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宗教组织”(religious organizations)与“教会”(churches)的税法地位
在美国法律中,“宗教组织”与“教会”一样享有税务免除待遇。二者在税务上的主要区别是,教会自动获得税务免除,而宗教组织则必须经过申请程序。不过,许多教会仍会选择办理申请,以获得政府对教会成为免税组织的官方确认。虽然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501(c)(3)条款,教会自动获得税务免除,但从成立之日起,它们仍需遵守美国国税局的税法规定。
“因为信仰与活动类别如此广泛”,美国国税局从未正式定义“教会”一词。
[1]教会和宗教组织主要的功能性区别是,在税法意义上,“教会”是一个敬拜场所
[2],而“宗教组织”不是敬拜场所,而是一个“以研究或促进宗教为主要目的”的实体
[3]。美国国税局《教会与宗教组织的税务指南》中有以下关于如何判断什么是教会的讨论:
通常认为,教会具有某些特性。美国国税局和法院判决发展出了教会的这些特性。它们包括:明确且合法的实体存在;公认的信条和敬拜形式;确切清晰的神职管理;正式的教义和纪律规范;明确的宗教历史;会友不关联于其他教会或教派;有按立牧师的组织;按立牧师选拔前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有自己的出版物;已建立的敬拜场所;规律的聚会;规律的宗教仪式;对年轻人进行宗教教导的主日学校;为预备牧师的学校。美国国税局一般结合这些特性和其他事实和情况,在联邦税务意义上对一个宗教组织是否能被认定为教会做出判断。
美国国税局并不尝试评估某个具体组织的教义内容是否宗教性质的,只要该组织的具体的信仰为信奉者所真实诚挚地持有,并且该组织的信仰或信条相联系的活动和仪式并非非法的或与明确的公共政策相悖。
[4]
基本上,鉴于“教会”和“宗教组织”之间的区别,承认并非传统教会或敬拜场所的组织,也能够基于宗教目的经营并且获得免税地位,这个政策从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可得出。在豁免稽核和报告的要求上,教会所获得的保护比对宗教组织的程度更高,这样的区别同样是建立在第一修正案的基础上。
在美国,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皆源自宪法第一修正案
[5]。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美国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就适用这类自由作出过很多判决,但它从未创设这类自由,也从未通过这类自由使宗教组织的地位合法化。相反,《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明确保护个人权利,认为这是不仰赖美国宪法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宪法也并未创立集会自由、言论自由或宗教自由。它们作为先于宪法的个人自然权利而存在,而后来附加于宪法的《权利法案》乃是明确承认这些权利受宪法保护。
建立在第一修正案基础上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以及结社自由保障了宗教组织享有不受联邦或州政府干涉的宪法权利。而其中关于宗教自由的“禁止设立国教”条款和“宗教活动自由”条款则是宗教组织享有免税地位的宪法根源。1978年,时任美国国税局局长在一次讲话中承认了这一点。他说道:
所有政府机关——包括美国国税局——都受到第一修正案宗教活动自由和禁止设立国教条款这个最大语境的约束。用最高法院的话说,必须允许宗教活动“不受支持也不受干涉地存在”……免除宗教机构的财产税或所得税被法院认为是“对教会和宗教活动普遍的善意中立”的表现,而这“深深扎根于我们民族的生命体中”。
[6]
事实上,在第一修正案生效前美国各州就已支持宗教组织享受免税地位。教会和宗教组织的免税政策在英国普通法实践中已有其历史根源,即通过对慈善或宗教组织的税务免除来鼓励慈善事工。
[7]这种政策也是美国国会关于税收的早先裁决中的核心部分,正如筹款委员会在1938年《税收法案》(是否加“《》”,请确认)的报告中所说:
免除为慈善或其他目的捐赠的金钱或财产的税务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即(因着慈善等事工,)政府得以从本应由公共资金中拨款的财政负担中解脱,并获益于公共福利的改善,失去的税收从而得到了补偿。
[8]
在这样对所有慈善机构免税的历史基础上,在税务方面,教会和宗教组织也被认定为“慈善机构”。在美国税法里,“慈善”一词被理解为包括“宗教的促进”……这意味着一个宗教组织——不一定是教会——可能因具备慈善目的而获得税务免除。例如,一个宗教广播公司,如果其经营是宗教性而非商业性的,可能就属于这种类型。
[9]
上面讨论了适用于美国教会和宗教组织的主要法律即税法。教会和宗教组织必须遵守该法501(c)(3)税务免除条款的条件和规定,以获得税务免除地位。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要持续获得税务免除,组织或教会必须
仅仅为501(c)(3)条款规定的可豁免目的成立并经营,且其收入不得分配给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此外,它不得是行动组织,即,不能把企图影响立法作为活动的主体内容,也不能参加任何支持或反对政治候选人竞选的活动。
[10]
宗教组织和教会介入政治、立法或游说活动的程度也受到限制
[11],相关法律非常复杂,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
[12]
除了税法,教会和宗教组织也需要遵守联邦劳工法中的一些规定。具体来说,由于这二者根据501(c)(3)条款被认为是非营利组织,它们必须对在其中工作的雇员和志愿者的区分非常注意。
[13]因为对于非营利组织,联邦劳工法适用于雇员但不适用于志愿者。
[14]在雇员方面,
[15]二者享有遵守联邦劳工法中“禁止在雇佣中基于宗教原因歧视”的豁免。
[16]因此教会和宗教组织“可以在雇佣中更倾向于他们自己宗教背景的人员”
[17],其他组织则不能有基于宗教原因的雇佣歧视。
美国最高法院为宗教少数派提供法律保护,禁止在雇佣中存在宗教歧视。图片来源:http://article.yeeyan.org/view/263766/457040。
另外,教会和宗教组织作为非营利实体,也需要有董事会负责组织的财务。不同的州对非营利组织董事会的具体规定也不同,通常情况下,董事会有监管财务以及保证组织或教会经营合规的信义义务。
[18]董事会可能会为违反信义义务负责。但许多州也制定了法律,限制教会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19]
(作者简介:牛玥: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宝瑜:北京华美乐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载于《宗教与法治》2015年第4期,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3] Tax Guide for Churches and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2, IRS, Publication 1828 (11-
[5] U.S. Const. amend. I.最早,第一修正案对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保护并不约束州政府,只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自从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生效后,第一修正案通过“合并条款”逐步适用于各州。如今它能够约束任何可能干涉个人在宗教自由(包括“禁止设立国教”条款以及“宗教活动自由”条款)、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出自联邦政府或州政府。
[8] 同上. (引述P. Weber & D. Gilbert, Private Churches and Public Money: Church-Government Fiscal Relations (1981)).
[9] Churches and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Do’s & Don’ts,
supra note 8, 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