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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中的宗教自由
发布时间: 2012/9/28日    【字体:
作者:陈永苗
关键词:  国家 宗教 管理  
 
 
陈永苗
 
                                    序:阿喀琉斯之踵
  
  个人倾向于逃避个人担当,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诉诸集体救赎。

  马丁•路德的“因信称义”将人类从罗马教会的虎口中拔出,却又被黑格尔的“理性”重新送入民族国家的利维坦巨兽的獠牙之间。
  
  民族国家观念听从霍布斯和黑格尔教导说,单纯靠孤立的个人,无法保存自己,只有成立国家,才有可能保障个人的自由。在民族国家观念看来,个体救赎将是失败的,无益的,只有凭借民族国家,将所有的个体容纳、整合,形成理性的共同体,才能最终实现救赎。
  
  个体的灵魂救赎是政治的本质。回到事实本身,救赎问题是应该成为政治哲学的焦点。个人如何正当、完美的生存?古希腊诉诸于城邦政治生活的集体救赎,中世纪诉诸于教会的集体救赎。而马丁•路德的“因信称义”以后,人类有了自己选择精神生活的可能,这是个人的自我救赎,因此最终在现代生活中,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凭借自己的意志来安排精神生活。这个就是韦伯所称世俗化的过程。在宪政中,体现为“宗教自由”的安排。
  
  在另一方面,或许就是弗洛姆所说的逃避自由,人类重新选择了民族国家这个枷锁来保护自己。
  
  民族国家这个集体救赎方式具有蒂利希所说的终极关切的性质,蒂利希称之为“伪宗教”。民族国家是世俗化后罗马教会的替代品。
  
  民族国家是建立在“自然法”和“理性”的基础之上,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本身就是“理性”,因此必须履行自然法的原则,注定被要求成“法治之国”。民族国家与宪政之间具有不可解脱的关系。
  
  民族国家的宪法,其神圣根基在于民族国家这个“伪宗教”。具有集体主义性质的民族意识,被国家权力扩大为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具有精神强制力的意识形态,而且其内容必然体现为要求公民对国家和民族无限忠诚,把对国家和民族的忠诚视为公民精神。国家灌输与公民一种意识,公民只有将自己全部进贡,才是正当、完美的生存。因此,国家为公民设置了一种“宗教”,一种灵魂生活,一种救赎。这与宪政中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证相忤逆。由于个体的灵魂救赎是政治的本质,于是,宪政的致命穴位就显现出来了。一方面,宪法必须建立在民族国家这个“伪宗教”的超越性的基础上上,另一方面,关于个体的灵魂救赎的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却排除任何强加的意识形态。这是阿基里斯之踵,只要击中它,宪政巨人颓然而倒。
  
  可以说,民族国家宪政是两截人,皮肤是现代的,而心脏是传统的。
  
                                       哈耶克的戏剧
  
  日本神道教源于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与犹太教、印度教、道教一样都是民族宗教。公元5、6世纪,中国的阴阳五行说、儒家思想和佛教等传入日本,日本神道教加以吸纳,形成政教合一的宗教体系。
  
  民族宗教的“民族”,并不是近代社会随着宪政和民主的国家形成而产生的、概念上的民族,而是主要是指民族学上所谓文化的均衡过程(ethnos),即指生产力低下,狭小而半孤立的生活圈的人中、语言相同的统一社会集团。列文森在《儒教中国及其命运》认为儒教中国只是文化中国,基于文化认同而统一,也是这个意思。  
                                              
  安东尼• D. 斯密斯认为民族国家的建构依赖于传统认同方式的借鉴。他指出,只要进入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就不难发现一种“被发明的传统”,这种“被发明的传统”其实是对过去历史的“重新建构”。换一句话说,就是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19世纪后期,日本被西方各国驱赶进入现代化历程。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就是由传统文化认同的国家嬗变为民族认同的民族国家。在日本,这种嬗变是建立在对日本神道教这种民族宗教的复古,或是说托古改造的基础上。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近代天皇制国家以日本神道教为“族群”认同资源,借助于宪政途径,炮制了“新”的国教,即国家神道,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民族国家。民族宗教的“民族”的神话、历史记忆、生活文化等,实际上成为塑造近代民族国家国民意识的教义。
  
  进入民族国家阶段的国家,都自觉和不自觉地走上“法治国”之路。1889年,也就是明治二十二年,日本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建立在日本神道教这一基础上,具有超验之维的。在宪法颁布的同时,明治天皇的皇宫重在皇祖皇宗的神位面前举行了奉告礼仪,而且在全国神灶也举行了同样的祭典。
  
  《大日本帝国宪法》二十八条规定《臣民之权利义务》之一是:“日本臣民在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身为臣民义务的限度内,享有宗教之自由。”洛克的“宗教宽容”移植到日本。
  
  起草帝国宪法的人们,大多数没有意识把政教合一的国家神道作为国教制度,而且帝国宪法的“生身之父”伊藤博文在其《宪法义解》中,特别强调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政府在颁发宪法后一直采取在日本并不存在国教制度的公开见解。
  
  国家神道的超越性地位与国家对国民信教自由的保证水火不容,宪法的立身根基与具体的制度性规则之间的冲突、破绽、吊诡立竿见影。建立在民族宗教基础上的宗教自由徒具形式。俏皮一点说,只见影子徘徊,不见真身。
  
  因为国家神道,日本政府在帝国宪法还在热气腾腾时就开始出演哈耶克的哑剧。在《法律、立法和自由》的导言中,哈耶克注意到,政府十分经常地以合法的手段逾越宪法规定的政府不可逾越的界限。此时,国家神道作为统治意识形态强烈反弹。
  
  颁布帝国宪法的第二年,日本天皇颁发了《教育敕语》。据埃里•凯杜里在《民族主义》中的说法,自19世纪以来,大多数民族国家政府建立、资助和不断地指导,形成一个大众的公共教育体系,其中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制造忠诚、同质化的民族成员。日本对大众公众教育的利用也具有同样的意义。日本政府利用制定宪法的机会,决定以天皇制的意识形态系统的教育国民,以防止民权思想的普及和渗透。日本政府把《教育敕语》当作学校教育的根基,同时由此扩张为全社会的教化活动,因此,《教育敕语》发挥了国家神道实际教典的作用。
  
  《教育敕语》同样将国家神道中天皇崇拜作为教育的根本思想,它还以命令“臣民”的形式,列举了“臣民”应当遵守的德目。《教育敕语》依次“下赐”给各学校,成为具有可怕的、强制的道德规范。参与起草的日本政府法制局长官井上毅是一个西欧派,最初对于制定《教育敕语》表示消极,甚至反对。井上毅持有政教分离主义的反国教论,认为宗教、道德和国家政务是不同的范畴。因此,《教育敕语》成了国家神道与宪法妥协的产物,井上毅在参加起草时曾提出要求采取有别于国务诏书的形式,应作为天皇个人的著作,在内容上不涉及宗教,以道德宣言的形式颁行。由于《教育敕语》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所以政教分离主义者的反对很快抵达强弩之末,变得虚弱无力。
  
  国家神道的教义,依仗帝国宪法和《教育敕语》,作为国体的教义建立起来。民法典的制定,也是南辕北辙。在《教育敕语》颁发以前公布的部分民法,虽然仿效了欧洲近代民法的模式,但是,保守派和国粹派却以“民法出而忠孝亡”的煽动性的口号,掀起反对运动,毁坏了欧洲近代民法的精神,终于制定出来以家族制度和祖先崇拜为主要内容的天皇制民法。国家神道的最终完成,就是这样通过中日甲午战争后1898年(明治三十一年)实行民法才在法律上完善起来。
  
  这足以令人啼笑皆非,法律之治被用于妨碍“个体公民的自由”和“人民的自由”。立宪种下龙种,收获跳蚤。
  
  在大正年代,为了防止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推广到国民中间,而且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神道的作用,日本政府决定制定“神灶法”。1923年(大正十二年)六月,政府成立神社调查会,开始具体准备有关神社的综合性特别立法,后因关东大地震而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1925年(大正十四年),为了维护近代天皇制国家的国体教义,进行镇压,日本政府颁布《治安维持法》,它和《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不敬罪一起,成为镇压宗教强而有力的武器。
  
  1931年(昭和六年)9月,爆发了“九•一八事变”,以此为转折点,日本政府对国内思想言论的管制加快了步伐,国家神道终于成为法西斯主义的国教。国家神道的强化是服务于日本战争策略的,日本战争策略是建立在天皇的绝对权威的基础之上。因此,日本政府对在此期间脱离国家神道体制的宗教借助于宪政进行毫不宽容的镇压。从1935年(昭和十年)开始到1938年(昭和十三年),日本政府以《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不敬罪和《治安维持法》为武器,对其教义有损于天皇的宗教权威的大本教、人之道和本道进行镇压。1939年(昭和十四年),平沼内阁公布了《宗教团体法》。文相荒木贞夫在议会说明提案理由时说,为了在非常时局有国家对宗教进行监督、统制、保护、培养,是这一法案的目的。《宗教团体法》赋予文部大臣对宗教团体生杀予夺之权。因此,《宗教团体法》成了镇压宗教的新武器,日本政府以提倡违反国体的教义为由,将基督教系统的新教圣公会、浸礼会和安息日会等教会取消,甚至采用了消灭人体的暴力办法。
  
                                       不死的幽灵
  
  日本藉民族主义进入现代化,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民族主义具有嗜血的本性,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最终战败。1945年(昭和二十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其第十项要求确立日本信教自由。日本神道的解体和信教自由,是日本投降后不可动摇的基本路线。
  
  10月,占领日本的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出对“政治、社会和宗教的自由,不得限制”备忘录,指示保证信教自由,撤销《治安维持法》、《宗教团体法》等,对于天皇、国体、大日本帝国可以自由评论。12月15日,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出“(日本)政府对于国家神道、神灶神道之保证、支持、维护、建以及宣传应予废止”的备忘录。这一“神道指令”计分四项,其第一项事,命令国家和神灶神道完全分开;第二项是,指示包括神道的所有宗教均必须同国家分开,明确神灶神道可作为民间的一种宗教继续存在。“神道指令”还明示了具体措施。“神道指令”的核心在于废除国家神道,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
  
  1947年(昭和二十二年)5月3日,盟军占领下的日本颁布了以国民主权和放弃战争为基调的《日本国宪法》。该宪法以民主主义为原则,严格规定了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把信教自由作为国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该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教自由,对任何人均予保障。任何宗教均不得接受国家授予与之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力。任何人均不得强制他人参加宗教之行为,祝典、仪式或行动。国家及其机关均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及其他人和宗教活动。”第八十九条则规定:“公款及其公家之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或维持,并不得对不属于公家管理之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予以开支或供其利用。”
  
  在国家神道体制下的日本国家权力,是国内一切宗教的正当性来源,也是国民个人灵魂生活神圣来源。而《日本国宪法》由于明确规定政教分离,确立日本国国家权力没有宗教性格,处于“价值中立”之中。因此,从此在日本,宪法确认宗教和信仰生活是每一个国民个人的私事,而政府不是救世主,不能为任何人安排救赎。
  
  战火烧不尽,“和风”吹又生。1960年以后,日本国家神道的世俗翻版,具有现代内容的、正规的政教一致运动——创价学会开始走上政治舞台,烧起了日本神道的复活的引信。
  
  国际神道超越各种宗教之上,没有教义是日本认定国家神道并非宗教,神灶神道非宗教的最大根据。这一点是日本宪政的死角。1965年(昭和四十年),在三重县津市地方,该市当局用公费举行国家神道的神灶神道的奠基典礼,被控违宪。在法庭之上,神灶神道的仪式,是否属于宗教成为争论焦点,因为如果属于宗教,则根据《日本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宪。最后法庭的判决认为,神灶神道的仪式对于日本国民来说,和各自的宗教无关,是可以接受的,属于具有普遍性的习俗。在日本宪政死角下复活的神社非宗教论的重新实现,意味着再次赋予神灶以官方性格,不外乎是再次使《日本国宪法》所确定的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的内涵亏空。
  
  近一二十年来,由于其形式理性趋向,日本宪政日趋形式化。宪法作为一个政治符号,对国民政治无意识、情感的吸附能力日落西山。本来不死的幽灵,日本神道开始全面复活。
启蒙的歧途
  
  民族观念是在民族国家宪政体内,与宪政一体的毒龙,宪政必须依靠它呼吸天地日月之精华而建立,但是它必须饮尽宪政的元气,致使宪政最终枯萎。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之性恐怕在于民族主义。
  
  政治哲学的实质是人如何正当、美好地生存。蒂利希对民族主义有过亲身体验,他在《信仰的动力》中说,我们这个世纪的种种极端民族主义,是一些很好的例子。在其中,可以研究终极关切在人生的所有方面(包括人的日常生活中最细微的关切)意味着什么。一切的一切都以那一个唯一的神——民族为中心,那个神到头来肯定是一个恶魔,但他却也清楚地表明了一种相关切具有无条件的性质。传统社会的人们认为他们所构想现代社会的具有独立性、自主、自由的人才是正当、美好地生存的人,但是似乎没有其他选择,只有民族国家这个“神”才能够把他们从传统社会擢升到现代社会。民族国家注定以成就具有独立性、自主、自由的人为终极目标,费希特在他的《自然法基础》中说,我愿成为一个人,为人获得这一权利完全是国家的目的。
  
  因此,启蒙哲学与民族主义心连心地纠缠在一起,渗透在一起。启蒙哲学乃在于扶立每一个人成为具有独立性、自主、自由的人,可是,当启蒙哲学变成启蒙神学,启蒙思想家成为牧师时,也就是说,启蒙哲学本身成为本身目的的障碍时,精神暴政就产生了。这是启蒙哲学内在悖论,启蒙哲学对众人说,没有任何宗教、道德、学说可以代替你自己安排你自己的灵魂生活。可是这种说教,也会麻痹人们的思想。列奥•施特劳施说哲人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是“主”和“奴”,在启蒙运动中,确实在启蒙思想家与民众之间会产生精神奴役关系。这种关系,在民族主义思想中,就体现为精英—大众的结构。
  
  在民族国家之中,通过立宪来确保个人自由注定要失败,宗教自由注定要沦陷。民族国家这个本来是启蒙哲学的产物,本来是以促进个体发展为目的的工具便借助于“立法”这个工具演变成为一种“至善”,篡夺了个体发展这个终极目的的位置。
  
  借用韦伯的工具理性和实质理性的分析,民族国家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个体公民的自由”和“人民的自由”,它是一个工具理性,而自由是实质理性。韦伯认为,理性化过程中,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按照他的分析,工具理性的伸张,必然会衍生价值非理性后果。在运用工具理性过程中,由于人类精神的有限性,实质理性必须被现象学搁置起来,由此膨胀了工具理性,将工具理性这一手段上升为目的来追逐,从而造成异化。
  
  民族主义具有集体主义的性质,能否更好地救赎个体?按照尼布尔在《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中的说法,群体总比个人更不道德,道德对个人约束力强,对群体则很弱,而且,群体比个人更自私,更加非理性。GT.勒庞的解析更是抽启蒙哲学的嘴巴。他在《乌合之众—大中心理研究》中认为,进入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心理上会发生一种本质化的变化,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志,甘愿以群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精神,而更多地体现为一些通过遗传继承的原始本能。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控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往往失去效力。
  
  索洛维约夫说过,民族精神被视为绝对,其取代了上帝的真理,那么就会变成恶与罪孽的根源。
  
                                    托克维尔之路?
  
  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似乎相当诡悖,一方面仍然坚持正教分离的原则,另一方面则提出一个建议,要政府在每一个行动上以身作则。他认为,民主国家的立法者和一切有德有识之士,应当毫不松懈地致力于提高人们的灵魂引向天堂。可是难道政府应该介入宗教领域或颁布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吗?托克维尔并不主张这种赤裸、粗暴的做法。
  
  托克维尔要求政府以身作则的想法接近于中国的“为政以德,风行革偃”,这个想法肯定与“政府价值中立”潮流相逆,可托克维尔说这是唯一让公民在自愿(而非强制)的情况下提高道德水平。集体救赎与自由主义如何协调?托克维尔认为自己找到了联结点。
  
  他认为由于人类精神的有限性,所以日常生活必须建立在一些教条性信仰之上。所谓教条性信仰,即是人们无需加以论证而接受的某种信念。用海德格尔的话,就是现成在手(on-hand)的东西。这些东西,如果都从头来过,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托克维尔知道民主社会中的人们不断受到日常的偶发欲念的驱使,抛弃必须经过长期努力才能达到的目标,不肯去作伟大、委托和长期的事业。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责任,努力以宗教之外的方式恢复人们的英雄主义气质。也就是说,托克维尔的理由是,既然离不开教条性信仰,为了使民众陷于无聊的平庸的市民生活之中,政府可以以宗教之外方式,没有强制因素地,提供一些理想的教条性信仰,因此,由于没有强制因素,就是自由的。
  
  对于精神生活,可怕的不是强制因素,而是无意识的操纵。托克维尔这种以宗教之外方式提供一些理想的教条性信仰正是无意识的操纵。很难说,政府选择的教条性信仰一定是善的,而且由于人性本恶,这种方案更加危险。另外,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将道德的生活方式,将自然、正当的生存作为自己的价值,如果这个人作了这种选择,那么,政府提供的教条性信仰对于他来说,就是精神暴力,一种多数人的精神暴政。
  
  因此,启蒙哲学也必须严守宪法人权法案中那个不可逾越的界限。这个不可逾越的界限拒绝任何哲学,任何思想、任何体系、任何力量强制地为个体安排灵魂生活。人权法案在神学上应该是有意义的,如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告诉我们说,这是基督教人文价值的遗产。当宪法中没有人权法案,或者人权法案被其他力量藐视,不管动机多么善良,暴政就产生了。哈耶克探索了民主制度因为远离这种自由立宪的传统而演变成为一种多数人的暴政。日本的例子,甚至还有纳粹德国的例子,可以告诉我们那种以为立法者的权力没有限度,甚至将宪政的精神和主张扭曲的立法,是与民族国家这一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民族国家宪政体制可以在尊重法制的情况下演变成为最彻底、不可想象的集权主义制度。人权法案是在世俗化以后基督教人文价值的制度保障,它的存在,无疑宣告,任何人,包括大多数人甚至社会集体都不能是上帝,为他人安排救赎。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以宗教宽容为标志的宗教改革跨越千古时空后结下的果子。立宪自由主义可以容纳各种流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是一个诸神之殿。借用老子的话,应该是“无为”的。这里才有真正的宗教自由,各种信仰没有权力的支持,以至于个人都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灵魂生活。
 
                             (本文转载自:爱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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