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国家
 
圣战观念与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
发布时间: 2012/8/4日    【字体:
作者:吴冰冰
关键词:  伊斯兰教 恐怖主义  
 
                                        吴冰冰
 
 
[内容提要]伊斯兰的圣战观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观念。《古兰经》有关圣战的规定反映了先知穆罕默德时期伊斯兰社团的发展,教法中有关圣战的规定又反映了7~10世纪阿拉伯帝国的发展状况。10世纪开始,圣战观总体上处于休眠状态,伊本•泰米叶和瓦哈比派分别在“圣战”的两个低潮期激活了圣战观。赛义德•库特卜使“圣战”观念从传统走向现代,并催生了以埃及为中心的第一波伊斯兰恐怖主义;阿卜杜拉•阿泽姆使圣战观国际化,并催生了以本•拉登为代表的第二波伊斯兰恐怖主义。在本质上,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是对圣战观的曲解和滥用。
    
关键词:圣战;伊斯兰;恐怖主义;原教旨主义
    
         
  伊斯兰的圣战观念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观念,其演变过程是对具体历史和社会状况的反映。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是对圣战观念的曲解和滥用,也是对这个演变过程的否认。
        
  一、从《古兰经》看伊斯兰教的圣战观念
        
  伊斯兰教的“圣战”一词是对阿拉伯语jihād的汉语意译,该词的音译为“吉哈德”或“杰哈德”。jihād这个名词是动词jāhada的词根形式。据穆罕默德•福阿德•阿卜杜•巴基编著的《〈古兰经〉词语索引辞典》,名词jihād、动词jāhada及其主动名词mujāhid在《古兰经》中共出现35次,分布在30节经文中。
    
  jihād及其动词和相关派生词在《古兰经》里的含义主要分为3类:

     第一类,动作的实施者是不信仰伊斯兰教的父母,动作的对象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子女,表示“争斗”的含义(29:8,31:15);

     第二类,动作的实施者是穆斯林,表示穆斯林为了主道而“奋斗”的含义,这种奋斗的具体形式并不明确;

     第三类,动作的实施者是穆斯林,明确具有“作战”的含义。
 
     其中第一类仅有两条,第二类约占五分之三,第三类占五分之二。
    
  在第三类经文中,该词明显具有“作战”含义的经文有10节(4:95,5:54,9:41,9:44,9:73,9:81,9:86,9:88,60:1,66:9),共出现12次。再加上可能具有“作战”含义的4节(8:72,8:74,8:75,9:20),共计在14节经文中出现16次。
    
  可以说,在《古兰经》中,jihād及其动词和相关派生词并不是固定表达穆斯林为了伊斯兰教而作战的含义。为了避免因为措辞的相似而造成概念的混淆,本文将包括作战和非作战等各种形式的广义的jihād用 “吉哈德”一词来表示;而将具有“作战”含义的jihād用“圣战”一词来表示。
     简而言之,“圣战”就是带有“作战”含义的“吉哈德”,而在“圣战”之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吉哈德”。有的穆斯林作家在讨论吉哈德时说:“很多穆斯林有关吉哈德的观点是,它分为两类,即大吉哈德和小吉哈德。我们很多人相信,大吉哈德表示针对欲念和撒旦的吉哈德,而小吉哈德则是在战场上对抗不信伊斯兰教者。”①“小吉哈德”表示的是现代意义上一般情况下所使用的“圣战”。
    
   学术界大多采用“演变理论”来分析《古兰经》中有关战争的规定。埃米尔•提恩(Emile Tyan)在《伊斯兰百科全书》中总结了这一理论,指出《古兰经》中的有关经文被分为“4个前后相继的种类:
命令原谅冒犯和鼓励以和平劝说的方式吸引加入伊斯兰教的经文;

     命令为抵抗入侵而作战的经文;命令主动发动进攻但不能在四个禁月采取行动的经文;

     命令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无条件主动发动进攻的经文。”②
 
     天启规定的演变对应于穆罕默德的活动:
   
     在麦加时期,伊斯兰教势力较弱,天启要求穆斯林尽力避免冲突。
    
     622年迁徙麦地那之后,天启允许穆斯林作战,但只能是防御性的。

     进一步的发展是允许主动发起进攻,但有一定的限制;
    
     最后的规定是允许不受限制地发动进攻。
 
      费尔斯通(Reuven Firestone)对“演变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第一阶段,非对抗,即主张以和平、忍让的态度对待不信伊斯兰教者。代表性经文是15:94~95和16:125。
    
  第二阶段,防御性作战,即只有在遇到进攻的时候才能进行防御性的抵抗。代表性经文是22:39和2:190。
    
  第三阶段,允许主动发动进攻,但受到旧制的限制,即不鼓励在禁月期间和禁寺附近作战。代表性经文是2:217和2:191。
    
  第四阶段,不受限制地对非穆斯林进行主动进攻。代表性的经文是9:5、9:29和2:216。③
    
  其中第四阶段的几段经文影响最大。“当禁月逝去的时候,你们在哪里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那里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如果他们悔过自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你们就放走他们。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9:5)④这节经文被称作“宝剑经文”。

    《古兰经》第九章《忏悔》的第1~29节被称作“解除盟约的宣言”,是伊历9年10月降示给穆罕默德的,由阿里在当年的12月10日朝觐时予以宣布。

     上述经文表明,伊历9年的宰牲节标志着穆罕默德正式宣布过了禁月的宽限期后,可以对“以物配主者”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宣战,除非他们皈依伊斯兰教。
    
  “当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经的人,你们要与他们战斗,直到他们依照自己的能力,规规矩矩地交纳丁税。”(9:29)此节经文明白无误地要求与那些“有天经的人”作战,直到他们缴纳人头税。这节经文被称作“丁税经文”,有时候亦被称作“宝剑经文”。⑤在《古兰经》中,“有天经的人”(ahl al-kitāb)一般指的是“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古兰经》2:62)。
    
  在伊斯兰教的术语中,与作为“信士”(al-mu’minūn)的穆斯林相对应的是作为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不信道的人”(al-kuffār)。不信道的人包括“以物配主者”(al-mushrikūn)和“有天经的人”。(《古兰经》98:1)事实上,通过以上两节经文,穆斯林已经得到允许,可以主动向非穆斯林发动战争。对于“以物配主者”,停战的条件是他们接受伊斯兰教;对于“有天经的人”,停战的条件是他们缴纳人头税。
    
  “战争已成为你们的定制,而战争是你们所厌恶的。也许你们厌恶某件事,而那件事对于你们是有益的;或许你们喜爱某件事,而那件事对于你们是有害的。真主知道,你们确不知道。”(2:216)此节经文表明,参加为伊斯兰教而进行的战斗已成为一种宗教义务。
    
  划分为四个阶段来解释《古兰经》有关战争观念的“演变理论”,不仅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而且很多穆斯林学者也支持这一理论。总体上看,在上述后三个阶段中,战争的目的都是为了伊斯兰教,因此都可以被称作“圣战”。演变理论说明圣战观念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是对具体历史和社会状况的反映。
        
   二、伊斯兰教法关于圣战的规定
        
   伊斯兰教法对于圣战的规定,是对《古兰经》有关内容的具体化,反映了从7世纪伊斯兰教法开始形成到10世纪伊斯兰教法定型这一阶段阿拉伯帝国的历史和社会状况。随着伊斯兰教法的定型,圣战观念也基本定型。
    
   有相当一部分穆斯林将圣战视为伊斯兰教的一项功课,与斋戒、礼拜等五功并列。伊斯兰教法将圣战视为一种义务,其依据就是《古兰经》2:216节。但圣战与伊斯兰教其他宗教功课的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它是一项“集体义务”,即“只要有足够数量的穆斯林在进行这项义务,那么别人就不再应尽该项义务”。⑥而礼拜和斋戒等宗教功课则属于“个体义务”,即每个有能力的穆斯林个体都应该完成。
    
   但是,集体义务与个体义务不是截然分开的,有时候集体义务可以演变为个体义务。也有人认为,“圣战”这项义务本来就包括两种类型的义务。赫利德•阿卜杜•拉赫曼•阿克在《马立克教法百科全书》中说:“圣战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遍的,每一个人,只要他是成年的自由人,能够抵抗、作战和拿武器,那他就应尽这项义务,这是在敌人来到伊斯兰区与穆斯林作战的时候,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该区域的所有人都应该出征,不论轻装或重装,不论青年还是老人。圣战义务的第二种情况,即伊玛目有义务劝诱敌人,如果他们拒绝,则对他们作战,并命令人们用钱财和自己的生命出征,直到他知道出征者已经足够对付敌人、进行圣战,如果是这种情况,其他人就不必尽这项义务。”⑦“伊斯兰区”即伊斯兰的统治区,是与非伊斯兰统治的“战争区”相对的。据此看来,阿克认为,在“伊斯兰区”发生的圣战就是个体义务,在“战争区”发生的圣战则是集体义务。
    
  上述讨论表明,根据《古兰经》的规定,伊斯兰教的圣战有防御性和进攻性两种类型。有人根据圣战的这两种类型来区分圣战义务的性质:“对不信道者的圣战有两种。进攻性圣战(在敌人自己的领土上进攻他们)……这种作战是集体性义务……防御性圣战。这是将不信道者从我们的土地上赶出去,这是个体义务,是所有人应尽的义务。”⑧
    
  以上两种区分圣战义务属性的方法,即按照地理区域划分和按照圣战类型来区分,彼此是相互联系的。一般而言,防御性圣战大多发生在“伊斯兰区”,进攻性圣战大多发生在“战争区”。
    
  穆罕默德•赛义德•拉马丹•布提博士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圣战的性质。伊斯兰教的教法规定分为三类:1.宣告的规定,遵守和执行这类规定的义务直接赋予每一个穆斯林个体,不需要以审判或伊玛目为中介;2.伊玛目的规定,这类规定的执行权被赋予了伊玛目,即穆斯林社团的首领,由他根据情况的需要负责实行;3.审判的规定,这类规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规则通过审判来加以执行。与入侵者作战属于“宣告的规定”,而进攻性圣战则属于“伊玛目的规定”,且后者是一项集体义务,被称作“集体圣战”。“集体圣战,属于集体义务的规定。这种圣战属于伊玛目的规定。只有穆斯林的伊玛目或其代表才有权宣布圣战,管理圣战的事务和政策,以及通过媾和或确保安全的方式结束圣战。”⑨
           
  三、圣战的历史与圣战观念的演变
           
  从伊斯兰教创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伊斯兰教圣战的历史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穆罕默德迁徙麦地那到倭马亚王朝灭亡(622~750年),是圣战的第一次高潮期。在这个时期,统一的阿拉伯帝国长期进行大规模的对外扩张。
    
  第二个时期,从8世纪中叶到14世纪,对外扩张性的圣战总体上处于低潮状态。从11世纪开始,伊斯兰世界的核心区先后遭到十字军东征和蒙古人西征的蹂躏。十字军最终被赶走,蒙古人建立的伊儿汗国苏丹皈依了伊斯兰教。但在西班牙,阿拉伯人在西班牙基督教徒的列康吉斯达运动面前节节败退。尽管突厥穆斯林在小亚细亚和印度西北不断推进,但这些在伊斯兰世界边境区取得的胜利对于核心区的动荡并没起到改善的作用。
    
  第三个时期,15~17世纪,是伊斯兰圣战的第二次高潮期。伊斯兰对外扩张的圣战主要沿着小亚细亚—东南欧和南亚两个方向展开。但在伊斯兰与西方的力量对比中,西方已逐渐取得优势。
    第四个时期,从18世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面对西方列强的进攻,穆斯林所进行的圣战几乎已完全变成防御性的。这个时期兴起的很多以圣战为名的运动,或是以纯洁宗教为目的的社会和宗教改革运动,或是抵抗外来侵略的战争,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阿拉伯半岛的瓦哈比运动、印度西北部的圣战者运动属于第一种情况;1812年和1826年波斯对沙俄的两次战争属于第二种情况;北非的赛努西运动、苏丹的马赫迪运动和印尼的巴德利运动属于第三种情况。以纯洁宗教为目的,在圣战的名义下发动的社会和宗教改革运动,往往伴随着建立政权的努力。
    
   圣战观念的演变是对这一圣战历史的反映。著名中东问题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马吉德•海杜里(Majid Khadduri)指出:“从10世纪开始,甚至对作战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鉴于伊斯兰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变化了,穆斯林学者开始修改此前对圣战的看法。有人认为,仅为圣战进行准备就算满足了这项义务,还有人呼吁中止圣战,并划定了中止的期限。但大部分人似乎默认圣战作为一种永久的战争状态已经失效,不再符合穆斯林的利益。因为圣战是由神圣律法规定的,因此这些改变并不意味放弃此项义务。但这些改变的确意味着“圣战”这项义务处于休眠状态。学者们说穆斯林可以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时候随时激活它,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穆斯林已开始认为圣战——在其最本源的意义上——已经永久休眠了。”⑩正是由于圣战观念的特殊性,它经常被视为复兴伊斯兰的重要手段。因此,越是在圣战低潮期,越容易形成复兴圣战的思潮。
    
   10世纪,伊斯兰教法综合了此前扩张状态和低潮状态有关圣战的历史,圣战的理论和观念基本定型,但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定型的圣战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开始处于休眠状态。是伊本•泰米叶(1263~1328)在圣战的第一个低潮期中激活了休眠中的圣战观。作为罕百里教法学派的学者,伊本•泰米叶坚决反对包括圣徒崇拜和拜谒圣墓在内的种种异端,绝对坚持《古兰经》和圣训文本,忠诚于“先辈”的观点。在此基础上伊本•泰米叶才强调和推崇圣战。他的论述成为近现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重要思想渊源。
    
   伊本•泰米叶的思想通过两种方式进入近现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中。一是通过18世纪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瓦哈布(1703~1792)所创立的瓦哈比派,成为传统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思想渊源;二是通过赛义德•库特卜(1906~1966),对现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产生深远影响。
    
   在圣战问题上,伊本•阿卜杜•瓦哈布比伊本•泰米叶强硬得多。对伊本•阿卜杜•瓦哈布和瓦哈比派信徒而言,凡是听到了他们的召唤而没有加入的都是不信道者。这种圣战观点决定了瓦哈比派从创立之初就具有较强的进攻性。但在20世纪瓦哈比派建立现代国家之后,这种极端的圣战观已被放弃。瓦哈比派的重要性在于他们在第二个圣战低潮期伊斯兰核心区激活了圣战观,并在整个伊斯兰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赛义德•库特卜的圣战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著作《路标》(Ma‘ālim fī al-Tarīq,1964)中。他认为,伊斯兰的总原则是恢复真主的统治权,要实现这个目标,仅有说教是不够的,还要拿起宝剑进行圣战,圣战对于伊斯兰教而言是永久必要的;圣战所要保卫的并非是领土,而是伊斯兰教信仰者构成的社团;伊斯兰教的目标是全人类,不可能对非伊斯兰区不闻不问,故圣战必然具有进攻性;全然不承认民族国家的存在,也不承认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代国际关系准则;通过提倡伊斯兰的行动性,要求穆斯林主动参加圣战。
    
  与传统原教旨主义不同,赛义德•库特卜所代表的现代原教旨主义具有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标是建立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伊斯兰政府,以圣战为核心内容的伊斯兰革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式。
    
  正是由于激进的圣战理论,赛义德•库特卜被有的西方学者称为“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教父”。(11)无论是传统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还是现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在圣战问题上都存在着极端化的倾向。尽管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思想对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具有重要影响,但二者并不等同,是否采取恐怖主义的手段是其本质区别。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主张为思想基础,但却采取恐怖主义手段来实践这种主张。
    
   赛义德•库特卜的思想使圣战观从传统宗教观向现代政治意识形态转化,是使圣战观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他受到毛杜迪(1903~1979)圣战思想的重要影响,但他与毛杜迪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圣战理念的主要含义并非发动战争或暴力革命,而是通过教育推动社会改革运动;而前者则更明确地倾向于暴力革命。事实上,赛义德•库特卜的思想的确激发了一批埃及的原教旨主义者走上恐怖主义道路。
           
   四、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对圣战观念的曲解和滥用
           
  1967年中东战争中阿拉伯国家的失败以及1970年纳赛尔的逝世,使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在阿拉伯世界找到了发展的土壤。与此同时,以恐怖手段实现原教旨主义理想的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也发展起来,其中以埃及为甚。这些恐怖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赛义德•库特卜圣战思想的影响。其中包括“伊斯兰集团”、“圣战组织”(亦称“伊斯兰圣战组织”)、“定叛与迁徙组织”(亦称“穆斯林集团”)和“伊斯兰解放组织”(亦称“穆罕默德青年”)等。圣战组织的理论家穆罕默德•阿卜杜•萨拉姆•法拉吉(?~1982)吸收伊本•泰米叶和赛义德•库特卜的思想,主张圣战是伊斯兰教的第六项宗教功课,要通过圣战与埃及政府和统治者作战。现在基地组织的二号人物扎瓦希里就是“圣战组织”的成员。
    
  由1967年中东战争催生、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埃及为核心兴起的伊斯兰恐怖组织是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的第一波,由苏联入侵阿富汗催生、以基地组织为代表的恐怖组织则是第二波,其中的关键人物是阿卜杜拉•阿泽姆(1941~1989)。
    
   阿卜杜拉•阿泽姆1941年生于巴勒斯坦,后加入穆斯林兄弟会,在大马士革大学教法学院获学士学位。1968年赴埃及爱资哈尔大学学习教法学,获博士学位。在埃及期间,受到赛义德•库特卜的兄弟穆罕默德•库特卜的影响,成为一个极端的原教旨主义者。(12)他和穆罕默德•库特卜同时来到位于沙特吉达的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大学教书。在此期间,在该校就读的本•拉登听了他们关于伊斯兰教的课程。1979年,阿泽姆因伊斯兰行动主义的立场被逐出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大学,来到巴基斯坦。在穆斯林抗击苏联入侵阿富汗的游击战中,他编写了一系列著述,普及和推广圣战思想。
    
   苏联入侵阿富汗后不久,本•拉登来到巴基斯坦,再次见到了阿泽姆,并深受其圣战思想的影响。1984年,他们两人共同创立了“服务办公室”,并在阿富汗设立圣战者训练营。同一年,扎瓦希里从埃及来到巴基斯坦,加入了阿泽姆和本•拉登的活动。但在20世纪80年代末,本•拉登与阿泽姆分道扬镳,因为后者反对使用恐怖主义手段,尤其反对针对非武装人员的暴力活动,认为这违背了伊斯兰教义。(13)本•拉登综合了瓦哈比派传统原教旨主义和赛义德•库特卜现代原教旨主义,但超越了原教旨主义的界限,成为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的首脑人物。
    
   以本•拉登领导的基地组织为代表的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尽管在思想上以原教旨主义为基础,但在行动上已超越了原教旨主义许可的界限。这是他和阿卜杜拉•阿泽姆之间最根本的区别。阿卜杜拉•阿泽姆在阿富汗战争中,成功地将从赛义德•库特卜那里继承而来的圣战观念国际化。尽管他的思想催生了一批国际化的恐怖分子,但他本人反对使用恐怖手段,因此只是个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而非恐怖主义者。而以本•拉登为代表的恐怖主义者则在行动上突破了原教旨主义的界限。在本质上,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曲解和滥用了伊斯兰教的圣战观念。
    
     第一,伊斯兰教规定,只有伊马目才能宣布圣战。伊马目是穆斯林社团的领袖,是合法的政治和宗教权威。以本•拉登为代表的恐怖分子既不是合法的政治权威,也不是合法的宗教权威,但他们却随意以伊斯兰的名义宣布和发动圣战。
    
   第二,伊斯兰教将自杀视为大罪。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者经常以圣战为借口使用的自杀式攻击手段是违背伊斯兰教义的。《古兰经》明文规定:“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这对于真主是容易的。”(4:29-30)圣训也反对自杀。根据《布哈里圣训实录》,有多段圣训表明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明确反对自杀,并指出自杀者的归宿是地狱而非天堂。“使者说:‘谁以刀自杀,他在火狱则受那刀之刑。’”“使者说:‘一个人自杀了。安拉说,我的仆人匆匆忙忙地结束了他的生命而向我走来,我绝不会让其进天园。’”“使者说:‘凡是用绳自缢者,其在火狱里的刑罚仍然是用绳自缢;凡是用刀结束自己生命者,其在火狱里的刑罚仍然是不断地用刀杀自己。’”(14)
    
    第三,伊斯兰教反对针对无辜平民的攻击和杀戮。《古兰经》规定:“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17:33)大部分的教法学家认为,即便在战争状态下也不能对非武装人员进行杀戮。毛杜迪将非武装人员定义为在精神和肉体上没有战斗能力的人,或那些一般不参加战斗的人,包括妇女、儿童、老人、病人、伤员、盲人、精神病患者、旅行者、隐修者以及宗教人员。(15)恐怖主义者的攻击行动大多针对无辜平民,这不符合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
    
   恐怖主义与伊斯兰的基本精神相悖,因此遭到了当代伊斯兰宗教权威的坚决反对。艾资哈尔大教长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指出:“极端主义是伊斯兰的敌人。伊斯兰允许为了保卫领土和援助被压迫者而进行圣战。伊斯兰的圣战与极端主义有天壤之别。”沙特阿拉伯大穆夫提谢赫阿卜杜•阿齐兹•谢赫也表示,“至大的真主禁止对人们杀戮、攻击和行不义”;“一些人毫无根据地号召为主道而圣战……这些人是想打着圣战的旗帜把年轻人拉进他们的队伍,而不是要为真主而战斗”。(16)

    (本文原载《阿拉伯世界研究》2006年01期,转自“一神信仰探讨网”,注释略。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论宗教对我国西北边疆安全的双重影响
       下一篇文章:论基督徒的公民责任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