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会法典的产生背景
教会内最初法律为天主经梅瑟亲颁的“十诫”。对教会的司祭历来强调“司铎应通晓圣经与法律”(公元633年,第四届多来道会议规定)。直到十世纪教会法律大都为教内个人零星收集,尚未形成教会法律集要。十二世纪中叶,隐修士格拉济亚以个人名义将这些繁杂、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律集要编成一册,被称为格拉济亚法令。后仿效儒斯定皇帝的“民法大全”修定后则称为“教会法律大全”而成为天主教会的“古典法”。
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主教们要求制定新的统一法律全集,会议未能实现,后于教宗庇岳十世就任后,决意整顿全部教会法律。指令卡斯巴里枢机主教领导组织工作,并仿照罗马法系统组编,以论人、论事物及行为三大部分编排。耗时十二年编成了教会唯有的教会法律集成。于1917年5月27日由教宗本笃十五世颁布,于1918年5月19日生效。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造成了教会内外的世界局势和伦理观念的急速改变,教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为了巩固信理,整顿教务,教会内部愈来愈要求教会法的改编,教宗若望二十三世看清了时代的信号,于1959年1月25日宣布筹备召开罗马教区主教会议和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同时对教会法典进行修改。
二、新法典编委会的成立和修定
1966年1月15日组建了五大洲及三十一个国家的105位枢机主教、77位总主教及主教、73位教区司铎、47位修会司铎、3位修女、12位教友组成的编纂委员会(法典序文31页)。法典的修订始于1965年11月20日,在教宗保禄六世的主持下,修订教会法典工作隆重开幕。1981年10月20—28日,在世界主教会议大厅对新法典正文举行投票表决和审核定稿。经过十六年的修定工作,于1983年1月25日经教宗若望保禄二世颁布于罗马梵蒂冈城。
三、新法典章节及内容
新法典分为七卷,即:宗座宪令;序文;第一卷:总则(49页),法律条文1—203条,9章、8节、11题。第二卷:天主子民(11页),法律条文204—746条,36章、22节、11题。第三卷:教会训导职(321页),法律条文747—833条,5章、5题。第四卷:教会的圣化职务(351页),法律条文834—1253条,44章、12节、14题。第五卷:教会财产(479页),法律条文1254—1310条,4题。第六卷:教会刑法(501页),法律条文1311—1399条,3章、13题。第七卷:诉讼法(533页),法律条文1400—1752条,35章、16节、19题。整个法典共132章、58节、77题、1752条。
四、法典的基本属性
法典在作序中指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进行时,会中讨论法典修改的原则,决定宜以牧灵目的为主,更应表现教会的精神特性,以教会为精神体,而不是一种法律组织,教会的工作由圣神启示而催动,灵活自强,不宜以法律而迫使呆化。”“教会的法典当然不违反圣神的领导,也不能违背教会的精神。”
“教会的成立不由法律而组成,乃由基督的意旨而成,基督的意旨留在福音中,成为教会的信仰,信仰的解释不能由法律条文去作,而是属于神学。”
法典在宗座宪令中指出:“一九五九年元月二十五日教宗若望二十三世提出修订法典的意向,就是要整顿教会生活”。“法典是教会管理工具”。“法典乃是梵二大公会议训导的补充,尤其针对教会宪章,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更是如此。”
五、法典与国法的关系
法典总则第3条:“本法典绝不全部或局部撤销宗座与他国或政治社团所订立的协约,因此至今仍有效,虽与本法典规定相抵触,亦不受限制。”
法典《教会法律》12条一款规定:“普通法为其所厘定者,无论其在何处,均应遵守。”
六、关于我国自选自圣主教
法典《教会职务之授予》147条规定:“教会职务的授予或由教会有关主管自由授予,或经推荐而予以任用,或由选举或申请后加以批准或接受,或选举无需批准时,由单纯之选举与被选人之接受。”
176条规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依119条一款的规定获得足够票数者,应视为当选,并由团体或社团的主席宣布其为当选。”
179条2项规定:“有关主管如依149条1项之规定,认定当选人为合格,而选举亦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时,不能拒绝批准。”
七、关于民主办教
法典《基督信徒》中204条一项规定:“基督信徒因洗礼加入基督的奥体,成为天主的子民,因此各按自身方式分享基督的司祭、先知和王道的职务,依各自身份奉召执行天主付与教会在世界上应完成的使命。”
208条规定:“所有基督信徒,因皆重生于基督,享有地位及行为的真正平等,众人各按其固有的身份及职务,共同建立基督的奥体。”
228条一项规定:“凡有能力的平信徒,可由牧人任用,担任其能依法尽职之教会职务及工作。”第二项规定“凡具有适当学识,智慧和行为正直的平信徒,能以专家或咨议身份为教会牧者提供帮助,亦可依法律规定参与委员会。”
八、关于教义信仰与教会管理的关系
法典《宗座宪令》第十一页指出:“法典的目的决非替代信友们在教会生活中的信德、恩宠、神恩,更不能替代爱德。反之法典的目的是要在教会团体中建立秩序,使爱德、恩宠与神恩享有首要地位,而同时能在教会的团体生活中,以及所属成员的个人生活中,得以顺利而有秩序地发展。”
法典《宗座宪令》第九页指出:“虽然圣保禄论及逾越奥迹时,告诉我们,成义是由于信德,而非由于遵守法律,但他并未排除十诫的约束力”(参阅罗3:28,加2:16)。
九、关于中国天主教管理和代表会议制度
法典《序文》29页指出:“(八)在教会的治理方面,多少要承认保持地方特性的原则,今日的使徒工作似乎也要求有属人治权的单位,因此重订法律的原则是:一方面根据普通规则,管理天主子民的一部分要以地区来规定;可是需要时也不妨引用其它与地区共存的理由,作为固定信友团体的标准”。
十、关于《天主教要理》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于1992年11月15日在梵蒂冈伯多禄广场向广大群众隆重宣布了一件历史性大事:新的《天主教要理》,一部肯定信仰本质的书籍正式诞生。
教会继1566年特利腾大公会议勘定的《普世要理》已420余年了。1985年世界主教特别会议决定编写新《天主教要理》。教义圣部经七年的努力,完成此项工作。使新《天主教要理》作为普世教会一个传扬信仰的准则。
《天主教要理》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当信的道理”,包括信经十二篇。第二部分是“基督信使的庆典”,包括教会礼仪七件圣事。第三部分是“基督内的生命”,包括对天主十诫的阐释。第四部分是“基督信徒的祈祷”、天主经等,作为对基督信仰生活的指南和准则。
(本文转载自:四川天主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