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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亵渎治罪法限制自由宗教言语
发布时间: 2010/7/7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印尼 宗教  
 
 
  
   《哈芬顿邮报》报道:近日,印尼法院以八对一的投票结果发布决议,支持阻止宗教亵渎与滥用的法律,也就是亵渎治罪法案。法院这一决议不仅没有废除这一项问题法律,而且还把政府在未被鼓励的情况下对良知问题的干涉合法化。
 
    有意的在公共场合交谈,商议或是招揽公众对宗教阐释的支持,这都与印尼宗教的阐释与其他活动相似,但却有违其宗教信条。而亵渎治罪法案则使这一切都变成了非法行为。这一法案的目的之一就是协助政府保护印尼六个被认可的宗教,包括伊斯兰教,新教,基督教,天主教,印度教,佛教和儒教;惩治那些蛊惑教徒改变宗教信仰或是鼓吹对这些宗教进行反常教义阐释的人。这六个官方宗教都有其各自的宗教组织,该组织由政府资助,并对何种信仰可以被该宗教所接受这一问题进行裁决。
 
    这一法案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处罚,包括对违反者处以五年监禁。过去,像对于艾哈迈迪亚这样的组织习惯处以刑事处罚,但大多数的穆斯林并不认同,因为他们认为这偏离了主流的伊斯兰教义。2008年,印尼宗教事务部部长,检察长,内务部长共同签署了艾哈迈迪亚联合法令,要求其信徒如果还认为自己拥护伊斯兰教,就停止传播那些有背伊斯兰教义的阐释与活动。
 
    同样地,在2009年,警方抓捕了锡安城真主基督教派的领袖及其六名追随者,因为他们偏离了正确的基督教教义。这一教派仅仅以圣经中的耶利米书为理据,而政府早已将其作为基督教中不被接受的一个分支进行了取缔,其教徒也都被禁止在2011年之前进出教堂。
 
    这些案例都突出了亵渎治罪法案的问题所在。当公民与宗教团体应该能够自己决定宗教本质的组成,当他们应该能够在争论与分歧的基础上排除某些人入会的资格,这一法案利用所有警力使国家扮演了仲裁者的角色,干预某个特定团体所应信仰的和理应被允许去宣传的东西。
 
    在一些案例当中,国家可以把一个组织视为亵渎神明的,即使那些已被确认的亵渎组织也予以否认。例如在锡安城一案中,政府指控这一教派亵渎了帝汶基督教会,尽管此教会的声明恰好是相反的。政府不但没有给予这一教派自主权并允许其决定包括亵渎神明在内自身的宗教事务,而是指出:“我们希望教会不会对这件案子进行干涉。”
 
    按照国家的定义,宗教就应该受到如此规定,应该通过政府干预使其有必要的政治化。国家所承认的宗教类型一般可以调节社会正义信仰的构成,尤其是像独裁政权这样利用宗教保护并合法化自身权力的情况下。因此,宗教问题就与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问题交织在一起。
 
    事实上,公共秩序问题在法院支持亵渎治罪法的决议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亵渎神明,不管是真实还是假设,不管有意还是无意,都激怒某个特定宗教的信徒,并促成他们毁坏性的过激行为。这与煽惑暴力还有所不同,因为它限制其使用平和的而不是过激的言辞。根据法院所言,国家应该控制那些潜在的,通过平和方式所传出的亵渎神明的声音,旨在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然而,法院在这方面的论证是存在严重错误的,因为其旨在保护错误的一方而且也提出了错误的鼓励措施。亵渎治罪法是姑息了而不是控制了暴力极端分子们,允许他们继续欺凌小众教派,而警方并不这么认为。它造成了一种免受惩罚的风气,越来越多令人发指的罪行都只承担很小的惩罚,甚至免于受罚。
 
    法律应该迫使潜在的施暴者规范自己的言行,而不是为了防止暴力而去惩罚那些说话者,尤其是在他们当面遭受侮辱的时侯。如果国家加强了惩治犯罪行为的法律,暴力行为便会得到更好的控制。
 
    这种法律制度有其道理并不仅仅因为它更加有效,更是因为它保护最基本的人权,那就是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每个人都不仅有权拥有特定的信仰,而且可以在公人面前自由的表达其宗教信仰,只要他们不触犯他人的利益即可。在大型社会里,最好还是采用而不是反对此种方式,只有在思想自由的前提下,这些载有更大效应与说服力的观点才能盛行。
 
    法院支持亵渎治罪法,并对国家迫使个人凭自己的良心遵从一定信仰的权力予以肯定,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为了把可能无法控制的公众隔离起来。这项决议不论在逻辑上还是道德上都是有缺陷的,它是印尼争取人权道路上的最大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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