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团体
 
法治化视角下的人间佛教发展
发布时间: 2016/2/25日    【字体:
作者:王公伟
关键词:  法治化 人间佛教  
 
 
中国是一个文明悠久的古国,在世界上长时间处于领先的地位。进入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落后了。世界已经开始进入到资本主义时代,工业化成为基本的发展方向。但是中国却仍然处于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之下,采取陈旧手工的生产方式。同时,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封建社会“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宗法等级制度仍牢牢地控制社会各方面。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严重落后于西方工业国家,并由此受到了侵略,中国社会开始慢慢地沦入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深渊。于是,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寻找中国落后的原因。通过比较,有些人认为中国之所以落后,一个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中国教育的落后,教育的落后导致了人才的凋零,进而无法发展经济,最终落得了个落后挨打的局面。“中国人才衰弱之由,皆缘中西两学不能会通之故。故由科举出身者,于西学辄无所闻知,由学堂出身者,于中学亦茫然不解。夫中学体也,西学用也,无体不立,无用不行,二者相需,缺一不可。”
 
因此,要改变这种局面,只有发展教育。但是,以往的中国教育是服从于科举制度的,是一种精英式的教育。因此,原有的办学条件是无法满足近代普及性教育的,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校舍的严重不足。校舍的不足,直接制约了学校规模的扩大。因此,如何扩大校舍就成为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于是,一部分人就将目光投向了佛教。
 
佛教作为从印度传入中国的一种宗教,经过与中国社会的不断融合,逐渐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到了清末民初,佛教也与中国社会一样,进入了垂暮的状态,各种矛盾不断发生,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急剧下降。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佛教无论是在都市还是在乡村都具有一定规模的寺院和土地等比较庞大的庙产。这些庙产在当时的形势下,逐渐被人所觊觎,其合法性也成为问题。因此,在兴学的口号下,庙产变更为校舍就成为一部分人的主张,如张之洞在其《劝学篇》中,明确提出用寺院来改建学堂:“今天下寺观,何止数万?都会百余区,大县数十,小县十余,皆有田户,其物业皆有布施而来,若改作学堂,则屋宇田产悉具,此亦权宜而简易之策也。” 这一主张很快得到了一些人的响应,并上升为国家政策层面,佛教面临着非常严重的生存危机。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佛教界的先进人物站了出来,提出佛教要改革,要适应时代。太虚法师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位。
 
太虚法师(1890—1947)作为近代中国佛教最杰出的人物之一,敏锐地认识到“庙产兴学”背后的逻辑:“庙产兴学”之所以能够被人们接受,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人们认为佛教是无用的,并且在社会中也是没有什么影响力的。同时,佛教还占有大量的财富,一些僧人过着比较腐败的生活,理应将财富回归社会。而佛教之所以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是由佛教本身造成的。因此,佛教不能按照原来的老路走下去,必须改弦更张。于是,太虚法师提出佛教界必须进行革命,佛教要走人间佛教的道路。
 
我们知道,佛教对于社会来说,其庞大的庙产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佛教的庙产的来源是比较复杂的。在封建社会,最高统治集团的敕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特别是对于一些所谓的皇家寺院,皇室的敕封和捐助几乎占据了绝大多数。对于一般寺院,王公贵族和地方乡绅的捐赠是一个很重要的来源,一小部分是寺院自己劳动所得。只有那些影响很小,规模也很小的乡间寺院,才可能是寺院僧人劳动来维持的。因此,从统治集团的角度来看,佛教的庙产是属于国家的,并不归属于佛教组织,更不归属于僧人个人。既然国家可以敕封,当然也可以剥夺。庙产兴学的逻辑实际上就是如此。也就是说,即使按照太虚法师的革命措施来做,还是无法解决佛教寺院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要解决中国佛教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佛教庙产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必须将佛教的问题纳入到法制轨道,才能最终解决。这是制约中国近代佛教发展的根本问题,当然也是制约今日中国佛教发展的大问题。
 
我们知道太虚法师所提出的三大改革措施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佛教适应变化了中国社会,根本目的还是佛教的生存问题。当然在生存的基础上才能谈得上发展的问题,太虚法师认为中国佛教的未来发展道路就是人间佛教。
 
太虚法师之后,佛教界继续沿着太虚法师所开创的人间佛教道路前进,在新中国,其代表人物就是赵朴初。
 
赵朴初是中国近现代佛教领军人之一,与佛教界的高僧大德保持密切的关系。太虚法师很欣赏赵朴初,因此,在其离世之前,特别嘱托赵朴初弘扬人间佛教,“师逝世前十日,以电话招余至玉佛寺相见,以所著《人生佛教》一书见赠,勉余今后努力护法,不期遂成永别。” 可见,太虚法师对赵朴初是寄予了极大的希望。新中国成立后,赵朴初与佛教界其他高僧大德一起发起筹备成立中国佛教协会,并多次代表中国佛教界到日本、东南亚各个国家访问。改革开放之后,佛教也与其他事业一样百废待兴,特别是还面临着一个中国佛教向何处去的问题。在这一关键时期,赵朴初明确提出中国佛教应该走人间佛教的道路,“我以为在我们信奉的教义中应提倡人间佛教的精神作为指导思想,他说:“本着‘人间佛教’积极进取的精神,中国佛教协会今后的任务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民族团结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全国各族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为开创佛教徒为四化建设、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事业服务的新局面而勇猛精进。” 赵朴初在不同的场合强调人间佛教的重要性,他说:“我们提倡人间佛教的思想,就要奉行五戒、十善以净化自己,广修四摄、六度以利益人群,就会自觉地以实现人间净土为己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崇高事业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由太虚法师和赵朴初会长的人间佛教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人间佛教具有两个不同的层面:一个是关于宗教,也就是佛教作为一种宗教,其所具有的神圣性的一面。另外一个层面是佛教作为社会团体的一部分,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也就是其世俗性的一面。我们理解人间佛教,这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今天,中国佛教继续发扬人间佛教,并承担佛教走出国门的重要任务,必须把握好这两个方面。要把握好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制是绕不过去的一道门槛。
 
今天的中国早已经摆脱了过去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已经进入到工业化的时代。因此,过去的一套规则已经不适应时代了。与工业化时代相适应,社会的运行规则必然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的。遗憾的是,新中国刚成立时,由于经验的不足,我们的法治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建设,致使社会各方面缺少了法制的熏陶。对于佛教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之后,情况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中国经济不断融入世界,对法制的要求越来越明确,中国社会逐渐向法治化国家转变。对于佛教来说,必须适应这个转变。具体而言,就是人间佛教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实行。但是,由于传统的影响,无论是佛教界还是政府有关部门,都没有做好这一方面的准备。今天的中国佛教在一些方面甚至不如民国时期,因此,佛教界所面临的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
 
对于中国佛教来说,就是人间佛教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下运行的问题。这个问题还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是佛教的神圣性的一面,简单地说就是单纯佛教界内部的事情的问题。一个是与世俗社会相关的方面。对于第一方面的内容,在过去的传统中,一般是由佛教界内部处理的,也就是按照佛教的戒律来处理。我们知道,佛教在印度作为一个出家的团体,是有一定的规矩来保证这个团体的,这个规矩就是佛教的戒律。佛教传入中国之后,戒律自然也被接受。但是,戒律毕竟是印度文化的产物,并不能完全适应和涵盖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佛教界又创造出清规这一中国特色的系统。通过戒律和清规,中国佛教界有效地管理僧团的内部事物。但是,今天的社会已经完全不同了,佛教界神圣的一面是不是需要外界法律的介入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很多侵犯佛教寺院利益的事情出现,佛教界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就成为突出的问题。在这样的局面下,如果依靠佛教本身的戒律和清规来处理恐怕是力所不及的。因此,必须将世俗的法律引入。但是,这又会带来另外的问题,因为佛教毕竟是宗教,它还是与世俗的社会有区别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世俗社会的法律。一般认为,在国家的层面,最高的法律是宪法。在我们国家关于宗教也是有具体的规定的,如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有信仰的自由。这是从国家根本大法方面对佛教的保障,这是过去所没有的,这个规定实际上保证了佛教存在的合法性。
 
1915年10月,政府修改法律,颁布了《答理寺庙条例》,它规定违犯寺规的住持要由民政机关训斥和解职,还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批准为公益目的转让寺产。1929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寺庙答理条例》,该条例的严厉超过了以往的所有条例。政府甚至可以解散寺院,征收寺院的寺产。甚至规定了地方上的公共团体也可以支配寺院的财产。庙产成为了各方的唐僧肉,每个人、每个机构都要来分一杯羹。尽管本条例第一次规定“寺庙则产之所有权属于寺庙”,但管理、使用权却属于市县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寺庙僧道川司组成的庙产保答委员会等,对于庙产保答委员会特别规定僧人的数量不能过半,目的就是限制僧人的对庙产的权利。直到民国结束, 庙产的所有权也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佛教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就目前而言,这一问题还是悬而未决的。这种状态对于佛教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当然,佛教界要获得其所有权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总之,关于佛教界内部的事情,现在绝对不可能仅仅依靠戒律和清规来处理。从佛教的长远发展来说,必须纳入国家整体的法治化轨道,只有这样,佛教才能摆脱历史负担,轻装上阵,真正落实人间佛教的精神。
 
对于人间佛教的第二个方面来说,问题则更为复杂一些。首先,这里面涉及到佛教要不要参与世俗事业的问题。过去的中国佛教由于拥有一定的土地,因此,完全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但是,今天的中国佛教显然不可能具备这种条件。佛教僧团当然也不可能永远依靠施主的布施来维持自己的生存。要从事一定的牟利的事业,自然涉及到国家的管理问题。一般而言,政府对于宗教寺院等经济工作,大都采取了减免税收的的措施。这种减免是一种政府的单方面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定的永久性,是随时可以取消的。即使不取消,如何来界定其中的界限,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在这一方面,仍然涉及到如何看待佛教团体的问题。是将其看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还是看做是一个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单位当然要与社会中其他行业一样,从事经济活动要按章纳税。但是,目前国家的法律在这一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佛教界本身也必须积极参与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作为佛教界要改变过去那种任人宰割、消极等待的态度,要积极参与,要敢于争取自身的利益。如果将其看做一般的事业单位,不能从事牟利的工作,那佛教如何生存,依靠国家拨款吗?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目前来看,这一问题的看法还没有取得一致,因此,也就是统一的法律规定。其次,佛教参与的慈善等社会公益活动。最近几年,佛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慈善活动,在社会方面树立良好的形象,这是佛教界的贡献,值得肯定。但是,对于类似慈善等活动,无论是国家方面还是寺院方面,实际上都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案,更不要说法制化的方案。可以肯定的是,以后佛教界这方面的活动会越来越多,所需要的资金也会很大。资金的来源如何保证、资金的使用等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出现。在佛教方面,过去是不存在这些问题,因此,也没有什么成熟的经验。但是,佛教要进一步发展,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就很难避免出现问题,最终损害佛教。
 
总之,人间佛教作为中国佛教的发展方向,其发展必须也应该纳入到国家的法治化轨道中。只有这样,佛教才能保证自身的利益,也才能在社会中获得自己的位置,从而为佛教长期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否则,佛教的未来则是不确定的。
 
作者单位:鲁东大学政法学院。
 
转自凤凰佛教 ,2015年12月12日。
http://fo.ifeng.com/a/20151212/41522210_0.s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伊斯兰对人类生活中宗教角色的理解
       下一篇文章:作为宗教的伊斯兰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