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张平福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漯河市郾城区基督教协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7/9日    【字体:
作者: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协会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张**福,男,汉族,1952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监护人:杨玉花,女,汉族,1953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系原告张**福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峰,男,汉族,1980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系原告张**福儿子。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11103MCU3062944,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负责人:杨改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峰,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爱荣,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副主任。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基督教协会,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1411103MJG408127U,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英,该基督教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民族宗教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中段。
 
原告张**福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漯河市郾城区基督教协会、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民族宗教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案情需要,2020年10月29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福的监护人杨玉花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峰,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爱荣、李杰峰,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基督教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民族宗教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福经漯河市郾城区基督教协会介绍,受聘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由原告负责重修十五里店教堂的监理工作。2017年1月4日,原告张**福在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教堂里因施工从3米高的梯子上坠落致伤,造成头部重伤及身体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张**福被送往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张**福颅脑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并右下肺叶挫伤、肺部感染、右手拇指末节骨折、中指进测指间关节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于2018年9月份治疗终结出院。2019年3月16日,经漯河冠东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张**福重度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等。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归漯河市郾城区基督教协会管理,二者均归漯河市郾城区民族宗教局管理。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因给被告施工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60459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辩称:一、答辩人的基督教堂并不是由被答辩人负责重修,而是由王俊杰、王俊召二人共同承建,被答辩人受郾城区基督教两会委派到答辩人基督教堂工地担任监理。1、王俊杰、王俊召二人共同于2016年5月24日承建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主体工程,承建方式为包工、包料。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主体工程于2016年10月30日包括院墙和地坪全部竣工,2016年11月中旬经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验收合格。另外工程款130万元答辩人也全部付清。2、2016年9月份赵国有承包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装修工程。2016年11月份装修工程施工完毕,装修期间的装修材料由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提供,赵国有只提供装修工人,装修费用由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承担。另外装修费已支付完毕。二、被答辩人在基督教堂受伤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1、被答辩人张**福2016年6月份受郾城区基督教两会委派到答辩人的基督教堂工地担任监理。2016年6月份至10月份每月领取工资4000元,被答辩人张**福于2016年10月份和答辩人的聘用关系终止。2、被答辩人张**福从2016年6月份至10月份在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工地担任监理的同时,也在郾城区××街教会任职监管,并在该教会领取工资。被答辩人张**福和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双方的聘用关系终止后,被答辩人张**福离开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继续在郾城区××街教会任职。3、2016年12月18日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正式开堂礼拜,由郾城区基督教协会陈秀英牧师证道,当天有300人左右的信教群众参加礼拜听道。三、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受伤住院期间出于奉献爱心给被答辩人垫付医疗费232957元。被答辩人在2017年1月4日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积极和漯河市以及周边基督教会和牧师联系,出于爱心奉献筹款给其垫付医疗费232957元。综上所述,答辩人的基督教堂于2106年11月中旬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并于2016年12月18日正式开堂礼拜,当天有300人左右的信教群众参加礼拜听道。被答辩人张**福于2016年10月底和答辩人终止聘用关系后,其和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张**福2017年1月4日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贵院在查清本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基督教协会辩称:一、原告所受的伤并非是因为基督教协会而引起,原告的工作也不是基督教协会委派,原告与基督教堂形成监理关系,但并没有与基督教协会形成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所受的伤与基督教协会无关;二、原告所受伤时,教堂的工程已经完工,其监理工作已经完成,原告无需再去教堂从事任何工作,也更加证明其受伤与基督教协会无关;三、基督教协会是一个民间组织,与十五里店教堂1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也非管理与被管理方,因此原告要求基督教协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法庭查清事实,驳回原告对基督教协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原告张**福在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处摔伤,当日原告张**福被送到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4月2日出院,住院88天。2017年4月2日到漯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16日出院,住院470天。2018年7月16日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9月22日出院,住院68天。原告总计住院626天,花费医疗费用505074.6元,扣除医疗统筹费用,原告张**福实际花费医疗费用185643.55元。原告张**福在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的伤情经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下叶挫伤、肺部感染;3、右手拇指指末节骨折;4、中指近侧指间关节脱位;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高血压一级。漯河市中医院的病历记载伤情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医院病历显示原告张**福的伤情为:脑外伤后遗症、肺部感染。由原告张**福申请,本院委托,经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9年3月1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福重度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一级。2、张**福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3、张**福的护理期评定,应从本次颅脑损伤之日起到本次评残前一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张**福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应遵法律规定执行。
 
原告张**福系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建筑工地的监理,该教堂由案外人王俊杰、王俊召负责施工,赵国有负责装修。2016年10月30日竣工,2016年11月初装修完毕,2016年11月中旬经验收合格。2016年12月18日举行了正式开堂礼拜。
 
原告张**福为证明系在工作中受伤,向本院提供了施工监理日志、施工设计图、现场照片、赵国银录音、陈秀英录音及杨玉花、杨玲枝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据。对于原告张**福提供的该主要证据,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监理日志书写不规范,从形式上看属于医院的病历内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监理日志以及施工图纸等均不能证明原告和教堂之间存在雇佣或被雇佣关系,也不能证明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根据原告提供的监理日志载明的施工时间是到2016年12月4日,并且该监理日志明确记载有“平福上午给康爱荣说从5号不去,有事打电话”的内容,也证明原告明确认可施工时间最迟是完结于2016年12月4日。照片即便属实,也不能证明教堂当时是处于施工状态,并且根据教堂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证实原告在受伤时所有工程已经全部终结。陈秀英在录音过程中陈述的内容主要是教堂的建设过程,并且陈秀英并非是教堂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所以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其本人是在工作过程中负伤。赵国银自始至终均未到庭,身份无法确定,并且根据录音内容也无法证实原告是在工作中身体受损,所以对录音笔录均不认可。杨玉花和杨玲枝的证人证言,首先从形式上两位证人均未按照规定出庭进行陈述,杨玉花的证言所有内容均是电脑打印内容,不是个人所书写,并且根据证言内容也能够证实原告与教堂之间已经于2016年12月份监理关系终结,两份证言均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其本人受伤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提供了如下证据:一、王俊杰、王俊召、赵国有出庭作证。证明王俊杰、王俊召二人共同于2016年5月24日承建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主体工程,承建方式为包工、包料。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主体工程于2016年10月30日包括院墙和地坪全部竣工,2016年11月中旬经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验收合格,另外工程款130万元全部付清。2016年9月赵国有承包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装修工程,2016年11月份装修工程施工完毕,装修期间的材料由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提供,赵国有提供装修工人,装修费用由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承担,另外装修费已支付完毕。二、证人何某、朱某、李某出庭作证,证明2016年12月18日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正式开堂礼拜,由陈秀英牧师证道,当天有300人左右的信教群众参加礼拜听道。三、工资单五份,证明原告张**福从2016年6月份至10月份在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担任监理,每月领取工资4000元。原告张**福于2016年11月17日领取10月份4000元工资后,双方的聘用关系终止。该工资单也和王俊杰、王俊召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工地不是原告张**福施工,还印证该工地于2016年11月中旬竣工验收完毕后交付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使用。四、郾城区××街教会财务票据两份,证明原告张**福于2016年6月份至10月份在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担任监理的同时,也在郾城区××街教会任职监管,并在该教会领取工资。原告张**福和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双方的聘用关系终止后,原告张**福离开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继续在郾城区××街教会任职。五、医疗费支付清单七份,证明原告张**福在2017年1月4日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积极和漯河市以及周边基督教会和牧师联系,出于爱心奉献筹款给其垫付医疗费232957元。对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提供的证据,原告张**福的质证意见为:对王俊杰、王俊召证人证言,此二人是承建商,包工包料,承建教堂主体工程,此二人陈述于2016年10月30日包括院墙、地坪全部竣工,11月中旬经被告教堂1验收合格,工程款130余万全部付清,原告有异议,原因张**福的工作日志截止到2016年12月4日,且2017年1月4日张**福在十五里店教堂出事后,住院期间,教堂负责人杨改华、康爱荣对张**福家属说,还拖欠工程款未付,不能垫付张**福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另外张**福未受雇于王俊杰、王俊召,实际是受聘于漯河市郾城区十五里店教堂,且工作范围不仅仅是监理,同时参与了教堂的其他建设工作。对赵国有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教堂装修工程在2017年1月4日张**福出事之日并未结束,另装修费已支付完毕表示怀疑。对证人何某、朱某、李某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12月18日教堂正式开堂礼拜由陈秀英主持,当天有三百人左右的信徒参加,这个事实认可。但事实是当天教堂并未完全装修结束,只是临时在二楼举行了活动。对工资单五份,张**福实际是从2016年5月22日开始为教堂提供监理、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且被告提交了2016年11月17日领取10月份4000元的工资单,工资单上的张**福本人签字及工资单标注聘用关系终止,原告怀疑为人为作假,且2017年1月1日被告教堂负责人杨改华和康爱荣到原告家中给付2017年12月份工资4000元现金,在此份证据中没有出示工资单。对郾城区××街教会财务票据两份,原告在教堂工地担任监理的同时,并不妨碍原告向北街教会提供兼职、咨询和监理职务。对医疗费用支付清单7份,感谢基督教协会发起周边基督教会发起捐款,并对教堂垫付医疗费用232957元不认可。
 
原告张**福系城镇居民,其母亲杨秀焕1930年5月2日出生,城镇居民。杨秀焕有二子三女,大女儿张玉枝去世。
 
2019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200.97元,每天93.7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57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46858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诉称系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雇佣的工程监理,在工作中受伤,但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并不认可,原告张**福提供的录音中与陈秀英的录音,陈秀英在录音中主要陈述的是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的建设过程,且陈秀英也不是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负责人,故该录音并不能证明原告张**福是在工作中受伤。与赵国银的录音,赵国银身份不明,且未出庭作证,故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张**福系在工作中受伤。同时,原告张**福提供的监理日志只记载到2016年12月4日,而且该监理日记又注明平福上午给康爱荣说从5号不去,有事打电话。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正式开堂礼拜时间为2016年12月18日,正式开堂礼拜说明建设工程已经结束。而原告张**福受伤时间为2017年1月4日,故原告张**福诉称其受伤是在双方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福在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处摔伤,因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系公共场所,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张**福人身损害,故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福要求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基督教协会承担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各项损失应为:1、医疗费185643.55元。2、误工时间从原告受伤之日2017年1月4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2019年3月15日,共计800天,误工费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误工费74960元(93.7元/天×800天)。3、根据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主张护理期限酌定5年,护理费197610元(39522元/年×5年),应予支持。4、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1300元(50元/天×626天),应予支持。5、原告主张营养费12520元(20元/天×626天),应予支持。6、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0元,应予支持。7、原告定残时67岁,计算13年,残疾赔偿金444612.61元(34200.97元/年×13年)。8、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6236.5元(20989.2元/年×5年÷4),应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982882.66元。原告主张鉴定费2380元,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应负196576.53元(982882.66元×20%),并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216576.53元。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辩称的已支付原告张**福爱心捐款232957元,因属爱心奉献,与本案无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福各项损失共216576.53元。
二、驳回原告张**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40元(缓交),原告张**福承担14690元,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十五里店基督教堂1承担4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盛付武
人民陪审员  孙 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航帆
 
转自裁判文书网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与叶松海、叶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文章: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伊斯兰协会建设工程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