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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国家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宗教因素
发布时间: 2012/5/18日    【字体:
作者:常玢
关键词:  中亚 宗教  
 
                                        常玢
 
 
[内容提要] 在对中亚国家社会发展进程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中,宗教因素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苏联解体以后,中亚地区一度出现意识形态真空,人们长期受到压抑的宗教情绪有了释放的机会。虽然中亚各国伊斯兰复兴运动大多停留在文化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复兴。但是,若不加以必要的疏导,极有可能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和冲击。中亚国家踏上独立道路以后,相继颁布宪法和法律,确立了民主、世俗、法制的国家政体和发展方向,为防止宗教干预国家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一般情况下,新独立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比较脆弱,因此从理论上健全和完善国家的宪法体系,从法律上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中亚各国领导人在独立之初就表现出成熟的政治智慧。中亚地区在历史上没有形成发达完善的宗教社会制度,宗教传播受到游牧社会特殊性的制约。因此,人为地夸大伊斯兰教在中亚文化和历史方面的作用,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如果无视伊斯兰教在中亚传播的历史,也同样是十分有害的。一个时期以来,中亚地区的民族分立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和由此产生的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十分猖撅,严重地干扰了中亚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关键词] 中亚 社会进程 宗教因素 世俗国家
 
 
    在对中亚各国社会发展进程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中,宗教因素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转型社会,当民主制度并不十分完善的时候,宗教势力往往超越自身的范畴而转化为一股独立的政治力量,干预国家的社会生活。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宗教政治化。苏联解体以后中亚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表明,宗教政治化对国家稳定有相当大的破坏作用。

    在穆斯林构成社会主体的中亚各国中,所谓宗教政治化,实际上就是伊斯兰教政治化。同世界上其他有影响的宗教相比,伊斯兰教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政治参与性非常强的宗教。甚至有人认为,它就是一种政治性宗教。伊斯兰教创立之初,宗教与政治是统一的。宗教组织就是国家,宗教精神领袖就是国家的统治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才逐渐出现了宗教与政治的分离。正如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所说:“在古代,政治与宗教在任何社会中都紧密地联系着。这种联系,一方面带来有益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产生出很大的弊病。特别是在近代,各国都出现了对这种弊病的强烈反对,由此导致了国家权力与宗教的分离。”1从本质上讲,宗教与政治的分离,既是宗教衰落的表现,也是历史进步的标志。当伊斯兰极端势力处于反对派地位时,往往利用各种宗教活动向政府施加压力,企图实现伊斯兰教政治化;当伊斯兰极端势力处于执政者地位时,往往用强制手段维护伊斯兰政权的合法性,使政治伊斯兰化。不论是伊斯兰教政治化,还是政治伊斯兰化,都把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作为明确的政治选择。
 
  苏联解体以后,中亚地区一度出现意识形态真空,人们长期受压抑的宗教情绪得到释放,伊斯兰运动迅速蔓延,乘势而兴。应当承认,“宗教在政治领域所起的作用,无论是在阶级斗争领域,还是在非阶级斗争的群众生活领域,都具有双重性。既有其积极的方面,也有其消极的方面,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起作用的东西,在事过境迁的另一种历史条件下,可能转化为消极的东西”2。中亚各国伊斯兰复兴运动虽然大多停留在文化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复兴。但是,若不加以必要的疏导,极有可能对社会稳定和地区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和冲击。

  1.确立民主、世俗、法制的国家发展模式,适应中亚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亚各国踏上独立道路以后,相继颁布宪法和法律,确立了民主、民俗、法制的国家政体和发展方向,为防止宗教干预国家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哈萨克斯坦在独立后曾先后颁布过两部宪法:第一部是由哈萨克斯坦第12届最高苏维埃1993年1月28日通过的;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公决又通过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这部新宪法显然比独立后的第——部宪法更完备,更符合哈萨克斯坦的具体国情。这部宪法在第1条第1款中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由”。吉尔吉斯斯坦最高苏维埃于1993年5月5日通过于独立后第一部宪法——飞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吉尔吉斯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是根据法制、世俗国家原则建立起来的享有主权的单一制民主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于1992年5月18日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土库曼斯坦宪法》。宪法第1条规定:“土库曼斯坦是民主的、法制的世俗国家,以总统制共和国的形式进行国家管理”。塔吉克斯坦在1992年11月16日新宪法草案的基础上,于1994年11月6日通过新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宪法在第1章第1条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是主权的、民主的、法制的、非宗教的单一制国家”。乌兹别克斯坦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独立后的新宪法—一《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这部宪法规定:“国家政权体系建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上”(第11条),“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意识形态”(第12条)。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除乌兹别克斯坦以外,中亚其他四国都强调了“世俗”、“民主”、“法制”原则。只是各国根据国情各有侧重,在顺序排列上有所差异,本质上并无区别。中亚各国都建立了以总统为核心的国家政治体制,其中,土库曼斯坦宪法突出强调了治理国家的总统制原则,以此突出总统的社会权威。在这五个国家中,乌兹别克斯坦对宗教问题着墨最多,表述最明确。尽管在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中没有使用“世俗国家”这个术语,但在一些条款中显然也强调了“世俗国家”的作用,奠定了“世俗国家”的宪法基础。“中亚各国发展自身独立的国家体制与伊斯兰主义相结合的道路。世俗伊斯兰主义作为一种精神动力,在鼓励人们维护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克服社会经济技术停滞方面,挖掘伊斯兰主义的潜力具有很大的作用”3。“世俗国家”是划分宗教事务与国家公民信仰和权力的标尺,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伊斯兰教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的文明进程,符合中亚多民族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2.坚持国家同宗教分离,保证信仰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多元化
 
    社会政治体制的确立不仅仅是机制的确立,还体现为目标的确立。中亚各国都把国家同宗教分离作为国家的一种体制和发展目标,试图在传统宗教价值观的基础上,使整个社会逐步树立民主、法制的新观念,促进社会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多元化。
 
  在国家同宗教分离和保障公民信仰自由方面,中亚各国的宪法都相应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宪法》第5条规定:“禁止建立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挑起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层和民族仇视的社会组织及其活动,也禁止成立未经法律规定的军事武装”(第3款)。“外国宗教组织在共和国境内的活动以及外国宗教中心对共和国内宗教组织领导人的任命,需经共和国有关国家机关同意”(第5款)。宪法第20条规定:“禁止宣传或鼓动用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也禁止宣传或鼓动战争以及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层、氏族的优越感和崇尚残酷与暴力”(第3款)。《土库曼斯坦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证宗教及宗教信仰自由,并保证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宗教组织同国家相分离,且不得行使国家职权。国家教育系统同宗教组织相分离,并具有世俗性。

    每个人都有权独立自主地确定自己对宗教的态度,单独地或同他人一起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有权表达和传播同对待宗教态度有关的见解,参加举行宗教仪式、祭祀和典礼”。《吉尔吉斯斯坦宪法》第8条的第3款和第4款规定:“宗教和一切宗教活动同国家相分离。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不允许:…以宗教为基础建立政党,宗教组织追求政治目的和任务;宗教组织工作人员和宗教人士干预国家机关的活动”。塔吉克斯坦宪法第8条规定:“塔吉克斯坦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以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多元化为原则。包括宗教在内的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不能规定为国家意识形态。社会团体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建立和活动。国家对它们的活动提供平等条件。宗教组织与国家分离,不得干预国家事务。禁止以挑起种族、民族、社会和宗教冲突为目的,或者煽动暴力推翻宪法制度和组织武装集团的社会团体建立及活动”。《塔吉克斯坦宪法》第26条规定:“每个人有权自由地确立自己对宗教的态度,单独地或者同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有权参加各种宗教祭祀、仪式和典礼”。《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为所有人保障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不得强行灌输宗教观点”(第31条)。“宗教组织和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不干预宗教团体的活动”(第61条)。
 
    中亚各国根据本国社会发展状况,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把宗教职能和世俗职能加以严格区分,为公民的信仰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一般情况下,新独立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是松散的、脆弱的。因此,从理论上健全和完善国家的宪法体系,从法律上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曾明确指出:“我们主张,宗教要继续起作用,使居民掌握高尚的精神财富,继承历史遗产和文化遗产。但我们任何时候也不允许,让宗教口号成为夺权的旗帜,成为干涉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借口,因为我们把这视为对我国安全和稳定的潜在威胁”。4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也指出,解决社会的民主制度问题,建设新型的世俗国家是一项重要任务。“对待宗教态度是土库曼斯坦确立民主原则的鲜明例证。一般认为,教会同国家和教育系统分离的国家为世俗国家。土库曼斯坦是世俗国家,但我们理解,这种分离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的确,宗教组织不履行国家职能,但宗教,是我们历史、精神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国家帮助宗教组织发挥正常的作用。这种对待宗教的态度保障了它对社会团体产生积极影响,并有利于祖国的繁荣。”5
 
    在中亚五国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宗教活动往往与社会的政治、道德、文化等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成为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亚各国领导人都对宗教极端势力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在独立之初就制定了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宗教和宗教活动同国家相分离的原则,不允许以宗教为基础建立政党,宗教团体和组织不得追求政治目的和任务。国家凌驾于一切宗教组织和团体之上,当宗教活动危及国家的利益时,国家作为社会的仲裁者有权停止任何宗教活动。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通过人们的宗教意识、宗教活动以及宗教组织表现出来。伊斯兰教自公元七世纪末八世纪初传入中亚地区以后,虽然一直未能长期在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但作为一种信仰、一种生活方式已经深深地植根于中亚各民族意识里,在历史变革时期,一旦遇到适合的环境,往往会释放出惊人的社会能量。苏联解体前后中亚地区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塔吉克斯坦的伊斯兰势力经过与政府多年抗衡和较量,最终成为一支合法的政治力量,并参与政府组阁。总之,在中亚伊斯兰势力活跃的地区,已出现了明显的宗教政治化的倾向和特征。中亚各国领导人在独立之初就表现出成熟的政治智慧,确立了政教分离、世俗国家的发展道路,为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中亚五国均为多民族组成的国家。由于这一地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民族关系一直比较复杂。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弄清宗教与民族的关系,对进一步研究中亚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意义十分重大。
 
  中亚地区的历史发展和演变,决定了这一地区宗教和民族的特殊性。首先,宗教和民族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宗教往往以社会为依托、民族为载体,本身并不构成社会。民族作为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共同体,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民族包括从经济到思想的各种结构要素,本身即是社会。其次,宗教与民族产生的历史不同。宗教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其产生的历史要大大早于民族产生的历史。民族的产生和形成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它是以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为基础,在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几乎与阶级和国家同时产生的。公元九世纪塔吉克民族在萨曼王朝统治河中地区和呼罗珊时期形成的历史,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再者,宗教和民族具有不同的社会作用。宗教作为人们的一种信仰和生活方式,它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宗教观念和宗教感情只有在宗教行为中才能表现出来,成为一种社会现实。民族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创造物质财富,也可以创造精神财富,在推动人类历史进步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从内部来看,民族的共同生活是形成共同宗教信仰的基本前提,从外部来看,民族的管理即国家的统治也要求实行统一的意识形态。因此,以往的氏族宗教和部落宗教纷纷开始衰落,富于凝聚力和感召力的新宗教应运而生。

  宗教对一个民族的影响是潜移默化、长期起作用的。这种影响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层面体现出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宗教观念同民族观念在某些情况下往往相互交叉或重合。但是,决不能因此就把宗教同民族的某些特征等同起来,混淆起来,更不能把宗教看作是划分民族的标准。宗教有时是维系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有时也是民族纠纷和民族冲突的祸根。波黑战争、科索沃冲突、车臣问题以及在中亚地区曾持续多年的塔吉克内战等,无数事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亚地区在历史上并没有形成发达完善的宗教社会制度,伊斯兰教的传播受到了游牧社会特殊性的制约。因此,人为地夸大伊斯兰教在中亚文化和历史方面的作用,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如果无视伊斯兰教在中亚传播的历史,对宗教在社会生活方面的作用估计不足,也同样是十分有害的。

  一个时期以来,中亚地区的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立主义和由此产生的国际恐怖主义的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地干扰了中亚的社会经济秩序。民族分立主义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某种政治力量以民族为单位的分裂倾向和图谋。在许多情况下,民族分立主义是民族意识过度膨胀的产物。它以脱离其他民族的支配和控制,或者放弃与其他民族的联合,从而建立以民族为单位的独立的主权国家为终极目标。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立主义形成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对国家政治稳定造成的破坏作用是有目共睹的。1999年2月发生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的爆炸事件,以及同年8月发生在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地区的人质事件,即是宗教极端势力所进行的国际恐怖活动。这些活动的宗旨是以恐怖为手段,以宗教作掩护,以夺取政权为目的。这里所谈的宗教极端势力是相对于宗教中的温和保守派别而言的,它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利用非法的暴力手段达到恐怖目的,表现为进行极端宗教宣传,崇尚暴力,鼓吹“圣战”,组织武装叛乱和进行各种暴力恐怖活动。在中亚,宗教极端势力主要表现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瓦哈比主义等。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民族分立主义与宗教极端势力同属于一个范畴,互为表里,沆瀣一气,并通过狭隘扭曲的排他意识,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们试图建立一条从中国西部边界到地中海的伊斯兰极端势力走廊,为从事跨国国际恐怖活动进一步拓展空间。中亚费尔干纳盆地一带,如在安集延、纳曼干、奥什、马尔吉兰等城市中,穆斯林人口密度大,宗教活动猖獗,居民对民族和宗教的认同感往往要超过对执政当局的认同感。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三国边界纵横交错,边境防务松懈,当地居民在边境上通行不受限制,成为中亚至欧洲的毒品走私主要中转站,也是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立主义积蓄力量的避风港。1997年12月,乌兹别克斯坦纳曼干市有4名警察被暗杀,尸体被肢解后挂在纳曼干市内务部门官员的家门口;1998年5—6月间,在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市连续发生三次爆炸事件,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1999年8月,一股宗教极端势力从塔吉克斯坦进入吉尔吉斯斯坦,企图由此渗透到乌兹别克斯坦腹地。在吉尔吉斯斯坦,这些宗教极端分子用恐怖手段炸毁桥梁、学校,并劫持人质。
 
  由伊斯兰国家宗教极端势力幕后操纵的一系列恐怖活动,成为中亚地区稳定和安全的祸根,引起中亚各国领导人的高度警觉。哈萨克斯坦国家民族安全委员会主席穆萨耶夫曾以《伊斯兰教的渗透使世俗的哈萨克斯坦当局不安》为题发表谈话,阐述了哈萨克斯坦对伊斯兰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的立场,表示对宗教极端势力要予以严厉打击,决不手软。1999年10月19日,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主要报刊刊登了俄罗斯《莫斯科新闻》周刊就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局势对卡里莫夫总统的采访,题为《我们将在国际准则框架内以一切可能的方式保卫本国领土》。其中,卡里莫夫总统谈到:国际恐怖主义中心和宗教极端势力中心合二为一。他们组织严密,财力雄厚,到处伸手。国际恐怖主义以各种神圣的宗教名词掩盖其野兽本性,利用为“纯洁”的伊斯兰而战作招牌,把众多青年人吸引到恐怖分子行列。这种危险威胁着中亚地区,特别威胁着伊斯兰教居民占多数的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令人不安的不是外国武装为侵占领土而发动的进攻,而是宗教极端势力为自身的扩张建立基地和据点,以此来培训炸毁城市和村庄的年轻人。这种从极端中心产生的危险没有国界的限制,不受任何一个国家的控制。吉尔吉斯斯坦8月人质事件发生后,中亚各国迅速作出反应。1999年8月28日,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四国强力部门负责人在奥什举行紧急会晤,成立以吉国防部为主的行动小组,研究共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问题。8月南方人质事件发生以后,吉尔吉斯斯坦增派500名边防军,加强了对这一地区的防务力量。

  综上所述,人们不难看出,伊斯兰教从来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它始终同民族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当不健康的宗教情绪同民族情绪相交融时,往往会对正常的社会发展,进程起到阻碍和破坏作用。

  另外,在中亚伊斯兰复兴运动中,还有两个引入关注的现象,泛伊斯兰主义(Pan—is—lamism)和泛突厥主义(Pan—turkism)。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两股社会潜流,对社会政治稳定构成某种威胁和冲击。在中亚各国中,受泛伊斯兰主义影响最大的是塔吉克斯坦。泛伊斯兰主义的国际因素主要来自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伊斯兰国家。这些国家利用伊斯兰教向中亚渗透,不遗余力地传播泛伊斯兰主义的理念。泛伊斯主义运动不是思想明确、组织严密的政治性组织,它的内部派系林立,充满纷争,其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决定它们不可能成为中亚地区左右社会发展进程的力量,冷战后特定的国际社会背景为泛突厥主义思潮在中亚地区的泛起提供了宽松的氛围。土耳其凭借其地缘政治优势,频频在中亚地区施加政治影响,试图“将21世纪变成突厥人的世纪”。但是,突厥语族长期形成的历史特点和具体的利益差异也不容忽视,让中亚国家完全接受泛突厥主义的思想主张也并非易事。曾任美国总统安全顾问的布热津斯基认为:“鉴于土耳其的政治和军事力量更为有限,建立一个排他性的政治势力范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土耳其把自己看作是一个松散的突厥语大家庭的潜在领袖。为此它利用其令人羡慕的相对现代化水平、语言上的接近以及其他的经济手段,力图在目前这一地区的国家建设过程中把自己确立为最有影响的力量”。6如果排除意识形态的偏见,应当说,布热津斯基对土耳其在中亚地区的定位还是比较准确的。由于土耳其在地缘、宗教、文化习俗等方面同中亚联系密切,使它们易于产生民族认同感和民族亲近感。近年来,中亚各国已经意识到·了泛突厥主义的负面影响,开始对这种思潮有所抵制。除此之外,伊朗、沙特阿拉伯等国宣扬的泛伊斯兰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对泛突厥主义起到了制约和抗衡的作用。
 
 
______________ 
注释:

1. [日]池田大作、[英]B.威尔逊:《社会与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2. 吕大吉著:《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18-719页。
3. Яков. Уманский, Алексей. Арапов: "светский исламизм: вариант узбекистана". с''вободная мвысль, №7 - 1995.
4.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临近2l世纪的乌兹别克斯坦:安全的威胁、进步的条件和保障》,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中文版,第34页。
5. 萨·阿·尼亚佐夫:《永久中立世代安宁》,东方出版社1996年中文版,第198页。
6.[美]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大棋局一美国的首要地位及其地缘战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
 
       (本文原载《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5期,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3-26)
           http://www.cssn.cn/news/4309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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