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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尔文法律思想中的道德律
发布时间: 2024/8/16日    【字体:
作者:周钰明
关键词:  加尔文;自然法;道德律;自由;权利;  
 

摘要: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是法国伟大的宗教改革家和思想家,对西方的自由、民主和法律观念都拥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力。但其法律思想被包裹在神学文本之中,常常被法学界所忽视。本文以道德律为视角来探索加尔文的法律思想,旨在揭示道德律在加尔文法律思想中的作用及道德律对近代自由、权利观念的影响。加尔文把自然法融入到神法之中,并撒入了一点人文主义的酵母,最终产生了书面自然法——道德律。自然法由此丧失了独立的地位,以道德律的形式存在于加尔文的神学体系之中。道德律则是名为自然法的纯粹上帝意志,构成了“两个国度”联合的桥梁,成为教会法和国家法的效力源泉。加尔文在诉诸道德律批判天主教和暴君的肆意妄为之时,产生了良心自由和抵抗权等进步思想。从内容上看,道德律是意志要素十分突出的书面自然法,系惟一真实和永恒公义之法,镌刻于人类良心之上,概括于圣经十诫之中。在自然法传统上,加尔文介于奥卡姆和阿奎那之间。作为书面自然法的道德律几乎拒绝了理性的参与,过于强调上帝的意志,理性的地位因此非常边缘,这是对阿奎那理性论自然法的根本驳斥。然而,加尔文虽然受到了奥卡姆意志论自然法的影响,却不是极端的唯名论者和彻底的意志论者。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加尔文接近于他所反对的天主教理论权威阿奎纳。加尔文拒绝了上帝绝对权力(absolute power)和命定权力(ordained power)的区分,上帝的权力与上帝的正义能够和谐共生。这种神学观念反映到法律思想上,就使得加尔文和阿奎那都认为违背道德的实在法不具有道德约束力,他们最终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对“恶法”的抵抗权。当然,两人的差异仍旧大于联系。从道德律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加尔文以道德律为核心,以“两个国度”为基底,建立了宏大而松散的法律思想。基于“两个国度”的分离,教会法管辖精神王国,国家法管辖世俗王国。教会司法权因此被限定于道德领域,这冲击了西欧中世纪教俗二元法律体系。基于“两个国度”的联合,精神国度的教会法和世俗国度的国家法都必须符合道德律。加尔文通过道德律对教会法的评判,否认了天主教对人类良心自由的压制并建立了具有“宪法”特征的教会法;加尔文通过道德律对国家法的评判,阐述了“恶法非法”的观念并赋予了官员反抗暴君的抵抗权。从外部影响考察,加尔文的道德律虽然神学气息非常浓郁,表现形式也支离破碎,但仍为西方近代的权利变革奠定了重要基础。加尔文对于圣经十诫的解释距离主观权利并不遥远;道德律之下的良心自由是西方近代信仰自由、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起点,成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重要自然权利;基于道德律的抵抗权是加尔文主义者反抗暴政的理论基础,为法国胡格诺派教徒以及英国卢瑟福的抵抗权提供了重要依据;以道德律为核心的教会法体系塑造了“法治”架构和自治精神,为社会契约观念提供了神学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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