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本身就是赋予全人类——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仁慈。《古兰经》称伊斯兰的使者穆罕默德为“怜悯”,因为他的使命被确定为:
“我派遣你,只为怜悯全世界的人。”(《古兰经》21:107)
当一个人虚心地观察伊斯兰法时,不难发现,这段经文中提到的“怜悯”随处可见。其一就体现在伊斯兰对其他宗教信仰者的态度上,不管他们是不是伊斯兰国家的子民,伊斯兰都会宽容地对待他们。这一宽容态度并不是穆斯林所自诩的,许多非穆斯林历史学家对此也有客观的评价。总主教(Patriarch Ghaytho)写道:“阿拉伯人,上帝曾让他们统治了全世界,他们对待我们的方式如你所知,他们不是基督徒的敌人,相反,他们称赞我们的宗教,对我们的牧师和圣徒尊重有加,并帮助教会和修道院。”
[1]
威尔·杜兰特写道:“在伍麦叶王朝,结约民﹑基督教徒﹑祆教徒﹑犹太教徒和萨比教教徒都享受到了宽容,其程度甚至连我们今天的基督教国家都无法企及。那时,他们能够自由地实践宗教仪式,他们的教会和庙宇得到保护,他们的集聚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有他们自己的学者和法官管理。”
[2]
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这种和谐,不仅仅是穆斯林统治者的政策,更多的是受到伊斯兰教义的指导。伊斯兰教义认定,任何信仰者都有实践其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否接受伊斯兰作为自己的信仰,是他自己的事,自行决定。因为安拉在《古兰经》中说过:
“宗教无强迫。”(《古兰经》2:256)
伊斯兰不仅给予他们信仰和实践信仰的自由,还规定他们和穆斯林一样享受公平待遇。伊斯兰严禁虐待非穆斯林,穆圣说:“要注意!谁残害非穆斯林,剥夺他们权利,让他们承担过重,违背他们自由意志,我就会在复生日替他申诉。”(《艾布·达吴德圣训集》)
伊斯兰对待非穆斯林的这种态度与地球上大多数民族对待“异己”的态度有着天壤之别,我们看到,时至今日,还有许多民族不遗余力地镇压和清除异教、外族和移民!早年的穆斯林在多神教徒掌控的麦加遭到迫害,犹太教徒曾遭到基督教的欧洲的驱逐和迫害,更不用说多少人因种族仇恨被杀害,多少人因阶级斗争被镇压!唯有伊斯兰从一开始就号召公平对待所有人和所有信仰者,因为伊斯兰的怜悯是给予全世界的。
伊斯兰宽容对待其它宗教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人们对此问题的讨论也由来已久了。许多人以为,伊斯兰要求穆斯林与世界对抗,直到每个人都成为穆斯林。持这种看法的人,第一,对伊斯兰教义一无所知,不知道伊斯兰的观点和态度;第二,对存在于伊斯兰世界的客观事实一无所知,因为从古至今一直都有许多非穆斯林自由地生活在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国家中的非穆斯林居民可以分为三类,要理解这三种分类,需要深刻理解伊斯兰社会中穆斯林与其他信仰者的关系。
非穆斯林的分类
(一)永久居民
穆斯林法学家用“结约民”这个名称来称呼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居民。这一称呼并不含贬义,相反,这还是一个很优美的称呼,意指生活在伊斯兰国度的非穆斯林永久性享有被保护的权利,他们在先知穆罕默德的保护之下,在全体穆斯林的保护之下,全体穆斯林有责任保障他们的安全,并必须履行与他们缔结的盟约。
[3]
只要非穆斯林缴纳人丁税,遵守伊斯兰法里的特殊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证。此条约不受时间限制,一旦签署便终身有效。
[4]
“结约民”的真正含义在哈里发的信函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当时艾布·伯克尔致信纳吉兰的居民(非穆斯林):“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这是安拉的仆人艾布·伯克尔
[5] ——安拉的先知和使者穆罕默德的继承者——的亲笔信函。他确保他们成为安拉的邻居,得到安拉的使者穆罕默德许约的保护,他们的自身、家园宅田、宗教信仰、钱财什物、雇员仆人、居家者、出门在外者、主教、牧师、修士及他们拥有的一切均受保护。他们的任何财产不被剥夺,完全自主拥有。”
[6]
伊斯兰古典学者伊玛目奥扎尔
[7]致信阿巴斯王朝哈里发萨利哈·本·阿里:“他们不是奴隶,他们自由之后就不要再改变他们的身份,他们是自由的结约民。”
[8]
对于这个事实,兰道写道:“与强迫他人信仰基督教的基督教帝国不同,阿拉伯人承认其它宗教,认可它们的存在。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祆教徒,都是伊斯兰国家中的结约民。换句话说,他们都享有穆斯林的保护。
[9]
(二)临时居民
指暂时居住在穆斯林国家从事商贸、教育、外交等工作的外国人,他们分为两种情况:
1、他们的国家与伊斯兰国家建有外交关系,或两国相互遵守和平协定与国际条约而保持和平相处,这些人称之为“具有合约者”。
2、他们的国家没有与伊斯兰国家建交,也未签订和平条约或两国处于战争状态,这些人称之为“寻求保护者”。
他们都在伊斯兰国家享有普遍权利,而且每个特殊群体也有相应特权。我们暂且探讨他们享有的普遍权利。
非穆斯林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个新名词,二战后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才为人们所熟知
[10]。人权一词尽管在国际法中出现的较晚,但人权思想并不是近代才有的。如果我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和1400年前的伊斯兰的结约民法相比较,就会发现伊斯兰早在一千四百多年前,就已经有了非常成熟和完美道德观念及标准
[11]。这种道德标准并不是人类智识发展的结果,那是来自安拉的指示。安拉洞悉人类的需要,因而提供了完美而切实可行的标准:一切事物皆服务于人类,避免伤害人类。我们有客观的研究结论:“世界上没有哪个宗教或道德标准,比伊斯兰更慷慨切实地注重了人的权利,并详实制定和阐明了实践这些权利的法则。”
[12]
伊斯兰不只是赋予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也赋予非穆斯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与穆斯林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应尽同等义务。这是沙利亚法的普遍原则
[13]。伊斯兰是唯一重视这方面权益的宗教,比较基督教后就可一目了然。多伦多大学约瑟夫·希斯教授说:“不言而喻,搜索圣经你会发现,里面没有权利一词。1500年来的基督教思想,也没有权利可谈。这是因为人权观念确实不存在于其中的。”
[14]
而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享有着众多的权利,比如信仰自由、工作自由、住房自由、活动自由及教育自由等等。(待续)
[1] 垂屯,亚瑟·斯坦利,《伊斯兰教中的结约民》,158页。
[2] 杜兰特,威尔,《文明纪事》,第13卷,131—132页。
[3] Zaydan, Dr. Abd al-Karim, ‘Ahkam al-Dhimmiyin wal-Musta’minin,’ p. 20
[4] Zaydan, Dr. Abd al-Karim, ‘Ahkam al-Dhimmiyin wal-Musta’minin,’ p. 35
[5] 艾布·伯克尔(归真于伊历13年/公元634年)首任哈里发,先知穆罕默德最好的朋友,因诚实而出名。63岁归真,葬在先知墓旁。
[6] Abu Yusuf, Kitab al-Kharaj, p. 79
[7] 奥扎尔(归真于伊历157年/公元774年):生活在沙姆,归真于贝鲁特,是沙姆地区法学权威。强调穆斯林社会“现有传统”是法律源泉。他的法学思想传播到北非和西班牙。
[8] Abu Ubayd, al-Amwaal, p. 170, 171
[10] 人权——《大不列颠百科全书》2006年。
[11] 穆罕默德·安萨里的《人权:伊斯兰的教义与联合国宣言的比较》。
[12] 穆塔加里《伊斯兰中的自由和权利》22—23页。
[14] 约瑟夫西斯《人权与基督教无关》——蒙特利尔学报 20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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