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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966年: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曲折发展
发布时间: 2010/4/27日    【字体:
作者:陈金龙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宗教政策  
 

                                        陈金龙

 
[内容摘要] 本文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坚持和贯彻、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政策的提出和实施、调动宗教界力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政策的萌生与尝试、宗教界国际交流政策的拓展与深化、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政策的完善与发展五个方面, 对至年党的宗教政策曲折发展的基本情况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曲折发展
 

    1957至1966年,是党的宗教政策曲折发展的10年。这一时期党的指导思想出现了两个发展趋向,一个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发展趋向,一个是错误的发展趋向,且后者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反映在党的宗教政策上,10年间,一方面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方面在继续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曲折和失误。本文拟就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坚持和贯彻

    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历史现象和文化现象,它和任何事物一样,都是一定条件下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过程。对于客观存在的宗教现象,唯一正确的态度是承认现实,尊重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唯一正确的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1.
深化对宗教发展规律的认识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前提和基础。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首先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深刻把握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牢固树立宗教存在长期性的观点。1957年后,党对宗教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深化。1957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思想方面的变化,不会像政治制度的改革那样发展。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3页。)这就进一步肯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1962年7月,他在同班禅等人谈话时再次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说:任何事物都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将来宗教要消亡,共产党也要消亡,这是理论问题,我们不去争论它。总之,在现在的中国,对宗教信不信都有自由,今后多少年也是如此,所以不存在‘消灭宗教’的问题。”(注:周恩来:《同班禅等的谈话(节录)》,《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51页。)周恩来甚至还提出,消灭宗教,就是消灭人民,就是消灭自己。这种对宗教发展客观规律的深刻认识,为坚持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础。
 
    2.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反对用行政手段干预宗教信仰、强迫宗教消亡。既然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那么,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按宗教本身的规律办事,而不可用行政手段甚至暴力去强迫宗教消亡。1958年6月,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指出:“宗教的消亡,归根到底,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来找出路,就不能用强迫的办法,禁止的办法。”(注:《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页。)在纠正宗教工作中一度出现的“左”倾错误的过程中,上述观点得到强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提出的“1960年全国宗教工作安排”强调:“自愿放弃信仰的,应给以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但不强迫和硬性干涉他们放弃信仰,脱离宗教”。1961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也指出:“必须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要生产发展了,人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提高了,宗教影响就会逐步削弱。在这方面,行政命令的办法不但无益,而且有害。”(注:《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46页。)因此,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反对用行政手段去干预宗教信仰、强迫宗教消亡,这一政策是十分明确的。
 
    3.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必要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信仰是通过宗教活动来体现的,而宗教活动场所又是开展宗教活动的物质条件。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又须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在平定西藏叛乱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就明确提出:对于喇嘛寺,除了为反动派所占领,作为对抗我们据点的那些寺庙,难免要在战火中遭到一些破坏者外,一律加以保护。不可借口战斗,任意加以破坏(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西藏军区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编:《平息西藏叛乱》,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也强调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必要的宗教活动场所。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从1962年开始,中央人民政府拨款11万,对布达拉宫进行维修。这一时期,西藏的其他寺庙,如噶丹寺、扎什伦布寺、萨迦寺、白居寺、热振寺、夏鲁寺等,也先后得到了维修。
 
    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保护,但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宗教不能干预行政、教育,对于超出宪法、法律范围内的宗教活动,也要加以制止和处理。正如李维汉所说:“宗教信仰对国家是私事,但是政府的政策、法令,任何公民、任何团体都要遵守,寺庙也不例外……在遵守政府政策、法律的条件下,寺庙内部的管理可以由宗教人员实行民主自治,形式不求一律。”(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48页。)这里已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法管理宗教的思想。1962年7月,周恩来同班禅等谈话时还提出:宪法要进庙门,过去宪法没有进庙门,寺庙里发生了叛乱。现在宪法进了庙门,将来就可以管好了(注:周恩来:《同班禅等的谈话(节录)》,《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51页。)。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宗教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实践证明,只有做到上述两个方面,才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总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的10年中,基本上得到了贯彻执行。但是,1957年后,随着“左”的错误逐渐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曲解。一些人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无视中国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大谈“要建设社会主义必须首先批判宗教”,企图用行政命令或搞几次冲击运动的办法,解决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在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过程中,有人进一步提出,我们必须用阶级斗争的观点,来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提出“宗教问题实质上是阶级问题”,“我们同宗教的矛盾,实质是阶级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必须同宗教作斗争,以致搞垮宗教,使宗教消亡”(注:参见何兆国:《建国以来伊斯兰教工作的回顾与再认识》,《宁夏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第86页。)。同时,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宗教活动场所占用过多、教徒的宗教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有的干部、有的地方动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献出寺观、教堂和房产支援社会主义建设,有的地方合并或者占用教堂、寺观过多,致使不少教徒无法过宗教生活。据粗略统计,到1961年底,全国留下的宗教活动场所只有建国初期的8%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只留下了1%~2%。宗教活动场所保留太少,对群众的宗教生活不利,有些教徒甚至几年过不到一次宗教生活。对此,中央当时已察觉到有些过火,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一些调整。
 
    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政策的提出和实施
 
    1958年开始的宗教制度改革,主要是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这次改革并不是改变所有制度,而是只改革那些侵犯人身自由、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民族发展、与国家法令相抵触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对于那些与国家法令没有抵触,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禁忌、习惯、制度,则予以保留。为保证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方针:
 
    1.慎重改革的方针。对于宗教制度的改革,中共所持的态度历来是谨慎的,一再强调要从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愿望出发,不要急于求成。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就承诺:西藏的民主改革(其中包括宗教制度的改革)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这一决定得到了西藏广大上、中层人士的一致拥护。后来,由于西藏反动集团发生叛乱而不得不提前进行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严格区分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政教分离。
 
    2.和平改革的方针。宗教制度的改革涉及广大信教群众,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能采取强迫或行政命令的方法。也就是说,宗教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在信教群众真正觉悟的基础之上。1958年6月,李维汉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指出:“宗教制度的改革,毫无疑义要用和平的方法去进行……如果有些问题需要由政府颁布法令,也要在群众觉悟了,群众愿意了,再那样去做。而不能先由政府下个命令,强迫群众接受。”(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2页。)和平改革的方针,除了对信教群众说服教育外,还包括对未参加叛乱的寺庙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就像对待民族资本家的方针一样,采取赎买政策。
 
    3.群众路线的方针。早在1955年10月,毛泽东在接见西藏参观团时就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你们这些上层人士、贵族、各寺庙的喇嘛,可以同群众一起协商,上下结合,实行改革。在实行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强调必须坚决贯彻群众路线,依群众的觉悟和意愿办事,防止强迫命令。实践证明,只有把寺外群众和寺内贫苦喇嘛发动起来,把受宗教迫害最重的群众发动起来,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4.区别对待的方针。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时,要求各地必须注意把宗教信仰问题同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加以区别,把僧侣的一般宗教活动同他们对教徒勒索、虐待等为非作歹的行为加以区别,把参加叛乱和有其他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同思想反动但无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加以区别,把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分子同没有什么民愤或者民愤不大的分子加以区别,把发生叛乱的地区同没有发生叛乱的地区加以区别。根据这一精神,在西藏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的原则。
 
    5.宗教改革与生产相结合的方针。改革宗教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放人们的思想,解放生产力,因此,中央要求宗教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前的生产相结合,力求通过宗教改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于1960年基本完成。宗教制度的改革,是民主改革的一部分,方向是正确的,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第一,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彻底完成了少数民族地区民主革命的任务;第二,实现了政教分离,使宗教信徒有了真正的信教自由;第三,经过宗教制度改革,建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制度;第四,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五,使各少数民族宗教界有了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宗教知识素养的宗教学者和教职人员,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可信赖的力量。
 
    但是,应当看到,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当时“左”的思想影响,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做法。一方面,一些地方混淆了封建压迫剥削制度与宗教信仰的界限,对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宗教职业者履行宗教职务干涉和限制过多;个别地方将宗教制度与民族风俗习惯混淆起来,发生了强迫回族群众养猪、剃胡子、放辫子、不准回民土葬等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方面,即门宦(一种封建家庭式的神秘主义派别)占有土地这一宗教形式的封建生产关系方面,是彻底的,但伊斯兰教哲合林耶(门宦的四大系统之一)门宦制度的教主继承、放阿訇、放口唤(口唤指教主义的口头命令和指示)等封建特权并没有得到根除。
 
    三、调动宗教界力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政策的萌生与尝试
 
    从1957年到“文革”前,我党已经认识到宗教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并提出了一些调动宗教界积极性、集中宗教界力量的具体政策。
 
    1.组织宗教职业者参加各项建设事业。调动宗教界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组织宗教职业者参加生产劳动。对此,中央强调要采取自愿原则和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一般宗教职业者,可以组织他们进行比较长期的固定生产,使他们逐步地自食其力;对于老弱病残者,不要求他们自食其力,可适当地组织他们参加一些轻微劳动;对于上层分子和少数留下来继续担任宗教职务的神职教牧人员,可不要他们参加长期的劳动生产,但可以组织他们参加一定的劳动锻炼。自1958年夏季起,全国各地广泛组织宗教职业者参加了工农业生产劳动。在农村,不少宗教界人士参加了农业社、手工业社或当地的医疗机构,与当地的农民一同劳动。在城市,宗教界人士也组织了生产机构。宗教界人士参加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或者基本上达到自食其力。
 
    2.推动宗教界人士研究整理宗教史料。引导宗教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另一重要途径,就是推动宗教界人士研究整理宗教史料。1962年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局长肖贤法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言时指出:宗教界人士中不少人有一定的宗教造诣或其他专长,应鼓励他们以编写各教教史为纲,搜集、整理、综合、研究宗教史料,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组织一批宗教界人士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对发掘、继承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这一时期,在整理宗教史料方面,道教和佛教做了大量工作。60年代初,当时任中国道教协会代会长兼秘书长的陈撄宁先生提出应开展对道教文化研究的建议,得到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至1964年,道协研究室先后完成了《道教起源》、《〈南华经内外篇〉分章标旨》、《〈道藏〉分类目录新编》、《道教知识类编初集》、《中国道教史提纲》等10余种研究成果,编辑出版了《道教会刊》。与此同时,中国佛教协会领导下的“三时学会”,聘请、联系了国内一大批著名佛教学者,先后编纂了《亚洲各国佛教史要》、《中国与亚洲各国关系史料》、《中国佛教经济史料》以及《藏汉佛教辞汇》等,汉译了西藏学者的《印度佛教史》和斯里兰卡学者的《锡兰佛教史》,并将《百喻经》、《法住记》、《比丘戒本》等佛书译成了英语。中国佛教协会所办的刊物《现代佛学》,遵照“在教言教”的方针,发表了许多有理论价值的论文,成为弘扬中国佛教的综合性理论刊物。
 
    3.正确区分宗教问题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为了调动宗教界人士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必须注意区分宗教问题上两类不同性质的予盾。由于宗教问题主要属于信仰问题,因而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3月,李维汉在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根据毛泽东有关讲话的精神,对宗教问题上的矛盾性质、表现作了准确的概括和说明。他说,在中国,除个别地区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李维汉强调对宗教界应当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处理同他们的关系,确实属于敌我性质的,才按敌我矛盾处理。(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46页。)
 
    遗憾的是,上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在清除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反右的斗争中,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发生了打击面过宽的问题;1958年以后,把宗教界人士统统划为“剥削阶级”,将他们中的大多数看成是反动分子,动辄批判斗争,致使他们无所适从。有的地方不加区别地、过多过长地把他们下放劳动,有些近似劳改。所有这些,妨碍了宗教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积极性的发挥。
 
    四、宗教界国际交流政策的拓展与深化
 
    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党和政府在推动宗教界开展正常的国际交流,推动宗教界参加反帝反殖民主义的斗争、保卫世界和平的运动和反对他国利用宗教干涉中国内政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宗教的国际交流政策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1.积极推动宗教界开展国际交流。这一时期,对于宗教界的国际交流,中央给予了有力配合和支持。1959年5月6日,周恩来接见了来访的世界佛教联谊会名誉会长、锡兰驻苏联大使马拉拉赛克拉博士和夫人,阐明了我国政府在西藏实行的政策。1962年至1963年,中日佛教界冲破重重阻力,共同发起纪念鉴真逝世1200周年的活动。周恩来非常重视这次活动,并对鉴真给予了较高评价。他曾对日本佛教会常务理事金刚秀一说:“中日友好就要像鉴真那样,具有排除万难,越过千山万水的毅力。一千二百年前的人可以这样做,为什么我们今天不能做?”(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89~590页。)为扩大各国佛教徒的交往,密切亚洲各国佛教界的联系,中国佛教协会于1963年10月邀请亚洲十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佛教徒代表团到北京法源寺举行隆重法会。周恩来对此十分关心,他在接见各国代表团代表时提出:“现在交通便利了,要有更多的玄奘、法显、鉴真。我们的关系应该更加密切。希望常会面,可以换个地方会面,扩大一些。”他还诚恳表示:如果在北京聚会,“我们愿意接待诸位,给诸位提供便利条件”(注:转引自杨宗丽:《周恩来与中国佛教“居士”》,《党的文献》1994年第5期,第69页。)。这些希望和承诺,有利于中国宗教界正常国际交流的开展。
 
    2.积极推动宗教界参加国际反帝反殖民主义的斗争。宗教界是国际反帝反殖民主义斗争的积极参加者,为了发挥宗教界在国际反帝反殖民主义斗争中的作用,党中央给予了鼓励和帮助。1963年10月20日,周恩来在接见出席亚洲十一个国家和地区佛教徒会议的各国代表团代表时说:“解决问题靠的是人心,是人心所向。你们都是爱好和平的人,手无寸铁,但你们在这次会议上一致地发表了《告世界佛教徒书》。这是一股道义上的力量,是会得到人心的”(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89页。)。在这次会上,越南南方六和佛教徒联合会主席释善豪法师向与会代表报告了越南南方佛教徒遭受美吴(庭艳)集团迫害的情况,并且呼吁世界上的佛教徒和人民支持越南南方佛教徒争取信仰自由的正义斗争。《人民日报》于10月20日以较大篇幅刊登了释善豪法师的报告,实际上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于越南佛教徒的支持,对中国佛教徒也是一种鞭策。
 
    3.积极推动宗教界参加保卫世界和平的运动。宗教界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对于宗教界维护世界和平的努力,中央也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声援。1964年7月,赵朴初率团出席了在日本东京举行的第二届世界宗教徒和平会议并作精彩发言。他提出:近几年来,各国宗教徒对于和平事业的积极性和在这方面的国际合作有了极大的加强;越南南方佛教徒反抗迫害、争取自由的斗争,表现了宗教徒坚持正义、不惜身命的大无畏精神;目前,战争威胁的根源,主要是美国的侵略政策(注:《中国代表团团长赵朴初在第二届世界宗教徒和平会议上的发言(摘要)》,1964年7月29日《人民日报》。)。赵朴初的发言实际上表明了中国政府在禁止原子弹、解除核武器、裁军、支持被压迫人民的反侵略战争等问题上的原则和立场,对于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具有积极意义。7月29日,《人民日报》摘要刊发了这篇发言。
 
    4.反对他国利用宗教干涉中国内政。在主张发展宗教界国际交流的同时,我们也坚决反对利用宗教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1957年1月,周恩来同达赖在印度新德里谈话时明确表示:“我们欢迎发展宗教联系,不但和印度,而且和东南亚各佛教国家均要发展这种联系。但是,我们反对那种以宗教为外衣而以政治为内容的活动。”(注:周恩来:《同班禅等的谈话(节录)》,《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38页。)1958年3月,梵蒂冈仍想控制中国天主教,宣称汉口、武昌两教区自选主教是“无效的”、“无价值的”,并表示“深为痛心”,甚至使用恐吓手段,以“超级绝罚”来威胁我爱国的神职人员。针对这一情况,中共中央严正指出:“自选自圣主教是中国天主教摆脱梵蒂冈控制,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重要步骤”,“主教选出后不必通知梵蒂冈”。据此,1958年4月13日,董光清、袁文华两位新主教的祝圣典礼在汉口上海路天主堂隆重举行。此后,北京、上海、成都、济南等地教区,也冲破选举主教必须经罗马教皇批准的做法,相继自选自圣了一批主教。这标志着中国天主教已成为中国教待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也标志着中国天主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在反对他国干涉中国内政、维护国家统一方面,中国佛教界也作出了积极努力。1964年1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发表声明,抗议世界佛教徒联谊会总部和印度当局公然让蒋介石集团的“代表团”和达赖参加世界佛教徒联谊会第七次大会(注:详见《中国佛教协会声明》,1964年12月4日《人民日报》。)。这一声明的发表,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挫败了有关国家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治图谋。
 
    应当说,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在推动宗教界开展国际交流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当时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敌对态度,宗教界正常的对外交流受到一些限制和影响。如这一时期中国基督教与国外基督教界的交往甚少,仅有少数欧洲、北美和亚洲基督教友好人士应邀来访,中国基督教界也只有少数基督教领袖以个人身分参加在欧洲举行的国际活动,没有教会与教会之间的正式往来。
 
    五、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政策的完善与发展
 
    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是我党的一贯政策。为了调动宗教界人士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党的宗教统战政策得到了完善与发展。
 
    1.政治上团结合作。对于宗教界上层的统一战线,中央特别重视。1958年6月,李维汉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今后还要继续坚持做好统一战线的工作,包括教主、阿訇,还有乡老、社头等等。他们中大部分属于人民(小部分可能属于敌我矛盾)……我们的方针,就是要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的大多数,把大多数争取团结到我们这方面来”(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3页。)。对争取藏传佛教上层的统战工作,中央更为重视。1959年拉萨发生叛乱,中央于3月19日得到报告证实达赖已于3月17日夜出逃后,仍指示西藏工委:“暂不把达赖放在叛乱头子之内,只宣传叛国集团挟持达赖。”这就给达赖留有充分的余地,并且还长期保留其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职位。直到1964年12月,国务院才决定撤销达赖的职务。对于班禅,中央也十分注意团结和争取。在1959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班禅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针对民主改革过程中,一些人在日喀则抄了他父母的家,并把他父母做为“最大的农奴主”,以“说理”为名进行面对面的斗争,中共中央郑重指出:班禅集团同达赖集团有原则区别,对班禅集团必须采取以团结为主、说理斗争、保护过关、区别对待的方针;发动群众或者放任群众到班禅的父母家中及其他集团成员的家中进行检查或搜查是不对的(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94),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在民主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要求保护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上层人士,并在政治上给以适当安排。1959年9月2日,《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对爱国守法的宗教人士的政治安排,除现已安排的以外,三个寺庙(指哲蚌、色拉和噶丹寺——笔者注)还可再安排四、五十人,以利于对他们进行团结、教育和改造。除在本寺的管理委员会安排一部分外,其余可分别在政协、佛协、宗教事务机关和文中馆酌情安排之。”(注:参见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页。)
 
    2.信仰上互相尊重。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也就是说,对每个国民来说,对待宗教的态度纯粹是个人的私事,每一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1960年1月,周恩来在接见班禅时说:“可以培养一些对宗教真正有信仰、有学问的人,专门从事念经、辩经活动,佛学家也可以带几个徒弟。”(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87页。)注意培养宗教职业者,让其后继有人,应当说是尊重宗教信仰的重要体现。1965年2月,周恩来在同阿沛•阿旺晋美和帕巴拉•格列朗杰谈话时还说:“我们历来主张政教分离,政治不能利用宗教,宗教不能同政治连在一起。至于思想信仰问题,不能强迫人们不信,信教自由。”(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712页。)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宗教界人士的宗教信仰,党中央给予了足够的尊重。
 
    3.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于宗教界人士的生活问题,中共一直关心和照顾。在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对留寺喇嘛、尼姑,按照劳动力情况,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由寺庙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组织生产。寺庙的各项收入不够维持正当开支时,由政府采取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1959年9月,《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宗教界人士的生活作出了明确规定(注:参见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138页。)。1962年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局长肖贤法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言时说:对某些老弱病残和收入很少的宗教界人士,应在经济上予以必要的照顾,以维持他们最低的生活。在方式上可采取补助、救济等办法。对代表性人物还应使他们能有较高的生活水平。
 
    4.思想上教育和改造。这里所说的教育和改造,主要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在政治思想上反帝爱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要求他们改造世界观。1957年11月,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统战部关于在汉族宗教界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意见”,决定采取比较谨慎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汉族宗教界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教育。这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宗教职业者,并以天主教、基督教为重点,采取召开代表会议的形式,通过辩论,分清大是大非,划清敌我界限,坚定爱国、反帝、守法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央强调:在辩论中,尽可能不要牵涉宗教信仰问题、唯物论与唯心论的是非争论问题,特别要注意避免纠缠在宗教内部的宗派矛盾之中。辩论时,必须坚持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防止和纠正简单粗暴的办法。根据这一指示,从1957年起,各宗教团体采取召开代表会议的形式,结合各教的特点和实际,就反帝爱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等问题展开讨论。在这次自我教育活动中,采取了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宗教界人士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中央统战部批转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60年全国宗教工作安排”进一步指出:要继续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据此,从1960年起,各地先后召开了宗教界的“神仙会”,1961年到1962年春,还分别召开了基督教、道教、天主教、佛教的全国会议,进一步向宗教界进行了以国内外形势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中心内容的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应当说,通过这一时期的教育,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大有提高,对党和政府的态度也有较大的转变。
 
    但是,这一时期,在贯彻宗教统战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如对宗教界人士不加具体分析,把信仰上的虔诚同政治问题混在一起,致使一些宗教界人士政治上得不到适当的安排。又如,对宗教界的宗教信仰,也出现了不够尊重的情况。有的干部、有的地方歧视、侮辱教徒,强迫教徒放弃信仰,禁止或者多方限制教徒正当的宗教活动,有些教徒因过宗教生活而受到批判,有的地方迫使宗教职业者退教、还俗或转业,打佛像、烧经书、毁法器的事也常有发生。再如,1957年后,对宗教界人士管得太紧,对他们的经济生活卡得太死。有的地方,教会的人事权、财权、教权,几乎完全没有了。有的教会有存款,但他们无权使用,或被冻结或被其他单位挪用。
 
    总之,在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前十年”,党的宗教政策得到了继续发展,“发展”是这一时期的主流,党在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曲折”和“失误”还只是局部的,尚没有达到支配整个宗教工作全局的程度。
 
 
                       (本文转载自:《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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