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围绕《皇明祖训》这一明代祖制的“集中体现”提出三个问题,即《祖训》是否能作为“宪制”的古代体现?以及在规范的应然层面和历史的实然层面又是如何运作?以此三问为线索可以得出:首先,在 “家天下” 社会的宗法与天道观念的浸润下,《祖训》可视为古代宪制的写照,基于兼具意识形态控制与最高效力法源之功能,《祖训》成为规范帝王与臣民的根本大法。在应然层面,《祖训》有明确的规范内涵与形式,虽与立宪主义难适配,但有类似 “宪法解释” 的变通需求,故其内容理论上在 “齐家”(皇帝自律、宗亲关系规范等)、“治国”(皇室与政府、央地职权划分)、“平天下”(朝贡外交秩序)三层面有规范解释的空间;程序上,“祖制驳议” 与合宪审查形似,虽因权力集中皇帝有局限,但仍有保障祖制实施的程序价值。实然层面,以嘉靖大礼议和万历争国本为例,《祖训》运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嘉靖大礼议中皇帝因主导 “祖宗驳议” 且有解释空间、权力支持而胜;万历争国本中神宗虽用祖训却因解释空间小、怠政及朝臣制约而妥协。可见祖制在实际中是皇帝与朝臣博弈工具,其运作受政治形势、权力结构等左右,与规范相结合呈现复杂的“政治与法律交叉”的作用。
一、引言
自上古以来,“祖宗”即被视为超自然世界中的神灵。帝制社会中,帝王的祖宗更聚血亲崇拜与国家崇拜于一身,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威权。殷周以降,“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者,所以昭孝事祖,通神明也”。祖先崇拜与祭祀,在帝制统治中扮演着持续证成统治正当性的正统,搭建着沟通现世天子与彼界祖宗的桥梁,时时警醒臣民开朝太祖太宗的不世之功。
祖宗之法正式对政治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应当自宋朝祖宗法度为始,表现为宋朝君臣推动 了祖制规范的汇集编纂,为后世开创了祖宗法度成文化的制度趋势。后于明朝尤盛,“祖制”在明代君臣子民的观念上,顾名思义是指开国之君——太祖洪武时代所制定的典章制度。具体而言,是指此期制定的《皇明祖训》(以下简称“《祖训》”)、《诸司职掌》、《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大明律》等等典制。其中,就以《祖训》为所有典制之首,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法上之法”,是一部具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祖宗家法。而在古代中国,虽无被称为“宪法”(constitution)的那个文本,但是作为“构成”和“制度”的宪制还是存在的,而宪制的使命在于解决怎样构成一个国家或政治体这个问题。换言之之,根据苏力的解释,“宪制问题是促使一国得以构成和发生而必须以制度回应的核心政治问题”,中国古代的宪制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何“齐家”、“治国”和“平天下”三部分。
由此即发问,若被归为“国家根本法”这一概念之下,是否能在《祖训》当中找到宪制理论的中国古代体现呢?此为一问。若难以与现代宪政理论根本上耦合,那么是否有存在形式上的重合性呢(ought to be),申言之,其条款结构、章节设计和配套程序中是否有可能进行规范分析呢?此为二问。以及,即使或有形式意义上的重合,在祖宗法度实际运行的层面是否会落入“政治的婢女”这一痼疾当中呢?(to be)此为三问。由此三问出发,本文旨在探求明代《祖训》与现代宪制理论在形式上、实质上的差距,以及通过嘉靖大礼议和万历争国本二事件针对同一条款探究君主与宰辅在祖制下的运帷空间。
二、《祖训》的基础审视——何为古代的“根本大法”
一问为:“既称《祖训》为“国家根本大法”,那是否能在《祖训》当中找到宪制理论的中国古代体现呢?”此问其实也可上升至“中国古代是否有宪法?”这一说当中,其根本就是回答对于宪法的定义问题。为回答此问,固然不能陷入将现代立宪主义的视角完全带入明朝的制度设计,但至少需要在底层上对二者加以区分,以辨古代“根本大法”和宪政理论体系差距之题眼,管窥中国古代是否有宪法一问。
《祖训》初名《祖训录》,初撰于洪武二年(1369),编书于洪武六年完成,朱元璋为此书作序并命礼部刊印成书。洪武九年又加以修订,洪武二十八年最后修订,改为《祖训》,并将首章的《箴戒》改为《祖训首章》。全书分为十四部分:1)皇明祖训序;2)祖训首章;3)持守;4)严祭祀;5)谨出入;6)慎国政;7)礼议;8)法律;9)内令;10)内官;11)职制;12)兵卫;13)营缮;14)供用。
在“皇明祖训序”中,朱元璋陈述自己作为“受命之君”经历创业之苦和经受元朝弊病外,主要提出还“复为祖训一编,立为家法”和“命礼部刊印以传永久。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等等对该“法”定性的语句。究其原委时即会发问,何以家法能够成为“根本大法”并“以传永久”呢?又何以能够命令子孙后代“一字不可改易”呢?为回答这两个问题,实际还需要对历史背景加以分析。
2、家天下社会下“统合性的、源动性的力量”
《祖训》所诞生的明朝是为儒家政治观念下的“家天下”社会,也即“家国一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这种社会中,指代天下国家的“社稷”(《祖训》中的“祖宗家法”),总是被与“宗庙”、“祖宗”联系起来认识;帝国的支配体制和家族秩序有着密切地关联——“遵祖敬宗”是礼制的核心内容,也是儒家秩序观和伦理观的基本出发点;帝制国家维系其政治结构的根本性原则,正是浸润在宗法制度的深厚传统当中。
此外,皇权的正当性来源还源于古代人脑海中的“天道观”,这与西方义理神颇为类似,实则为其政权和规范提供了更高阶的正当基础。比如,在颁布典制之际,朱元璋开创“奉天承运,皇帝昭曰”作为皇帝诏书的开头,呼应其刚称帝后将皇帝正殿命名为“奉天殿”,这一行径也颇有意味。原来元朝皇帝白话诏书开头是“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文言译为“上天眷命”,朱元璋以为口气不够谦卑奉顺,因而改作奉作承,为“奉天承运”,以示行动均奉天而行之意,以称其大明皇朝是承方兴之运而成。另一颇有意味的例证是国号,大明此国号亦出于“明教”——明教有明王出世的传说,主要经典有《大小明王出世经》,经五百多年的公开传播,民间亦混淆明王出世说与佛教弥勒降生说,弥勒佛与明王成为二位一体的人民救主。朱元璋原为小明王部将,在害死小明王后而起,国号也称为大明。因此,开国皇权基于“得道多助”的不世之功,自然让其颁布的核心典章作为意识形态控制的根本大法。
更进一步,这一“家天下”观念的背后是一种在功能上具有“统合性的、源动性的力量”的“国体观”。国体观念在理论概念嬗变中其实经历了“先后从中国和德国到日本,再从日本到中国的,一个可谓‘跨国交叉往复移植’的历程”。然而,《祖训》所体现的家国一体的观念基于其所处时代,固然难以与加拿大学者约翰·S·布朗利(John S. Brownlee)对日本明治至1945年时期国体概念具有“鼓动性的且具有统合作用的意识形态”作用具有“同时代、宪法学史”上的意义。因为国体概念还没被有意识的移植进来,对于语源学上,故此处主要进行功能层面的比较分析。比较日本明治时期,德川幕府后期水户藩的尊王学者会泽正志斋为对抗西方列强势力入侵,打响了以“日本天皇、政祭一体”为旗帜的意识形态保卫战——在会泽那里,“国体一词”已初步成为国家主义的一种意识形态,旨在以被神格化了的天皇权威去塑造国家精神的正当性和一体性[]。我们发现,虽无西方列强入侵的时代背景,但作为元明交替中朱元璋对于其政权正当性的确认和人民心中家国一体概念的构建,其二者在功能上极为类似。
所以,在宗法制度和天道观深刻的浸润当中,受“老天爷”认可的开国之君、帝王家的祖宗自然而然变为智慧凝聚的重心,其颁布的家法也正当地成为规范后世帝王以及所有臣民的根本规范,并且也在事实上成为统治全国的意识形态工具,能够有效地巩固朱家“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长期统治。
3、最高效力法源
既然作为成为的法律渊源,其实前文关于家天下和天道的观点已经证成了洪武帝作为开朝皇帝来制定法律的主体正当性。除此之外,还需要讨论的是《祖训》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或者说如何体现其法律位阶呢?
《祖训》序中所言,“朕观自古国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当时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于海内,民用平康。盖其创业之初,备尝艰辛,阅人既多,历事亦熟。比之生长深宫之主,未谙世故,及僻处山林之士,自矜己长者,甚相远矣。……故以所见所行,与群臣定为国法。……盖自平武昌以来,即议定著律令,损益更改,不计遍数。经今十年,始得成就。颁而行之,民渐知禁。至于开导后人,复为 《祖训》 一编,立为家法。……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朱元璋之意昭然若揭,除却以《大明律》、《大诰》作为部分法和社会规范对人民具体行为加以约束之外,还以《祖训》这一“家法”进行对皇帝这一最高权力所有机关进行确认。换言之,一般的律令并不足够保护寻常之君的政权正当性,所以要再用这一“家法”进行保护。此外,《祖训》中另一特点就是将朝臣宦官有“性恶论”的意味,也就是“多有奸臣、多有佞臣”,若是朝野不振、国之将倾也必然推定奸臣佞宦来“背锅”,而这种对于君主形象的保护和以外朝内宫作为牺牲品和手套也需由“根本大法”加以规定,一般律令难以直接得出此类规范结果。但要注意,《祖训》和其他祖制比如《大诰》、《大明律》之间的关系并非像“母法”和“子法”一样的派生关系,而是共存于“祖制—律令”这一体系当中,《祖训》成为根本大法是因为只有其系统地对掌握政治权利的皇帝本身进行了家法层面的约束。因而,有学者归纳,“从基本内容、调控范围、适用对象、强制效力等方面看,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也就是回应国家统治权力基础和构造的“固有意义的宪法”。
综上,《祖训》这一明代根本大法虽然显然难以为“政治之准据、人民之甲胄”式的立宪主义的宪法所涵摄。但是,其作为在明代规范设计之初的最高效力位阶之法,实则在家天下社会中仍兼具“意识形态控制”和“最高效力法源”的双重功能,体现着“国家法秩序的本质特征”,能够为中国古代的宪制视角所解释,甚至也能够为我们探寻中国当今“椭圆形的宪法”提供思考。
三、《祖训》的应然规范——具体规则的制度雏形
从内容的基础审视中确实能够推得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时期确实存在宪法之雏型,不过上一部分的分析仍主要站在历史的视角当中引用了社会学、历史学等理论进行理论宪法学视角的分析,规范意味并不浓厚。为使得分析更为全面,此部分主要意在从规范视角深入《祖训》内部,以探寻在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是否存在超越一般皇权之外、该根本大法所有的规范效力可能性,以回答本文所提出的第二问——从应然层面,《祖训》所应有的规范效力,尝试以“方法的规范性”去对处“对象的政治性”。
1、实体层面:广泛的规制内容
首先,在谈论具体的规范对象和规范内容之前,要先明确的制宪权等立宪主义后产生的理论难以适配到《祖训》等古代宪法之中,家法即国法,开国之君制定是也,难以受“根本规范”的制约。但是,从客观动态的角度出发,还是存在类似当今“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的需要。对于“宪法修改”而言,朱元璋在《祖训》中所言“无作聪明...一字不可改易”,明确只要明朝仍然存续,不得修改其祖宗家法,即对于“有形修改”在明面上是走不通的。所以,后世君主和大臣要在祖宗法上寻找变通则需要从“宪法解释”的思路展开,为解决现实争议提供源源不断的论据,包括后文对条款和编排的解释其实也主要是笔者“带着朱重八钦定的镣铐跳舞”,尝试对《祖训》进行法规范的探求和有约束的重构。
回到《祖训》本身,如前文所示,其共由十四部分构成,涉及君主、皇亲国戚、阁臣宦官、内宫外廷等诸多对象,也同时涉及祭祀规范、政治架构设计、朝贡外交等诸多内容,为使得体系讨论相对周延,笔者形式上主要借鉴苏力在中国古代宪制中所提出的“齐家、治国、平天下”三个层次。笔者以为,苏力老师在解释三层次时的主要逻辑是基于小农经济(而非希腊式的城邦经济)和农耕文明的经济基础论证到中国古代的统战力量,并最终将宪制问题的落脚点放在央地关系上。这固然是“抓重点”,然而有论证颗粒度大之嫌,并且似是受与前文的美国宪法比较的影响,过于强调中国古代和美国建国之初的差异。所以,本文尝试通过以《祖训》为切口去“穿透式”地审查中国古代是如何统合央地力量这一宪制问题,以及分析《祖训》文本中蕴含的规范内涵。
1)“齐家”:君主、内宫与皇亲国戚
《祖训》中有关治家的规则既包括皇帝的自律,也包括对于内宫和皇亲国戚规范的设计。首先,皇帝的自律规则基本由朱元璋引导、规定,除却序言中的事实命题,朱元璋对于皇帝的要求是多用“规范语句”,比如“不得”、“勿”等语词。回归具体文本,对于君主的日常生活习惯如作息、饮食等进行规范,“凡帝王居宫,要早起睡迟,酒要少饮,饭要依时进,午后不许太饱。在外行路则不拘。”使用了 “要”“不许” 等语词。
其次,皇帝作为一家之主,内宫的规范与皇亲国戚的地位设计也是保证国家平稳运行的必要架构,主要通过“祭祀与礼制”一行为勾联所有宗亲关系,以达到礼制和国家正统意识形态的规范目的。《祖训》中的“皇亲国戚”中包括皇族和外戚,其中皇族即皇家子弟,自明太祖起繁衍到明末已有十余万人,外戚包括帝婿,即所谓驸马和皇族的女婿,最主要是后妃的家族。此二者均因血统的结合而取得地位和特权,在政治上不起作用,也是为明中后期尾大不掉的顽疾之一。正与前文所述“家天下”的基本原理同构,本质上宗亲制度制度是实践西周以来古代中国将血缘关系上升为礼制和国家正统意识形态,成为在中国唯一可行的宪制架构。具体而言,《祖训》中主要通过设立宗亲等级秩序来进一步保证皇权:其详细规定了各种祭祀活动的程序,包括祭祀天地、社稷、宗庙等。这些祭祀活动的参与者包括皇帝、亲王等不同等级的皇室成员,且不同等级的成员在祭祀中有严格的位次、仪式动作等规范。
此外,在体系解释上,“法律”一章放在“严祭祀”、“礼仪”等章节之后,具有很显著的补充解释功能,将宗亲制度原理外化到了“朝无正臣,内有奸恶时亲王训兵待命”和“朝廷无皇子后兄终弟及”这两大关键时刻的处理中,也就是在具体的章节设计中也有逻辑递进的规范内涵。
首先,“朝无正臣,内有奸恶时亲王训兵待命”制度体现的是作为根本法的“权力赋予”机制以及皇亲国戚在军事核心权力上的兜底,亲王在全国各自据位在河清海晏之时可以作为统合央地一体的力量,而在国亡危难之时可以支持君主以维护朱家整体统治的利益。这一制度设计实则在规范上强化了“皇亲国戚”对于维护宗亲制度的重要地位,与前文在礼仪祭祀的设计中正好呼应,具体呈现逻辑递进的关系,能够涵摄到体系解释的内涵中。
其次,“法律”一章中的“兄终弟及”条款也尤为重要,也是明朝诸多政治事件当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其是宗亲制度下“立嫡不立长”原理的外化写照。“兄终弟及”谓:“(第一款)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第二款)若奸臣弃嫡立庶,庶者必当守分勿动,遣信报嫡之当立者,务以嫡临君位。朝廷即斩奸臣,其三年朝觐,并如前式。”兄终弟及的制度应滥觞于夏商时期,有学者推测“兄终弟及”最早也许只是禅让制的一种形式,不过演化到明朝时期,禅让制已经不复存在,纯粹基于血缘的宗亲取而代之。由此我们对于“兄终弟及”条款可进行规范分析:
第一款为强制性规范,以“必”、“须”、“不得”等肯定或否定语词进行规范。主要派生出两个要件:一为主体要件,即“嫡母所生兄弟、庶母所生兄弟”;二为触发情形,即“朝廷无皇子”的皇位继承情境。若满足构成要件,则产生的法效果为立嫡母所生兄弟继承皇位则继承合法。
第二款也为强制性规范,只不过在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扩大了,除却嫡系兄弟和庶出兄弟之外,还有“奸臣”作为适用该条款的主体,由此规范“奸臣弃嫡立庶”的行为,并可能产生三种新的法效果:1)奸臣弃嫡立庶则被斩;2)庶母所生兄弟守分有相应稳定局面,否则可能面临**后果;3)皇位更替后三年朝觐制度如旧,保障政治秩序稳定。
综上,与“齐家”有关的《祖训》内容具有较强的规范内涵,无论是从基于体系解释的章节安排还是深入条款内部分析,均可以导出《祖训》的规范作用。
2)“治国”:废除丞相与央地关系
如前所述,“家国一体”的家天下观念固然是我们分析的主心骨,但是作为一股统合全国的政治力量,也必然要依附于一套政体。对于古代政体内容可以归结到两个层次,一为“皇室与政府的职能划分”,二为“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自秦汉始别无二致,我们在祖训当中也可见一斑。
对于“皇室与政府的职能划分”,在《祖训》的最终版本中,胡惟庸案已发,丞相制度已废。洪武二十八年手令:“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合奏,处以重刑”。他认为丞相制度存在权力集中、易导致小人专权乱政的弊端,因此废除丞相,将权力分散到五府、六部等多个衙门,使它们相互制衡,最终权力集中于朝廷(皇帝),实现了皇室对政府更直接、更全面的掌控,强化了皇权的独尊地位,将官僚体系置于皇权的绝对控制之下。胡惟庸被杀在政体史上的意义,是治权的变质,也就是从官僚和皇家共治的阶段,转变为官僚成奴才,皇帝独裁的阶段。《祖训》明确了皇室在政治权力核心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政府各部门的从属和分工关系,具有明确的规范内涵,即通过权力架构的调整来确保皇权至上和政治秩序的稳定。
对于“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除却在“齐家”部分通过皇帝大宗一脉下的其他亲王来巩固地方政权之外,《祖训》中还以其他方式处理央地关系,来达到“治国”的目的。在地方行政管理方面,《祖训》规定了王府官的设置及职责。如王府设有长史司,包括左长史、右长史、典簿等官职,负责王府一应杂事;还有审理所、典膳所、奉祠所、典乐、纪善所、良医所、典仪所、引礼舍人、工正所等机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管理职能。这些王府官的设置,一方面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王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王府在地方的活动符合朝廷的规范和要求,维护中央权威。
3)“平天下”:朝贡外交
“天下”这一概念如作狭义解释是为古代中国本身,但作广义解释的话可以拓展到古代中国的世界观之中,能够追溯到《春秋》中的“华夷之辨”当中。在“祖训首章”中就体现在明朝将自己视为天下的中心,周边国家为附属的夷狄之邦,并通过朝贡制度构建一种以自身为核心的国际秩序,而处理本国与别国关系和军事战略的规范也只能由根本大法所导出。
具体而言,在“祖训首章”中朱元璋开列了不征诸夷国名,主要以地理方位加以区分,并辅以对该国基本政治情形加以描述和基本政治立场的确立。并且,虽然没有详细的朝贡流程规定,但从字里行间也可以看出朝贡的一些原则。对于朝贡较为积极和守规矩的国家,如真腊国、暹罗国等,给予相对正常的对待和一定的礼遇,反映出明朝希望通过朝贡关系来维持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往来和一定程度的政治经济联系。而对于朝贡不按时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国家,如大琉球国(朝贡不时)、占城国(内带行商,多行谲诈)等,则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或抵制措施,显示出明朝在朝贡外交中注重秩序和诚信,强调朝贡国应遵守一定的规范和礼仪。
综上,《祖训》实体层面规范广泛,在“齐家”方面,包括皇帝自律及内宫与皇亲国戚规范,如通过祭祀构建宗亲等级秩序,“法律”章节对特殊情况规定,保障宗亲关系与皇权稳定;“治国”方面,涉及皇室与政府职能划分,如废丞相设多衙门制衡,以及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通过王府官设置等实现央地权力平衡;“平天下”方面,构建朝贡外交秩序,对不同朝贡国区别对待,注重秩序与诚信,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则之间的勾联也能感受到相当的规范意味,体现着“国家法秩序的本质特征”。
2、程序层面:类似合宪审查的“祖制驳议”
前文的规定基本是基于实体层面,然而,为了保证组织相关规范的有效实施,中国古代历史还形成了程序上较为完备的“祖制驳议”制度。该制度内容是,与祖制相关联的事项,比如国家权力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项决策等都必须经过专门审核,以确定相关意见或决定是否符合祖制——经审核被认定为违反组织,该意见或决定则被驳回或宣告失效。现代宪政中,“合宪性审查”概念指的是宪法或法律所授权的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对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核并做出相应处置的活动或制度,而“祖制驳议”与“合宪审查”在形式上也颇有相似性。
祖宗驳议机制的实施主体,是皇帝主持的朝会及御前会议,或通过大臣主持议事会议、言官奏事并得到皇帝批准的方式进行,其钦定的谕旨和诏令具有最高效力。就程序而言,所有对于某项意见的、某个方案违背祖制的驳议,都必须得到皇帝的认可方能成立。但一般情况下,只要参会人员能够提出明确的祖制依据,皇帝就必须认可——皇帝也无权支持这项违背祖制的决定。正如前文所言,皇帝本人作为《祖训》被规制的主体,其自然在应然层面严格遵循祖宗家法,在此意义上颇有“政治宪政主义”的意味。因此,在应然层面,“祖制驳议”制度颇有合宪审查的程序意味,也是在制度设计初衷体现“以传永久”的“宪法保障”技术性措施。合宪审查背后的法理在于立法“正当性”,而“祖制驳议”制度确以《祖训》等祖制为依据,判断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祖制的规定。
然而,形式上看“祖制驳议”确与合宪审查有相似性,然而决定二者本质差异的关窍却在于“各主体是否重合”。对于合宪审查而言,制定宪法、解释宪法和进行审查的主体通常是相互分立制衡的,以保障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而反观 “祖制驳议”,其制定祖制、解释祖制和判断相关决议和建议是否“违反祖制或合于祖制”的均在皇帝一人本身,理论上应当分立制衡的各机关和其背后所代表的权力都集中在皇帝身上。这就导致了在实际运行中,“祖制驳议”制度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和品质。如若皇帝愿意广开言论,成为“创业之君”“中兴之主”或“守成贤君”时,即可通过朝会和御前会议采纳大臣之解释,甚至发布“罪己诏”以撤回此前违反祖制的决议。
四、《祖训》的实然运作:
以嘉靖大礼议与万历争国本二案为例
以上的分析基本上是从古代社会的家天下观念和《祖训》条款本身出发进行分析归纳,此部分主要深入明代大事件,从具体争议切入去探究实然层面以《祖训》为代表的祖制在运作当中的地位和解释的路径。为此,如前文所示,能够直接对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就是后世皇帝本人和朝臣,因此本文为类比宪法的实施探究明代祖训的“宪制实施”,比较嘉靖大礼议和万历争国本二案,探究为什么涉及同一祖训条款、都是皇帝与阁臣的争议,然而结果却有所不同。
1.嘉靖大礼议:君主之利器
嘉靖大礼议之事简明归纳为:明武宗朱厚照驾崩后无嗣,皇太后张氏与内阁首辅杨廷和决定迎立明武宗的堂弟朱厚熜到北京继位。朱厚熜是兴献王朱祐杬之子,以藩王身份入主大统。争议的核心焦点为世宗是否需要更换其父母,是否能为生父母追加谥号,由此展开了新登极的嘉靖帝及张璁等新臣与三朝元老杨廷和集团等旧臣关于“礼议”的斗争。嘉靖继承皇位的直接依据为《武宗遗诏》,而其中仅以祖宗法中“兄终弟及”一款论继位之事,然并未牵涉世宗是否需要入嗣武宗之父孝宗,由此给予二者以论辩之机——我们虽知暗为两大政治集团之对立与确立权威,然而在明处双方确实是各执祖宗法度,作出不同解释。
其中,以内阁首辅杨廷和为代表的各士大夫主张让世宗入嗣孝宗一脉,使世宗与武宗成为亲兄弟。朝臣们以汉朝定陶恭王刘康与宋朝濮安懿王赵允让为先例,主张朱厚熜应认明孝宗为皇考,称生父兴献王为 “皇叔考兴献大王”,母妃为 “皇叔母兴国大妃”,并提议以崇仁王朱厚炫入继兴献王宗庙,祭祀兴王一脉。其背后逻辑实际上是将《祖训》中的“兄终弟及”条款作了限缩解释——“兄终弟及”仅仅指的是同父兄弟之间的地位继承关系。
新科进士张璁则主张维护世宗与兴献王的父子关系,将《祖训》中的“兄终弟及”条款解释为一种递进式的宗法关系,及兄终弟及之效力能够外延及于世宗之父地位的正当性,以此证成世宗没必要归于孝宗一脉。张璁言:“孝宗兄也,兴献王弟也,依照宗亲五服关系,则献王天子矣。有献王斯有我皇上矣。此所谓‘伦序当立’,推之不可,避之不可者也”。为强化父子伦理关系来支持世宗发布的诏令,张璁后续还配套了孔子祀典改革来支持嘉靖大礼议之正当性。从结果来看,世宗采取的是张璁的解释方式,“此论出,吾父子获全矣”。
探究嘉靖于杨廷和集团之胜利,本质原因还是在于 “祖宗驳议” 机制的主体就是皇帝本人,其所发布的诏令具有在当朝的最高效力。皇帝在政治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在大礼议中,嘉靖帝作为最高统治者,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威推动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和决策。尽管朝臣们依据传统和他们对祖制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但嘉靖帝可以凭借皇权来支持自己认同的观点。例如,他可以通过任命支持自己的官员,如张璁等,来增强自己在议礼中的力量,打压反对派。同时,皇帝对朝廷资源的掌控也使得他在这场争议中具有更大的优势,能够调动各种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意图。
所以,总结而言,对于祖制的解释立场受皇帝本身影响颇深,在形式上来看却是也存在“祖制驳议”的机制,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效力。而且朝臣为论证其正当性也常常通过援引祖制作为技术手段,为此有学者归纳言祖训中的《祖训》在英宗正统以后朝纲不振之时,常被臣僚作为谏诤的手段之一,“固然祖训不是挽回圣意的万灵丹药,却是言事臣僚的护身符”。当然,固然不能以当下权力制衡的理论视角去套在皇位世袭的古代制度上,然而就其法理而言,嘉靖以后内阁地位的提升和内阁首辅实际就是丞相一职确实为制衡皇权提供了一定的作用。其背后还是基于“尊尊”产生的一套“社会责任分配机制”,白话而言就是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皇帝怠政为了规避责任还是会将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内阁和首辅,从而就需要通过“祖制驳议”等平衡机制来在形式上基于程序的正当性。阁臣在其中主要通过解释祖制、影响皇帝的行为来体现权力、承担责任,和当下中国的“领导负责制”异曲同工。
2.万历争国本:阁臣之运帷
“国本之争”实为“立储之争”,指从万历十四年(1586)起,明朝神宗皇帝无嫡子,就与朝臣围绕立王恭妃之子朱常洛(庶长子),还是立宠妃郑贵妃之子朱常洵(庶三子)为皇太子的问题,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有趣的是,同嘉靖大礼议相类似,均是皇帝系统与宰辅系统的对立,均是针对祖训中的继承皇统条款,结果来看明世宗嘉靖帝胜利了而明神宗万历帝却妥协了,本文以此管窥《祖训》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在这场斗争中,神宗以《皇明祖训》中“立嫡不立庶”为借口,提出“三王并封”,即将常洛、常洵等三皇子“俱暂一并封王”,“少待数年,皇后无出,再行册立。”
群臣对于“三王并封”则持反对意见,“举朝大哗”,也主张出“待嫡”不合祖制,“三王并封”是“有支无本”,并指责神宗言而无信。也即用祖制反击并开始正视神宗之不诚信行为。王锡爵、申时行虽初期支持万历帝,但在群士大夫攻讦之下也都“统一战线”,转变立场,呈现阁臣制约皇权的倾向。王锡爵曰“天下者,祖宗之天下也。天下之人心,上天所寄命之人心也。皇上临御以来,何一日不言谨天戒,何一日不言守祖法。今忽以天所寄命万万人之公心,谓之归过,而不忠,以祖宗传序万万年之定典,谓之不详,而当讳,苦哉!”于慎行言:“束手坐视,缄口无言,不惟得罪于皇上,抑且得罪于祖宗,得罪于万世矣。”沈一贯言“夫礼法虽自王者定,而王者之身未尝顷刻违。夫法此礼、此法,其来已远,累朝遵行,无敢逾越。”此皆从祖制出发对皇权加以约束也。可以见得虽然神宗采取多种严厉措施打压士大夫的谏诤,然而在国本之争中,士气不弱反强,对皇权构成持续性的政治约束,晚明士大夫政治在争国本一事中已然走到了诉求限制君权一节。
嘉靖大礼议与万历争国本二案对比来看,有条款解释空间、“皇帝、宰辅”系统力量两方面的区别:第一,从条款解释空间来看,嘉靖帝面对的“是否要将生父追谥为帝”以“保全亲生父子关系”,可以通过兄终弟及条款来进行扩大解释,将自己从兄长明武宗朱厚照处所取得的皇位进行溯及兴献王的效力。然而,对于万历帝无嫡子的情形,虽然可以短暂的用“立嫡不立长”条款短暂拖延,但事实上基于皇后实际难以生产导致“立嫡”难以实现,由此不得不陷入“庶子二选一”的境地,难以将祖训作为皇帝的挡箭牌。第二,从“皇帝、宰辅”两个系统力量对比来看,嘉靖朝有张璁、桂萼作政治投机分子,并且关键在世宗仍有掌权之实,并非怠政;而神宗万历帝自张居正死后颇为怠政,“帝既不视朝,不御讲筵,不亲郊庙,不批答章疏,中外缺官亦不补”,也即皇帝系统较嘉靖时期收缩,然而宰辅系统虽然前期有“谀君”之嫌,后期却迫于士大夫政体群体的压力而高度统一,并由争“国本”表达出限制皇权专制极端化的倾向。
五、结论——回应三问
在文首提及的三问分别为:第一,祖制中《皇明祖训》是否可以作为古代宪制的体现?第二,深入其内容,在应然层面是否能在其中找到规范主义的形式与内涵?第三,在实然层面以《祖训》为代表的祖制是如何运作的?一一回答如下:
《皇明祖训》可视为古代宪制的一种体现。从其产生的背景来看,明朝 “家天下” 社会中,宗法制度与天道观深刻影响着统治合法性,开国之君朱元璋基于其正当性制定的《祖训》成为规范后世帝王与臣民的根本规范。它不仅是意识形态控制的工具,还是最高效力法源,虽与现代立宪主义视角下的宪法不同,但在家天下社会中体现了国家法秩序的本质特征,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为古代中国的宪制视角所解释,也为研究当今宪法相关问题提供了思考方向。
在应然层面,《祖训》具有规范主义的形式与内涵。从实体层面看,虽制宪权等现代理论难以适配,但存在类似 “宪法修改”(通过 “宪法解释” 实现变通)的需求。其内容广泛,从 “齐家” 层面包括皇帝自律、内宫与皇亲国戚规范,通过祭祀等构建宗亲等级秩序,“法律” 章节对特殊情况规定保障皇权与宗亲关系;“治国” 层面涉及皇室与政府职能划分(如废丞相、设多衙门制衡)及央地职权划分(通过王府官设置等实现权力平衡);“平天下” 层面构建朝贡外交秩序,区别对待朝贡国,体现规范与秩序。程序层面,“祖制驳议” 制度与现代合宪审查有相似性,虽在实际运行中因权力集中于皇帝而有局限性,但在应然层面有保障祖制实施的程序意味,有一定规范效力,体现了通过制度设计维护规范的理念。
以嘉靖大礼议和万历争国本为例,在实然层面,《祖训》的运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嘉靖大礼议中,皇帝凭借 “祖宗驳议” 机制的主导权和自身权威,推动对自己有利的祖制解释,最终获胜。而万历争国本中,尽管神宗以祖训为由提出 “三王并封”,但朝臣依据祖制强烈反对,形成了对皇权的制约。对比二者,嘉靖帝在条款解释上有更大空间,可对 “兄终弟及” 条款进行有利于自己的扩大解释,万历帝利用 “立嫡不立庶” 拖延的空间有限。在权力结构上,嘉靖帝掌权且有支持力量,万历帝怠政,宰辅系统后期因士大夫群体压力而统一,限制皇权专制倾向增强。可见,祖制在实际运作中,皇帝与朝臣对祖制的解释博弈受政治形势、权力结构等影响,祖制既可为皇帝所用,也可成为朝臣约束皇权的工具。
宪道
202412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