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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美国政教关系的误区
发布时间: 2020/5/28日    【字体:
作者:曹 志
关键词:  美国 政教关系  
 
 
4月23日下午,笔者收听了刘澎老师《福音派与美国》的讲座及张千帆老师的评议。刘老师就美国福音派的形成、当今的政治参与及对政治的影响,作了简单扼要的介绍和分析,张老师就此作了评议,刘老师谈的是事实层面,而张老师则论及相关历史评价和宪法原则问题。张老师评议涉及到的四个具体问题,激发了笔者的思考。张老师将其评议以《什么是美国的宗教立场》为题在FT中文网发表。[1]笔者就此评议和文章中存在的对美国政教关系的误读作一简评。
 
一、美国是否宗教立国或基督教立国?
 
首先,美国或北美十三州殖民地历史,充分表明了基督教教会(神学思想)对其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影响,尤其是历次立宪和宪法修正案。这种影响,并不等同于中国礼教的教化。根本原因在于基督教新教教义、治理结构、实践及教会、教派间关系结构对克里斯玛/圣人型人物的警惕和抑制,而礼教则必须以克里斯玛/圣人型人物为立教核心。[2]
其次,清教徒移民到达北美之后,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殖民定居点,这些殖民定居点逐渐发展成为具有浓厚地方色彩的自治体。虽然这些地方自治体为了获得合法性,无一例外地接受了英国政府的委任统治,但处理世俗事务的基层自治机构及其官员,都是按照教会的基督教信仰标准选出来的。所以,清教徒到达北美地区后,先建立的是教会,然后才有地方自治体。离开了清教徒,不存在北美十三州;没有北美十三州,也就谈不上美利坚合众国。从北美殖民定居点到美国,基督教是最重要的因素。
 
再次,全世界以某种宗教为主流信仰,甚至以某种宗教为国教的国家很多,除了将宗教组织权力实体等同于国家主权实体的梵蒂冈之外,无论这些笃信宗教的国家对宗教多么“执着”,多么崇拜,它们作为主权国家形成的原因,没有一个是基于追求宗教信仰的原因,而美国的形成与它们截然不同。美国是北美十三州的联合体,北美十三州是由来自英国和欧洲大陆的白人移民构成的(此处不讨论英国与欧洲白人移民与北美印第安人的关系),这些移民的主体是清教徒,清教徒移民北美的原因是宗教信仰,第一诉求是寻求能够保持其信仰的自由。从清教徒到北美十三州,从北美十三州到美利坚合众国,基督教信仰(此处不讨论清教徒信仰与基督教众多教派、宗派的关系)始终是当时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与精神支柱,是形成国家诸因素中不可缺少的凝聚力。这也是美国不同于任何其他以民族、血缘关系、原住民信仰、语言、历史传统为基础的国家的原因。正如里根总统说的,一个人可以到德国,但不能成为德国人,可以到日本,但不能成为日本人。但来自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人,到了美国之后,就会成为美国人。
 
二、美国立宪是否基于自由主义?
 
影响美国立宪的思想流派复杂多样,其中既有基督教神学思想也有以洛克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想、启蒙派思想和公民共和主义。就基督教神学思想而言,既包括清教加尔文主义、以浸礼会领袖为代表的学说,也有源远流长但不为人所重视却是联邦主义根基的圣约神学。[3]
 
美国宪法中对宗教自由的保护与强调、对各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护以及对政府滥用权力的警惕与限制等规定,其法理依据无不来自基督教与圣经原则(关于基督教与美国宪政的学术著作与研究成果,汗牛充栋,此处不赘述)。
 
从历史的角度看,美国革命是人类历史具有深远影响的一次资产阶级革命,无疑也受到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以来的西方自由主义的影响。但在美国革命中,美国建国元勋提出的最具开创性的、独特的宪政设计是政教分离与三权分立,这是人类社会在制度设计上的第一次勇敢尝试。也许自由主义可以将其解释为这是宗教被赶出政权的胜利,但政教分离与三权分立的宪政设计基础恰恰源自基督教的核心教义(原罪论、救赎论、国度论),恰恰是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宗教自由,而不是为了排挤、限制基督教。这是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极大的不同。
 
二百多年的历史证明,美国政教分离的设计是成功的,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对人类的重大贡献之一。在分析美国宪政时,如果只谈自由主义,不谈基督教的影响,就成了本末倒置。没有美国建国先贤对基督教核心价值观的承认与共识,就没有美国的宪政设计。
 
三、美国是否世俗国家?[4]
 
如果世俗国家的标准,是指政教分离、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从美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体系的构成与运行上看,美国确实是一个标准的世俗国家。但美国社会中信上帝的人数一直占绝大多数。基督教对美国的影响广泛而深刻,表现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例如总统就职宣誓手按圣经、白宫内的查经小组、国会、军队中的专职牧师、抗击疫情时的国家领导人认罪祷告、各种政治、教育、体育仪式上各种泛化了的基督教元素等,有人称其为“公民宗教”,或者说是一种基督教文化。这种现象并不矛盾,正如托克维尔说的,“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化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宗教性最强的国家”。
 
四、福音派参与政治是否违反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最初并非世俗意义上的,而是基督教界内各教派达成的方案,即不在联邦层面确立具有国家垄断地位的基督教教派。只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世界各地各种宗教移民的进入,尤其是世俗化的冲击,导致政教分离逐渐开始偏向允许基督教外的其他宗教合法存在,国家不予干预也不予支持而已。这从最高法院判决中对“宗教”定义的变迁就能察觉。
 
政教分离,是指政府与宗教组织(教会)在人事、财产和权力上的分离,而不是作为思想观念的政治与作为精神信仰的宗教和作为宗教信仰者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分离。
 
所谓美国福音派的生死之战的背景,乃是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达尔文主义者首先以战争修辞来形容科学与宗教或基督教的关系,借此将基督教的圣经和以此为根基的信徒从公共空间排除出去的历史。[5]这正是引发美国福音派形成的最重要历史背景,也是美国福音派使用这种修辞的原因。美国福音派内部虽然在坚持基督教基本教义的信仰上是一致的,但在组织上是一个跨教派的松散的信仰群体,其中包括对政治并不那么投入的信徒。
 
作为基督教保守派,福音派的目标是维护基督教价值观。福音派的对手,除了基督教内的自由派之外,主要是基督教之外的世俗主义者。在美国社会日趋非基督教化的大背景下,福音派动员保守派基督徒通过投票支持维护其利益的政治领袖,无非是希望在社会公共空间获得至少与自由派一样的表达权利,抵制自由派在公共领域对福音派的压制。福音派的矛头所向,不是政府;福音派积极参与政治的目的不是为了反对政教分离。福音派与自由派(包括各种非宗教的世俗力量)之间的斗争是美国社会不同群体力量与社会思潮不断变化、此消彼长的自然体现,与政教分离无关。最为关键的是,美国在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并无任何改变政教分离原则的新设计。无论福音派还是自由派,无论政府还是宗教组织、宗教信徒,没有人反对政教分离,也没有人指责对方破坏了政教分离。
 
福音派对政治的参与是福音派信徒作为公民/选民,以公民个人身份行使公民权利的方式进行的。在这一点上,无论有什么样的宗教信仰,美国公民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平等的。美国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不是坚持或反对政教分离的问题。把福音派参与政治说成是否违反政教分离,是对福音派的误读。
 
笔者想以一个与美国宪法权利法案诞生有关的故事来结束这个简评:1788年3月,弗吉尼亚浸礼会总会会议认定拟议中的联邦宪法并未充分保护宗教自由。为此,麦迪逊不得不回到弗吉尼亚,以促使新宪法获得批准。这次行程让浸礼会改变立场,支持麦迪逊而使其赢得代表席位;而麦迪逊也改变立场认为宪法应当修改以体现所有基本权利尤其是宗教自由。[6]这个故事表明基督教新教不仅对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尤其是包括“禁立国教”条款和“宗教活动自由条款”的第一修正案有着不容置疑的贡献,而且揭示新教信徒参政乃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这种政教关系(的历史)是如此独特,以致于我们无法以一种单一的自由主义角度来解读,否则就会为误解甚至排斥打开了大门。
 
本文原载于FT中文网2020年5月19日,作者稍作修改。


[1] 张千帆:《什么是美国的宗教立场》,2020年5月7日。钝角网转载,见http://app.dunjiaodu.com/News/NewsDetail?id=422980&appId=317&projectId=51&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2] 韦伯将克里斯玛定义为:一种当危机出现,被看作具特殊肉体和精神而有超自然禀赋之人的品质,例如英雄、巫师、政治领袖、军队统帅。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 III 支配社会学》,康乐 简惠美译,广西师大出版社,2004年,第262—263页。这个比较,涉及到宏大的论述,笔者暂时无力展开论证。
[3] 关于圣约与政治关系这个主题,Daniel J.Elazar著有四卷本:《Covenant and Polity in Biblical Israel》、《Covenant and Commonwealth》、,《Covenant and Constitutionalism》,、《Covenant and Civil Society》。中文相关资料可见:Daniel J.Elazar:《宗教改革时期的圣约神学和政治学》,曹志译,载许章润等主编:《历史法学(第7卷).世俗秩序:从心灵世界到法权政治》,法律出版社,2013年。该译文出处:Daniel J.Elazar, Covenant & Commonwealth, From Christian Separation through the Protestant Reformation The Covenant Tradition in Politics(Volume II),Part III Reformation Federalism, Charpter 8 Federal Theology and Politics in the Reformation,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5,p147-170.
 
[4] 张老师的原话是:“世俗国家的理念不是指无神论,而是指国家在国家这个层次上不得干预宗教,也就是说要保证我们公民私人的信仰自由,对于各种宗教一视同仁,既不能去压制任何宗教,也不能去支持任何宗教。”
[5] 相关介绍和分析请见乔治·马斯登:《认识美国基要派与福音派》,宋继杰译,陈佐人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
[6] 参[美]卡尔·埃斯贝克(Carl H. Esbeck):《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李松锋译,胡晓进校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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