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教合一及其三种形式
“政教合一”是政权与宗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或社会现象。在上古时代的许多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的教规起着类似法律的作用,该宗教的祭司或僧侣对政治有很大的支配作用,对人民思想控制很严,有些国家首脑同时兼任宗教首领,这种状况在东方奴隶制专制国家特别流行。在中古时代,东西方各国都用有国教之名或无国教之名的实质上的国教作为统治思想,政教合一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当时的国家一般地说都处于政教合一的历史发展阶段。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出政教分离的主张以后,政教合一的现象日益减少,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还提出“神皇一体”、“祭政一致”,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神道教一直作为其国教。当代进界上还有一些国家仍在实行政教合一制度。
这里所说的政教合一,涉及的是狭义的政教关系,即宗教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的结合(西方人所称的Relations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常译作“政教关系”,其实指的是“教会与国家之关系”,即体制化的宗教团体与作为统治机构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政教关系”应指一般的宗教(包括体制化的与非体制化的、正统的与异端的宗教)与一般的政治(包括统治阶级的与被统治阶级的、在朝的与在野的政治)之间的关系。这种结合的紧密程度,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是各不相同的。结合的紧密程度较大者,可称为“神权政治”,即宗教与政治、教会与国家、神权与政权的完全结合;结合的紧密程度较小者,可称为“国教统治”,即被抬高到统治地位的宗教在思想领域内的控制。当然,这两类情形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大多数政教合一制度,总是介乎最严格的神权政治(如伊斯兰革命后的伊朗所实行者)与最松弛的国教统治(如《拉特兰条约》废除前的意大利所实行者)之间,我们可称之为“温和的政教合一”,由于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较能代表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一般状况,我们为了行文方便,也可简称为“政教合一”。于是,按照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紧密程度,我们就得到了政教合一现象的三个类型——“神权政治”、“国教统治”、(温和的)“政教合一”。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三种政教合一的形式,是否存在于中国的历史之中;如果存在,又是什么宗教,以什么方式在这些政教合一形式中发挥作用。
二、中国历史上有“神权政治”吗?
神权政治是神权与政权合为一体, 国家机关与宗教机构紧密结合,借用神或宗教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政治体制。神权政治只构成一定时期一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一个侧面,例如,它可以同君主制结合(如古代东方各国),也可以同共和制结合(如加尔文领导下的日内瓦)。在上古时代,由于宗教意识十分普遍和有力,由于原始公社中宗教与政治浑然一体的影响依然十分强大,各国政治制度都或多或少包含着神权政治的成分。在这种制度下,宗教是维持统治秩序的重要支柱;重大政治事务往往以宗教形式作出决定;政治活动的得失成败往往被归因于神意;最高统治者被视为神的化身或代理人,上层统治集团包含大量的宗教上层人物;宗教上的考虑对政治决策有重大影响。这些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古代的埃及、巴比伦、波斯、犹太、印度和中国。
神权政治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存在于上古时代,或者说从夏商直到西周。
所谓“有夏服天命”(《尚书·召诰》),夏禹“致孝乎鬼神”(《论语·泰伯》),说明夏代已有假借天命鬼神来统治的情形。至于殷商统治者,则不但自称天命而王,而且每事必问卜筮,以宗庙中的大室为治事之所,政令皆假神意而出,神权政治在此时发展到顶峰。周代开始“以德配天”,表明人伦方面的考虑在政治中所起的作用开始加重,但是周王仍以“天子”自居。平王东迁以后,周天子地位下降,极端的“神权政治”也开始随着“礼崩乐坏”而崩坏了。然而,比较温和的“政教合一”制度,在中国并未走下历史舞台,而以一种新的特殊的形式延续了二千年之久。这就是特殊的儒教与特殊的中国专制政治的结合,关于中古时期的这种政教合一形式,我们将在第四节再来详述。这里先说上古时期的神权政治。
上古时期中国的神权政治,有其鲜明的理论表现形态,即把人间的统治秩序和政治制度,一概说成超自然超人间的“天意”或“天命”的结果。最有代表性的表述,是《尚书·虞书》中的这一段话:“无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五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在实践活动中,宗教与军事被并列为“国政”的两大领域,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而祭祀与征伐(祀与戎)以及其他重大事务,又往往先由专人贞卜吉凶,然后才能决定实行。贞卜事项多与政务有关,可见政教结合范围之广。至于政教结合程度之深,于下列记载可见一斑:
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尚书·洪范》)
这就是说,在决策过程中,国君、辅相以及民众的意见,都可以被卜筮之类初级的宗教活动所否决。这还不是地地道道的神权政治吗?
祭祀与占卜对于政治既如此重要,主持其事的“巫”与“史”,即“宗教人士”,也就成了国君的辅相,即“政界要人”。殷商时代的“巫咸”、“巫贤”,就是此类人物。至于各种名目的“史”,负责在国政大计决定之前,贞卜吉凶,并保存贞卜结果。由于熟悉重大往事,国君遇有大事必咨询之。所谓“天道福善而祸淫,祸福之至,必有其几;君子见微知著,明徵其辞;其后或远或近,其应也如响。作史者比事书之而策,侍于其君则诵之,有问焉则以告之。其善而适福,足以劝焉;淫而适祸,足以戒焉,此史之职也”(汪中:《述学·左氏春秋释疑》)。由于史官于国政如此重要,故王国维经考证后断言:“古之官名多从史出。”(《观堂集林·释史》)
汪中曾综述说:“天道鬼神灾祥卜筮梦之备书于策者何也?曰:此史之职也。……楚公子弃疾灭陈,史赵以为岁在析木之津,犹将复由。吴始用师于越,史墨以为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陈敬仲之生,周大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韩起观书于大史,见易象孔成子筮立君以示史朝。”(《述学·左氏春秋释疑》)史官负责解释的天道鬼神灾祥梦等事,竟与灭国、用兵、立君等重大政务有关!这亦表明政教结合之深。司马迁也曾追述说:“自古圣王,将建国受命,何尝不宝卜筮以助善?唐虞以上,不可化己。自三代之兴,各据祯祥……王者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不易之道也。蛮夷氐羌,虽无君臣之序,亦有决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国不同俗,然皆可以战伐攻击,推兵求胜,各信其神,以知来事。”(《史记·龟策列传》)这又表明政教结合之广。
神灵信仰的表现,主要是祭祀活动。在我国上古时代,祭祀乃“国之大事”,往往由国君亲自主持,即孟子所谓“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孟子·万章上》)。倘若废弃祭祀,甚至会授人以讨伐的口实,如葛伯不祀,商汤伐之,殷纣慢于鬼神,百姓怨望,诸侯有畔,都是明显的例子。祭祀的对象首推祖先。祖先崇拜在我国一直延续到近代,在中国传统宗教中占有核心地位,这是我国小农经济和宗法关系长期延续并占据统治地位的一个副产品。上古时代祭祀祖先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国语·鲁语》说:“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民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因此祭祖成了国君的首要职责,祭祖制度也成为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部分和明显标志。《礼记·大传》说: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袷及其高祖。”至于庶人的祭祀,则不过其祖,不许“追远尊先”。到了周代,更定立了维护政治等级的庙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礼记·王制》)宗教制度成了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作为“国之大事”的祭礼,还有别的对象,即各种自然神灵。《尚书·尧典》有“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的记载。《礼记·祭法》说:“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表明了自然神灵的祭祀也是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紧密相关的。而且这类属于自然崇拜的宗教活动,也都由国君亲自主持进行。
除了“祀与戎”,还有一种最重要的“大事”,即生产活动。在渔猎经济时代,田猎是一项大典。进入农耕时代,氏族首领则须领导耕作,但在部族联合和阶级出现之后,对耕作的直接领导渐渐转变为象征性的领导,表现为一种隆重的宗教式的典礼,即所谓天子亲耕仪式,一直延续到封建时代。《国语·周语》描述道:“古者太史顺时訥土,……告稷曰:自今至于初吉,士乃脉发。……王曰: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稷则遍戒百姓,纪农协功;曰:阴阳分布,震雷出滞;土不备垦,辟在司寇。乃命其旅曰:徇!农师一之,农正再之,后稷三之,司零四之,司徒五之,太保六之,太师七之,太史八之,宗伯九之,王则大徇。耨获亦如之。……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若是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由此看来,上古时代之宗教、经济与政治,真可谓三位而一体!
前述祭祖和庙制的宗教上的等级制度,从西周开始又与宗法制度相结合。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则迁”,宗子有主祭特权,不许支子主祭(《礼记·王制》:“支子不祭”),都是这种结合的明证。宗法制的“尊祖”、“敬宗”和“亲亲”、“尊尊”等原则,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构成所谓“礼”的核心内容。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首要特点,就是宗法思想居主导地位。(《孝经·五刑章》:“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法制的主要特点,就是以“礼”为法律的基石和准绳。在汉字中,“法”字本作“?”和“?”。据《尔雅·释诂》解释:“法,常也。”?的本义指常行的范型或标准,即行为规范。据《说文·蝄部》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蝄就是解蝄,亦作獬豸,古人信其“性知有罪”。①《说文》解释说:“解?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所谓不直,即对当时行为规范的违反。这种种情况都表明,上古时代的宗教、伦理与法律制度,也可说是三位而一体。
另外,上古时代根据季节气候皆有“帝”或“神”在主持,违反时令即受惩罪的迷信,而有天子帅公卿大夫迎春于东门,迎夏于南门迎秋于西门,迎冬于北门的仪式(《礼记·月令》),有“度于天地,而顺于时动;和一民神,而仪于物则”(《国语·周语》)的说法:在战争中常以占卜等宗教仪式来动员群众,假借神意来鼓舞士气,从占卜命辞到《易经》,都有不少卜问战事的记载,从夏启伐有扈氏,商汤伐夏桀,到周武伐商纣,都自称是执行神的惩罚。②这些都是神权政治的明显表现,这里就不多说了。
总之,对照本节开头所列的神权政治的各项特点、夏商周时代的中国宗教(包括祖先崇拜和自然崇拜)和统治阶级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都无不具备。这种神权政治既神化了统治阶级及其各项政治活动,神化了当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秩序,当然对于巩固当时的政治、维护统治秩序,统一新兴国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三、中国历史上有“国教统治”吗?
国教是由统治阶级或执政当局定为国家的全民性信仰的宗教,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是维护统治秩序的最重要的精神支柱。在原始社会,氏族或部落宗教曾经是氏族或部落的全民性意识形态。奴隶制的统一国家出现之后,统治阶级往往以某一部落的神为全国共奉之神,或者以征服者的宗教取代被征服者的宗教,或者创立或接受某种新宗教,将其定为全民信奉的官方宗教,以求获得意识形态上的统一。在国教体制下,国教的祭司或僧侣往往享有很高的地位和特权,对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发挥重大的影响,并排斥其他宗教或其他意识形态,造成意识形态单一化的状况。国教在中古时代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逐渐被接受为现代政治和思想原则,意识形态多元化成为大势所趋。虽然某些国家仍然保留国教,但其强制力已大为减弱,对其他的宗教和意识形态已不再完全排斥了。
我们所说的“国教统治”,就是指这种利用某种宗教来统制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为既定社会制度辩护的现象。起这种作用的宗教,有的被宣布为“国教”,有的没有宣布,有的具有“国教”的名称,有的没有这种名称,有的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制度,有的没有这种制度,但它们都赋有同样的职能,实质上都是有形或无形,有名或无名的“国教”。
有人认为我国既无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当然也就没有“国教”可言。然而历史事实证明,我国自古以来的确存在着实质上的国教,或者说,我国古代的某些宗教确曾有着上述国教的特征和职能。
殷商以来的祖先崇拜和上帝崇拜,汉代以后的儒教,实质上就是我国古代的国教。上节所引的不少材料已经证明,殷周两代的祖先崇拜和天帝崇拜制度,都是由统治阶级所规定的宗教制度。这种宗教制度同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在全民当中推行,起着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作用,关于这一点,下边这段记载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国于是乎蒸尝,家于是乎尝祀,百姓夫妇择其令辰,奉其牺牲,敬其粢盛,洁其粪除,慎其采服,禋其酒醴,帅其予姓、从其时享,虔其宗祝,道其顺辞,以昭祀其先祖,肃肃济济,如或临之。于是乎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于是乎弭其百苛,殄其馋慝,合其嘉好,结其亲昵,亿其上下,以申固其姓。上所以教民虔也,下所以昭事上也。天子禘郊之事,必自射其牲,王后必自舂其粢;诸侯宗庙之事,必自射牛、刲羊、击豕,夫人必自舂其盛。(《国语·楚语下》)
好一派为着人间的目的,上下左右虔诚祀奉的宗教场景!这种上自君王,下至百姓的全民宗教活动,一直延续到近代中国,对于“教化”人民虔诚“事上”,维护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有人认为中国人没有宗教气质,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
商族征服并统治其他部族以后,政治上的一元化必然要求意识形态上的一元化,其标志就是信奉“上帝”的国教的出现。“这个上帝不是商族的民族神,但却与商族有特殊关系;上帝的神性作用的范围遍及全国上下臣民,却又是殷商王朝贵族的保护神。”(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第258页,中华书局,1982年)所谓商王的祖先“宾于帝”的说法、多次出现在殷墟卜辞中。至于“皇天眷佑有商,俾嗣王克终厥德,实万世无疆之体”(《书·商书·太甲中》),“非天私我有商,惟天佑于一德”(《书·商书·咸有一德》),“惟天监下义,典厥义”(《书·商书·高宗肜日》),“民有不若德,不听罪,天既孚命,正厥德”(同上)等种种说法,鲜明地表现出这种上帝崇拜维护殷商统治秩序的国教实质。
周灭商以后,上帝的名称多了(有“上帝”、“天”、“皇天”、“上天”、“天”、“昊天”、“苍天”、“天帝”等等),政治职能也扩大了。先王不只是“宾于帝”,而且本身就是“天子”(《诗·时迈》:“时迈其邦,昊天其子之,实右序有周。”),社会规范和制度也来自“天意”(《礼记·丧服四制》:“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人民既然必须“奉若天道”、“恪谨天命”,当然不能违反或抗拒了。周的统治者还“以德配天”,使“天”赋有了更多的人格神的属性,以便更好地发挥天帝崇拜“教化”下民的国教作用。下面这段话典型地说明了周代的天帝崇拜把统治秩序神圣化的作用:“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有罪无罪,予曷敢有越厥志?”(《周书·泰誓上》)
至于殷周以来祝、巫、儒、史之类“国教专职人员”身居高位,对国家社会政治和精神生活的重要影响,上节已说得不少,这里不再重复了。
春秋战国以后,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然而祭祖和祭天、作为实质上的国教,并未废弃。郊祭、庙祭和封禅之类祭仪仍然进行。秦襄公曾作西臝,秦文公曾作讃臝,秦皇汉武都曾亲行封禅,汉高祖曾立北臝,孝文帝郊雍,武帝幸雍、幸甘泉、郊祭太一,都是证明。不过诸侯祭天,是周天子地位下降在宗教上的反映,五帝出现,是阴阳五行观渗入上帝信仰的表现而已。这一时期的儒家思想家荀况说:“日月蚀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荀子·天论》)。又说:对于卜筮和祭祀,“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同上),“其在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荀子·礼论》)。一语道破了殷周以来统治阶级利用宗教的实质。而国教不过就是统治阶级赋予了政治性质以便为自己服务的宗教。
儒家学派创立之初,只是诸子百家之一,并非宗教。但它在宗教方面并不否认天命,在政治伦理方面鼓吹孝弟仁义,维护周礼和宗法制(我们知道宗法制是与祖先崇拜这种宗教形式密切相关的),并把两方面结合起来,主张由矢志“克己复礼”而又“知天命”的“君子”来治理天下。这种宗教方面的态度为它以后的宗教化提供了内在根据,而其政治主张又为它以后的国教化准备了条件。孔子本人对于天命鬼神的态度是矛盾的。他既说过“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论语·尧曰》)之类的话,同时又“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提倡“敬鬼神而远之”(《论语·雍也》)。总的来说,他不探究形而上的天命鬼神在本体论上的有无,但他从不否认其存在的可能性,而且他明确地维护作为古代礼乐制度的祭祀之礼。③因此,从右的方面继承他的孟轲和董仲舒等人,分别发展了天命信仰和天人合一之说,借他的名义为统治阶级立言的《礼记》更说:“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是故夫记,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礼记·礼运》)。又说:“凡治人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通过祭祀,可以使人“上则顺于鬼神,外则顺于君长,内则以孝于亲”(《礼记·祭统》)。所以,“禘尝之义大矣,治国之本也”(同上)。这就使古代宗教与儒家学说结合起来,直接为统治阶级的政治服务了。在这里,传统宗教、儒学和政治“三合一”的新国教的胚芽,已经清晰可见了。即令是从左的方面继承孔子的荀况也说:“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礼论》)。总而言之,后世的儒学既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宗教的祭天祭祖内容,又阐扬了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礼制,再加上一套作为自身特征的仁义孝悌伦理说教,所以特别适合于上借神权,下靠父权,骨子里集权专制,外表上仁义道德的统治者的需要。它在汉武帝以后演变为专制国家的实质上的国教,实在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汉代统治者笃信天命鬼神祸福,自武帝以降,改元多达七十五次,便是一大表现。在经过汉初一段时期的选择之后,统治阶级终于看中融合阴阳五行说和传统宗教(敬天祭祖)而宗教化了的儒学,罢黜百家,定于一尊,确立了它统治中国思想达二千年之久的国教地位。从此太学设立五经博士,教育专以儒经为内容,“幼童而守一艺,白首而后能言,安其所习,毁所不见,终以自蔽”(《汉书·艺文志》),“良家子弟之于六艺‘尔雅’,犹之乎西洋经院学者之于古希腊拉丁教条”④,“金马门、石渠阁、白虎观、鸿都门,‘服方领、习矩步者,委蛇乎其中’,这是活埋人性的中古道院的尊严所在”(同上)。除了控制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之外,当时儒教的国教化还表现在:第一,施政往往以“经义断事”,前述改元大事即是一例。甚至司法工作也有“引经断狱”的现象。第二,选用官吏,也以儒经为标准,以便于“祖传秘记,为汉家用”,以至于“大师众至千余人,皆禄利之路然也”。第三,天子亲与教义的制定。如宣帝甘露三年诏诸儒会石渠阁讲五经同异,帝亲称制临决;章帝建初四年会诸儒于白虎观,讲五经同异,帝又称制临决,结果产生宗教法典《白虎通义》;灵帝时定正“五经”文字,刻石于太学门外,以取正而不杂异。无独有偶,在当时的世界上与汉帝国双峰并峙的罗马帝国,为基督教成为国教打开大门的君士坦丁大帝,召集了历史上第一次主教大会——尼西亚公会议,亲临致词,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力统一教义,制定了著名的“尼西亚信经”,以后又以皇帝名义颁发《新约圣经》定本,命细工巧匠制备五十部分发各地教会,以止息一直存在的争论!这两大帝国的统治阶级都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准备过程,在大致相同的时代,确立了各自国家中思想领域内的国教统治。⑤
自此,儒教经典一直成为统治阶级的最高教条。从两汉时期的经学和谶纬之学,到魏晋时期以老庄解释儒经的玄学,从唐代排佛的“道统”说,到宋明兼融佛道的理学和心学,儒学的宗教特征在每一个阶段都有所发展,其理论也益发系统而完整,孔子更被推崇为圣人和教主。甚至连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影响而掀起变法运动的康有为,也认为“孔子创教”而且仍要从该教的经典中去寻找维新的理论根据。
对照前述每一项国教的特征和职能,儒教都是当国教之称而无愧的。它是由执政当局扶持而占据统治地位的;它控制了整个中国社会的思想,上自君王,下至村夫,都深受其纲常名教精神的濡染,“天地君亲师”牌位深入于穷乡僻壤,仁义忠孝主题渗透于小说民谣;它的官方地位由于科举制度(从唐以《五经正义》,为取士标准,到元以宋儒经注为取士标准,直到明清的八股文以《四书》、《五经》出题,以宋儒经注为据)而进一步加强,并成为教育事业的主导思想;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它通过“礼”的说教,起着“法”的镇压所望尘莫及的作用,因为这个“礼”是“从教化中养成的个人敬畏之感,使人服膺”(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第51~57页,1948年版);它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和灵魂,加强了中国人的民族认同感,同时又在不同的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排斥各种外来的宗教和意识形态(佛教不得不被它改造,甚至甚督教传教士也不得不迁就它)(由此而有所谓“中国礼仪之争”),维持了思想领域内的统一和专制;从董仲舒提出只有儒生才能做官,以至于“鸿都门学之士,至有封侯赐爵者”(《文献通考》,转引自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到隋文帝创设科举,以后有功名的儒生不但享有特权如秀才以上免役,生员无力纳赋,可以奏销豁免,举人以上犯奸不治罪,只“削职为民”。西方基督教教士在中世纪亦有特权。而且对于国家的社会政治和精神生活发挥着重大的影响,简直可以说,构成古代中国统治阶级主体的,从经济上看是地主,从意识形态上看是儒生!
国教在世界历史上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且在历史时代上越往上溯就越普遍。以同一时期来看,在比较闭塞和保守的社会中,国教比较常见。当然,一种宗教的产生和流行,绝非统治者的一纸敕令所能造成,但是统治者的政治措施,却可以决定它能否成为国教,这就要看统治者是否认为它有利于自己的统治了。世界上几乎所有重要的宗教(世界三大宗教以及印度教、犹太教、神道教等)都有过成为国教的经历,儒教也不例外,因为它在封建时代既适合于小农生产的经济基础,又适合于宗法制的社会环境,因而是有利于中国封建统治秩序的巩固的。
四、中国历史上有“政教合一”吗?
关于“政教合一”以及介乎“神权政治”与“国教统治”之间的温和的“政教合一”的界说及特征,我们在第一节已经说过了,这里不再重复。但这里所说的“政教合一”,所指的是第一节所称的政教合一的“三种形式”之一的“温和的政教合一形式”,这是应该记住的。如果说前节所说的“国教统治”主要表现宗教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职能,那么本节要谈的“政教合一”则主要表现宗教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职能。在中古时期,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封建统治者都常常宣扬君权神授,以神权巩固政权,政教合一是普遍的现象。所有的区别仅仅在于合一的程度和方式不同,而这种不同乃是各国的社会政治状况的不同以及宗教和意识形态状况的不同造成的。
第二节已经提到,夏商周三代的神权政治崩溃以后,比较温和的政教合一制度,在中国并未走下历史舞台,而以一种新的特殊的形式延续了二千年之久。这就是特殊的儒教与特殊的中国专制政治的结合。
中国封建国家的政治特征是君主专制,经济特征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特征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宗法制,而儒教的重农观念⑥和纲常伦理⑦,恰恰与这三大特征相适应。所以它与封建国家的结合,在逻辑上是必然的,在历史上是有基础的。
政教合一现象的考察,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全面进行:政治指导思想,统治集团构成,教育制度,法律制度,基层统治。虽然儒教没有基督教那样的教会组织(其实其他宗教也都没有基督教那样的教会组织,但不能说它们就不是宗教),中国的封建国家与欧洲的封建国家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儒教与中国封建国家的结合即中国式的政教合一,在上述五个方面都有独特然而是鲜明的表现。在政治指导思想方面,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以儒教为正统思想,从帝王到大小臣僚无不自幼诵读儒经,熟习纲常名教,以为治国之本。因为儒教神化封建政治,有利于他们的统治。董仲舒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春秋繁露·尧舜汤武》),“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朱熹说:“法者,天下之理”(《朱子大全·学校贡举私议》),“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朱文公全集·读大记》)。他们把封建政权、封建法律和封建的政治伦理规范都说成是“天意”或“天理”的结果,类似的君权神授的说法在儒教理论中是不胜枚举的。所以儒教倡言的“礼”,在统治者心目中,不只有道德的意味,而且有宗教的色彩,又不只有宗教的效能,而且有政治的功用。所谓“礼行于五祀而正法则焉。故自郊社祖庙山川五祀,义之修而礼之藏也”(《礼记·礼运》)。这个“礼”,不单是“礼教”,而且是“礼治”,是政教合一的“礼”。礼治是中国封建社会在政治上的一大独创,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曾经为之倾倒。殊不知它不过是与欧洲形式不同的另一种政教合一,所以欧洲各国自称“基督教国家”以别于“异教国家”,而中国自称“礼义之邦”以别于“化外之邦”。
在统治集团构成方面,前节已经提到,从意识形态角度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由儒生构成。早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对策,把仕途与学儒结合起来之后,这种结构体制就大致定下来了。汉代的儒教以经学形式出现,政府从在太学学经的儒生中选拔官吏自不必说,更由于经学以师法家法相传,这种“思想界的基尔特制”(参见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秦汉社会的研究》)由“累世经学”而“累世公卿”,由“士人”而“士族”,从朋比标榜,乡党品题,发展出汉魏的豪强高门,又发展为两晋的门阀世族,形成了隋唐之前统治阶级的主要部分。隋唐时期实行科举取士制度以后,中小地主的入仕使统治集团在经济等级上多样化了,但在意识形态上却更加单一化了。统治集团构成方面的政教合一更加紧密而稳定,而且制度化了。中国封建官场的这种特点,正好用得上这么两句话,叫做“谈笑皆鸿儒,往来无白丁”。
宗教与教育结合,是历史上政教合一现象的一大表现。在中国封建时代,这种结合的密切和稳定也是举世罕见的。这主要得力于科举制度。秦汉以前,私学繁荣,百家争鸣,政治上的多元与思想上的多元相得益彰。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对策,“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正是要用思想上的统一来巩固政治的统一。从此不论太学、郡国学、校、庠、序等等大小官学,还是广布民间的所谓私学,都以儒经为主要教学内容。所谓今文古文之争,也同统治阶级内部在朝与在野两大集团的争夺密切相连,从王莽到王安石利用古文经,从刘秀到康有为利用今文经,都说明那儒经好一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过一段士族豪门垄断文化的时期之后建立起来的科举制度,更把儒教对教育的控制推向登峰造极的地步。由于科举是入仕的必经之途,因而科举的科目就成了封建教育这辆马车的驭者,使之永不离经叛道,而成为封建统治者得心应手的绝妙工具。唐太宗曾眼看着大批入选的儒生而喜不能禁,脱口而出:“天下英雄尽入我彀中矣!”这些“英雄”即封建国家的“栋梁”,正是万千莘莘学子的引路人。所以,此后一千多年中,官学也好,私学也好,多半是学经入仕的预备场所,“四书五经”的一统天下。
在法律方面,中国封建时代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礼治”⑧原则。从董仲舒根据“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春秋繁露·阴阳位》)而提出“德主刑辅”,到最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唐律》的“一准乎礼”(《唐律疏仪·序》)、“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仪·名例疏》),莫不如此。直到封建法统即将告绝之际,宣统皇帝还下谕声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新刑律修正案汇录》)。正因为如此,历代封建法律都只以“治民”、“治吏”为目的,从来没有治君之法,法自君出,狱由君断,皇帝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汉武帝定儒教于一尊之后,儒教不但成为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而且还渗透到法律运用和司法过程之中。隋唐之前,“引经决狱”、引经注律之风一度盛行,随着儒教经义的法典化,经学家也有兼而为律学家者,如马融,郑玄、杜预皆是。汉儒宣扬的阴阳五行四时之说,竟使“秋冬行刑”制度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儒教的宗法精神浸透了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国封建社会的习惯法,形形色色的家法族规在社会上十分流行,尤以宋朝以后为甚。这些家法族规不仅对于家族成员具有巨大的约束力,而且得到国家承认,成为国法的重要补充。清末推行新政时,学贯中西的法学家沈家本主持修订新法新律,准备采用以个人为本位的现代原则取代以家族为本位的封建纲常,在张之洞等人指其“败坏礼教”、“违背君臣父子夫妇之伦”和“男女之别、尊卑长幼之序”的攻击下,仍然不得不凭靠“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的儒教理论进行反抗,最后并以退让告终。总而言之,宗法观念、君臣等级和重德轻刑的儒教精神,指导封建立法达二千年之久,构成了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这些特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却不利于商品经济和与之适应的“私法”的发展,特别在封建社会后期,更严重地阻碍了以商品经济发展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
封建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君主专制的世界大国。庞大的中国社会不是靠生产的高度分工和社会化联合起来的,那么,小农经济的分散的基层,与封建政治的集权的顶层,乡村与朝廷,是靠什么联结起来的呢?曰:士大夫与绅士。士大夫即在朝作官的士,绅士即在野乡居的士,士就是读书人,也就是儒生。作为士大夫的儒生,执行着国家机构的正式管理职能,作为绅士的儒生,执行着社会基层的非正式管理职能。没有后者在“天高皇帝远”、官吏和政令难于深入的穷乡僻壤,作为官僚机构的延伸和补充,用统一的礼教去提供并实施一定的社会规范,则人口如此众多、幅员如此辽阔的封建中国能维持如此长久的统一和稳定,那是无法想像的。一般说来,这些绅士虽非“鸿儒”、亦非“白丁”,他们往往有过科举功名或者宦游生涯,休闲或退任而乡居在家,身兼地主或者与地主关系密切,于是凭借政治、经济或文化的优势,在宗族和乡里享有一定的特权和威望,俨然“以师为吏”。举凡乡里的道德“教化”,宗祠祭祀,排难解纷,民事仲裁,都少不了他们。他们还充当征收赋税的媒介人、学校、道路、水利等公用设施的筹办人或主持人,地方志的编修者,甚至乡练民团的组织者或统率者。康熙皇帝曾颁发圣谕十六条,悬于直省学宫:“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息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防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引自《圣谕广训》)这真是儒生充当编外基层官吏,儒教为封建政治服务、二者完美结合的全面写照!
如果我们把儒教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把中国封建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和阿拉伯哈里发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就会发现,虽然这些不同的宗教,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特征,它们的政教合一情况也有许多不同;但在上述五个方面,儒教的政教合一情况,同基督教,尤其是伊斯兰教的政教合一情况,在基本点上都是非常相似的。限于篇幅,这里不多说了。
五、几点佐证
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同中国历史上的政教合一问题有关,所以这里不能不提及。但这两方面的问题涉及面太广,理应专文论述,这里只能简略地说几句,同时作为中国历史上政教合一现象的佐证。
第一方面的问题,是中国历史上儒释道三教的政治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第二方面的问题,是中国历史上宗教与被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在野集团的政治活动的关系。
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为自己的政治服务,一是利用其出世因素,因为所谓出世可以转移人们对此世的注意,从而有利于巩固现存的社会秩序,于是出世本身就成了一种入世,成了“用退出政治来参加政治”(任继愈:《汉唐佛教思想论集》,第33页,1993年)二是利用其入世因素,因为任何宗教都有入世的因素,不过程度不同而已,这种因素可以表现为某种社会政治主张。由于同一种宗教的思想观念、情感体验、行为修持,尤其是社会政治主张,均因民族、阶级、阶层、职业集团以至个人的不同而不同,专制统治者对它的利用,仅以其在政治上有利于己,表现出顺从趋势为条件,倘有异己的倾向,则予以打击或排斥,即令对国教也不例外。
总的来看,封建中国的“国教”无疑是儒教,但是统治阶级的当权派为了自己的利益,或出于自身的偏好,或由于一时的政治需要,也有贬抑其至上地位,或者打击其异己派别等情事发生。前者如梁武帝之崇佛,隋文帝之贬儒,儒教的国教地位曾一度岌岌可危。后者如东汉党锢之祸,北宋新旧党之争,南宋义理派时势派之争,明代东林党案,清代禁立盟社和文字之狱,代表正统儒教思想的儒生或士大夫,都曾遭到排斥镇压。这些历史事件都有各自的社会政治原因,但它们也说明,即使对国教,专制统治者也要令其完全屈从于己,以为驯服工具,倘有利用经义教理同自己作对者,定要排斥打击,置“仁政”、“礼治”的祖传圣教于不顾!
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佛道两教在中国没有儒教似的国教地位,统治阶级对之又拉又打的现象更为显著。佛教东来之初,统治阶级以为它能“助王政之禁律,益仁智之善性”《魏书·释老志》。,所以“莫不崇尚,亦我国家常所尊事也”(《魏书·释老志》)。佛教依附神仙方术而扎根,迎合魏晋玄学而发展,到南北朝时几有取代儒教而成为国教之势,隋唐时期更是盛极一时。这种发展,正是佛教方面的依附迎合与统治阶级的拉拢扶植相结合的结果。晋僧道安曾说:“不依国主,则法事难行。”(《高僧传》卷五,《道安传》)这句话已为随后的历史事实所证实。
由于“中国的佛教的势力远不能与欧洲中古时期基督教的权力相比”(任继愈:《汉唐佛教思想论集》,第29页),“佛教在中国不是唯一的宗教。因此,它的影响也有一定的限度”(同上)。综观中国封建社会,势力类似欧洲的基督教而占有统治地位的宗教,还是儒教。即令那位以多次“舍身事佛”闻名的梁武帝,一边舍身事佛,一边还为孔子立庙,置五经博士,下诏宣称:“建国君民,立教为首,砥身厉行,由乎经术。”所谓教者,儒教也,经者,儒经也。梁武帝之立佛教为“国教”,是“使儒家的社会伦理观点与佛教的迷信思想密切结合”(同上书,第26页),这位中国最典型的佛徒君主,也“不能用佛教来排斥儒学在政治上的地位”(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2编,第439页)。在中国的思想环境和政治环境下,佛教受到限制(计有分官设职,防止伪滥,限制立寺度僧,规定试经度牒制,沙汰僧尼等措施)甚至遭受打击是在所难免的。所谓三武一宗之灭佛,当然首先与佛教的经济,社会势力膨胀有关,但也同三教之彼此斗争有关。北魏太武帝和唐武宗灭佛,既有道士从中撺掇,又有禁斥“非圣之言”与“外方之教”之意。北周武帝灭佛,诏“禁诸淫祀,礼典所不载者”,后周世宗灭佛,诏禁“亲无侍养者”出家,二帝灭佛,乃为维护儒教,弘扬礼乐、维护纲常。至于历代士大夫之反佛议论,更多于同一目的。正如汤用彤先生所说:“及至李唐奠定宇内,帝王名臣以治世为务,轻出世之法。而其取士,五经礼法为必修,……科举之制,遂养成天下重孔教文学,轻释氏名理之风,学者遂至不读非圣之文。”(汤用彤:《隋唐佛教史稿》,第39页,中华书局,1982年)
道教在中国历史上亦有类似遭遇。原始道教曾为农民起义的动员和组织形式,故遭受封建统治者压制。东晋以后与纲常名教相结合而产生的贵族道教,则受到统治者的扶持拉拢。但综观中国历史,除了在北魏太武帝、唐武宗、宋徽宗、明世宗等几个皇帝统治下,一般而言,道教都未能上升到统治性意识形态的地位。道教与佛教互争,各有胜负,但二者均常同受儒教排挤而受挫。按范文澜先生的说法,儒释道三家的关系,大体上,儒对于佛,排斥多于调和,佛对于儒,调和多于排斥。佛与道互相排斥,儒对道不排斥也不调和,道对儒有调和无排斥。这话不用于思想理论方面而用于政治关系方面,颇有道理。这种关系也是儒教在中国历史上享有实际上的“国教”地位的有力佐证。
前曾提及,广义的政教关系,还应包含非体制化的、异端的宗教与被统治阶级的、在野的政治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非国教的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以及宗教与某些历史发展关头的政治变革运动的关系。这些方面的关系也非常复杂,我们在此且把它归纳为三种具体表现形式,即人民起义的宗教外衣,异端运动的社会实质,与宗教改革的政治内容三种类型。在中国历史上,这三种类型都有其特殊的表现,它们从另一个侧面佐证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教合一现象。恩格斯说过:在封建时代,“一切革命的社会政治理论大体上必然同时就是神学异端。为要触犯当时的社会制度,就必须从制度身上剥去那一层神圣外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1页)中国封建时代也不例外,由于社会政治制度中一直包含政教合一的成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儒教与封建政治的合一),这种制度的身上一直披着那层“神圣外衣”。所以反对这种制度的人民起义,在用“批判的武器”为“武器的批判”开路之时,在“剥去那一层神圣外衣”的时候,也往往戴上一副神圣的手套,用种种宗教或迷信的方式作为宣传和动员组织的手段,这是从陈胜起义、黄巾起义、孙恩起义、法庆起义、母乙起义、方腊起义、钟相起义、王念经起义、红巾起义到太平天国起义的历史,都一再证明了的。
以上提到的农民起义,基本上都是利用非国教的宗教为自己服务的,这当然具有同统治阶级利用国教相对抗的性质(例如洪秀全的这种对抗就是十分自觉的)。中国历史上还有不少农民起义,利用了儒教理论中“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贵君轻”等说法,打起“除暴安良”、“替天行道”的旗号以为号召,这些起义被正统儒生和封建统治者诬为“离经叛道”、“犯上作乱”,起义者的主张被视为异端邪说。这种现象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教合一的一个证明。正是由于一种宗教的正统理论受到统治者支持,正统教派或教内权威在该教流行的国家内与世俗当局关系密切,并借助政权力量压制非正统的思想或教派,所以一种宗教的异端才会与被统治阶级联系在一起,才会成为带有浓厚社会政治性质的、被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在野派(或反对派)的运动。嵇阮之流菲薄周孔,被斥为“非圣无法”,反映出寒门庶族地主与门阀士族地主之间的社会矛盾,以及曹氏与司马氏之间的政治斗争;康梁之辈维新变法,被指为“灭圣经”、“乱成宪”、“堕纲常”、“无君上”,反映了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之间的社会矛盾,以及改良派与顽固派之间的政治斗争。而中国历史上形形色色的民间宗教和秘密宗教,往往是儒释道三教异端的大杂烩,也往往成为农民起义的组织形式。总之,既然政教合一使得正统宗教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结下了不解之缘,那么,受正统宗教压制的异端与受统治阶级压制的被统治阶级的政治,必然也会产生或多或少,或隐或显的联系。这正是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双重控制的必然产物。
一般的政教关系不能不涉及宗教改革所具有的社会政治内容。提起这个问题,人们经常想到的是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不少人宁可大谈公元前15世纪末到14世纪初的埃及法老阿蒙霍特普四世的宗教改革,或者藏族僧人宗喀巴的宗教改革,就是不谈中国汉族历史上的宗教改革,似乎这种事情与中国无缘一般。
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意识形态要适应社会状况,宗教不例外,中国汉族的宗教当然也不例外。当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与社会上层建筑的矛盾时,上层建筑包括宗教就必然发生变革;在宗教与政治紧密结合的情况即政教合一的历史条件下,宗教的变革必然带有政治内容或具有社会政治的作用。如前所述,中国既有自己的传统宗教,就必然有宗教的变革(不论当时有没有“宗教改革”的名称⑨),既有政教合一的现象,其宗教变革就必然其有社会政治的内容。
殷商时代产生了“帝”的观念,它统御原来各部族的种种自然神和社会神,超越了民族界限而又与殷人有特殊关系,这既反映出殷族与被征服各族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新关系,又是原先各族分散的神灵崇拜不适应新的统一王国需要的结果。周灭商以后,不但上帝的称号增加了许多,而且出现了系统的天命观,上帝的神性大为扩展,上帝在道德和政治上的权能也加强了。商王与上帝并无血缘关系,只在死后才“宾于帝”之左右,而周王则被说成“天子”,所谓“有王虽小,元子哉”(《书·召诰》),“昊天其子之”(《诗·时迈》)。周公“以德配天”,把天帝的神性与社会道德和政治制度(周礼)更密切地结合起来。周朝统治者又制定了一整套宗教祭祀方面的“庙制”。这些做法,旨在使当时的宗教在维护王朝纲纪,驯服天下万民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总之,殷代夏和周灭商之后的宗教变革,正是政治上的“汤武革命”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假如我们承认,汉武帝摒弃汉初占统治地位的黄老之学,罢黜百家,独尊含有大量神学和迷信、天命色彩浓厚的“儒术”⑩,设立官方的五经博士,实行思想统治,确实算得上意识形态领域(宗教在这个领域内占统治地位)的一项重大变革的话,那么,这至少可以算是类似宗教改革的一种措施。这种改革措施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黄老无为之说不利于积极的统治,学派纷争有碍于控制人民的思想),明显的政治作用(调整统治阶级的思想,巩固君臣上下尊卑的秩序,为统治集团培养思想统一的“人才”,使封建统治带上神圣的光圈),以及深远的历史影响(有利于国家的巩固和统一,不利于学术思想的发展,等等),这也是毫无疑义的。类似地,王莽把古文经学扶上官方地位,刘秀取消古文经博士,复立今文经博士,隋朝创兴科举制度,唐朝颁布《五经正义》用于科举取士,对这些重大的措施也可以从宗教改革角度作出分析。除此之外,寇谦之在朝廷支持下“清整道教,除去三张伪法”,佛教禅宗“呵佛骂祖”,主张“即心是佛”,元代蒙古皇室大力推崇喇嘛教,这些事件不无具有宗教改革的性质,并且具有各自不同的或深或浅的社会根源,或大或小的政治作用,或好或坏的历史影响,于此不再赘述。
总而言之,不论是根据理论进行分析,还是根据事实进行归纳,不论是从正面,即从政教合一的三种形式来观察,还是从侧面,即从儒释道三教的政治关系来观察,甚至从反面,即从宗教与被统治阶级政治的关系来观察,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历史上,政教合一的确是存在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这种政教合一,就是儒教与封建专制政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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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解?(即解蝄)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论衡·是应篇》)
② 所谓“恭行天之罪”(《尚书·甘誓》),“致天之罪”(《尚书·汤誓》),“共行天罚”(《史记·周本记》)。
③ “孟懿子问孝,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
④ 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第104页。侯外庐在该书中,多次将武帝开始确立的正统思想称为“国教”。
⑤ 有趣的是,中国和西方的宗教在此时也都经历了一次巨大的革命:吸收了希腊哲学的基督教比之罗马多神崇拜和东方神秘宗教,吸收了先秦哲学的儒教比之以前的祖先崇拜和自然崇拜,显然是一种宗教革命。
⑥ 所谓“士农”高于“工商”。顺便说一句,这种社会职业上的等级观念,与印度教的“卡斯提”观念不无相似之处,不过它不如“卡斯提”观念那么严格和强调世袭罢了。
⑦ 《白虎通·三纲六纪篇》:“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又曰:敬诸父兄,六纪道行,诸舅有义,族人有序,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
⑧“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秦朝为时不长,后代的封建统治者则标榜“教化为本”、“以师为吏”。
⑨ 其实阿蒙霍特普四世的改革和宗喀巴的活动,当时也没有什么“宗教改革”的名称。即令是典型的“宗教改革”——16世纪欧洲的改革运动,欧洲人自己也只称为“改革”(Reformation),而不称作“宗教改革”(Religious reformation)。据此,中国历史上几次大的宗教变革或意识形态(其核心是宗教)变革,何不能称为“宗教改革”呢?
⑩ 实际上汉武帝是一个宗教和迷信思想浓厚的统治者,他一生中进行了大量的宗教和迷信活动。扶持与阴阳五行、天命神学相结合的“儒术”上台,可说是这类活动的高峰。
(本文转载自:《文史精华》第2期(儒教问题专集)(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