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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人权与全球化
发布时间: 2007/12/4日    【字体:
作者:吕耀军
关键词:  伊斯兰教 社会  
 
 
 
[内容提要] 伊斯兰人权学说是伊斯兰文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人权问题的自觉解读,其形成、发展,与全球化对伊斯兰世界的影响息息相关。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伊斯兰人权思想经历了从伊斯兰世界所共同认可的“最低人权”,向普遍人权发展的过程,伦理维度在逐渐扩张。伊斯兰人权思想的法典化,是其在全球化过程中发展的基本态势。在人权的普遍性成为国际人权的主要问题时,伊斯兰人权的文化相对性,其权利观中所强调的注重个人义务,注重社会弱者的权利,注重家庭和社会平衡的思想,对国际人权全球伦理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 伊斯兰   人权    全球化
 
 
    二战以后,特别是在冷战结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科技、政治、文化和社会经济的改变,使得人类彼此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沉浸于全球性的联系中,最重要的可以感知的是,通过电子媒介,使得信息和观念自由传送;通过国际金融,使得经济、生态和社会的问题相互联系。早在近代以来,从西亚到北非,包括伊斯兰文明发源地的阿拉伯半岛,“通过殖民地化、战争、贸易、其逐渐被纳入到全球资本主义体系,民族国家的出现,关键性的是各种现代观念的传播,中东紧密地与全球体系结合”[①],伊斯兰世界成为全球政治、经济体系联系之网上的重要环节。在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化和规则的一致性,似乎成为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一个全球消费者市场,和伴随它的统一的产品分配,破坏了各地独特的手艺、服装、建筑化,视觉的和行为的艺术,甚至不同文化的食物和社会制度。标准化和一致性代替了特色和多样性。”[②]然而,在伊斯兰世界的许多地方,全球化的扩张所遇到文化的抵抗是明显的,伊斯兰世界人权思想的国际化发展,是这种文化抵抗的具体表现,是穆斯林在全球化的冲击下,追求身份认同,保护传统文化的一种本能反应。本文拟以伊斯兰人权观形成、发展为线索,分析全球化对伊斯兰人权哲学的影响,以及伊斯兰人权观对当代国际人权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全球化与伊斯兰人权学说的缘起

    全球化使得现代社会组织发生深刻变化,跨国公司和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新自由主义、民主化观念的扩散,大众文化的渗透,人权信息的传播,都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全球化的现代发展,迫使人们“重新思考政治,宗教,经济,性别角色,以及人类的社会学范围和生物学范围的关系。”[③]这种思考使人们更多地以权利的术语,界定人们在社会、家庭中的关系。在现当代伊斯兰世界中,全球性权利话语的上升,世俗教育的增长,国际通讯的发展,以及伊斯兰政权的失败,皆使穆斯林重新思考占优势的全球性制度。伊斯兰社会中的各种社会思潮和运动,无论是民族主义、现代主义抑或是复兴主义,都“被迫对界定社会现代性的两个基本问题,变革的必然性和人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做出反应和回答。”人在社会的地位,性别角色及关系,妇女的社会身份、家庭地位、经济权利,宗教少数派和穷人的权利保护,都以权利的话语凸显,成为伊斯兰人权理论中讨论的主要问题。
 
    对体现自由主义工业社会价值的西方权利学说的怀疑,和伊斯兰世界在全球化面前,担心被边缘化的矛盾心理,是伊斯兰人权观缘起的深层原因。冷战后,从西方国家所输入的新的文化价值和标准,常常用人权的术语或自由市场语调来表达,从而强化了穆斯林和西方世界的文化争论。西方人权学说的渗入,穆斯林世界在民主化过程中的被动性,使得穆斯林认为,以西方价值为主导的国际人权,是否是西方殖民主义猎取伊斯兰世界的借口,“国际人权方案,仅仅是强化西方基督世界统治下的,发展中的非基督教文化国家的策略”[④]。在一些穆斯林国家,诸如阿尔及利亚和土耳其,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失败,以及政府在支持核心宗教价值方面的无力,激起了伊斯兰复兴主义者强烈的反对。伊斯兰主义的复兴,为深受经济自由化消极影响的穆斯林,提供了一种文化的支持。复兴主义者在反对西方文化霸权的过程中,首次阐发了伊斯兰人权思想,他们指出,假如全球化背后的动因是企图建立一个道德说教,以证明外国干涉和控制的合理性,那么其人权观念,势必是美化其文化的另一种形式。所以,在复兴主义者的人权思想中,更是强调伊斯兰的宗教价值,“我们讲伊斯兰教的人权,是指那些由真主赋予的权利。国王或立法议会可轻而易举地授予某些权利,也可轻而易举地废除这些权利,但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无权废除真主赋予的权利”。[⑤]
 
    在全球化过程中,新自由主义经济进程,渐渐破坏了政府追求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的能力,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要求得不到满足。“穷人和别的排除在外的阶层,成为结构性调整改革旗帜下的直接受害者”。[⑥]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中,新自由主义在伊斯兰世界中,所产生的不安全感和道德真空,儿童营养不良,流行性疾病和普遍的文盲,都被视为是以西方为主导的全球化的负面影响所造成的,“全球化的市场逻辑,表明了对它相反的人类和环境方面影响最小限度的关心。”[⑦]个人不安全感,传统道德的缺失,以宗教伦理为纽带的社会联系和扶助弱者的观念,被新的人生目标和激进观念所代替。使穆斯林更加注重以传统伦理,维系和保护伊斯兰所强调的社团和家庭的和谐,保障穆斯林的各项权利。伊斯兰人权学说的最初阐发,既是对西方人权文化的抵制,也是对社会差距加大,社会不平等日益严重,力图做出弥合的努力,强调伊斯兰传统中,人的基本需要的保障,个人在社会、家庭关系中权利的享有。

    在伊斯兰世界中,权利话语的讨论变成如此突出,以致现代主义者和反对西方人权的传统主义者、复兴主义者,皆以伊斯兰经典为据,对人权问题展开讨论,传统主义者反对国际人权宣言一定的权利规定,宁愿按照神圣的源泉,而不是世俗的语言,表达权利观念。但是这些差异掩盖不了历史性的改变,即权利讨论的反对者,现在自己也从事于权利讨论,这为伊斯兰主义的权利讨论,打开了制度化空间。伊斯兰世界的官方政府也投入资金,以支持对伊斯兰人权问题的研究,为政府的或政府控制的大学提供权利学说专家,甚至成为国际人权会议的东道主,积极参与国际人权讨论,如国际人权会议(德黑兰,1968);伊斯兰人权研讨会(科威特,1980);仅在突尼斯就有:联合国关于移民劳工人权研讨会(突尼斯,1975);突尼斯人权政府会议(突尼斯,1990);人权全球会议的区域性会议(突尼斯,1992)同时,现代教育的发展,使穆斯林学者有可能运用社会学、工程学、语言学来解释经典,与沉浸于传统的学者不同,穆斯林专业技术人员,受到了外国的教育,一般与西方的学校或学者保持友好的关系。这些人努力调整伊斯兰信仰与现代价值之间的关系,包括全球性的权利价值。为了这样做,他们必须首先保卫自己作为伊斯兰解释者的身份,从而引出了对主要是宗教社会学特定权利话语的争论,其中包括没有被解释,或没有被承认为确定的、最终的解释。
伊斯兰世界中的官方、学者、法学家皆依据经典,圣训,汲取伊斯兰人权思想,对人的生命、尊严,及社会公正做出重新解释,构筑伊斯兰人权理论体系。这种构筑,首先是从伊斯兰对权利的解释开始的,然后扩展到其它权利。权利学说是伊斯兰人权理论的核心,普遍认为权利源于真主,认为《古兰经》中,强调的“人类”和“阿丹的后裔”的事实;强调个人的优越性;强调人类的相互的理解,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互相合作;强调个人的价值是基于某个人对他人的道德行为;重视个人和伊斯兰的道德原则,强调对占少数的宗教信仰者人身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伊斯兰人权理论的渊源,强调“早在一千四百多年之前,伊斯兰就产生了系统而完整的伊斯兰人权体系,并详尽而明白地表述于《古兰经》与‘圣训’之中。”[⑧]传统主义穆斯林人权学者强调,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是人权的源泉。它来源于真主的法度,不同于来源于罗马法的基本精神。沙里亚的神圣来源,是建立在神圣启示的基础上,而非人为法,从而使这种权利实质上是不朽的,没有时间、空间的限制。他们反对西方人权观点、实践和价值观的影响。传统主义者对性别角色平等、义务和公正,以及宗教信仰和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提出质疑,拒绝建立在西方价值和观念上的全球道德观念;而现代和改革主义者的人权学说中,则承认国际人权支持者的几个观点,例如,在理论和实践的术语上,他们同意基本的人性和人的尊严存在广泛的一致,伊斯兰现代主义者视宗教对世俗化的反抗为合理的,对与西方经验相联系的理性主义者的傲慢和道德优越性提出质疑,他们趋向于依赖伊斯兰伦理和文化,以挑战西方世俗化对人权的理解。
 

    二、伊斯兰人权伦理维度的扩张

    人权术语上的一致,并不意味着对人权概念和内涵的同样理解,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并不是由一般意义上人们之间的多样性引起的,而是由社会内部特定类型的多样性引起的,即“信仰和价值的多样性,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们分属于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同一信仰的不同教派的世界中。”[⑨]现实的人总是某种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文化积淀影响着人权的价值判断,伊斯兰人权哲学同样如此。经、训是伊斯兰人权的来源,在概念上和实践的层面上,伊斯兰传统人权理念中,依赖于人的尊严和社会身份的伊斯兰传统,来界定人权的内涵。人权的概念性假设是目的论的,权利的道德基础是神学上的。权利完全属于真主所拥有,权利只有在对真主的义务履行时,才能够被观察到,个人作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理者,在与真主的相互关系之中享有这些权利;人权更是被视作一种社会责任,而不是人的义务的先决条件;对他人的道德义务,对民族或集体的义务优于个人的权利享有。这种伊斯兰世界所普遍认可的伊斯兰人权观的“最低人权”,在经历了伊斯兰复兴、民主化和法制改革、以及外部世界人权信息的影响,其人权理念以一种包纳的方式也在发展着,伦理维度在扩张。现当代许多穆斯林人权学者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并不是抽象的西方哲学观点,而是关于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平等,以反对旧传统、现代国家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的权利保护,这也是伊斯兰文明能延续发展的精神所在。
 
    冷战结束以来,伊斯兰世界处于一种与其它文化共处的压力之下,这使得在其人权理论上,必须在文化完整性和普遍的伦理之间寻求一种可行的平衡,更需要持特别地实用主义。“文化多样性,并不是严格地规定权利存在的特征,其将仅扮演一种人权完全实现的外部的妨碍,和应该做出让步和妥协的角色,假如我们想在人权方面取得进步的话,我们必须这样做,尽管每一次的让步将被勉强做出,但总的说来,其服务于人权的目标。”[⑩]在伊斯兰的传统理念中,伊斯兰教对人的现世生活的关注,扶助弱者的公益要求,社会和家庭的和谐伦理,为现代伊斯兰人权理论的扩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在普世主义原则的层面上,所有人类根本的精神上的平等的精神,类似于自然法学说。”[11]苏丹出生的美国法学教授安-纳伊姆声称,“尽管初始的缺乏,或在确切表述和采纳国际人权标准时,普遍文化合法性的不充分,以及尽管随后增补最初缺陷努力的不足,这种努力仍然是要被提高而不应被放弃。”[12]他认为伊斯兰人权观的确立和发展,如果否认非伊斯兰文化人权成果的吸纳,则势必影响伊斯兰国家人权的现代保护。通过采取超越一种文化的方式,以提供人权标准的国内合法性的需要,改变穆斯林世界的现实情况并不迟。“生来俱有的尊严和人的完整性,被理解为是所有人权的基本的价值,通过互惠的原则,可以被扩展超越性别、种族、宗教等等壁垒。”
随着全球化发展所赋予的新的信息和需要,特别是随着官方伊斯兰化运动的式微,国际环境的渐趋缓和,伊斯兰人权理论渐趋体系化和精微化,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又坚守着合理的文化相对性,成为当代伊斯兰人权理论的主流,班森姆·蒂比指出,政治伊斯兰对普遍人权提出质疑的一个主要因素,是伊斯兰对西方的政治对抗,这个政治动机常常被文化真实性的争论所掩饰,穆斯林必须把西方的统治与国际人权的普遍性和法律标准分开,“批判霸权主义规则的同时,接受文化现代性的合法获得是可能的。” 2003年4月,阿拉伯联盟轮值主席特渥科姆在总结议事日程“人权侵犯和世界任何地方基本自由的问题”时,明确指出 “一些国家考问人权的普遍性的同时,强调文化多元主义应该成为可资凭借的资源,而不能成为人权普遍性的障碍。”这可以看作是阿拉伯世界官方对人权有限相对性的明确表态,反对把人权相对主义变成一种人权绝对主义。尽管存在世界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多样性,人的尊严的保护是具有共性的,当今世界没有一种文明或哲学不赞成这种观念,就人的概念的基本内涵而言,不难发现并概括公认的和不言自明的基本标准。
 
    伊斯兰人权理念内涵的扩张,最明显的是在伦理维度上,把人置于核心地位,强调人对食品、健康、衣服、婚姻的基本权利需要,强调对人的生命的保护,谴责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所以,穆斯林学者在分析《古兰经》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在前定和意志自由之间的紧张状态,在伊斯兰中从来没有解决。但是尽管这种含糊和不明确,个人确实在伊斯兰世界观中处于核心地位,如同在别的一神教宗教一样,这为人权观念提供了基础。”[13]在穆斯林学者的现代人权学说中,其具体内容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宗教和意识自由,尊严的保护,财产的保护,隐私权,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公平审判的权利,受保护以免被折磨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内容都在不同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确认。伊朗的穆斯林人权学者认为,在伊斯兰人权理论的合法性来源上,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来获得,首先是直接参照《古兰经》、逊奈,一些关于人的政治权利,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而获得。其次是参照圣人的行为,假如一种情况被理性证明,是一种天赋的或自然权利,宗教承认这种来源于宗教或法理学的权利,也承认起源于圣贤的品行和通过理性而来的权利,以保证一些被宗教学者所忽视的人权,使宗教经典中一些隐藏的精神,清楚明白地显示出来,丰富当代人权思想。所以,“多维的关注一些宗教义务,以发现一些人权原则,为不可剥夺的人权保护铺平道路,在人权被认为是宗教权利时,导致法理学和穆斯林思想家阐述一些义务和一些新的原则。这种在理性和传统之间两个领域的互惠,将帮助推进伊斯兰视野下的人权观”。[14]
 
    在伊斯兰人权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是伊斯兰人权的法典化,即伊斯兰人权文件的颁布,最早的伊斯兰人权文件是在1981年,由设在伦敦的伊斯兰教基金会颁布的《世界伊斯兰教人权宣言》,它充分地并具有权威性地列举一系列伊斯兰传统中的人权,它们曾经在巴基斯坦的伊斯兰法法院得到援引,但总的说来,其影响相对较小。在伊斯兰世界影响比较大的,获得一致公认的最重要的两个伊斯兰人权宣言,标志着伊斯兰人权体系的渐趋成熟和伊斯兰人权法典化的努力,一个是在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主持下起草并颁布的《开罗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1990),另一个是在阿拉伯国家联盟主持下起草并颁布的《阿拉伯人权宪章》(1997),这两部人权宣言中,其内容涉及政治权利、男女平等、宗教信仰、家庭权利等等,虽然宣言中的权利来源具有伊斯兰特色,确认与伊斯兰法相一致的人的自由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但是具体的权利规定、术语和行文规则都是全世界所熟悉的。其中,《阿拉伯人权宪章》代表了伊斯兰世界最新的人权理念,在其的序文中,重申《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以及联合国国际盟约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规则,确认《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的规定。
 

    三、伊斯兰人权相对性与全球伦理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93年维也纳第二次世界人权会议,以及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都强调“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是不容置疑的”。然而,是否存在一种各种文明所共同认可的普遍人权,争论是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追求普遍的人权规则是不现实的,“人权的全球化秩序的乌托邦,仅仅是空洞的幻觉”,[15]与此相反的观点则强调,“把人权的观念分为西方的、伊斯兰的和别的文化的观念,将会成为人权普遍性的终结,人权语言将简化成不同文化之间竞争的、带修辞色彩的武器”。[16]但是,在现代人权发展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只有通过文化的多样性,才能发现实现它的途径。在人权的国际化发展中,作为人类整体和同一个星球居住的人的共同利益,要求对构成全球公民社会的不同群体、宗教和文明之间的内部原则和程序,做出重新协调。这种重新协调必须是在“新的包含承认普遍原则的同时,允许文化上的区别和特色的观念前提上”。[17]伊斯兰人权哲学的最大特点,是以宗教文化为基础,强调自由和平等的伦理、道德和精神,强调人在社会、家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社会各种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更是被视作个体内心的虔诚表现,“伊斯兰人权来源于对伊斯兰的信仰” [18]。伊斯兰人权观中所强调的基于个体之上的集体与社会的协调,个人对集体的一种义务归属感,良性权威主义的一般宽容 ,对弱者的施济,对家庭的忠贞感和责任,对家庭内部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利规定,对人权普遍性的全球伦理形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皆有利于现代人权普遍性的发展。
 
    在伊斯兰人权体系中,建立在标准化和神学上的伊斯兰观点,强调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竭力把人按照其天性和生理,具体化为不同的权利保护者和义务承担者,把人权中所要求的经济、社会和集体的权利与人的天性结合起来,认为个人对他赖以生活的社会负有责任和义务,个人权利和义务是构成社会进步、发展的两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穆斯林的社会伦理观中,穆斯林不是仅以个人角色面对真主,而且更是作为一个共同体(乌玛社团)面对真主,人权理论的落脚点,是“构筑在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以保护穆斯林社会中,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的民众的社会伦理之上。”[19]这种集体权利所要求的“义务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决定了穆斯林权利说的目的,是力图保持个人与集体适当平衡,以实现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这种对集体权利的认同,早于现当代国际人权主体理论中,对以民族、种族等形式出现的集体权的强调。
 
    责任、义务、尊严是伊斯兰人权理论所强调的,这是因为在全球化过程中,对市场的扩张的严重信赖,客观上深化了社会内部,已存在的社会和经济的分离和分层,假如公民的和政治的权利,独自没有能够保证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权利的完成,“市场经济的自由,将会作为一种政治压制,构成对人权的威胁。”[20]在现当代的伊斯兰人权学说中,伊斯兰教所强调的平等主义、施济原则、个人责任和集体道德标准,无不是以这种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所设定的,以缓冲全球化过程中所追求的自由经济,对穆斯林现实生活所造成的社会弊端,“自由市场并不是被设计对基本需要的反应,而是为利益和‘市场权力’的要求服务,即拥有收益、财富和信息的人。因此市场经济有能力产生严重的社会经济不平等“[21]这种经济不平等的存在,客观上影响到穆斯林对人权的真实享有。现当代伊斯兰人权理论,更是服务于伊斯兰世界的现实需要,通过施济、公益和天课等途径,把人权与诸如食品、健康、疾病预防和教育等基本的社会福利结合起来,以保护社会中的弱者,防止赤贫。力图以一种伊斯兰所强调宗教义务,调节社会的不平等。为伊斯兰社会、家庭的稳定提供了保护,以趋利弊害并维护认同。所以,在穆斯林人权学者的学说中,皆强调对社会、家庭中弱者权利的保护。在家庭中,妻子、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皆被视为弱者,享有传统的权利规定,妻子的平等和公正对待的权利,经济上受供养的权利,受人身受保护的权利;父母受子女提供食物、衣物和合适的居所的权利,小孩有获得生活必需品,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的权利,以保证妻子、父母和子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过上伊斯兰教所要求的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
 
    伊斯兰人权的这种以宗教属性为特征的人权理念,对现行国际人权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国际人权要以其完善的形式,在不同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的各国予以接受、扎根,就要求有与这些国家广义文化上的相适应性。伊斯兰人权理念的发展,是穆斯林学者从伊斯兰文化和宗教中,寻找人权的基础,努力使现代人权理念溶入自己的宗教、文化、社会和家庭伦理,使人权保障成为自身自然的思维,保证人权享有成为国家正常的社会制度,从而把国际人权规则予以微观化和本土化;另一方面,现行的国际人权规范仍处于发展之中,决不是永恒不变的法典。人权观念会因现实社会中的各种需要和问题,而不断发生变化。同时,人权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被接受、扎根,使得不同文明也必然提出人权观念的普遍性要求,而这些受特定地域文化影响的权利观,并非完全与西方一样,是以法律和个人为中心构思人权哲学的,伊斯兰人权同样如此,其是以宗教所规定的道德和责任为核心,构筑人权观,这为探索多种宗教和文化相容的国际人权规则,提供了参考。
 
 
 作者简介:吕耀军(1972.10),男,宁夏隆德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伊斯兰教。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1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04级博士2班
邮政编码:100102 EMail: lvyaojun@sohu.com电话:010-64735400;13995085788(银川)


[①]④  Hodgson,M. G.S., The venture of Islam,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4,Vol.3,
[②] Adamantia Pollis, Human rights: new perspectives, new realities, Boulder, Colo.: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2000, p.210.
[③] Ali Mohammadi, Islam Encountering globalization ,New York, NY : Routledge, 2002,p.92
 
[④] Tabandeh sultanhussein.A Muslim Perspective o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F.T. Goulding,London,1970.P.30
[⑤]刘楠来:《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⑥] Monshipouri, state prerogative, civil society, and liberalization: the paradoxes of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in the third world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97,vol.11,p.233-51,
[⑦] Falk,R. on humane governance: toward a new global politics,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5,p.199
[⑧]穆罕默德·尤努思著:《伊斯兰政治学》,香港天马图书出版,2004年版,第264页
[⑨] Simon caney and Peter Jones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diversity,Portland,2001,p.28
[⑩] Simon caney and Peter jones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diversity,Portland,2001,p.30
[11] Katerina Dalacoura, Islam, Liberalism and Human Rights, I.B.Tauris,New York,1998,P.59
[12]④  Wolfgang Benedek, The human rights of wome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and African experiences, Zed Books, New York,p.245
Bassam TiBi,Islamic law ,human rights, universal moralit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uman rights,vol.16,1994,p.277
Abdur Rahman Assheha:Islamic concepts of human rights,Delhi . Shipra publications, 2004, p.147
 
[13] Katerina Dalacoura.Islam, Liberalism and Human Rights, New York :I.B. Tauris, 1998,p.5
[14] Husayn Salimi, Islamic Views on Human Rights: viewpoints of Iranian scholars, kanishka, new Delhi, 2003,p.109
[15]④ Heiner Bielefeldt,Western versus Islamic Human Rights Conceptions:A Critique of Cultural Essentialism in the Discussion on Human Rights, Politial Theory,Vol.28,No.1(Feb.,2000), p.90
 
[17] Peterson ,R.D.,Social problems:globaliz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New Jersey:Prentice-hall,1999,p.67
[18] Sulieman Abdul Ranman, Human rights in Islam and refutation of the misconceived allegations associated with these rights, saud Islamic university,1999.p.64
[19] Ali Mohammadi.Islam Encountering Globalization(M). Routledge Curzon, New York,2002,P.97
[20] Joanne R.Bauer ,the East Asian challenge for human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241
[21] Joel H.Rosenthal,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a reader, 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p.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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