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宣 译
编者按:尽管此前拜登多次声明不会赦免其子亨特·拜登。然而,12月1日,拜登终究在任期即将结束之际赦免了亨特,此举引来广泛的争议。争议点不在于总统是否有赦免权,而在于总统赦免儿子是否正当合宜。美国总统的赦免权见《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另外,《联邦党人文集》(或译为《联邦论》)的第七十四篇解释了为什么赦免权应由总统独掌。
一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总统有权颁布缓刑和赦免反对联邦的行为,弹劾案除外。”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 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32页
二、《联邦论》第七十四篇
总统还被授权“颁布缓刑,赦免反对联邦的行为,弹劾案除外。”人道与德政共同要求:对赦免特权,尽量不加限制,免得造成尴尬。各国刑法,冷面严酷,要为不幸犯事者寻求例外,难以奏效,正义会戴上铁面登场。赦免权若分于多人,人数越多,责任越小。由此推断:一人独享特赦权,在法律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最能倾听求情的各种动机,不易对罪有应得者让步。想到另一个人的命运,悬系于他一念之间,自然要小心谨慎:忧谗畏讥之心,促成周到之念。人,往往是人数越多,自信越强,争执不下时,可相互鼓励,可是,对假仁慈,缺乏敏感。因此,一个人,比一个群体,更有资格体现政府的怜悯。
如果我没有弄错,对赦免权集于总统一人,只有一点争议,那就是叛国罪。有人认为:这一权力,应赋予议会的一院,或由两院共同执掌。我不否认,遇此殊情,要求两院一致、或一院决定,理由强劲。叛国是直接危及社会存亡的罪行,法律一旦判定有罪,对罪犯施以仁慈,当以交议会判断为宜。若怀疑总统有纵容之嫌,不能完全排除,情况尤其如此。不过,对此安排,也有强烈的反驳意见。不应怀疑,单独一人的谨慎和敏感,更宜于应对这种微妙关头,权衡请求赦免与要求严惩的各种动机,胜过人多嘴杂的机构。尤其应该注意,叛国常与煽动连在一起,影响一个社区里的大部分人;马萨诸塞最近发生的情况,就是一例。(编者注:即发生于1786-1787年的谢斯叛乱)每遇这种情况,我们都会看到,人们的呼声,都被染成一个调子引起造反。如果两派人马势均力敌,发难者的友人,与他观点相同的人,会暗中同情,诉诸人们的善心和弱点,结果,需要杀一儆百时,反予宽恕。另一方面,煽动来源于燃起多数不满的那种情绪,应以怀柔为宜,有人却反而固执已见,不予宽容。这种情况下,把赦免权赋予总统一人,主要理由在于:暴乱或造反,常出现于千钧一发之际,若及时颁布赦免,可能恢复一个社区的宁静;如果还要开会通过,可能机会一去不返。倘若要求两院或院开会讨论,程序缓慢,通过一项决策,费时费日,大好时机,失而不可复得。失去一周、一日、一时,或许就会满盘皆输。或有人认为:这种紧急处置之权,可由议会不时授予总统;则回答有二:一,宪法授予政府的权力有限,是否可以例外授权,大成问题:二,事先采取步骤,可能导致救免,这样做不是上策;若违反常规,采取这类步骤,可能被指为软弱无能,反而纵容鼓励犯罪。(同上,第514-516页)
修改于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