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经济
 
清末福建祭祖纠纷另解
发布时间: 2020/3/29日    【字体:
作者:范正义
关键词:  清末 福建祭祖  
 
 
[核心提示]在清末祭祖纠纷中,中西文化观念的不同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与文化观念相联系的经济因素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清末祭祖纠纷问题上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明末清初,天主教在中国传播时,祭祖问题引发了一场影响深远的中国礼仪之争。至清末,基督教在中国新一轮的传播中,祭祖仍然是困扰民教双方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已有研究中,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将祭祖纠纷的肇因归结为中西文化冲突。但是,祭祖纠纷并非如学界认为的那样单纯,与文化观念相联系的经济方面的因素,也在祭祖纠纷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福建是我国各省区中家族组织最为完备的地区之一,我们拟以福建为例,谈谈经济因素在祭祖纠纷中的作用。
 
《教务教案档》是记录清末民教冲突最完整的档案资料,该档案记载了两起发生于福建的祭祖纠纷。第一起祭祖纠纷发生于福清县岩兜村,当地陈氏家族的陈季金、陈季享、陈季银三兄弟,亡后无嗣,只有陈季金妻子嫁到陈家时所携来的前夫之子陈玉德。所以,三兄弟的财产都由陈玉德继承。光绪五年(1879),陈氏家族进主时,族人们公议将陈季银名下的七分二厘园地卖给村民陈季才,所得银两作为陈季银等人的进主之费。陈玉德闻知,以自己已经奉教,“无祖先木主”为由,到县衙控告族人陈季才霸占其财产。第二起纠纷发生于诏安县四都西张乡。当地乡民林平信教后,“弃毁祖先木牌,年节不肯祭祀”。其已出嫁的妹妹胡林氏,梦见祖先“无祀苦楚”,在劝说长兄无效后,“将小牛一只、猪一只、粟一担、屋一间收下,交伊房亲相轮祭祀”。光绪七年闰七月,林平携妻子自外乡礼拜返家时,被族长林长泰率领族人团团围住,“声称尔现不拜祖先神像,当离我乡”。林平出走后,于同年八月到诏安县衙控告族长林长泰等强占产业和驱逐家眷,并开出一张损失两百余件器物的失单,请县衙代为追回。
 
除了《教务教案档》记载的这两起纠纷外,祭祖引发的纠纷在福建传教史料中还有很多记载,不一一赘述。如上述案例所示,祭祖纠纷多为教民在不履行祭祖责任的同时要求分享祖产的行为所引发。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与明中叶以后福建家族共产(祖产)的分配方式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明中叶以后,伴随着民间建祠之风的兴起,福建各大家族也积极筹措公产。有的家族经过数代人的经营,家族公产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多。陈盛韶《问俗录》记载诏安县一些大族的公产极为丰厚,“原于乃祖分产之始,留田若干为子孙轮流取租供祀,曰蒸尝田……其租多盈千石或数百石,少亦数十石”。家族公产的筹措,最初的目的是给每年的祭祖活动提供经费补贴。后来,在有剩余的情况下,家族公产也成为族人家庭生计的一个重要补充。家族公产分配一般安排在祭祖之时。福建家族在祭祖结束后,一般都有聚餐的传统。据《武平县志》介绍,当时当地家族“之丰于尝业者,连日一祭一筵宴,为盛典焉”。其次,祭祖结束后往往还有颁胙,将牲肉等祭品分发给族人。聚餐和颁胙,是将一部分家族公产均分给族人的一种分配方式。再次,轮值管理族产和祭祖事务的族员能够分得更多家族公产。诏安的家族公产——蒸尝田,采取派下子孙轮值管理的办法。诏安的一些大族,蒸尝田甚多,田租极为丰厚,轮值的族员从中获得的经济收益相当可观。
 
福建家族选择在祭祖时进行家族公产的分配,其实和中国传统的财产继承与祭祀义务紧密联系的习俗分不开。子孙在继承父祖的财产的同时,必须担负起祭祀父祖的义务。宣统三年(1911)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指出:“夫继承云者,不惟承接其产业,实即继续其宗祧。”即财产继承和祭祖义务不可分。1925年的第二次民法草案仍然维持这一看法。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编纂法典时,才决定了“不需要规定宗祧继承”和“遗产继承禁止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的基本方针。此外,一个家庭分家析产时,会留出一定数量的田产给长房,以供祭祀之用。而在“户绝”的情况下,“承祀之人可能成为全部家产的唯一领受人”。长房之所以领受更多的田产,在于他要继承家庭的祭祀。
 
清末教会严厉禁止中国教民祭祖,教民不参与祭祖,按照中国传统习俗,当然也就失去了祖产的继承权。前述诏安一案中,林氏族长林长泰“堂供亦认过牛一只、猪一只、粟一担为众所取,系伊主令不讳”。林长泰堂供中虽然承认剥夺了林平的财产,但他认为这样做是合乎情理的,因为林平房屋“并非平之己分,乃系祖业”。林平不祭祖,也就无权继承祖业。当然,林长泰反过来也强调,“如果林平等肯为从俗,则准其回乡,复还乡业”。
 
既然中国传统习俗否定了教民的财产继承权,为什么教民却要向家族提出分享祖产的要求呢?原因可能有两方面。首先,与明末清初天主教在中国争取到大量文人教徒的情形相反,清末入教的福建人大多是底层民众。“身家之计薄,则礼仪之心微”,底层民众处在社会边缘,受到主流价值的约束就小。所以,在祭祖纠纷中,底层民众关心的往往不是道德问题,而是附着于祭祖上的经济利益。其次,如前所述,福建家族往往拥有数额庞大的家族公产,这些公产的分配对于底层民众来说,是他们家庭生计的重要来源之一。传教士慕雅德(A.E.Moule)以他所认识的两个教徒为例,对家族公产的重要性作了说明:“其一因着拥有祖产的缘故,而不能成为基督徒,其一(瞎眼老人)则因为皈信而放弃了祖产,却失去了生活的保障,濒临赤贫的边缘。”因此,相对于底层教民而言,在祖产问题上可谓不得不争。
 
总之,在清末祭祖纠纷中,中西文化观念的不同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与文化观念相联系的经济因素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清末祭祖纠纷问题上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2013年1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报》
 
转自宗教学术网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宗族制度、商人信仰与商帮治理:关于明清时期徽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
       下一篇文章:西州回鹘,9-13世纪丝路东段文明交流的使者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