也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视为是宙斯亲自授予的。”② 法律的理性借助神意得以展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绘公民的各司其职和各守其分,形似和谐有序,实为埃及种姓制度的翻版,在阶级社会的任何时期,一方面体现了法的强制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的形式平等而实质并不平等的绝对理性。柏拉图认为:“你们彼此虽是兄弟,但是神是用不同的东西将你们造出来的。你们之中有些人具有统治能力而适于统治人,在创造这些人的时候,神用了金子,因此这些人也就是最珍贵的,另一些人是神用银子做成的,这些人就成为统治者的辅助者,再有一些人是农夫和手艺人,这些人是神用铜和铁做成的。”③ 柏拉图借用自然神描绘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出现的实质差异,正是基于这种大前提,法律的产生是注定要保护这种合理合法差异的存在。作为小前提的题肢,柏拉图认为法律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神做出了某种指示,不同质料的使用造成了不同等级的人,一般说来,一个人属于哪一种,他所生下来的子孙就属于哪一种,但由于都是出自同一祖先,因此金的父母有时也会生出银的儿子,其余的也必然有类似的情形。因此神给统治者所作的第一条重要启示便是保护种的纯洁性,注意他们子孙的灵魂里掺杂着什么样的金属。统治者应把这个神的指示引以为戒,即一旦让铜铁做成的人掌握了政权,国家便会倾覆。基于以上推理,结论便是理想国中最严重的罪行是对神灵的亵渎,对不敬神的人,任何见到了的人就应当起来维护神法,向地方官报告,地方官接到报告后就应当立刻依法把这个人送到法庭。自然神成为阐发法律阶级性的本体,法律借助具有人格魅力的神意作为维护任何阶级社会不平等的载体。作为本体论指导下的认识论,如法律理性和自然神的理念发生冲突,后者的强制力优先于前者,我们在希腊悲剧中就可以看到这样的影子。正如雪莱所说:“我们全是希腊人,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文字、我们的宗教、我们的艺术,根源都在希腊。”希腊人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发生在底比斯,“底比斯当时的统治者是克瑞翁,而俄狄浦斯已经垮台。波吕克斯是俄狄浦斯的一个儿子,他反叛了并对这座城市发动了进攻,而这座城市由俄狄浦斯的另外一个儿子厄特俄克勒斯守卫,两个人最后都死于战斗,克瑞翁命令给厄特俄克勒斯厚葬,但是决定波吕克斯不应被安葬,而应弃尸野外,这在古希腊神学里是骇人听闻的惩罚。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的乱伦婚姻所生的女儿,所以她是波吕克斯和厄特俄克勒斯的妹妹,她不服从克瑞翁的命令,安葬了蒙羞的兄弟,这被发现了。在一个简短的审判中,她申诉了神法的最高效力。而克瑞翁重申了自己的命令不可违背,最终克瑞翁因为她违反自己禁止安葬的命令,而判她死刑,接着发生了可怕的事情,其中包括克瑞翁的妻子和儿子的死亡,因为克瑞翁的儿子已经同安提戈涅订婚,所以他决定同她一起死。”④ 在这场悲剧中,宗教教义和法律理性都要求当事人对其绝对忠诚,按世俗法律执行了死刑的结果是造就了更大的人生悲剧。自然神的绝对权威得到了夸张性的张扬,在后期,罗马人在军事上征服了希腊,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希腊的神法文化却征服了罗马人。作为斯多葛学派思想的继承者,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学说也通过自然神把执政官与善法相予以结合。总的说来,这一时期的法律理性借助于自然神凸显出来并加以阐发。
二、中世纪,上帝神性与法律理性完美结合
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至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史称为中世纪。该时期宗教哲学的表现形式为一神论。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基于自己的理论假设,在《神学大全》里论证了关于上帝存在的五个推理,把上帝作为唯一的自在实体,万事万物都由这个唯一的实体所推动。法源于上帝,法律的理性借助于神性得以体现。阿奎那基于理性的不同来源,把法律分为具有等级关系的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来源于上帝的智慧,体现上帝的理性,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自然法是上帝用来统治理性的动物-人的法律,自然法的理性来源于上帝的理性,人法是根据自然法的规范和依靠推理的力量对社会作出的特殊安排,即人类立法依据自然法来制定法律,它源于自然法的理性,是人类理性的体现。神法是引导人们达到永恒幸福的法,是指导人们内心和行动的善的法规,神具有弥补其他法律功能局限的特性。法律理性是上帝神性的婢女而已。恩格斯称:“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一边以便一切从头做起…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教会教条同时又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约束力。”⑤ 该时期的代表宗教教会法和世俗法存在着二元格局。公元333年,罗马帝国皇帝确立主教裁判权,并确立起二元化管辖权原则:民事案件的原告即可向主教请求裁判,也可以向世俗法院起诉;大部分刑事案件先由教会审判,若认为被告有罪,则剥夺其教籍后,交由世俗统治者对其进行判决。在这一时期当中,教皇格雷戈里高利七世与皇帝亨利四世发生了激烈的对抗,教皇格雷戈里高利七世宣布教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完全独立,同时,宣布他本人在西方基督教世界所有教士中享有最高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为此,教皇和皇帝进行了45年的对抗,最终以教皇取得胜利而告终。
三、近代时期,法律理性与自然神性的渐进分离
1517年,马丁.路德反对一桩教皇同意的荡的时代,黑格尔说:“中世纪体制之所以再也难以维持下去,是因为以教会日益腐败为核心而在整个社会形成了广大的腐败。”在中世纪的权力制度中,腐败不仅不可能被遏制,而且只会愈演愈烈,直到彻底瓦解整个社会的根基。马基雅非利的国家政治学说加快了政教分离的步伐,自然科学革命为认知命题提供新的方法论,倾向于把人的理性作为认识问题的出发点,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引入社会科学中。马克思说:“马基雅非利,康帕内拉和其后的霍布斯、斯宾诺莎、格老休斯以及卢梭、费希特、黑格尔都已经用人的眼光去观察国家了,他们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该时期思想主流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但否认上帝可以任意干预世界和主宰,在承认上帝是一种非人格世界的创造者的同时,又承认世界的不可干预性,在自然神性和法律理性之间的左右摇摆不定性为后者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上升空间。上帝权力已由中世纪的无限专属变为有限,上帝由人格化的神变为非人格化的神了。正如格老休斯所言,“上帝本身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是恶说成是善的。”格老休斯同时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的善恶的标准。”自然法的效力,既不源于权威,也非来自强制,而是依靠人类的理智,人类生来就有理性,自然法寓于理性之中,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上帝也得受自然法的支配,把人与生就具有理性作为代表正义的法律理性的本体之一,否认了经院哲学把法律理性归源于唯一的至善的神,把法律的理性归至人的理性与宗教神性,神成为法的第二源泉,因而神的第一原动力地位大大的动摇了。中世纪法律理性与宗教神性的关系就好比月亮和太阳一样,自然科学的进步使宗教神性的光环渐趋暗淡。此时的洛克、霍布斯与卢梭等并非借助上帝之城和人间之城的差别来分析法律产生的必要性,而是通过假定的自然状态和国家产生后的差异,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根据,并且无一例外的选择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理性理论的切入点。理性和神性并存、自然法与神定法同在、理性优于神性构成了法律理性与宗教神性既斗争又相处的态势。
四、现时期,泛神性与法律理性的时代聚合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唯理论的地位下降了。反理性主义、超人主义和唯意志主义占了上风,尼采称上帝死了,人们不再信仰上帝和圣母玛利亚了。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粮食,相比之下,人的精神食粮却匮乏了,人的精神领域发生了危机。信仰危机迅速感染蔓延至其他领域,如在音乐领域的布鲁斯体现了黑人的痛苦和无爱,迪斯科反映了人们的夜生活;在艺术领域中个性十足的嬉皮士形象;在文学领域的海德格尔热等为美国及其他国家造就了堕落的一代。在后现代主义潮流中,性解放、同性恋、堕胎中付出了信仰缺失的昂贵学费。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作为此时期的感染者在治国方面为众人所称道,但其在性丑闻中却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信仰缺陷的基因为他留下了褒贬不一的关于弹劾的历史创伤。理性的思考和历史的总结为宗教提供了市场,宗教教义的道德化以及为世俗世界服务成为宗教良性发展的唯一选择,统治者在尊重信仰自由的基础上也对宗教教义加以了必要的限制。基督教教义在该时期得到道德化的阐述和倡导,如耶和华在西乃山向摩西传授的律法即《摩西十诫》,其内容为:1.除了耶和华外,不可有别的神。2.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4.当纪念安息日为圣日。5.当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偷盗。8.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9.不可贪恋别人财物与妻女。10.不可奸淫。⑥ 教义的利己利他、趋善避恶的积极价值取向使整个社会处于相对和谐状态,救赎意识犹如一种强大的道德原动力,为社会性再生产提供了强劲的精神支撑力。正如韦伯所言:“上帝准许我们以及我们的活动存在下去,因为他欲使行动长存不竭;工作不仅是能力的自然目的,也是道德目的…唯行动最能侍奉上帝,增添他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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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67页。
③《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
⑤ 汪太贤:《人文精神与西方法治传统》,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
⑥ 博登海默:《法理学》,邓正来译。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著:《哲学史讲演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 西塞罗著:《论法律》,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版。
3. 托马斯·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