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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佛教寺院救荒研究
发布时间: 2008/1/7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社会  
 
 
 
 
[摘要]我国是个多灾荒的国家,救荒问题不绝于书。佛教寺院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救荒工作。论文首先分析了寺院救荒的3种组织方式,然后详细介绍了救荒的具体措施,从僧祇粟、无尽藏、药藏、悲田、养病坊、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医疗等请多方面展示了佛教寺院救荒的一幅总体框架图。

[关键词]佛教 寺院 救荒
    

    1. 引言

    中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历史上看来,无论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只要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就不可能不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国也同样不能例外、灾难频仍。我国灾荒之多,世界罕有,就文献可考的记载来看,从公元前十八世纪,直到公元二十世纪的今日,将近四千年间,几于无年无灾,也几乎无年不荒;西欧学者甚至称我国为“饥荒的国度”(The Iand of Famine)。[1]

    我们的祖先就是在这种灾难深重的条件下艰难的生存下来的。这应该说得力于古代社会各个阶层的救荒活动。政府、私人、民间团体无不在灾难降临时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国家、民族的兴亡尽心尽力。佛教处东汉以来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力量。在南北朝时期,我国佛教寺院甚至成为与国家政治力量不相上下的一支力量。这样的力量在救荒工作中的作用我们不能小看。本文意在作一个简单的描述,以方便我们了解其大概。

    佛教寺院救荒不仅在我国人民的物质方面给予了无私的帮助,同样也在民众的精神方面给予了巨大的安慰。救荒工作不仅在于给予民众物质上的帮助,关键在于给予民众战胜灾难的信心和勇气。


    2. 寺院救荒的组织方式

    2.1 国家各级政府组织

    经过历次灾荒,各代朝廷均已明智地意识到救荒工作必须动员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才能度过难关。鼓励宗教组织包括佛教寺院参与救荒,亦是情理中事。佛教寺院无论是设置僧祇粟,还是建设 “悲田坊”、“安乐坊”、“养病坊”、“安济坊”、“漏泽园”等福利设施,均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与批准。史不绝书即其证明。

    2.2 个人施舍寺院组织

    “汝愚捐私钱百余万创养济院,俾四方宾旅之疾病者得药与食”,“立规约数十条,以愈疾之多寡为赏罚。弃儿于道者,亦收鞠之。”[2]可见此养济院实为个人出资创办。至于何人负责,史书未载。然有宋一代,养济院均由僧人负责此事(后文有详细说明),因此此院亦由僧人负责当无疑问。否则史书必当详加说明,以示其个人功绩。

    丐外,担任台州知府期间。“葬民之栖寄暴露者为棺千五百,置养济院,又创安济坊以居病囚,”[3]可见此人功绩卓著,既置养济院,又创安济坊,可以说为救荒尽心尽力。如上所说,养济院、安济坊原则上均由僧人负责。

    2.3 寺院僧众自行参加

    许多救灾中都能见到僧众的身影。唐德宗贞元末,沅江洪水泛滥之际,有位僧人率领几个会游泳的乡民,驾小船,搭救百姓和牲畜,拯救了数百生灵[4]。一些僧人还主持地方救灾设施的建设,如唐宪宗元和中,泗州当地地势低洼,易受水害。开元寺僧明远“创避水僧坊……由是僧与民无垫溺患”[5]。

    在灾荒或战乱年代,各寺院普遍施粥、施衣、施药、施棺,也是与目无亲的的人们的避难所。

    有僧德愛,號印心,華陽人。“遇病輒施藥救之。壬子歲荒,飯僧及流民,獲濟者眾。”[6]此僧施药,亦施饭,不是个别情形,为之,所以“獲濟者眾”。当然有幸能够列入史书记载者毕竟只是其个别,至于未记载者当不可胜数耳。
  

    3. 寺院物质救荒措施

    所谓救荒,就是通过粮食或者物资的施舍或借贷帮助灾民度过难关的一种措施。换名话说,这种方式分为两大类:施舍和借贷。寺院施舍粮食的数量很大,并不仅仅完全取决于寺院自身的力量。它还取决于国家各级政府对寺院赈济工作的有组织的安排。实际上同时还有大量个人自愿施舍粮食或者钱财而通过寺院组织实施或者发放的赈济。
    

    3.1  僧祇粟

    有关僧祇粟的最早记载是:南北朝时期北魏沙门统昙曜奏请文成皇帝实施僧祇户制度,得到皇帝批准的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和平元年(460)。诏沙门统昙曜为昭玄沙门都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7]

    (北魏献文帝)皇兴三年。昭玄都统昙曜言。平齐户及民间。能岁输粟入僧曹号僧祇粟。遇凶年则出赈饥民。又诸民犯重罪者为佛图户。供诸寺扫洒。帝许之。于是僧祇粟遍天下(平齐户。注家未尝言。或云平民齐民之义。僧祇此云大众。佛图亦佛陀。此云觉者。言户者佛寺之民户也)。[8]

    [永平]四年(510)夏,诏曰:“僧祇之粟,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山林僧尼,随以给施;民有窘弊,亦即赈之。[9]
   

    根据上述三条记载,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ü 实施僧祇粟的方法是“俭年出贷,丰则收入”。

    ü 实施僧祇粟的目的是“至于俭岁,赈给饥民。” “民有窘弊,亦即赈之。”就是能够在灾荒年份对灾民实行赈济。

    ü “僧祇粟”的来源:为了成为“僧祇户”而向寺院交纳的粮食,数量为年纳“谷六十斛”。

    ü 在汉代,一斛=十斗,1市斗相当于现在的13.5斤,则一斛相当于135斤,60斛相当于8100斤。[10]可见“岁输谷六十斛”对当时的普通农户来说,毕竟是一个不小的数量。所以,政府采取的交纳“僧祇粟”也在一定上了限制了“平齐户及民间”(也即普通民众)向寺院的自由流动。

    ü 在南北朝时期,平均亩产约5-6斛。也就是说,60斛约为10亩土地的粮食产量。为了成为“僧祇户”每年要交纳10亩土地上打出的粮食。考虑到“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的现象,所以僧祇粟的数量相当可观。至于具体数量,囿于笔者所见有限,未见有相关记载。如有方家见及于此,当更有明证矣。

    3.2  无尽藏

    “无尽藏”是专为支持和发展佛教而取得和储藏的财物积累,始建于梁武帝时代,三阶教把它作为最重要的普行手段,并成为此教的一大特色。信行认为,“以无尽藏物,施贫下众生,由数得施奴,劝发善心,即易可得”;“教贫穷人,以少财物同他菩萨无尽藏施,令其渐发菩提之心。”[11]用无尽藏的财物,施给贫人,可以激发其从善之心,而施财物给无尽藏的人,则可发菩提心。信行还特别强调,个人布施作用有限,不如众人共同协作作用显著:“若复有人多饶财物,独行布施,从生至死,其福甚少;不如众人,不问贫富贵贱、通俗,共相劝化,各出少财,聚集一处,随宜布施贫穷、孤老、恶疾、重病困厄之人,其福甚大。”因此,他要求每个人的思想行为都必须融化于“无尽藏行”中,加入无尽藏的,每天至少要“舍一分钱或一合粟”。事实上,京城施舍,也遍及官僚富户。

    无尽藏的建立和提倡,使三阶教的经济力量迅速成长。三阶教的无尽藏,不仅包括一般金钱、财物,以致“钱帛金绣积聚不可胜计”,而且拥有大量土地、庄园、六畜。

    不可胜计的钱财,如何使用?这是不能不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将之作为赈济物资来论述的一个重要目的。

    关于“无尽藏”的使用,据杜继文等研究:“其无尽藏财分为三份:一份供养天下伽兰增修之备,一份以施天下饥馁悲田之苦,一份以充供养无碍(斋僧)。”[12]其中的“悲田”、“无碍”两部分,具有明显的救济性质。此类做法,在东汉五斗米道中曾经有过,但像这样大的规模,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从现有资料还看不出僧侣挪用于奢侈生活的情况。武则天在位期间,曾先后敕令检校洛阳福先寺和长安化度寺的无尽藏院。唐玄宗开元元年(713),敕令取缔无尽藏,禁止士女施钱,同时命将化度寺的无尽藏财物、田宅等,分散给京城寺观,剩余部分也归到化度寺主持名下。看来,统治者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并以此形响下层群众的作法是相当不安的。[13]

    3.3  药藏

    一些寺院还设有大药藏,施舍医药。何为药藏?据丁福保先生研究,在《善见律毗婆沙二》 记载:“阿育王于四门立药藏,施药于一切比丘。”[14][15]可见,药藏最先设立主要目的是免费施舍药物与普通僧尼。佛教传入中国后,这一传统也随之传承下来。风调雨顺的年代,药藏主要在佛教僧尼内部流行,不为外部所知。遇到灾荒之年,僧尼出于慈悲之心,往往将这一设施的便利普济社会大众。

    南朝齐时,高帝下诏封法颖为京邑之僧主。僧主法颖“以从来信施造经像及药藏。”[16]作为僧主,所建立的药藏规模应该不会太小,所起作用虽没有明说,同样亦能想见。

    南朝陈疫灾流行,百姓死亡过半。僧人慧达“于扬都大市建大药藏,须者便给,拯济弥隆”[17]。可见此处僧人慧达不仅建立了药藏,而且效果不错。“拯济弥隆”为其佐证。
    
    佛教信徒通过救济粮食使得灾民得到帮助渡过难关,而疗病更是从肉体与精神上使灾民消除恐惧心理,重新树立生存信心。

    3.4  悲田、养病坊

    悲田,本佛教术语,三福田之一。可悲愍之苦难贫穷境界,向此境界而惠施,则得无量之福,故名悲田。法论谓供父母曰恩田,佛僧曰敬田,贫穷曰悲田。可见悲田是指面对贫穷而行布施的一种修行方法。由此义而延伸开来,悲田作为一种社会福利设施而向贫苦之人赈济,它的全称为悲田院。

    开元五年,宋璟奏“悲田乃关释教,此是僧尼职掌”。[18]言辞凿凿,说明悲田由僧尼管理。    

    “会昌五年(846年)]十一月甲辰日,武宗下诏:“悲田养病坊,缘僧尼还俗,无人主持,恐残疾无以取给,两京量给寺田赈济。诸州府七顷至十顷,各于本管选耆寿一人勾当,以充粥料。”[19]

    武宗即位,废浮图法,…以僧尼既尽,两京悲田养病坊,给寺田十顷,诸州七顷,主以耆寿。[20]
    
    根据上述两条史料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原来的悲田、养病坊当由僧尼负责,现因武宗废佛(即佛教界所说“会昌法难”)僧尼还俗而导致无人主持上此社会福利事业。但是,当时政府考虑到这一功能不能丧失,所以仍旧拨给寺田进行赈济,并委派年高德劭之士1人担任此事,从属于粥料加以管理。
 
   3.5  福田院

    福田一词来源于佛教,其义为:“田以生长为义,于应供养者供养之,则能受诸福报,犹如农夫播种于田亩,有秋收之利。故名福田。”[21]福田院采用福田这一术语,无疑可以看出其与佛教及寺院的关系。

    福田院在宋仁宗、英宗年间开始建置。“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惜其数量不大,“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时“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廪三百人”。 [222]可见规模远大于东西福田院。

    此项事务所花费用数量也相当可观,仁宗时每年经费已经由五百万增加到八百万。熙宁二年,京师雪寒,诏:“老幼贫疾无依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九年,知太原韩绛言:“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河东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余,即至三月终。”[23]说明福田院非常年设置,只是在每年11月至2月,如遇气候因素,可延期到次年3月。这种短期性质的福利设施对灾荒救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6   居养院、安济坊

    北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八月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九月戊子,“京师置居养院,以处鳏寡孤独。”十一月辛卯,“置河北安济坊”。[24] “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25]因“州县奉行过当”,出现了“贫者乐而富者忧”的境况。上说难免有夸大的成份,但是,设置居养院、安济坊的措施在全国(北宋政府所管辖的范围)应该说得到了大力的推广,当无疑问。

    南宋一代也是如此。高宗皇帝南渡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救荒的方针和政策。“高宗南渡……,既为之衣食以振其饥寒,又为之医药以救其疾病;其有陨于戈甲、毙于道路者,则给度牒瘗埋之。 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26]嘉泰三年(1204)十一月,“复置福田、居养院”。[27]不难看出,南宋一朝不仅设置居养院、安济坊,而且还设为常例,“岁以为常”。同时我们还可了解,居养院与安济坊二者各有分工,前者主要赡养孤苦无依之人,而后者主要赡养贫病残疾之人。至于死后安葬,则由漏泽园负责。漏泽园因为内容较多,故在下文单独进行说明。

    实际上设置居养院、安济坊的措施,不仅有宋一代如此,即使有宋以后各代亦如之。明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28]实际上,此处养济院功能与居养院类似,均为国家负责赡养孤苦无依之人,只是名称上有所差别而已。明宣宗时,曾“建官舍以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29]则明确说明此举目的是“以处流民”,明确其救荒性质。同时将明文将无籍之民收养在蜡烛、幡竿二寺。此处蜡烛、幡竿二寺则充当了临时避难所的角色。

    元朝对养济院的建立还制定了严厉的管理措施,以确保这一制度的执行,防止舞弊现象的产生。“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30]

    “安济坊亦募僧主之” [31],也就是安济坊基本上仍然由僧人负责。为了提高从事安济坊这一事业的积极性,国家还规定“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牒各一道。”同时“岁终考其数”。既进行奖励又进行考核,应该说体制略备。因为我们未能找到当时的具体的管理制度,所以此处只能概述于此,详细情形当有待于史料的进一步发掘。

    3.7 漏泽园

    漏泽园的设置是又一项社会福利设施,主要任务是埋葬无主尸骸。中国古代强调寿终正寝,所以历代政府和民间均对死而无归者给以特别眷顾。北宋神宗年间“置漏泽园”。曾颁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南宋高宗亦自用此法,对于“陨于戈甲、毙于道路者,则给度牒瘗埋之。”“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32]14年11月“复置漏泽园,葬死而无归者。”[33]明太祖“设漏泽园葬贫民。”[34]

    漏泽园基本上由僧尼来负责。北宋神宗“命僧主之”,并对负责此事的寺院和僧人给予鼓励,“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35]这种既给度牒又赐紫衣的办法,在定程度会极大地提升寺院参与漏泽园建设的积极性,得到僧人的拥护。

    实际上漏泽园不仅从事尸骸的搜集埋葬工作,还同时负责有关斋醮事宜,对死者进行诵经超度事宜。宣和二年(1120),北宋徽宗皇帝下诏,“漏泽园除葬埋依见行条法外,应资给若斋醮等事悉罢。”可见原来漏泽园同时还负责斋醮等事,现在因经费问题而悉皆废除。

    3.8  医术救灾。

    在佛教东传过程中,古印度的医学被佛教僧侣带到了中国。许多佛经如《华严经》、《法华经》、《金光明最胜王经》都涉及医术,一些僧人就利用自己高超的医术救治感染疫病的灾民。

    一些僧人用咒语对百姓进行心理治疗,如西晋太康九年(291),洛阳疫灾流行,死者相继。这时僧人诃罗竭用咒语为灾民疗病,十之八九获得痊愈[36]。再如东晋兴宁中,疫病流行。僧人法旷“善神咒。遂村里,拯救危急……百姓疾者,多祈之至效”[37]。

    用药物治疗的也很多,唐开元年间,京城大疫,僧人韦老师向病人提供医药,拯救了许多人。[38]西晋永康年间,天下大疫,僧安慧则“昼夜祈诚,愿天神降药以愈万民。一日出寺门,见两石形如瓮,则疑是异物,取看之,果有神水在内。病者饮服,莫不皆愈”[39]。所谓天神降药当然是佛教美化自己的宣传,从侧面反映出由于僧人们救治灾民获得了认可,以至于其医术被神话了。

    3.9 其它

    灾荒年份,父母健全一家能够享受天伦之乐者不多。有父母健在而儿孙已故者,有嗷嗷待哺之婴儿尚在而亲已故者,此种情形让人悲痛。佛教僧人出于慈悲之心,对此问题有特别的感受,亦于此建树尤多,实在不能尽述。养育孤儿亦是情理中事,“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40]由寺院负责教养,可见寺院所哺养此类婴儿当不在少数。

    4. 结语

    上文只是对佛教寺院救荒问题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概述,而且集中在古代,至于近代和民国时期的资料尚付之阙如。另外,因时间关系,目前撰写此文所依据的材料不够全面,立论本身也不是十分完美。这些均有待于以后在他文中再进一步完善。

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邓拓.《中国救荒史》一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8

   [2]《宋史·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3]《宋史·列传第一百八十二》

   [4]《刘禹锡集》卷20《救沉志》

   [5]《白居易集》卷69《明远大师塔碑铭并序》

   [6]《卍新纂续藏经》No. 1590 锦江禅灯·卷第二十

   [7]《魏书》志第二十·释老十

   [8]《阅佛祖统纪说》卷第三十八·法运通塞志第十七之五

   [9]《魏书》志第二十·释老十

   [10]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_秦汉经济史(上)》

   [11]《无尽藏法释》,见矢吹庆辉《三阶教之研究·别篇》

   [12]《两京新记》卷3

   [13]杜继文.佛教史·第五章佛教中心的转移(公元7—10世纪)·第二节隋唐五代佛教的昌盛与创造

   [14]《善见律毗婆沙二》(中华佛典宝库版)

   [15]丁福保编.《佛学大辞典》药藏条

   [16]《高僧传》卷第十一《释法颖十》

   [17]《续高僧传》卷29《慧达传》

   [18]《唐会要》卷四十九·病坊

   [19]《旧唐书》卷一十九·本纪第十八上·武宗

   [20]《新唐书》卷五十八·志第四十二·食货二
 

    [21]丁福保编《佛学大辞典》

    [22]《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 振恤

    [23]《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 振恤

    [24]《宋史》本纪第十九

    [25]《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26]《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27]《宋史》本纪第三十八·宁宗二

    [28]《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

    [29]《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四·食货二

    [30]《元史》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刑法二

    [31]《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32]《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33]《宋史》卷三十·本纪第三十

    [314]《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35]《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36]《高僧传》卷10《诃罗竭传》

    [37]《高僧传》卷5《竺法旷传》

    [38]《佛祖统纪》卷40《法运通塞》

    [39]《高僧传》卷10《安慧则传》

    [40]《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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