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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财产权的法律现状分析——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佛教寺院为例
发布时间: 2014/2/2日    【字体:
作者:黎静 马碧雯 欧阳伏
内容提示:对宗教财产权问题进行研究是为了更好的了解宗教财产权的保护现状,保护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宗教财产的有效运用。本文从一般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以及藏传佛教寺院有关宗教财产的规定对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现状予以论述。
关键词:  宗教 财产权 宗教特别法  
 
 
       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有关宗教财产的习惯法规定
 
      藏族地区在 1959 年实行民主改革之前,仍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其基本经济制度是三大领主所有制。亦即全藏区的主要财产(绝大部分不动产和部分动产)掌握在官府、贵族和寺院三大领主手中。[1]
 
      第一,扎仓为中心的三级管理制度。藏传佛教寺院财产的管理制度以黄教(格鲁派)为典型,实行以扎仓为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具体来说就是由寺院的中间组织机构——措钦、扎仓、康参组成三级管理机构。因为阿坝安多藏区实行的是土司制,所以寺院都有自已的寺主(土司)。寺主是寺院名义上的最高长官,但不过问寺内具体事务。寺院财产实际管理的最高一级为措钦(本意指全寺的政殿),由数个堪布、堪苏(卸职堪布)组成,并由其中年资最高者充任堪布赤巴,管理整个寺院日常事务。下设吉索 2 至 4人,管理属于措钦所有的财产、百姓、经商、房产租赁、等财务事宜。措钦由寺内主要扎仓的堪布推荐,噶厦(原藏族地区地方政府的称谓)选定委任。第二级机构扎仓,是三大寺组织的中级组织,设堪布 1 人,主管扎仓的一切事物,下设拉章强佐 1 人,强佐若干人,管理本扎仓行政、财产、属民和对外关系,由堪布委任。
 
      康参是三大寺的基层组织,管理一般事务,由一名资历最高的僧人充任“吉根”。吉根下设欧捏 4 人。管理康参部分财产,包括放息、分配财产等。康参对受封的土地和牧场有完全的自主权。[2]
 
      第二,藏传佛教寺院传统的财产继承制度。藏传佛教寺院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还存在一些不同的习惯法。“每个寺院都代表一个自我封闭的经济团体(寺庙公家)通过继承而获得的或始终都由它掌握的所有财产都完全属于居住于其中的僧众。对于公共财产的布施情况也如此,但那些完成特殊仪轨活动而特别送给僧侣们的布施除外。”[3]的财产所有权包括集体共有和个人私有两部分。属于住寺僧众共有的财产包括经堂、经书、法器和其他公共设施等。少数上层僧人的住房属于私人财产,可以自行处置。出生于农牧主家庭的僧人在寺院内会有一座属于家庭的住宅供他使用,同时他的家庭还会为他准备一块土地,已保证他有独立的生活来源。这种农牧主家庭一般会有一个人出家到寺院做僧人,此僧人无权在遗嘱中规定其家庭成员为他的遗产继承人,但可以把私人财产遗赠给自己的弟子。活佛的私人财产和他所在寺院的财产则由下一世活佛的化身来继承。
 
      第三,藏传佛教传统模式中寺院财产的来源。1959 年民主改革之前,寺院除了通过开展宗教活动获取收益外,寺院财产的来源还有地租、畜租、经商、放贷几类。
 
      其中地租和畜租是当时寺院的主要收入。地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每个农奴家庭要为寺院至少出一个劳动力终年进行劳动,还要支付大量的财物供寺院需要劳动力时作为雇佣其他差役和牲畜的花费;另一种方式是寺院先将土地租给当地的贵族或富裕僧人,再由他们转租给农奴,年底或者定期向寺院上交一定数额的财产或同寺院平分当年的收成。畜租主要出现在牧区,有三种形式:一是定额畜租,即寺院界定标准一个租赁的标准,比如一头犏牛每年需要上交30-50斤酥油,牦牛要上交10斤酥油;二是“不生不死”制,所谓“不生”就是指孳息归牧民所有,“不死”即世代不变,“不生不死”就是寺院把牲畜交由牧民饲养,所产生的孳息归牧民,牧民年年定额上交给寺院酥油等财物;三是“有生有死”制,就是寺院把牲畜交给牧民放养,寺院承担牲畜的生死和孳息,但牲畜在牧民放养期间死亡的,牧民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牧民需向寺院进行赔偿。
 
      藏传佛教寺院的放贷有利重、量大、面广的特点。农奴所负担的高利贷债务中有大约五分之四是欠寺院的。农牧民除了借贷前要向寺院送礼外,有的要交出与所借价值相当的抵押品;有的则采取先扣利息的办法;还有的采取几家联保,一旦有一家人破产或逃亡,债务就全部加在联保人身上。甚至还有“神权债”又称“向神认债”,据说可以消灾抵难;“万年债”即不还本但年年还息;“空头债”即未借债但要年年向寺院认息等等。
 
      除了上述收益,寺院还有一定数目的商业资本,即有专门经商的僧人往来于藏族地区与印度、尼泊尔等地,进行商业活动。一般经营诸如贩进羊毛、皮张、药材和其他农牧产品,贩出茶叶、布匹、糖及日用品。常见的经营方式是“夏买冬卖”,由于农牧民手中缺乏流通货币,夏季他们向寺院赊贷急需的青稞、小麦和其他产品,到了秋冬季节收获了毛皮、酥油等山货以后首先以实物向寺院付清赊账。
 
      由此可以看出寺院内部的财产管理的基本权力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的。在寺院财产的所有和处分上,寺主和堪布起着主导的作用。从财产的来源上看,藏传佛教寺院的财产具有以租赁、贷款等债权为主的特点。从习惯上看,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在名义上,全藏区的宗教财产都属于原西藏政教合一制的政府所有,而实际上,这些宗教财产分别属于各地各教派的宗教头人。也就是说,一部分土地掌握在宗教头人手中,由其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包括用于全体僧人的日常生活;另一部分财产掌握在寺院管理组织手中,这部分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寺主私有还是寺院集体所有并不明确,但由寺院的管理机构统一掌管,经营、收益,并将收入之主要部分用于僧侣生活、寺舍维修、传教、教育和佛事活动、慈善事业等方面。[5] 这种财产权模式具有寺院集体所有和僧人个人私有并存的特点。
 
      二、一般法中有关宗教财产权的规定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 77 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宗教团体”。这是宗教财产权在民法上第一次得到确认和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宗教财产权在《民法通则》得到规定,但是宗教财产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宗教财产的管理使用,以及有哪些优惠与限制等内容均无规定,仍需借助政策和其他立法予以明确。[6]
 
      除了上述民法上对宗教财产归属问题有较为集中的规定外,在诸如《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宗教财产的分散规定。《文物保护法》直接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宗教财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同时允许集体和私人拥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这些属于文物的宗教财产的义务,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5 条规定,宗教寺庙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6 条规定,宗教寺庙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 条规定,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宗教特别法中有关宗教财产权的规定
 
      宗教特别法中对有关宗教财产权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 30 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 33 条规定:“因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 35 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第 37 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此外自治州宗教局还制定了《寺管会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僧人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对寺院财产的来源、管理、所有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寺院财产的管理制度。1963 年在班禅大师主持下,佛协西藏分会第三届代表会议协商制订、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这是一份影响深远的文件。它对藏传佛教寺庙的组织、机构制度等方方面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现代藏区寺庙制度有塑造性的影响。该章程规定在寺院中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寺院进行民主管理。[7]其中第十条规定:“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由住持僧尼民主选举产生,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本寺庙的内部事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管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民管会委员由住寺僧尼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在委员中推选。民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需报经直接管理各该寺庙的人民政府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办法》规定“寺院在县宗教局的行政领导下,成立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有僧人自己管理,并接受县佛教协会和宗教部门的指导。寺管会的成员必须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本寺全体僧众民主选举产生。报县宗教局审批。寺管会设立主任 1 人,成员 1-3 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寺管会民主管理制度》第三款“组织、安排、处理寺院日常事务”,第六款“保护寺院文物财产、维修寺院”,第七款“组织僧众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自养事业”,第十六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信教群众摊派和收受财物”。
 
      可以看出,寺院原有的机构框架大部分仍然保留了下来,被置于寺管会的领导之下。像措钦、扎仓和康参等各级机构主要履行其宗教职能,原有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寺院民主管里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吸收。寺院在寺管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一切宗教活动、教务管理、执行教规,此外,寺管会还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进行具体的财务收支管理,即建立全面的账目到年底公布账目收支情况。
 
      第二,寺院的财产来源。现今寺院财产主要来源有捐赠、自养事业、国家补贴和免税政策三个方面。首先,寺院开展自养事业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地租、畜租和高利贷。改革开放以前,寺院的僧人主要靠直接从事劳动生产来维持日常生活。改革开放后,寺院的土地牧场都已归国家所有,交由农牧民经营管理,现在藏传佛教的寺院,因地制宜,力所能及从事一些农业、工商业及旅游接待等服务性行业增加收入,逐步实现自养。现在藏传佛教寺院财产的来源主要包括:(1)捐赠收入,即传统的宗教服务带来的收入,也是最基本的收入;(2)门票收入,一些作为旅游景点的寺院对游客收取门票;(3)农牧业收入,是农牧区的中小寺院的重要生活来源。其次,在国家补贴方面,“文化大革命”中藏区的寺院遭到了破坏,改革开放至今中央和地方都从财政拨出了大量金钱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 [8]最后是政府的免税政策。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9]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主要有:用于举行宗教活动的房屋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文化活动、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0]
 
      由此通过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宗教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还有某些不足:首先,现行有关宗教财产的规定仍是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其次,宗教财产所有权缺乏在民法上的明确规定;最后,现行有关宗教财产权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地方、实际执行的做法也有不妥之处。
 
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华热.多吉.我国历史上各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状况——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性质研究之二.
[2]次旦扎西.略述藏传佛教寺院组织制度.西藏大学学报.2005(4).
[3][意]图齐.西藏宗教之旅.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213 页.
[4][7][8]曾传辉.试论当代藏区宗教机构和制度的变迁——藏区宗教现状考察报告之三.宗教与世界.2003(6).
[5]华热.多吉.我国历史上各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状况——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性质研究之二
[6]刘子平.中国宗教财产权研究.民商法论丛第 35 卷.2006 年版.第 20 页.
[9]http://www.dwtzb.nwsuaf.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统战部《.宗教事物条例》.2004 年11 月 30 号.第 36 条.
[10]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写.宗教工作法律知识答问.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年版.第 146 页.
 
参考文献:

[1]唐景福,朱丽霞,牛宏.甘南、肃南地区藏传佛教的现状调查.佛教.2000(1).
[2]梅进才.中国当代藏族寺院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
[3]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编.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 年版.
[4]顾祖成,陈崇凯.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西藏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
(上接第 248 页)
 
                (本文原载:《学术前沿》2013年 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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