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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伊斯兰政治”抑或是“政治伊斯兰”? 从伊斯兰教早期文献看伊斯兰教与政治的关系[1]
发布时间: 2012/3/29日    【字体:
作者:沙宗平
关键词:  伊斯兰 政治 宗教  
 
                                         沙宗平

 
     公元622年9月24日,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约570-632)自麦加迁徙[2]麦地那(旧名叶斯里布)之后,代表迁士(المهاجر)和辅士(المنصور)与犹太人及其同盟者签订盟约书(الكتاب):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保证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规定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此即伊斯兰教历史上著名的《麦地那宪章》(صحيفة المدينة)[3]

    公元632年3月,即伊斯兰历(希吉莱历)10年12月9日,率众朝觐的穆罕默德登上麦加郊外的阿拉法特山,向参加朝觐仪式的10余万穆斯林群众发表演说。阐述伊斯兰教的基础与法则,号召在人们之间实行平等(مساواة),即使是阿比西尼亚(حبشى今译埃塞俄比亚)奴隶与古莱什贵族之间亦无区别。该演说被穆斯林史学家称为"伊斯兰(人权)宪章",此即著名的《辞朝演说》。

    《麦地那宪章》和《辞朝演说》是研究伊斯兰教早期历史、伊斯兰教与政治的关系以及伊斯兰政治的重要文献,对于我们讨论"政治伊斯兰"概念,揭示伊斯兰教与现实社会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麦地那宪章》与"伊斯兰政治"
 
   《麦地那宪章》(622年)是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为处理麦地那穆斯林公社内外关系所制定的政治纲领。穆斯林自麦加迁徙至麦地那后,伊斯兰教传播出现历史性转机,穆斯林的现实生存与未来发展成为当务之急。为此,穆罕默德以"凡穆斯林皆兄弟"为指导思想,号召穆斯林内部打破部落、家族和地区界限,加强彼此之间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团结,形成一个崭新的社会政治集团;同时倡导穆斯林与居住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建立睦邻关系,共同保卫麦地那城邦,抵御入侵之敌。《麦地那宪章》(以下称《宪章》)即是以盟约形式,体现穆罕默德上述思想的纲领性历史文献。
 
    第一,穆斯林以及他们的属从、他们的依附者与他们的共事者,是一个"乌玛"(民族)。
 
    首先,《宪章》开宗明义地申明说:"此约书乃先知穆罕默德(祈主福安之)代表来自古莱什与叶斯里布[4]的众信士与穆斯林,以及他们的属从、他们的依附者与他们的共事者--对于其他人来说,他们的确是一个‘乌玛'(民族,امة[5]而签署。"[6]说明先知穆罕默德的代表身份,他是作为一个新社团的代表,该社团包括"来自古莱什与叶斯里布的众信士与穆斯林,以及他们的属从、他们的依附者与他们的共事者"。据此该社团由以下四种人组成,其一,来自麦加的"迁士"和麦地那的"辅士",包括信士(المؤمن穆民,虔信者)和穆斯林(المسلم顺从者),他们构成后来的"圣门弟子团",是该"乌玛"的领导核心;其二,"他们的属从",指带有人身依附行为的个人,如奴隶、佣人和随从;其三,"他们的依附者",包括个人的,或氏族、部落的非人身依附行为。前者如认"义子"、获得释放的奴隶选择成为原来主人的"毛拉"(مولي同族兄弟)和一个外乡人成为"受保护人"(دخيل)等,而"依同样的方法,整个的比较弱的氏族,可以自愿地取得某个强大氏族或部族的保护,而终于被它吸收。泰伊、盖特方、台格利卜等部族,就是北方阿拉比亚各部族的联盟"。[7]其四,"他们的共事者",与穆斯林共事而又不属于"属从"和"依附者"的那些人,如麦地那的多神教徒(穆什里克)、"随同我们出征的所有‘迦齐'(غاز战士)[8]",以及传统结盟的某些部落等。后三种人的大部分,在当时应该都不是穆斯林(因此《宪章》规定"穆民不得私自与穆民的奴仆结盟",[9]以及与犹太人结盟的麦地那诸阿拉伯部落政治上属于"乌玛")。不仅如此,其中很可能有若干非阿拉伯人,如阿拉伯"悬诗"诗人昂泰拉·本·舍达德(525-614/615)之父是阿拔斯部落贵族,其母亲宰碧葩则是被其父亲俘获的埃塞俄比亚女奴;另一"悬诗"诗人尚法拉(?-510或525)之母也是阿比西尼亚(埃塞俄比亚古代名)黑奴[10]等。其次,《宪章》具体列举了麦地那的八个穆斯林"辅士"家族,包括白努·奥夫家族、白努·萨义德(一说苏阿达[11])家族、白努·哈里斯(属于赫兹来吉)家族、白努·朱舍姆家族、白努·纳加尔家族、白努·阿慕尔·本·奥夫家族、白努·纳比特家族和白努·奥斯家族,明确宣布:他们和"来自古莱什族的迁士们,将根据信士们之间的惯例和公平原则"[12],遵守与部落传统习惯法"血亲复仇"有关的如下三项基本义务:(1)"承担本家族成员的杀人罚金";(2)"赎回本家族的战俘";(3)"信士们不会坐视不管他们中无力根据惯例支付战俘赎金(فداء斐达伊)或杀人罚金(عقل[13]尔格勒)者"。再次,阐述穆斯林内部应当遵守的原则是:(1)"穆民不得私自与穆民的奴仆结盟";(2)"虔诚的信士们对于他们中的不义者",应当全体加以反对;(3)严禁穆民为"卡费尔"(كافر否信者,不信道者)[14]而杀害穆民,也不得支援"卡费尔"迫害穆民。第四,关于部落习惯法中的保护人制度,《宪章》规定:(1)信士们互为保护人;(2)"追随我们的犹太人,可以获得援助和具有与我们一样的身份(اسوة[15],严禁迫害他们,也不得支援他人伤害他们。"(3)麦地那的多神教徒("مشرك穆什里克)[16]对于古莱什人的财产和生命无权提供保护,亦不得阻碍穆民的行动"。
 
    第二,确立"安拉先知"穆罕默德对于"乌玛"的绝对领导地位。
 
    首先,《宪章》明确规定:"你们无论因为什么而产生分歧,都要把它提交给庄严、崇高的安拉,提交给穆罕默德。"因为,穆罕默德获得麦地那阿拉伯人邀请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他以"安拉使者"的先知身份重新缔造麦地那阿拉伯人的政治团结。据《穆罕默德传》记叙"辅士们皈依伊斯兰教之始"说:穆罕默德在一年一度的阿拉伯交易会[17]上遇到来自麦地那赫兹来吉家族的6人,号召他们加入伊斯兰教,并协助传教。"他们议论说:他大概就是犹太人所说的将要降临的圣人吧。别让犹太人抢先成了穆斯林,我们拜认这位圣人并皈依他的教门吧!他们对圣人说:我们同族人之间不和,常闹纠纷。你若能遵照真主(安拉)的旨意,使他们团结起来,你就会成为最受尊敬的人。"[18]在麦地那阿拉伯人辅士,最初的想法是借助这个新先知而重新实现各家族的现实团结;在穆罕默德,则是通过麦地那辅士的帮助而使得这个新宗教获得进一步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怀着各自的理想,双方走到一起,共同构建了麦地那穆斯林社团[19]"乌玛"。其次,麦地那的犹太人以及与犹太人结盟的各家族,"他们中任何人未经穆罕默德允许,不得擅自外出;不得阻拦伤害报复"。再次,"签署此盟约书者之间若发生分歧,或者发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之纷争,应当把它提交给庄严、崇高的安拉,提交给穆罕默德;安拉确是最公正者和此盟约书的保佑者"。
 
    第三,申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宪章》申明:"犹太人有犹太人的宗教,穆斯林有穆斯林的宗教;他们的支持者(موالى)和他们自身(同样具有宗教信仰自由),除了其中的不义者和犯罪者--他们只是毁灭自身及其家人。"在《不信道的人们》章中《古兰经》说:"你说:‘不信道的人们啊!我不崇拜你们所崇拜的,你们也不崇拜我所崇拜的;我不会崇拜你们所崇拜的,你们也不会崇拜我所崇拜的;你们有你们的报应,我也有我的报应。'"(109:1-6)[20]《古兰经》第二章《黄牛章》第256节(第32页)说:"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由此可见,无论是《麦地那宪章》,抑或是不同时期降示的《古兰经》经文,伊斯兰教均前后一贯地强调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精神。
 
    第四,建立以穆斯林为核心的统一战线。

    首先,《宪章》申明:"来自古莱什与叶斯里布的众信士与穆斯林,以及他们的属从、他们的依附者与他们的共事者"是一个"乌玛"。其中包括虔诚的信士们、敬畏的信士们、众信士、穆民和穆斯林。这是"麦地那公社"政治团结的领导核心。其次,《宪章》申明,"与犹太人结盟的白尼·奥夫人确是众信士的‘乌玛'",而麦地那阿拉伯人中与犹太人结盟的白尼·纳加尔人、白尼·哈里斯人、白尼·萨义德人、白尼·朱舍姆人、白尼·奥斯人、白尼·赛阿莱拜人,以及虽未与犹太人结盟但关系较近的白尼·舒泰义拜人,他们在"乌玛"中的政治地位"如同与犹太人结盟的白尼·奥夫人"。其中,赛阿莱拜人的同盟者和支持者如同他们自身。再次,《宪章》规定"追随我们的犹太人,可以获得援助和具有与我们一样的身份"。第四,《宪章》说,"随同我们出征的所有‘迦齐'(战士),他们相互之间是结局优美的。"第五,《宪章》指出,麦地那的"‘穆什里克'(多神教徒)对于(麦加)古莱什人的财产和生命无权提供保护,亦不得阻碍穆民的行动"。这仅仅是明确剥夺麦地那多神教徒对于敌对者的传统习惯保护权,他们自然拥有在麦地那居住、生活和经营等基本权利。就是说,虽然处于新社会的边缘,但多神教徒既是"麦地那公社"的一部分,当然可以合法地在麦地那生活和居住。

    第五,规定并提倡扶弱济贫、弃恶扬善、睦邻而居、共同捍卫麦地那新政权的
"乌玛"社会行为准则。

    首先,《宪章》规定,"严禁穆民为‘卡费尔'(否信者,不信道者)而杀害穆民,也不得支援‘卡费尔'迫害穆民。"其次,"穆民不得私自与穆民的奴仆结盟"。提倡宗教认同,家族认同不得高于宗教认同。再次,虔诚的信士们对于他们中的不义者,应当全体加以反对。第四,凡无故杀害穆民,且有(杀害穆民)证据者,将为此偿命,除非被害人家属予以宽恕[21]。第五,凡承认此盟约书的穆民,均不得支持肇事者(محدث);倘有提供协助或者庇护者,必将遭到安拉的诅咒与复活日的恼怒。第六,签署此盟约书者若遭到进攻,他们应该相互支援。第七,叶斯里布城(麦地那)确是禁地,其腹地属于签署此盟约书者。第八,邻居犹如自身,不得伤害和犯罪。未经所有者允许,严禁买卖其所属物品。第九,不得保护(崇拜多神并迫害穆斯林的麦加)古莱什人,亦不得保护其支持者;的确,对于他们的援助就是对于叶斯里布的袭击。

    第六,关于
"乌玛"内的犹太人问题。

    首先,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宪章》申明,"追随我们的犹太人,可以获得援助和具有与我们一样的身份,严禁迫害他们,也不得支援他人伤害他们。"即从政治上和战略上对于犹太人加以团结和联合,因为此时的主要敌人是麦加古莱什多神教徒。其次,宗教信仰方面,《宪章》申明,"犹太人有犹太人的宗教,穆斯林有穆斯林的宗教;他们的支持者和他们自身同样具有宗教信仰自由"。因为犹太人拥有自己的民族信仰,所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尤为必要。再次,关于共同保卫麦地那城邦的战争费用,《宪章》规定,"犹太人应当与众信士共同承担战争期间的费用"。第四,关于杀人罚金和赎回本部族的战俘,《宪章》规定,"犹太人负担犹太人的费用,穆斯林负担穆斯林的费用。"

    《麦地那宪章》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区分敌我友,宣布了由麦加古莱什为主的"迁士"和麦地那"辅士"组成的"麦地那乌玛"的诞生。然后是"约法三章"式的政治宣言和安民告示,即穆斯林坚决遵守部落传统的习惯法("将根据信士们之间的惯例和公平原则,承担本部族成员的杀人罚金、赎回本部族的战俘")。再次,是与犹太人关系办法。规定明确具体,既有对传统部落习惯法的吸收继承,也有根据"乌玛"实际情形而做出的新规定。《宪章》一方面体现了伊斯兰教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先知穆罕默德处理"麦地那公社"实际问题的政治智慧,很好地起到了团结穆斯林、联合犹太人、打击麦加多神教徒的政治理念,在阿拉伯自"蒙昧时代"向伊斯兰时代的转变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麦地那宪章》原文首见于阿拉伯早期历史学家、圣训学者伊本·伊斯哈格)?-768(所著《先知传》(السرة النبوية),后来由伊拉克历史学家伊本·希沙姆(?-828)在其同名著作中援引并做扼要注释,广为后世阿拉伯伊斯兰史家引用,流传至今。[22]《宪章》既是研究伊斯兰教早期历史的珍贵文献,也是探索伊斯兰教与政治关系的重要资料。
 
    二、《辞朝演说》与"伊斯兰政治"
 
    伊斯兰教历(希吉莱历)10年11月25日周六[23]穆罕默德启程前往麦加,按照穆斯林朝觐仪式规定,12月初八日,去米纳山射石打鬼;初九日,前往阿拉法特山;按照朝觐惯例,他在阿拉法特山发表演说,因为这是他最后一次参加朝觐,故称《辞朝演说》(以下称《演说》)。由于《演说》内容广泛涉及人类基本权利,又被后世学者称为伊斯兰教的人权宣言。因此,讨论《演说》的具体内容,对于我们今天来认识伊斯兰教与现实政治之间的关系,或许不无益处。
 
     第一,宣布三项基本人权生命权、财产权、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
 
    穆罕默德的《演说》首先宣布人类拥有三项不可侵犯的权利。穆罕默德说,我的演说将从福利[24]开始。"众人啊!直至你们遇见你们的养主[25],你们的生命,你们的财产,你们的名誉,对于你们而言是不可侵犯的[26],犹如本月本日本地[27]一样。"[28]此处的"你们"自然都是穆斯林,是穆罕默德对参加朝觐的将近10万穆斯林直接宣告的,并通过他们将此规定传播到阿拉伯半岛各地。对于生命权的最高等级保护法则是颁布"故意杀人者偿命"(《演说》)。《演说》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性规定,包括(1)未经本人同意,其兄弟的财产对于任何人均为非法。(2)遗产全部给某一个继承人的遗嘱无效,遗赠不得超过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在《古兰经》相关章节中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关于妇女名誉权,《古兰经》规定:"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伊斯兰教法专门规定了"诬人贞节罪",[29]具体针对破坏妇女名誉权的犯罪行为。
 
    第二,宣布废除"蒙昧时代"的三大陋习:"里巴"、血债和遗迹。
 
   《演说》随后宣布废除"蒙昧时代"的三大陋习:(1)蒙昧时代的"里巴"(即高利贷)[30]一律作废。(2)蒙昧时代的血债一律废除。(3)蒙昧时代的遗迹一律废除,除了看守天房和供应朝觐者饮水之外。上述三项均属于对于旧社会的改革,高利贷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会导致卖儿卖女、自杀犯罪等社会悲剧;"血亲复仇"则是重要的部落伦理,随着阿拉伯社会进入伊斯兰时代,用崭新的伊斯兰伦理取代原来的部落社会伦理,势在必行;在《麦地那宪章》里规定"报复应当由本人或其家人实施,否则便是不义",此处实际上是取消了个人实施报复的传统权利,而由社会(如伊斯兰法庭)代为实行。所谓蒙昧时代的遗迹,主要指祭祀与传统崇拜而言,例如"蒙昧时代"三位女神:"拉特"(اللات)的禁地在塔伊夫附近,麦加人和其他人都去朝拜和献祭。对于欧扎的崇拜流行于麦加东边的奈赫莱,其圣坛由三棵树组成。麦那主要的圣坛包括有古戴德(在麦加和麦地那之间)的一块黑石,她受到麦地那奥斯和赫兹来吉两个部族的祭拜。[31]自然,旧社会的祭拜习俗依然保留了一些(如环绕"克尔白"、亲吻玄石、在易卜拉欣圣人站石前站立、吮吸渗渗泉水、在赛法和麦尔瓦两山之间奔走、在米那投石打鬼等),但是都经过了伊斯兰化的改造,并且符合一神教的信仰。
 
    第三,"故意杀人者,偿命"
 
   《演说》宣布:"故意杀人者,偿命;非因故意,而以木块、石块致人死亡者,可赔偿一百峰骆驼抵命。超过此限,则属于蒙昧时代人们的行为。"这项规定是基于个人生命权不可侵犯的原则,是对于个人生命权的基本保证。如果是过失杀人,则可以接收赔偿(即偿命金)。此条规定在《麦地那宪章》里的具体规定是:"凡无故杀害穆民,且有(杀害穆民)证据者,将为此偿命,除非被害人家属予以宽恕。"就是说,在《麦地那宪章》里的规定较为灵活,即使是故意杀人,只要获得被害人家属的宽恕(即接收偿命金),凶手就可以合法地活命。《辞朝演说》里严格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取消了家属宽恕的特权。也可以说,是把被害人家属的宽恕权收归政府(或社会)所有了,成为公共权力,而非私人权力了。
 
    第四,夫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演说》宣布夫妇之间相互具有权利和义务。首先,妻子对于丈夫应尽的义务是:(1)未经你们允许,她们不得让外人躺在你们的床上;(2)不得让你们讨厌的人进入你们的房间;(3)她们不得通奸。其次,对于通奸的处理。"若她们通奸,安拉允许你们幽闭她们,不与她们同床,适度地打她们。[32]若她们终止(通奸),并服从你们,你们当按照惯例,充分供养她们衣物和饮食。"[33]再次,丈夫对于妻子应尽的义务。"你们应当根据法定监护人的规定善待妇女,她们在你们这里已经到达中年,[34]她们将不再可能为她们自己做什么,[35]你们凭借安拉的信任[36]而得到她们,凭借安拉的"凯里麦"[37],她们的私处[38]对你们成为合法。对待妇女,你们要敬畏安拉。"具体来说包括:(1)应当按照惯例,充分供养她们衣物和饮食。(2)应当根据法定监护人的规定善待妇女。(3)对待妇女,你们要敬畏安拉。《古兰经》指出,"斋戒的夜间,准你们和妻室交接。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至于夫妻生活,《古兰经》说:"你们的妻子好比是你们的田地,你们可以随意耕种。"(2:223)
 
    第五,你们中最尊贵者,就是你们中最敬畏者。
 
    首先,《演说》强调人类一体,宗教一源。穆罕默德说:"众人啊!你们的养主的确只是一个,你们的父亲的确只是一个。你们全体来自阿丹[39],阿丹则来自泥土。"当然,这里存在一个对于"众人"的理解语境问题,简言之至少可以有如下种种理解:其一,所有在场的人;其二,所有穆斯林;其三,所有相信独一神、承认阿丹是人类始祖的人;第四,全人类。对此的理解,譬如对于中国传统文化里的"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之"四海",以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之"天下"等词的理解一样,不可过于脱离语境和望文生义地去"硬理解"。另外"阿丹来自泥土",也有在造化和养育之主面前,人类何其卑微的含义。其次,在宗教信仰里,人人平等。《演说》指出:"非阿拉伯人并不比阿拉伯人高贵,除了凭借敬畏。"提倡宗教认同,宗教信仰身份平等,企图跨越氏族、部落、种族之现实差别。再次,《演说》宣布:"你们中最尊贵者,就是你们中最敬畏者"。敬畏,是指人对于神的一种内在情感,既有对于火狱惩罚的畏惧,也有对于天园奖赏的期盼。
 
    三、"政治伊斯兰"抑或"伊斯兰政治"
 
    经过对于伊斯兰教早期文献《麦地那宪章》和《辞朝演说》的讨论,我们或者可以从中窥探伊斯兰与政治之间复杂而现实的关系,联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有关"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主义"、"政治伊斯兰"等问题的若干讨论,笔者以为基于历史文献的探讨对于现实问题的研究依然有所助益,而且并非是可有可无的。
 
    首先,关于上述诸概念的辨析。《当代中东政治伊斯兰:观察与思考》[40]一书的"序"中指出,80年代初,中外学者们大多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Islamic Fundamentalism)这一复合词,意指它是一种以"正本清源、复归传统"为本质特征的宗教、社会思潮;90年代以后,一些学者创造了"伊斯兰主义"(Islamism)一词,强调它是某种相当于"主义"性质的、系统的宗教、政治思想,因而不同于"常规的"伊斯兰教;后来,学界又使用"政治伊斯兰"(Political Islam)一词,试图界定那些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政治倾向的伊斯兰派别组织及其在伊斯兰名义下所从事的各种政治活动。使用"政治伊斯兰"一词,旨在便于从不同的层面描述、概括、界定那些带有政治性的伊斯兰现象,以便将它们与非政治性的伊斯兰现象予以区别(该书第4页)。上述有两点值得讨论,其一是书名所提示的"观察与思考",作为中国学者的观察与思考,自然是一种"外在的"观察与思考,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相对于中国研究者来说是一个"他者";其二,所谓"中外学者"颇值得玩味,中国多数学者基于"在教言教"的现行宗教政策,以及数十年马列经典的理论熏陶(如"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41]),以此"中国宗教视野"来观察伊斯兰教;外国(主要是西方)学者则是基于近代以来西欧历史上基督教"政教分离"的地区经验,来衡量阿拉伯伊斯兰教。
 
    其次,关于"政治伊斯兰"的定义。该书"序"明确地指出:本书中所指的"政治伊斯兰"主要是指三种情况。一是中东一些伊斯兰国家中兴起的以"伊斯兰教"为旗帜或"指导原则"的宗教政治反对派及其主张;二是指那些带有政治倾向的国际或地区性的"政治伊斯兰"现象;三是指宗教极端主义所进行的各种暴力活动(该书第5页)。上引该书"序"在叙述中东地区政治伊斯兰现象的成因时精辟地概述了其表现形式:即宗教思想政治化,宗教组织政党化,宗教极端主义泛滥成灾。我们如果稍加分析,"序"要强调的是:"二化"(宗教思想政治化、宗教组织政党化)是"政治伊斯兰"现象形成的直接原因,"一灾"则是其直接后果。上引该书"序"同时高屋建瓴地指出,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厚重的宗教文化传统,在伊斯兰国家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人们在政治斗争中诉求某种自己所熟悉和珍爱的、相当于"民族魂"的传统文化,是不难理解的(该书第5页)。
 
    再次,"政治伊斯兰"抑或"伊斯兰政治"。联系前文对于伊斯兰教早期文献《麦地那宪章》和《辞朝演说》的分析和阐述,今天我们如何讨论阿拉伯伊斯兰世界伊斯兰教与实际政治之间纷纭复杂的现实关系,究竟是使用"政治伊斯兰"来定义这种生动的、丰富的社会现象,抑或是使用较为规范的、符合汉语表达习惯的"伊斯兰政治"来加以客观地描述,值得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作为阿拉伯伊斯兰政治文化的"他者",我们对于阿拉伯世界所谓"政治伊斯兰"的讨论,以及对于阿拉伯世界"伊斯兰政治"的研究,一方面需要坚守"观察"的底线,坚持"观察"和"描述"的立场;一方面需要不断地"祛魅",既要驱除对于地方性的西方宗教经验的执着和过度迷恋,也要阶段性地清理对于"中国国内视角"的盲目自信和过分依赖,在较为系统丰富的"观察"经验材料的基础上,通过整理、梳理、综合和分析之后,或许可以做出若干"理论思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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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本文系参加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东研究中心"中东北非剧变与政治伊斯兰运动的走向"(2011年10月21日)研讨会论文,特此感谢该中心主任王锁劳教授。
[2] 公元639年,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为纪念"希吉莱"这一历史事件,定该年为伊斯兰教历纪元,以阿拉伯太阴年岁首(时值622年7月16日)为元年元旦。此历即名"希吉莱历"。
[3]又称"麦地那盟约"(المعاهدة المدينة)、"麦地那之约"(حلف المدينة)。
[4] 叶斯里布,麦地那城古称。
[5] 乌玛是超越当时的氏族、部落之上的社团概念,但就其作为国家雏形来说可以译为"公社"(如巴黎公社)。此处译为"民族",但其不同于近代以来出现的西欧民族概念,即是基于信仰之上的一定范围的"社团"或"人群",亦即以穆斯林为主体的社会集团,包括非穆斯林、非阿拉伯人在内。
[6]《麦地那宪章》(沙宗平译),载《宗教与民族》第六辑(牟钟鉴主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
[7] (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9页。
[8] "غاز"阿拉伯文战士,地位相当于欧洲中世纪的骑士。
[9] 《麦地那宪章》(沙宗平译),载《宗教与民族》第六辑(牟钟鉴主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再如伊斯兰教历9年宣布:与那些未反对过穆斯林的不信道者所签订的协议,在期满以前一律有效。(埃及)穆罕默德·胡泽里:《穆罕默德传》,秦德茂、田希宝(据买买提·赛来维文译稿转)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61页。
[10] 《阿拉伯古代诗文选》(开罗艾因·夏姆斯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编译),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1页,第45页。
[11]苏阿达(سعادة),《صحيفة المدينة》(《麦地那宪章》)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网站(http://www1.umn.edu/humanrts/arab/IS-1.html)。
[12] 《宪章》叙述的次序:先迁士,后辅士各家族。《麦地那宪章》(沙宗平译),载《宗教与民族》第六辑(牟钟鉴主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
[13] 杀人罚金,偿命金(عقل/دية)。《阿拉伯语汉语词典》(北京大学东方语言系阿拉伯语教研室编),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864页。阿拉伯部落习惯,被害人家属可以选择接受"杀人罚金"或者要求"以命偿命",一译血锾。有多则"圣训"提及,如"阿木尔的传述:穆圣说:‘故杀信士者......血锾是30头5岁母驼,30头4岁母驼,40头3岁母驼。这是血锾的标准,自己评议亦行。'"又如"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误杀的血锾是20头5岁的母驼,20头4岁的母驼,20头1岁的母牛犊,20头1岁的公牛犊,20头2岁的母牛犊。'"均见陈克礼译:《圣训经》(全集),民间出版,1998年,第380页。
[14] "卡费尔":否认安拉独一者。简称"否信者",另译"异教徒"。
[15] اسوة 阿拉伯文榜样,以......为例。
[16] "مشرك"阿拉伯文"以物配主者",即多神教徒。
[17] 此即位于麦加郊外著名的欧卡兹集市。
[18] (埃及)穆罕默德·胡泽里:《穆罕默德传》,秦德茂、田希宝(据买买提·赛来维文译稿转)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75页。
[19] 所谓"穆斯林社团"仅仅是表明该社团的基础和核心是穆斯林,譬如我们说"社会主义苏联",也只是强调前苏联实行的是苏共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而并不是说所有前苏联公民都是苏共党员。
[20] 《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32页。本文所引《古兰经》均系该译本。
[21] 接受其杀人赎金(即偿命金),凶手可以获得赦免。
[22]杨宗山:《麦地那宪章》,载《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 年,
[23] 此处谓11月25日星期六来或到达麦加。穆罕默德·艾斯阿德·塔莱斯:《阿拉伯通史》,安达鲁斯书局,第二版,希吉来历1399年,公元1979年,第二卷,第46页。穆罕默德·胡泽里谓,穆罕默德于11月25日礼拜六启程上路。《穆罕默德传》,第264页。
[24] 此处福利是阿拉伯文"خير"的意译,该词有善良的、善良的人、利益、财产等含义,一般译为"好"。
[25] 遇见养主,意为死亡。
[26] "哈拉姆"(حرام),1禁令,禁忌,被禁止的,不准许的,非法的;2转意为"不可侵犯的",如"بلاد الحرام"麦加,"بيت  الله الحرام"指麦加天房。见北京大学东方语言系阿拉伯语教研室编:《阿拉伯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60页。
[27] 本月是伊斯兰教历12月,属于4个禁月之一;本日是12月9日,尚在朝觐期内,不得开戒;本地指麦加,麦加是禁地。
[28]沙宗平译:《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辞朝演说》,2009年6月22日首次刊载于笔者在中穆网的博客:喀什噶尔的空间http://www.2muslim.com/?52372;2010年12月8日再次刊载于笔者在博联社的实名博客(http://shazongping.blshe.com/post/15000/623496)。阿拉伯文《辞朝演说》参见穆罕默德·艾斯阿德·塔莱斯:《阿拉伯通史》第二卷,安达鲁斯书局,希吉来历1399年(公元1979年)第二版,第46-48页。
[29] 《古兰经》规定:对于有关某人不名誉的指证,原告必须提供4名理智健全的、成年男性目击证人,如果没有满足条件的4位证人,则原告的"诬人贞节罪"名成立,必须接受当众鞭打80鞭的惩罚。
[30] "里巴"(ربا)指"重复加倍的利息",即高利贷。商业领域使用"الفايدة"(利益)称利息、"ربح مركب"称"复利"、"ارباح السهم"称"股息、红利",均见北京大学东方学系阿拉伯语言文化教研室、外文出版社阿拉伯文部编:《汉语阿拉伯语常用词分类辞典》,外文出版社,1999年,第167、171页。
[31] (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15-116页。
[32] 不可剧烈殴打。穆圣曾说:"你们中最善良的人,是绝不打女人的。"《白海吉圣训集》,转引自《古兰经》上,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52年1月初版,第148页。
[33] 如果因为通奸而有孩子,则"子女归属丈夫,石块给予奸夫"(《辞朝演说》)。
[34] 阿拉伯文"عوان"(指妇女年纪到达中年),此处的意思:她们(妻子们)把青春、热情和劳动都奉献给了你们(丈夫们),她们现在进入中年(人老珠黄)。这是穆罕默德站在妇女的角度,公正地替她们表达她们为人妻、为人母以来所付出的青春和辛劳。
[35] 就是说她们的半生心血全部都奉献给了丈夫和家庭,丈夫和家庭就是妻子的全部财产。按照传统观点,若被丈夫遗弃,她们将一无所有。
[36] 信任是阿拉伯文"امانة"的意译。
[37] "凯里麦"是阿拉伯文"كلمة"的音译,愿意为语言、话语,此处可转译为命令。
[38] "私处"是阿拉伯文"فروج"(阴户)的意译。
[39] 伊斯兰教的阿丹,即基督教的亚当,被认为是人类的祖先。
[40] 曲洪:《当代中东政治伊斯兰:观察与思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41]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页。

(本文转载自: 作者博客(2011/10/22)http://shazongping.blshe.com/post/15000/72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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