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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宪法关系概说——从中国近现代国家构建之得失谈起
发布时间: 2020/1/16日    【字体:
作者:高全喜
关键词:  宗教 宪法 近现代国家  
 
 
摘要-宗教与宪法的关系,是在一个历史的过程中展开的,其基本的结构性关系,是在现代国家的宪法构建中得以塑造出来的,各个现代国家都有自己的经验和教训,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宪法之精神结构,都有自己的高级法背景。
 
一、
 
关于宗教与宪法及其与现代国家构建的关系,我曾经在一篇论文(《宗教、心灵与宪法》)中有过讨论,当时所涉及的主题主要是宪法学的一般原理,以及基于西方自教会改革以降的诸现代建国经历,并没有过多涉及中国问题。①其实,中国在自己的古今之变中,也会面临一个现代性的宗教与政制的转型问题,只是表现的形态有所不同而已。
 
依据我的政治宪法学,我对于现代世界的古今之变之宪制维度,有一个动力学的认知,即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包括日本),其现代政制的转型,尤其是现代国家的构建,都必须面对或经历一个三重的动力学的震荡或发轫促进。一个是财富、产权与宪法,它解决的是现代物质财富创造的秩序安排问题;一个是心灵、宗教与宪法,它解决的是现代心灵世界的寄托安顿问题,前一个是社会秩序,后一个是心灵秩序,第三个便是战争、革命与宪法,它解决的是政治秩序的构建问题。也就是说,现代世界所形成的一个基于民族国家的世界秩序,其实是现代人的物质财富和现代人的心灵寄托所赖以维系的宪制秩序的构建问题,而就现实的演变来看,其和平与正义秩序的达成,经历着战争与革命的腥风血雨,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凭着自由的信念就一路凯旋的。但即便如此,我们也要看到,自由的秩序确实是在这样一个三重动力发生学的演变中逐渐构建起来,并日益扩展开来,表现为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与言论权以及从事创造、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这是一个哈耶克所说的扩展秩序,是一个自由的世界,当然,这里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是宪制意义上的自由,不是无政府主义。①
 
关于现代性起源的涉及财富、信仰与战争的三重主题,并由此推动现代政治的变革或革命以及构建不同的宪政体制,这个故事在西方历史中有一整套叙事,有英国版、法国版、美国版、德国版,在其他地方,也有俄国版、日本版,甚至土耳其版以及其他后发国家版本的,当然,从大的宏观框架来说,中国也不例外。考诸中国近现代史,我们也可以发现围绕着现代社会的兴起,也有着一个涉及由战争与革命贯穿的财富工商社会以及立国安邦的问题,只不过中国的心灵信仰世界与基督教国家有所不同,似乎没有经历惨烈的宗教变革以及新老教派间的战争,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的信仰世界没有变化,没有经历古今之变和新旧之争。究竟中国人的信仰世界以及心灵安顿是如何应对新世界秩序的到来以及通过什么方式与现代中国的政制构建相接榫的,以及信仰与宪制的关系是怎样的,或者进一步说,中国传统且正统的儒家经史之学(儒教),乃至民间宗教和鬼神信仰等,究竟是如何被纳入现代中国的政治秩序的,并且与国家意识形态相互对峙、协调并镶嵌在一起的等这些关涉现代中国的政治正当性与主体性的深层问题,不仅需要从政治思想史和宗教学的角度予以考察分析,也需要从政治学和宪法学角度予以考辨和梳理。
 
我一直认为,宗教信仰问题是宪法学的一种重要问题,不过我所理解的宗教与宪法问题,不是一个宪制国家确立后所要保障的宗教信仰权利等日常法治宪政下的政教分离以及权利保障问题,这些问题当然也是宪法学的内容之一,但不是我的政治宪法学所主要关注的问题。我所谓宗教与宪法的关系问题,集中于现代国家的构建过程中的信仰以及宗教力量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在国家构建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以及如何塑造一个宪制国家的结构的精神底色问题,或者说,是一个神权与主权以及治权的宪法构成问题。在基督教国家,存在着一个现代国家的高级法背景甚或新教国家问题,在诸如日本、俄国和土耳其等国家,也有一个如何处理传统神权(神道教、东正教和伊斯兰教)向现代主权转型过程中的变革问题,鉴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以及信仰形态不同,其所构建的现代国家的国体与政体,也就呈现出迥然相异的国家特性。而这些又都聚焦在宪法构造上,也就是说,如何整合一种信仰世界的心灵秩序,使其纳入现代政制的调适和治理之下,需要通过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宗教条款——予以吸纳和规范,否则,再稳固的政治秩序也难以持久维系,因为现代政治社会的主体是人或现代公民组成的,公民不但有社会政治生活,物质商贸生活,还有精神和心灵生活。①
 
因此,如何处理信仰问题,如何构建一种不同于古典宗教神权秩序的法权秩序,就成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我们看到,基督教的新教国家、日本的神道教和土耳其的伊斯兰教世俗化运动等,都把这个现代国家的形而上问题,视为现代宪法的一个或隐匿或显白的重要问题,构建其自己的宪法之根基。这个根基问题又与逐渐凸显的人民专权论,处于富有张力的复杂关系中,但其趋势是既相互对峙,但又相互接纳,甚至发展出一种诸如公民宗教的变体,但无论怎么说,从宪法结构的深层背景来看,高级法(基督教、伊斯兰和天皇神道教以及自然法等),公民宗教,人民主权等,它们构成了一个现代国家的安身立命的根基,而宪法的中心内容之一则是开放了宗教信仰的自由空间,在现代宪制的体制下,公民乃至团具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并且受到司法制度的保障,等等,这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最后,现代宪法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最大限度地约束了公权力或政府与国家介入信仰领域,诸如不得设立国教、个人信仰自由等,从而使得公权力在宗教领域止步,不得恣意妄为,以国家权力定夺宗教纠纷事宜。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确立的是政教分离,即国家体制与教会体制的分离,不是政治生活与信仰生活的绝对分割,而是有限度的分离,因此,一个国家的根基依然还需要保持其高级法的底色,宗教和信仰问题不可能彻底从政治秩序中隐退,而是隐匿起来,在关键时刻重新被呼唤出来,以便重铸宪法的精神基础。①因此,如何处理宪法与宗教的关系,就具有隐与显的双重结构,这考验着一个国家以及国族的政治成熟。
 
二、
 
宗教与宪法的关系,是在一个历史的过程中展开的,其基本的结构性关系,是在现代国家的宪法构建中得以塑造出来的,各个现代国家都有自己的经验与教训,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宪法之精神结构,都有自己的高级法背景。英美国家如此,法德俄国家如此,日本土耳其也是如此。考诸中国近现代史,我们看到,在中国之为现代国家的历史构建中,宗教与宪法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尤其是在宪法制度方面,并没有形成一个传承有序的精神结构,因而致使处于千年转型的现代中国之政治秩序,缺乏一种强有力的精神支撑,进而难以富有成效地度过这个“历史三峡”,构建不起来一个稳固的宪政体制。固然,现代中国的国家构建之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成败利钝也是可圈可点的,但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心灵秩序与政治秩序的配套性转型,也是存在的,即这次古今之变的动力机制中,或缺了一种精神性的变革,没有激发出信仰力量的助益功能,反而导致了本来就赢弱的精神创造性,遭遇摧残的败落,无以焕发出新的构建性新机。这是非常可惜的,其结果是眼看着这个国族的精神被一步步地滑向一种人格神的悖逆轨道,最终导致党国意识形态的崛起,从而颠覆了现代宪制的宗教与宪法的正常构建关系,新的神圣性——人格神或党魂——成为政治秩序的精神基础,由此也就出现了革命激进主义的乌托邦,而现实生活中的宪政一政教关系也就荡然无存。
 
下面,我沿着这个现代中国之国家构建的逻辑,选择三个重要的节点,来阐释上述我的基本看法,这三个节点分别是:晚清立宪、民初制宪与国民革命,从上述三个前后相继的中国近现代国家构建之得失,来审视宗教与宪法关系之于中国公共生活的历史成因、问题意识和重要意义。
 
1.晚清立宪
 
晚清立宪是从传统帝制转型为现代政制的一个关键的革故鼎新的时期,遗憾的是由于诸多原因,这次古今之变并不十分成功,当然也并非完全失败。①本文不准备赘述,仅从宗教与宪法的视角来审视一下,这次变革之所以没有像日本的明治维新那样成功,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宗教性的国族精神或缺,没有超验性的动力打破政治博弈中各派势力的僵局,从而实现国家转型与立宪政体的构建。
 
一般说来,晚清立宪的失败有两个原因,一是皇族搞假立宪真专制,挫伤了立宪派的积极性;二是满汉民族冲突不能化解,导致革命党要“驱逐鞑虏,恢复中华”,转移了立宪变革的大方向。确实上述两个原因是最为重要的,但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一个更为深层的原因,那就是中国传统帝制的精神基础,缺乏一种超验性的宗教力量,儒家视为天道人心,固然有超验性的一面,但世俗性是很强大的,尤其是加上法家的法术势的统治术,儒法合流成为中国皇权专制主义的天然依托,而道墨两家的自然法的一面并没有凸显强大,反而在囵侧的世俗政权的高压下变成逍遥的无政府主义和庄子式的游戏人生,有些为儒法所吸纳(例如荀子一韩非以及黄老之学),也就是说,中国古往今来,一直是一种世俗主义的生存哲学,没有超验性的宗教之维,并且形成一种制约皇权的制度性力量。所以,在古今之变的革故鼎新过程中,宗教性的动力机制缺失,形成不了统合君权民权、满汉畛域两个领域的中介性制度,故而只能看到上述两个方面的对立的两极在斗争中相互摧毁,最终同归于尽。
 
我们总结这段历史的时候,大多提到古今、朝野和满汉之间在变化中,缺乏妥协性的合作机制,它们之间的斗争是零和博弈,你死我活,但为什么没有妥协的可能性呢?其中的一个制衡机制就是宗教力量的介入,而中国却没有考诸其他步入现代化的国家,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土耳其等,其近现代的立国制宪过程中,都有宗教性的力量介入(表现为新教改革或教法改革),并且为妥协机制提供了可能性,考察这些国家的立国之宪法(成文和未成文),都有涉及宗教的条款,其中扮演着调整教会与政府、个人与教会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多重关系的功能。例如,英国的国王继承法、宽容法,美国宪法第一宪法修正案,日本的皇室典范,都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它们的立国建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反观中国的晚清立宪,不能说没有这方面的努力,例如谭嗣同的佛学革命论、康有为的新公羊三世说,以及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还有皇族立宪派的奉天承运论,但基本都还是古典意义上的准宗教复古论,缺乏现代性意义的超验性,尤其是在几个朝廷颁布的宪法文本中,诸如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等,均没有凸显宗教与政制关系的条款,而且对于宗教意义上的宪法定位,也缺乏深入的认识,还是天道民心那一套儒家旧说。当然,这也不能责怪当时的立宪者们,因为中国千年政制史中,确实缺乏对于政治合法性以及统治正当性的宗教之维的说辞、辩护和相关的精神性力量之诉求,所以,在制度变革的非常时刻,也就激发不出来塑造新权威的宪制合法性了。故而,底座不厚,只能任凭政治势力的现实角逐,吏治变革与族群斗争,就上升为晚清立宪的根本问题并走向零和博弈,一个可能的君主立宪制也就失败了。
 
2.民初制宪
 
现代政治的实质是脱离不了宗教议题的,尽管可以避而不谈,或改头换面,因为一种政治共同体,不可能不诉诸精神信仰的最后支撑。晚清立宪放逐了宗教议题,那么民国政治的起点其实就是重新设置了这个议题,不过换了一个符号,那就是人民,或汉族民众,最后又转化为“五族共和”之人民,人民成为新的宗教——人民拜物教。孙中山革命党就是打着人民或“主权在民”这个现代新宗教而登上政治舞台的,并赢得了辛亥革命,进而通过南北议和,清帝逊位,构建出一个现代的共和国——中华民国。
 
人民出场了,应该说,这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必然,也是现代性的一种标志,中西政制的现代转型都如此,都必须经历一场人民出现的洗礼,人民成为现代政治的精神基础,这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也是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主权在民,这是现代宪法的立论基础。但是,何为人民呢?其实,这里大致有三条道路,因为人民只是一个化身,一个现代的宗教符号,一种精神的凝聚力,至于何为人民,是可以有多种表述的。第一,是英美的道路,即人民在生活中转化为个体公民,主权在民转化为一种宪政制度,而在其背后,有高级法可以制约人民的恣意出场,人民也要受到高级法即自然法以及基督新教诸原则的制约,至于国王可以代表人民,有虚君立宪的英国模式,也可以去除君主体制,有美国共和制的“我们人民”模式。第二,就是法兰西的人民共和制,即人民成为宪法的主体,但如何制约人民的恣意呢?那就是建立公民宗教,通过人民的拜物教形式,构建一种政治美德,以消除人民的非统一性,拒斥私人公民的自私自利和唯我独尊,但其效果并不好,由人民建立起来的乌托邦很可能是走向地狱之门的通道。第三,就是革命先锋队的俄国模式,通过一个先知先觉的先知群体,并最终归结为一种世俗上的伟大领袖和伟大导师,领导人民建立一个地上天国。政治先锋队——党,尤其是伟大领袖,成为人民的化身,成为神的化身,担负起宗教的功能,并把宪法建立在这个先锋队和领袖的基础之上。①
 
我们看到,民初十年的制宪过程,就是这样一个选择宪政道路的关键时刻。这里宗教问题,虽然不是制宪问题的关键枢纽,不是国家构建的关键步骤,但其实已经隐含在其中了。先是有康有为、陈焕章、严复等人的孔教入宪的构建国教运动,后又袁世凯、张勋等人的孔教会之推波助澜的活动,但均没有成功,或者说,均必然失败。为什么呢?在我看来,原因有三:第一,孔教或传统儒家,并不具有宗教的超验性力量,它们只是具有准宗教的功能,而且附着于皇权专制体制,并不具有独立自主性的精神力量。也就是说,依附于传统科举制度和帝师传统的儒家孔教,随着王朝帝制的瓦解,已经失去了制度性的生命力,其本来就微薄的超验性就更是丧失殆尽,已经不可能挽狂澜于既倒,王国维、梁济的以死殉道就是一种表征。第二,孔教会的国教之争,最缺乏的是他们没有把自己的政治诉求与人民以及现代公民的内涵结合在一起,不能转化为一种人民之声音,孔教没有找到与中国人民的接榫点,没有转化为一种人民的制度机制,只是一种德性诉求和传统遗绪,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就不可能进入宪法体制,成为政治性的力量。第三,从形式上看,儒家体制很难成为一种宗教制度,因为超验性不足,没有自己的制度自主性,且表现为人义论的立论,没有信仰的对象和先知、使徒、教会等一套体制,在巨变时期的民初制宪过程中,就显得不堪重负。所以,康有为掀起的孔教人宪成为国教的运动,就不仅仅是一个宪法条款的成否,而是涉及中华文明传统的特性以及转型中国的精神根基问题,在这轮中国版的民国革命中,孔教以及传统文明维新的话语抵挡不住革命激进主义的话语。①
 
3.国民革命
 
这里所谓“国民革命”,指的是孙中山领导的以党建国的第二次革命,这场革命不但没有终止辛亥革命的革命浪潮,而且是那场不彻底革命的进一步升级版,是一场全面掀起社会革命的国民革命运动,因此是国民党的建国运动,并且取得了胜利,开辟了一条新的建国伟业。关于孙文在民初之际重新改造国民党,发起国民革命,建立黄埔军校,联俄联共,扶助农工,军事北伐等第二次建国的事业,以及在1928年底定中原,东三省归顺,打垮北洋军事势力,建立国民党一统江山的中华民国,已经有众多历史学专论,本文在此不再赘述那么,这个国民党的国民革命以及军政建国,是否与宗教无关呢?其实不然,而是大为相关,只是顺应当时的世界潮流,变换了一种形式,即以意识形态的宗教化取代了早期现代西方所构建的民族国家的精神之路。也就是说,人民这个新宗教在这个时代变迁中,找到了一个新的化身,即意识形态所打造的先锋队与领袖,超验的上帝变成了在世的党国领袖以及政治组织体制,神人变成了人神。我们看到,伴随着国民革命尤其是在孙中山逝世后,在国民党建国底定后,就开始了新一轮的造神运动,不但中山陵巍峨壮观,而且孙文三民主义成为建国制宪的首要原则,写进中华民国宪法,成为总纲第一款,即以孙文三民主义构建现代中华民国,主权在民转化为主权在三民主义,在孙文之先锋队的革命领袖。革命成为建国的动力机制,反革命成为最大的宪法之罪。①由此一来,宗教与宪法的问题,就转换为意识形态的主义与宪法的问题,革命的三民主义具有了宗教教义的性质,成为政治秩序的不二法门,孙中山成为革命领袖,被视为革命的新人神,在他之下,有所谓党军、党政和党国体制。我们看到,这种搞法不是中国民初制宪失败后独特的政治现象,而是从属于当时盛行的一股世界潮流,法国就是这样兴衰的,人民这个新神折腾了法国政治两个世纪之久,其中帝制复辟、革命再起,反反复复,至于俄国革命,就更是如此,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其依据的就是一个现代意识形态化的新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国民党所学习的便是这个俄国革命的道路,国民革命就是效法俄国革命的一种举措。传统的宗教问题被阉割,英美宪制的政教关系被打垮,革命主义的新型政教关系,构成了新的国家组织原则,宪法成为党国体制的背书。
 
这条国民革命的道路在孙中山的国民党那里还没有深入全社会,尤其是还没有深入中国的劳苦大众,深入广大的农民之中。而新一轮的革命通过发动农民运动,重建了新的国家,这个故事本文在此就不去展开了。②总之,通过上述描述的中国近现代国家构建的道路选择,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在古今之变的革故鼎新的变革时期,宗教问题不是没有凸显,而是一直作为一个隐秘的问题,伴随在建国创制的宪法发生学之中,只不过由于传统儒家和孔教的缺乏生命力以及革命话语的人民意识形态之崛起,宗教与宪法的问题,没有走向一条正常的政教分离以及高级法的二元共治之路,而是走向一条意识形态化的人民一党国一领袖的一元集权之路。从晚清立宪到民初制宪到国民党的国民革命以及党国体制之构建,中国社会的现代政治秩序与心灵秩序,就走向了一种新的中国特色的国家道路。从百年历史的风雨苍黄中,我们可以窥视这个国族的今生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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