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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法律法规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5/5/29日    【字体:
作者:少林寺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公益慈善  
 
一、案由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视之为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和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涉及慈善事业的捐赠程序及范围、税收、社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条例,但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我国慈善事业、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实际需求。
 
以少林寺多年来的实践为例,2003年起我们与河南省慈善总会联合发起救助1000名孤儿的长期行动计划,少林寺每年将孤儿救济款交由省慈善总会独立发放到每位孤儿监护人手中;同时我们与省慈善总会联合创办“少林慈幼院”,计划每年收养50名父母双亡的孤儿全额负担其生活、学习与成长费用,但是注册成立少林慈幼院时,少林寺却不能直接参与其中成为合法的主办方之一,因为少林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法律身份不清,以致少林寺的捐款要通过下属企业法人捐给省慈善总会,同时应承担全额企业税赋。即使为此成立基金会,在税负方面同样难以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是一个志愿事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同时,新型的公益事业在目的、意义、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与以往有所不同。这一切都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案据
 
慈善,是我国宗教界力行不懈的一项重要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继承光大少林寺的优良传统,每年都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扶贫、救灾、帮助解决残疾人困难等慈善事业。但是在开展这些慈善活动过程中,逐渐遇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并将其用于公益事业的主体地位存在法律障碍。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因此从该规定看,少林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是有权接受捐赠(献)的。
 
但是宗教活动场所不同于宗教团体,即不具备社会团体的某些特质。《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能够接受捐赠(献)、并将捐赠款用于公益事业的主体只能是两个,即(1)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2)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接受公益性捐赠。既然宗教活动场所依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不能成为社会团体,那么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其也不可能成为接受捐赠、并将捐赠款用于公益事业的合法主体。因此,尽管《公益事业捐赠法》并未否认宗教活动组织接受捐赠、用于其本身建设发展的合法性,但却堵死了宗教活动场所以自身名义将捐赠款用于公益事业的路子。
此外,《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对“公益性社会团体”作出如下进一步解释:“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因此,根据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不可能以自身名义成立基金会。
 
以上法律规定导致的后果是宗教活动场所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从事公益事业,这样既不符合宗教的基本教义、更造成了从事慈善事业的巨大社会资源的浪费。
 
2、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问题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在兴办公益事业时,无权签订相关的协议与合同。在宗教财产权利问题上,因为不具备法人身份,在财产登记上,登记到了宗教团体名下,造成宗教团体与活动场所之间不必要的矛盾,也造成宗教活动场所大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宗教界自身也迫切希望对于这些问题作出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以便于依法正确开展慈善事业。
 
3、通过立法使慈善事业社会化
 
慈善事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做好慈善事业,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新格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部分宗教场所除了能完全自养外,还有余力奉献社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如何利用这些积极力量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服务,需要加以引导。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孤儿救助问题、残疾人救济问题、贫困失业人员帮扶问题、孤寡老人赡养问题,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度加快,农村的空巢老人照顾问题等等都需要全社会参与解决,而宗教界又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4、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事实上,由于宗教组织本身并不从事商业营利活动,因此也不应存在纳税等问题,但对于其从事的慈善事业而言,由于其募集的捐款数额是有限的,为了更好的开展慈善事业、使更多需要救助者获得援助,宗教组织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在教规教义允许范围内进行一些经营活动,那么对于这些经营活动能否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呢?我们认为,这要视这些经营活动获得收益的用途不同而定:如果收益用于了慈善事业本身,显然是应当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的。我们也希望法律能够对此作出明确界定。
 
三、建 议
 
1、修订存在相互矛盾规定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排除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合法主体的法律障碍。
 
2、尽快将制定《慈善事业法》等相关法律提上立法议事日程,并在该法中对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相关具体事宜作出专门性规定: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宗教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的进行。
 
3、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引导和监督、媒体舆论监督、慈善机构行业内部有效领导和自律管理等多种监督体制,并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让社会捐赠人的每一笔捐款都做到透明、公开,引导宗教慈善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转自“少林寺”网。
http://www.shaolin.org.cn/templates/T_new_list6/index.aspx?nodeid=585&page=ContentPage&contentid=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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