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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度与变迁
发布时间: 2022/11/10日    【字体:
作者:王蔚著
关键词:  法兰西 宪法  
 
 
 
内容简介
 
本书以法国宪法实施如何实效化的问题意识对法国宪法基本问题和基本范畴进行探讨。全书分为“理念与方法”“国家权力配置”“基本权利保障”“面向未来的宪法实施”四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法国宪法实施进行背景式考察,并尝试对其制宪理念和宪法方法论进行脉络性梳理,窥探法国宪法实施的内生动力;第二部分尝试从权力配置横向和纵向维度对法国宪法实施进行检视:第三部分尝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反思。探寻基本权利概念在法国如何入宪、如何行使以及如何通过实质保障和程序保障机制的统合促进了法国宪法在基本权利领域的良好实施;第四部分在面向未来的宪法审查的视角下,探寻宪法实施与部门法的“宪法化”现象,探讨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并对互联网时代宪法研究的范畴如何变迁进行回应。
 
绪 
 
一、研究缘起
 
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到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或称“法国1958年《宪法》”)产生,法国曾有15部不同的宪法,这一期间持续时间最长的政权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从1870年持续到了1940年。但该政权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在为国家是否能存续而战,最终无法证明宪法是否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政府组织框架。1958年宪法实际上是长期历史经验的产物,并在序言中纳入了启蒙运动的价值观(1789年的《人与公民的权利宣言》)。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共和制原则(“共和国法律承认的基本原则”),以及二战后的社会和人道主义价值观(1946年法国宪法序言)。应该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有自身强烈的特点,法国学界也将其视为“法兰西例外”(l’exception française)。
 
从1958年至今,这部宪法基本保障了国家治理的有序运转和社会发展的稳定进行。诚然,一个有效宪法秩序的建立通常是在一段不稳定的时期后发生的,这段不稳定的时期往往伴随着暴力,在这期间,既有秩序无法适应或容纳政治和社会变化。法国1958年宪法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允许通过宪法学方法论、宪法判例、政治实践和宪法修改来对其作出发展和调整。总结起来,或许可以首先识别出上述影响法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几大重要因素。
 
其一,公法学说尤其是宪法学方法论对现行宪法的影响因素。
 
传统意义上的法国宪法学追溯要19世纪末,1896年巴黎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阿德玛尔·埃斯曼(Adhémar Esmein)的著作《法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简论(Élements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français et comparé)》得以出版,成为法国第一本对宪法学科进行体系化的教材。埃斯曼的学说很快成为思想正统者(bien-pensants),为后继学者奠定学术根基。但其又很快成为受抨击对象。部分后辈学者认为埃斯曼的研究方法表现出了十分强烈的意识形态成分和法律唯心主义倾向,暴露出有违科学研究“价值中立”原则的重要缺陷。此外,此研究方法还受到纯法律层面的批判。埃斯曼过高地评估了法律概念的效力,认为法律概念是唯一能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方法。其假设了规范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法律概念不会与事实相悖。但显然这一假设过高估计了法律概念的效力,又过低估计了社会、政治现象在宪法研究中的重要性。在这样的批判质疑中,埃斯曼所构建的正统学说遭遇不断弱化: 在整个20世纪,主要存在三波潮流旨在推翻这一主流:这三波浪潮分别由莱昂·狄骥、杜瓦杰和路易·法沃赫领军。莱昂·狄骥将社会学方法引入了宪法学研究之中,杜瓦杰确立了政治学研究视野下的宪法学。尽管埃斯曼的正统地位在当今的法国宪法学界,仍得到保留,但大多数学者以路易·法沃赫新实证主义为主要研究方法进行后续的研究。20世纪后半期的法国宪法学研究一直处于摇摆动荡的状态。对于宪法科学而言,它时而向其他学科伸出橄榄枝,与其他学科进行互动;时而它又蜷缩入纯粹法学的狭窄空间内、自我发展。具体而言,埃斯曼搭建了第一座体系化的法国宪法学大厦,狄骥、杜瓦杰将社会学、政治学研究方法引入,而路易·法沃赫及其埃克斯学派的兴起又令宪法学整体回归宪法规范本身。
 
其二,宪法委员会的成立和宪法判例制度的影响因素。
 
法国宪法如何实施的研究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就展开,先后经历了积极倡导美国模式(代表人物为莫里斯·奥里乌)—否定美国模式(代表为朗贝尔)—欧洲模式的例外(代表人物为路易·法沃赫)等不同导向研究潮流。法国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以来,宪法规范的解释路径逐步在法国政治生活中推广,成为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起,法国学者路易·法沃赫开创了法国宪法学研究的“新实证主义”流派,带领并影响大部分宪法学者从“宏大叙事”转向了“具体个案”研究。这一研究流派得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确认和支持,宪法判决积极吸收学者智慧,促进法国宪法审查机制进一步实效化运转。受公民权利诉求增多的影响,宪法审查程序也日益多样化。法国2008年修改宪法赋予公民合宪性审查启动权,赋予了最高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宪法解释的权利, 对于法国国家治理开辟了新的渠道。而这一改革也得益于法国学者积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吸取美、德、意等国的有益经验。现阶段法国学界积极关注宪法判例研究,回应法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国家权力配置等问题、精细化宪法审查的技术。
 
其三,政治事实与国家机构运行实践的影响因素。
 
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命题。自戴高乐领导成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以来,共和国总统位于法国国家机构的核心。法国1958年宪法第5条将总统定位为监督者、仲裁 者及捍卫者,总统所享有的各项权力呈现多层次构造。总统在常态政治下作为国家机构争议的调解者消极运行,在国家机构争议中或紧急状态下成为权力运行的主体。然而政治事实却影响甚至颠覆宪法规范的字面含义,造成了总统职权行使的失序:总统的权力从监督宪法实施转变为隐性的制宪权,从机构纠纷仲裁权转化为行政决策权。为此,法国政界与学界均尝试通过改革形塑权责对称的总统权。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存在改革路径上的分歧:在确认仲裁型总统身份与强化议会对总统的制衡之间徘徊。在此过程中,宪法规范内在的变迁与政治事实的规范力形成紧张关系。政治事实并非“必要的恶”,对规范与事实相互影响过程进行研究亦可正当化宪法学多元研究方法。
 
其四,宪法修改以弥补规范与事实沟通的影响因素。
 
修宪权力的限度问题是当代宪法研究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在全球化和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国扮演了较为重要的领导角色,为了弥合国家、社会、个体在大变革时代的价值冲突,法国的宪法修改成为了调整法治国内在冲突和推动宪法变迁的重要工具。在法国,有关修宪权力限制的争论成为热点问题存在着两种原因。一方面,近年来法国宪法的修订比以往更加频繁。从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国开始, 1958年法国《宪法》至今经历了24次修改, 构成了某种意义上的“法兰西例外”(l’exception française),其中19次均是1990年之后进行的修改。这些修改对国家政治制度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总统大选模式改革(1962年)、地方分权改革(2003年)以及合宪性审查模式的改革(1974年与2008年);另一方面,法国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不断释放主权利益,特别是在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有关的争论中,宪法修改的议题在法国政治生活中越来越重要。近年来,法国总统大选的讨论议题均涉及宪法修改的政治主张。可以说,经由宪法修改来推动宪法实施是法国宪法变迁正在进行且面向未来的显著特征之一。因此,关于宪法修改限度的争论成为了法国国家法、同时也是比较法视角下宪法实施的重要问题。必须指出,法国宪法文本和宪制实践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规范层面,1958年法国《宪法》第89条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两类限制。其第4款规定了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当领土的完整性受到影响时,不得启动或继续进行修改程序”;而其第5款中包含了实质性内容的限制:“不得废除共和政体”。在实践层面,宪法修改功能中政治性品格凸显,宪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等可以对宪法实质限制进行评价的主体更多保持消极审查态度。
 
法国宪法制度的几大内在动力因素获得识别之后,本书基本确认了较为宏大的研究对象,但有质量的国别法或比较法研究需要对外国制度进行准确地理解。在具体的谋篇布局层面,本书划定了两大基本研究范畴:宪法委员会如何捍卫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宪法委员会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以这两大基本范畴为基石向前和向后分别延展,对制宪理念、宪法研究方法,以及面向未来的宪法实施进行研究。本书拟从三大进路切入:理论进路、制度进路、法与社会发展的进路。其一,理论进路。这一进路试图返回法国1958年《宪法》制定之前法国学界和政界对宪法的理解,需要把握现行宪法的建构逻辑和制度底色以及法国学界对宪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其二,制度进路。这一进路则进入宪法规范本身,厘清权力横向和纵向的配置规范想象以及实践中的异化;关注基本权利入宪路径以及如何进行保障;思考宪法委员会是否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单元;其三,规范发展与社会变迁进路。宪法实施的有效性受制于法律秩序发展和社会变迁,因此宪法委员会如何在判决中处理宪法修改的界限问题、把握宪法与部门法的互动程度以及回应信息时代的宪法新命题也一并作为课题研究对象。
 
二、我国学界研究状况述评
 
在我国学界,受制于法国法律体系研究的语言,专门研究法国宪法的成果为数不多,主要有《法国的宪法审查与宪法诉讼制度》(朱国斌,1996),《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和宪法委员会》(李晓兵,2009),《超越主权理论的宪法审查:以法国为中心的考察》(方建中,2010),《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吴天昊,2011)、《法国式合宪性审查的历史变迁》(王建学,2018)等著作,这些著作系统地概括、提炼了法国宪法审查制度的历史、基本理论、基本程序。具体而言,关于法国立法权问题的研究多与议会制度研究相关联。钱端升、王世杰在《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中研究了各国议会的性质、起源、组成、职权及议员的特殊保障等问题,其中对法国议会的立法职权问题进行了介绍。许振洲编著的《法国议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详细介绍了法国的议会制度,包括议会的组织、议会的选举、议员的地位、议会运行规则及议会活动内容、议会立法程序、特殊立法程序等。吴国庆在《当代法国政治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许崇德主编的《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介绍了法国议会的选举、职权、组织和活动。韩大元主编的《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外国宪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介绍了法国宪法中议会制度。蒋劲松的《议会的两种职能:为选民办事和担当国家论坛——论美英法德瑞以六国议会制度》(载《人大研究》2000年第9期)通过对比六国议会制度认为:议会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为选民办事、反映民意,发挥着对社会矛盾的整合力和政治凝聚力。汤林刚的《政体分类学说的演变和发展》(《中外法学》1992年3期)简要介绍了法国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形成历史,认为这种政体改变了被戴高乐称为“政府太弱、议会太强”、权力分散、政局不稳的局面。杨曙光的《浅议法国议会职权的理性化》(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7期)从议会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限的角度,论证了法国议会在现行宪政体制下受到了被称为“理性化”的加工和改造。张鑫的《半总统半议会制下的当代法国政府制度》(《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探讨了法国“单翼统治”与“左右共治”交替出现的政治现象起因,论述了基于当代法国政治制度的一般性与独特性,使半总统半议会制成为法国集权传统和民主传统的结合体,并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吴天昊的《民主过程的司法审查:法国议会选举诉讼制度评析》(《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论述了法国议会议员选举合法性问题,并从发展过程、审查原则、处理程序等角度介绍了法国议会选举争议裁决制度对中国相关制度完善的启发意义。曲进的《法国议员的权利与义务》(载《法国研究》1989年第2期)介绍了法国议员的权利与义务。张金岭的《法国2015年省议会选举观察》(载《法国研究》2015年第3期)介绍了2015年法国省议会选举实行的新选举机制,并分析了选举结果所呈现的法国政治格局中政党生态的最新变化。总体而言,概览式研究议会制度较多,但对立法权配置,尤其是立法与条例的关系涉猎不多。
 
此外,关于法国基本权利实施的成果不算特别丰沛。相关研究多从人权理念入手,但对法国现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概念如何入宪,以及实施中有哪些基本保障机制未有全面介绍。例如肖周录、赵世义的《法国人权观嬗变的历史轨迹》(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介绍了法国人权宣言的历史演变,以此反映了整个西方世界人权观念演化的历程。陈林林在《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历史视野中的西方人权》(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中,以法国革命和《人权宣言》为例证,论述了自然权利的历史地位和贡献。张莉在《法国2008年宪法修改述评》(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中对法国2008年宪法修改进行评析,并论述了修宪对法国政治民主和权利保障的影响。李莎莎在《法国1958年宪法前言与人权保障》(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中论述了《人权宣言》和法国1946年宪法文件中的基本权利内容成为法国人权保障和违宪审查的根据,并得出“对待宪法的态度决定宪法功能的发挥,先天不足的宪法也可以实现人权保障”的结论。王建学的《法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与借鉴》(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5期)介绍了基本权利概念在法国宪法中的演进,并提出了法国宪法基本权利概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何勤华主编的《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有部分内容探讨了法国社会下基本权利的发展。朱国斌在《法国关于私生活受尊重权利的法律与司法实践》(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中介绍了法国法律中关于私生活保护的内容,其中包括对私生活内容的界定,对私生活的侵犯形式,以及各种法律保护形式。;朱晓青编著的《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以《欧洲人权公约》为核心,介绍了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其中涉及法国人权保护。
 
就权力纵向配置而言,宪法中央地关系的研究借助于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者的努力,中文文献积累较为全面,且追踪最新发展完整度较高。陈嘉陵主编的《各国地方政府比较研究》(武汉出版社1991年版)涉及不同类型的国家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包含权限划分、政府间的合作与影响等内容。曹沛霖、徐宗士主编的《比较政府体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法国政府体制中行政系统的结构及权力关系。王名扬的《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吴国庆的《当代法国政治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和《当代各国政治体制:法国》(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具体介绍了法国的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杨山鸽的《后福利国家背景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英、法、日三国比较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版)论述了法国地方分权的历史,20世纪80年代以国家权力集中为中心的地方分权改革,以及后福利国家背景下法国的央地关系。王浦劬等著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国别研究及启示》(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在第十四章中论述了法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及其启示,其中涉及法国央地事权划分的国情背景、结构定位、历史沿革、主要依据、实际划分、特点趋势及启示等内容。武贤芳在《法国国家构建与治理现代化研究》(载《理论界》2016年第7期)中讨论了法国国家构建作为治理现代化中重要一环的三个阶段,认为中央政府把持主权中的“统权”,而下放与转移的是国家“治权”。武贤芳的博士学位论文《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与府际关系的变迁》(2015年),以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与法国府际关系的变迁为研究对象,将之置于法国国家构建与政治治理变迁的发展脉络中,在世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背景下,探讨法国地方各级政府的结构与治理特征,分析地方分权改革对法国府际关系的影响。许振洲在《法国的地方分权改革──理论动因与托克维尔》(载《欧洲》1995年第1期)中分析了法国地方分权改革的理论动因,论证了托克维尔对改革理论基础的贡献。朱国斌的《集权或分权:法国的选择与地方分权改革(上)》(载《中国行政管理》1994年第4期)及《集权或分权法国的选择与地方分权改革(下)》(载《中国行政管理》1994年第5期),探讨了法国地方分权的实质问题及地方分权改革带来的结构性与功能性的变化。丁煌的《法国政府的地方分权改革及其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载《法国研究》2002年第1期),以法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地方分权后,迄今历经的几次重大改革为研究对象,讨论了法国分权改革后地方治理的模式、意义、问题及启示。张丽娟的《法国地方分权改革的新发展——以2003年法国宪法改革为中心》(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5期)围绕法国2003年进行的关于领土单位制度的宪法修改,讨论了法国地方自治权的充实和发展。杨德山的《法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分权改革•效果评估(上)》(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及《法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分权改革•效果评估(下)》(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探讨了法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及地方行政改革分权化。关于法国央地事权的具体领域,刘丽、张彬的《法国政府间事权、税权的划分及法律平衡机制》(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徐培娥的《法国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载《欧洲》1997年第3期),朱华勇的《法国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做法及启示》(载《四川财政》2003年第11期),研究了法国地方政府的财政。讨论了法国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及在此基础上确定税权分配的改革实践,并讨论了对我国在依法治国、政府权限分工以及转移支付立法上的借鉴意义。周刚志在《财政分权的宪政原理——政府间财政关系之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中论述了法国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涉及法国政府间关系的历史沿革及法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宪政内涵。潘小娟的《法国国家治理改革及其启示》(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9年第1期)分析了地方财政自治的内涵,回顾了法国地方分权改革和地方财政自治原则宪法化的历程,总结了法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强化地方财政自主权的政策建议。于京东在《空间的旧制度与区划的大革命——近代法国领土治理中的央地关系与结构转型》(载《江苏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中论述了“统治”向“治理”转型所带来的空间与区划上的思路及制度变迁。于京东认为,旧制度的领土国家奠定了“空间统一”与“中央集权”的央地关系模式。大革命的空间改造一度致力于与传统政治的决裂,打破旧制度的区划结构,但在划分领土与央地整合的实践中又延续了中央集权的治理理念,进而促成了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巩固。郁建兴、金蕾的《法国地方治理体系中的市镇联合体》(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以市镇联合体为研究对象,讨论了市镇格局变动的历史考察、兴起、运作及存在的问题。董娟在《集权、分权与治理:法国中央政府的行政派出组织》(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中,以法国数量众多、形式各异的中央政府行政派出组织为研究对象,讨论了其应对分权改革需求背景下,发挥的制度功能及行政意义。杨辰在《法国社区规划的历时性解读——国家权力与地方民主建构的视角》(载《规划师》2013年9期)中,论述了“国家-社会”的关系是法国社区规划发展的一条主线,社区规划实际上是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一种沟通与协商,它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一个博弈的空间。
 
本书首先尝试法国宪法实施的学理和实践进行系统整理和归纳,并在广泛收集学说、制度、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宪法解释、功能比较、案例分析的方法运用,为我国宪法学研究提供比较法意义上基础性和框架性思考,一定程度上补充了近年来法国宪法研究体系化的不足;同时,本书每部分均涉及大量宪法委员会判决,既有事前审查框架下对立法草案的抽象审查,也有事后审查框架下与普通法官的对话。
 
由上可知,宪法审查的历史发展、事前审查事后审查程序、具体的宪法范畴均有中文文献作为铺垫,但研究的均衡度稍有不同。央地关系研究得较为完整和透彻,立法权和行政权配置处理得还不够精细,基本权利部分有对个别基本权利如何保障的介绍,涉及部分宪法审查技术、基准和宪法解释的研究,但总体而言,对基本权利如何进入法国宪法语境,如何获得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的实施,还稍嫌欠缺。此外,具体的法国宪法案例李晓兵、王建学等学者均有研究,但对近年来政治社会重大问题例如反恐、言论自由等问题尚待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此外,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也从德国进入法国宪法原理,但宪法委员会往往将受益权首先确认为客观价值秩序,再通过国家完善立法和行政制度,奠定制度基础后最后确认受益权的主观权利面向。换言之,本书需要分别对自由权、受益权选取例证进行说明宪法审查在个案具体运行的差异。此外,部门法的宪法化是我国宪法学界这几年一个热点研究话题,研究目的在于回应宪法规范与部门法规范互动、也在进一步推进依宪治国的战略中,以宪法为最高法促进法秩序的融贯性。而法国部门法的宪法化也是一个突出现象,部门法宪法化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开始自德国引入,并在当下的法国产生极大的影响。有必要对这部分进行研究回应中、法两国宪法审查发展的诉求;最后,信息时代,网络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宪法既有的基本权利场域和国家主权的行使方式,宪法如果应对这一挑战也成为全球性问题,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具体实践显然可以成为一个重要参考项。
 
三、基本结构
 
本书共分为四部分,围绕宪法实施实效化对“理念与方法”“国家权力配置”“基本权利保障”“面向未来的宪法实施”四部分进行研究,力图对法国宪法基本问题和基本范畴都有所涉猎。
 
第一部分对法国宪法进行背景式考察,并尝试对其制宪理念和宪法方法论进行脉络性梳理,对国家法人面向的制宪设计和多元宪法研究方法进行归纳和整理,以管窥法国宪法实施的内生动力。本部分首先研究马尔贝格的思想如何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建构提供直接的思想渊源。例如,马氏思想为第五共和国宪制结构中议会立法权应受到控制的原则奠定基础,该原则成为建构高效、有限国家的重要因素。戴高乐作为首任总统,受马氏思想启发,力主采用全民公投对议会进行理性制约,连接代表制与直接民主制;其次,本部分对法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做了历史脉络的梳理,重点论述埃斯曼所构建的正统法国宪法学说遭遇不断弱化的状况。
 
法国国家机构与权力配置的原则与美国式相互制约的权力配置不同。权力的概念与机构的概念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是一个机构只能行使一种国家权力,也不是某种国家权力只能由一个机构专属行使。换言之,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权力配置体制更重视权力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本书第二部分尝试从权力配置横向和纵向维度对法国宪法实施进行检视:其一,本书对立法权如何在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之间界定各自领域,在立法权逐渐扩张的实践中探寻其成因及如何回归规范、保障宪法实施;本部分旨在对法国1958年宪法中立法权限与行政条例制定权配置关系进行梳理。其二,本书对法国特有的行政二元背景下分析总统权的特性并试图进行合宪性控制;在法兰西第五国的政治实践中,总统远超越于宪法的职能定位,表现为一个超级政治权力运行的核心角色。在所有的国家公权力中,人民最能感受其温度的就是行政权。法国国家行政权力长期被贴上“行政二元”的标签,与其他国家呈现出了明显的差异:总统由全民直选产生,总统与总理既可能是“合作者”,也可能是“上下级”,权力配置的宪法规范往往不能有效实现。因此,总统权的功能与运行值得作进一步反思与检讨。本书在此回溯法国宪法文本对总统宪制权的设定,梳理政治现实下总统权扩张的表现及原因,并希望可在宪法规范与政治事实之间进行调和,实现国家机构权力的再平衡;其三,本书对宪法委员会是否成为一项新型权力的行使机构,从而突破既有的宪法传统权力配置进行讨论;宪法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法国国家机构运行轨道,宪法委员会也逐步确立了其准司法性质,但仍然没有改变法国传统的权力配置原则。本部分旨在追寻历史发展的脉络,首先论述宪法委员会如何获得身份正当性的过程,这尤其体现为学界在早期发展做出怎样的重要努力,使其顺利剥落政治机构的外衣。其后关注宪法委员会判决的效力问题。在宪法委员会判决逐渐丰沛的背景下,判例呈现明显类型化趋势,尤其聚焦于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形成合作和制约的关系。最后关注在判例法的积累下,宪法委员会确立了独特的权力运行模式;其四,本书将在权力纵向配置的角度下探讨法国中央地方关系的宪法维度。2003年法国宪法修改将国家性质改为“单一制下地方分权的共和国”。从此,法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有了新的内涵,地方分权上升为国家性质的一个特征。本部分主要关注宪法层面对地方自由行政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并通过立法具体化和宪法委员会判例厘清央地关系。
 
本书第三部分尝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反思。基本权利在法国是一个重要的宪法研究范畴,其研究和实践一直处于开放状态,充分吸收比较法的资源,尤其是欧洲邻国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宪法学说和宪法案例。本部分内容探寻基本权利概念在法国如何入宪、如何行使以及如何通过实质保障和程序保障机制的统合促进了法国宪法在基本权利领域的良好实施;然后借助一个宪法案例的评析对立法合宪性审查中言论自由的实施进行评述,再通过健康权的确认凸显了法国宪法的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并存的基本权利范式;
 
本书第四部分在面向未来的宪法变迁视角下,首先探寻宪法实施与部门法的“宪法化”(constitutionnalisation)现象,宪法化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表征对法秩序的现代化多重要意义:宪法作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一同使整个法秩序更为融贯,公、私法之间的固有差异逐渐消融,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法秩序。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对“宪法化”现象保持警惕,不能建造所谓的“宪法帝国”,也不是重返私法公法化。因此有必要对部门法宪法化的原因、表现和界限进行研讨;本书最后讨论了互联网时代宪法研究的范畴如何变迁的问题。宪法与互联网的关系这一议题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是较为晚近的现象。人们开始会怀疑“一种规范和一种工具之间有着什么样的相互影响”是个伪命题,或者很难界定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网络的发展对宪法学科的基础存在重大冲击,国家主权、公权力的规范来源、规范位阶,代表制、政治民主决策过程、政权组织任命形式等传统概念的解构与重塑等亟待廓清。宪法学研究一方面需要积极确认网络发展带来的新型权利,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被动或消极接纳所有数字革命的影响。
 
当然,由于作者能力有限,本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逻辑主线不够突出、理念部分不够完整、基本权利部分梳理不足等未竟之处,请师友不吝批评。
 
法学学术前沿
 
目  录
 
绪论
 
第一篇 理念与方法
 
第一章 第五共和国制宪理念的起源
 
第二章 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嬗变
 
第三章 狄骥法学思想的理论脉络与方法变迁
 
第二篇 国家权力配置
 
第四章 立法权配置:议会立法与行政立法
 
第五章 行政权配置:以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职权运行为视角
 
第六章 宪法委员会:新型国家权力的确认方式
 
第七章 中央地方关系的宪法维度
 
第三篇 基本权利保障
 
第八章 基本权利之“基本”的内涵
 
第九章 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
 
第十章 “健康权”的期待与悖论
 
第四篇 走向未来的宪法实施
 
第十一章 部门法的宪法化
 
第十二章 信息时代与宪法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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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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