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指利率比较高的贷款,当市场上资金供不应求,就必然出现高利贷。根据出土的债务契约,在四千多年前,人类就开始放债吃利了。尽管经受了各种非议和制裁,但“高利贷”一直顽强地存在着。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高利贷”不过是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是物质资本积累的一个渠道,是将稀缺资金进行最佳配置的有效手段。只要是不含欺骗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高利贷”交易都会产生新财富。对于一些资金缺乏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采取“高利贷”这种融资方式不仅是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也是增加投资和收入的必要基础。
从宗教与经济的关系来看,“高利贷”一直是被绝大多数宗教所鄙视和反对的行为,成为考验宗教立场的一块“试金石”。相比之下,伊斯兰教对“高利贷”以及利息的禁止最为严厉。《古兰经》第2章第275至276节经文说:“吃利息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 真主褫夺利息,增加赈物,真主不喜爱一切孤恩的罪人。”由此,在伊斯兰国家存在着一场历久不衰的禁止利息运动。尽管禁止利息和将所有银行都伊斯兰化的企图缺乏大众支持,但在一些国家,如伊朗在1983年9月1日的伊斯兰议会上通过了无息银行执行法。
在基督教的教义中同样禁止放“高利贷”,比如《旧约》出谷记说:“如果你借钱给我的一个百姓,即你中间的一个穷人,你对他不可像放债的人,向他取利。”在中世纪基督教理论中,最著名的要素是公平价格理论和禁止高利贷。有一个故事讲高利贷者提早下了地狱,另一个故事讲一个高利贷者保险柜里的钱变成了枯叶。教会对高利贷的教义,也反映在世俗的立法和教规中。梵蒂冈不断发布诏书,禁止发放高利贷。1311年,教会还将高利贷定为异端行为。当然,为了适应放贷的需要,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名声,异教徒犹太人是允许放贷的。
在欧洲宗教改革中,“高利贷”成为了最后一块被推开的阻路“巨石”。路德对于高利贷继续进行了谴责,他还拒绝高利贷者参加圣事,不同意赦免他们,不让他们参加基督教的葬礼。相对而言,加尔文更为宽容地对待利息和“高利贷”,他把借贷看作是一种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事情。说永恒的法则不是“莫要放贷”,而是“公平和公正”。他论证说,为资本付利息和为土地付租金一样合理,但是个人的良知应当注意,别让它超出自然公平原则。到了17世纪中期,放贷生息的事情不仅罗马天主教徒和英国国教徒在做,而且诚实的新教徒也在做,他们用实际行动捍卫了“高利贷”。这也为早期的发达国家的融资活动开辟了通道。
在中国的传统宗教伦理中,对于“高利贷”的直接规定并不突出,但“高利贷”在中国经常被当作一个贬义词,被认为是“为富不仁”的剥削手段之一。在苛刻对待民间借贷的社会文化传统中,很多资金被挤出了民间金融市场,而资金需求并没有改变,这种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民间借贷利息越来越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也随之增大。金融学教授陈志武对1934年中国民间借贷的研究表明,借贷率最高的是宁夏,这可能与该地区传统风险习惯和宗教教义禁止民间借贷有关。这一结论,对于今天推动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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