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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 2012/6/5日    【字体:
作者:杨凯乐
关键词:  基督教 法治  
 
                                         杨凯乐
 
    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一直是我们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政府相关部门,为有效治理当地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每次都要设立专门的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村(居)委会对其辖区内人员调查摸底,摸清、摸透、摸出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活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动员培训、组织实施,最后验收并形成专题总结报告。

  近年来,全国不少省市制定了“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方案”,在当地开始全面推行。各省治理方案,在纲要、内容和工作方法上基本统一,与以往的治理思路相比,更强调私设聚会点与政府关系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聚会点的治理被纳入到社会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

  上述方案认为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是指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经常举行基督教聚会活动,活动内容和人数超过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聚会范围的场所。其实,一般而言,私设聚会点就是社会上所称的“家庭教会”,有点多、人少、面广、发展快、活动隐蔽、成因复杂、派系林立、反复性强的特点。

  上述方案,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基督教原教派背景的聚会点;主要有聚会处、安息日会、真耶稣教派等背景的聚会点;二是由公安部门认定的非法组织下属的聚会点;三是境外基督教渗透组织下属的聚会点;四是因合法登记场所内出现矛盾分离出来的和一些年老体弱的信徒就近活动形成的活动点。

  “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方案”总体要求是: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纳入管理。治理目标是: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分类处理的方法,将私设聚会点纳入依法管理范围,并建立长效管理的机制,促进基督教活动正常化。

  该方案提出坚持依法处理、稳妥推进,采取“四个结合”的原则,即“疏”与“堵”相结合、常规管理与创新方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和发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积极作用相结合。工作方法则是根据各私设聚会点的不同情况,做到“一点一策”分类处理:

  第一种是“登记一批”:对信教群众需要、符合合理布局原则、活动正常、愿意接受当地宗教团体领导的私设聚会点,要帮助他们完善登记条件,依法补办设立批准、登记手续。对有教派背景的、愿意接受通过基督教“两会”组织接受登记,又基本符合登记条件的私设聚会点,依法办理设立批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合并一批”:对因登记场所内出现矛盾而分离出来的、超过家庭聚会范围的、或因就近活动而形成的私设聚会点,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场所,可以采取与附近登记场所合并的办法,将其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

  第三种是“过渡一批”:一类是对具备一定条件、无其它违法活动、愿意接受政府管理但不愿意通过基督教“两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的私设聚会点,可以在区宗教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宗教工作的“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即区、街(乡)、社区(村)三级网络和街(乡)、社区(村)两级责任制,将这种私设聚会点纳入到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由私设聚会点负责人或房东签订承诺书,基层组织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私设聚会点承诺相应义务,做到遵纪守法,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过渡一段时间,再做好活动点负责人的工作,创造条件最终完善登记手续。另一类则是对一些暂时既不接受基督教“两会”领导,又不愿意通过政府部门登记,具备一定条件,无其他违法活动,但可以接受个别教职人员指导的,可通过“以堂带点”、“以人带点”的方式,即先由附近登记教堂或德高望重的教牧人员负责与这些活动点走访、指导和安排教务活动,帮助他们逐步提高认识,通过一个时期努力,然后进行依法登记,也可以和附近批准登记的堂点合并。

  第四种就是取缔一批:由公安、民政、宗教、610办等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组织下属的私设聚会点、境外渗透组织影响和控制的私设聚会点、有违法行为或邪教组织控制的私设聚会点,要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在当地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坚决依法取缔,并对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处理,同时做好受蒙骗信教群众的团结教育工作。对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因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直至取缔的处罚,有违反房屋、土地、治安等法律、法规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和处罚。

  治理方案要求在实施上述工作方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原则,对参与非法聚会点的信教群众不能歧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要加强教育引导,加强思想工作,对其生产生活困难要热情帮助。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普法教育结合起来,与扶贫帮困、“三包为民”结合起来。

  与以往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方案相比,上述工作方案有一定进步。首先,它体现了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精神,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纳入社会管理范畴。由此,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不是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1983年党出台十九号文件以来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转变。其次,在工作方法上贯彻了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具体要求,即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分成四类处理,以作不同对待。尤其是“过渡一批”的分类及相应处理办法,表明对不愿意在基督教“两会”和政府登记的家庭教会,与以往相比,有了一定的理解度和容纳度。同时,方案要求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不得歧视家庭教会信教群众。这种工作方式的转变,是目前宗教工作创新的最大突破。

  然而,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每次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工作,耗费了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并且,两个基本工作目标:即基本取消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基本制止自封传道人的自由传道活动,自始至终从未实现。我们不仅根本不能消灭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而且有效遏制其蔓延势头的意图也根本不能实现。

  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认真深刻反思我们的治理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的整体思路,包括治理动机、方法和目标。这种重新认识,是社会管理创新对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创新应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十年来我们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

  宗教工作必须遵循社会管理创新的总要求。社会管理创新,对宗教工作的最高要求,就是改革宗教管理体制。由此,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工作,首先要在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轨道上进行。我们认为,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首要原则乃是: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并服从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转变政府职能是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沿袭六十年之久,导致宗教团体行政化、单位化和单一化的宗教管理体制,必须与时俱进地得以改变。所以,我们首先就要从宗教组织的登记问题上转变政府职能。

  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已经开始按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进行直接登记的背景下,不宜强行要求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一律在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因此,我们一定要清楚地意识到上述治理思路和方案,还只是过渡性质,应当预备今后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在民政部门的直接登记。

  二、保护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胡锦涛总书记就改善社会管理提出的八项意见中,就包括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主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人大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依据应当首先是宪法。依照宪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首先是政府必须承担和履行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义务。私设聚会点的主流,就是家庭教会。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就要了解家庭教会,尊重家庭教会,保护家庭教会及其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历史证明:家庭教会,不是在任何敌对势力、或其他政治势力的支持下产生的,也不是在任何政治组织或机构的帮助、保护下发展的。家庭教会的主流,与国外教会并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与国外政治团体或机构也不存在组织上的联系。我们不应以“不登记”为标准或理由,就判定教会是非法组织或境外渗透组织。

  我们应主动并积极防止、杜绝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中“左”的倾向: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东欧某些国家的教会对其国家政治的影响,被我们夸大、误解。个别人担心我国基督教教会起而效仿,导致当时的宗教政策左倾。这种遗毒至今尚未清除,危害甚深。同样,今天,我们不能因为个别异议人士的政治观点和主张,就一概否定家庭教会的合法地位,处处限制家庭教会的正常发展。否则,我们就是自己在把家庭教会政治化,以阶级斗争思维来反对人民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需求,把信教群众推向我们的对立面,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阶级斗争的思维,与我们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格格不入,应当予以放弃。

  三、以服务的精神实现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的创新

  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政府负责,主要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努力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更加协调有效。各级政府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目前我们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能转变不到位,不该管的事没有完全放开。在宗教工作中转变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应当深化宗教事务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取消和调整宗教事务审批事项,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社会,逐步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打破宗教团体垄断的局面。我们要通过宗教事务审批制度改革,来突破与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的行政权力配置格局和部门既得利益格局。

  调查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不单单是摸清、摸透和摸出其活动范围、人数和特点,首先要客观认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形成的历史原因、及其为什么在信教群众宗教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

  民国时期,中国存在两种教会,即西方传教士建立的教会和本土教会。1950年代,西方传教士被逐出中国,其教会多转为三自。而本土教会,有的加入三自,有的拒绝加入三自。文革导致所有信教群众被迫秘密聚会。文革结束后,信教群众部分进入三自,部分坚持在家庭聚会。后者就是家庭教会。

  所以,文革后的家庭教会,根据形成时间和背景,主要存在如下三类:一是1970年代末原有系统逐步恢复、或基于当地教会历史背景形成的传统家庭教会,包括(一)1949年前已覆盖全国的独立教会系统,如聚会处、耶稣家庭等;(二)受到前述教会的历史传承影响而形成,并对附近地域具有辐射效应的教会,在城市如广州市大马站教会、厦门市巡司顶教会等;在基层尤其是乡村,如河南南阳中华福音团契、方城母会等。二是从1990年代初开始,在大中城市由知识分子、商人等建立的家庭教会,如北京守望教会。三是由从三自教会中分离出来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建立的家庭教会。上述三种家庭教会产生原因不同,但都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不认同政府管理三自教会的体制和手段。

  调查家庭教会,不能仅仅摸清、摸透、摸出调查其存在的问题,也要看到我们宗教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以教会不登记为标准,武断地认定其不接受政府管理就是“非法组织”或“境外渗透组织”,而应首先全面了解家庭教会及其信教群众的行为与其教义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家庭教会不是不接受政府的管理,而是我们落后的管理方式一直与基督教教义之间存在直接冲突。我们的管理方式过于陈旧,既不了解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内容,又不能跟上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我们如果愿意深入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生活,去了解他们,尊重他们,就能破除基督教聚会点必须由政府批准才能存在的错误认识,从他们的需要出发研究和制定宗教工作创新的方案,而不是一味要求信教群众服从我们按照固有陈旧的思维、在办公室里制定出的方案。这种宗教工作方式的转变,才真正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四、探索与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合作共治

  胡锦涛总书记就改善社会管理创新提出: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上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单向管理走向社会共治,是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工作创新的指导原则。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不是政府部门的“内部事务”,同样需要聚会点及其信教群众参与到这项治理工作中来。我们要做到“一点一策”的分类管理,就需要了解私设聚会点即家庭教会产生的不同背景、人群特点、聚会方式、活动场所等基本情况。各家庭教会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是调查研究家庭教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双方良好沟通的基础上,让信教群众参与到治理的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来,我们才能根据不同的教会情况,改进陈旧的宗教工作方式,提供合适到位的公共服务。

  “登记一批、合并一批、过渡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方法,跟以往相比,的确更灵活、容纳度更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思路和分类处理的方法还是停留在旧有的登记框架内,并没有实质改变。“过渡一批”处理的聚会点,包括“以堂带点”、“以人带点”,最终还是得走到必须经政府批准及登记的老路上来。

  表面上看,这种更细致的工作方法,会将更多的私设聚会点纳入到基督教“两会”的管理体制中。但一方面,地方政府并没有动力真正去实施这种劳民伤财、影响稳定的方案,只会以运动式治理及选择性执法的办法来应付而已;另一方面,不登记就取缔、或不过渡就取缔的作法,实质还是一种以进入基督教“两会”体制来换取“教会安全”、或“教产安全”的逻辑。这种作法,将会引起家庭教会对政府更大的反感及不信任。所以,这种老调重弹的方法,由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创新,却因忽略了信教群众的需求和想法,不仅不能真正解决私设聚会点的问题,反而可能会再次引发影响我们社会稳定的矛盾或冲突。

  我们经过了解发现,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家庭教会与当地政府关系还是不错的,所以,我们应探索家庭教会信教群众参与治理的机制,并为这种参与创造条件。家庭教会的信教群众越来越多,分布在众多的城市、县城、乡镇和农村;城市家庭教会的信教群众,也越来越多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出现;家庭教会的聚会场所,也越来越多,有租赁、购买住宅或写字楼、或直接购买土地建立教堂等各种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在北京、上海、广州、郑州、苏州等大中城市的家庭教会,开始有意识地共同建立牧者联祷会,一起思考家庭教会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政府,应该与这种牧者联祷会建立实质性的接触和沟通渠道,听取他们在聚会点治理上的批评和建议,赢得他们的认同和支持,从而在治理目标、思路、方法上实现转变。

  在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上,我们要承认堵是堵不住的,我们要有勇气承认家庭教会是不可能取消的,也是没有必要取消的。我们也不能忽视:家庭教会千万信教群众,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健康力量,我们必须尊重这些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生活需求。

  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要牢记八个字:改革、保护、服务和合作。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要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坚持宗教管理体制改革;保护家庭教会及其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服务的精神实现治理工作的创新;探索与家庭教会的合作共治。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宗教管理体制改革。

  现在宗教管理体制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没有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宗教工作创新不可能获得正确的方向,已经取得的改革和建设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宗教领域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时期侵害宗教组织合法权益、伤害信教群众感情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每个有责任的党员和领导干部都应该有紧迫感。

  当然,我们深知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难度,主要是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宗教管理体制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停滞,更不能倒退,停滞和倒退都没有出路。
 
     (本文转载自:共识网(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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