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今年5月中旬公布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就现行行政法规的废止、失效或者修改向公众征求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告说,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现行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现将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6月中旬派出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人员分别在山西、江苏、湖南、河南、河北等5个省,召开了执法一线人员、专家、法官、律师、企业负责人等参加的座谈会,收集到法规规章清理意见与建议共五百多条。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明确表示,这次收集上来的意见,要一一登记统计,汇总研究,确定修改的法规规章要及时给予修改。
据介绍,截至6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已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一千多条,各地区各部门也提出了大量清理意见与建议。
参加座谈会的各界人士认为,由行政机关自查自纠甚至主要靠制定部门“自我革命”的清理方式,使得法规规章清理走不出“剪不断、理还乱”的怪圈。此次清理工作中明确提出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开门清理思路,可谓直击怪圈要害。建议以此次法规规章清理为契机,研究探索建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的长效机制,防止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冲突以及“古董法规”损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蔡定剑先生,近日在《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专文讨论法规清理问题。这篇名为《法规清理:“不法之法”绳之以法》的文章指出,之所以我国法规清理如此频繁,重要原因之一是未建立一种清除不适当法规的长效机制。运动式的清理,或政府机关“自我革命”的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法规中的不当、矛盾和对公民权利的危害不是在办公室里看出来的,而是在实践中用的时候才能充分暴露的。”所以,“对法规清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给那些法规的受害者以状告‘不法之法’的权利。让公民实时成为不当法规的监督者,当然比官员夜以继日地清理法规更有效。建立法规审查的长效机制其实很简单,就是把法院受理公民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控告,变成还可以受理公民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控告。” 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就是授予法院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抽象文件的审查权,即建立对法规的司法审查制。
蔡先生在文中对该制度设计提出具体的操作建议:把对抽象行为的审查根据制定对象不同,而由不同的法院受理。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由最高法院受理,对地方政府规章或其他抽象性文件,可以交给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其理由是“司法的审查制度肯定比政府的自我审查更清楚有效,而由于公民的参与,他们对法规是否侵害他们的权利更知冷暖,更有发言权,因而也是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
附现行行政法规民族宗教类目录(4件)
民族事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宗教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4号公布)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
曹志根据李立:“国务院法制办已收到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千余条”(法制日报)和蔡定剑(中国新闻网):“法规清理:‘不法之法’绳之以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