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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印度国家整合
发布时间: 2010/5/31日    【字体:
作者:宋丽萍
关键词:  印度 宗教 国家  
 

                                        宋丽萍
 

[内容摘要] 印度是一个多元宗教信仰的国家,不同的宗教集团在国家整合中的作用不同。其中,印度教多数派是主导力量,它的宽容与否决定了社会整合程度的高低。穆斯林少数派是对国家整合威胁最大的宗教少数派,它在国家整合中更多地是应对者,有时也会主动采取措施保护集团利益。针对印度多宗教的现状,印度政府选择了世俗主义政策,这是一种文化多元主义的选择,是适合印度国情的。从实际情况看,历届政府基本上都贯彻了世俗主义的主张,但由于选举政治等因素的加入也有一些不好的影响。
 
关键词:印度教;伊斯兰教;宗教少数派;世俗主义
 

    宗教一直是印度文明发展的主线,古代的印度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以及近代以来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宗教改革运动、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思想、印巴分治、世俗主义与教派主义的矛盾斗争,无不说明宗教在印度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可以说,不了解宗教就无法深入南亚各国的社会结构、文化价值观念、经济和政治发展。

    不同于欧洲国家的是,印度是一个有着多元宗教信仰的国家,不同的宗教集团在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往往引发整合危机。从认同的角度来看,宗教认同可能与民族国家认同保持一致,也可能是从属于民族国家的次一级集团认同,这样的认同从本质上说并不一定会破坏国家的整合和统一。但在现实社会中,宗教往往与政治经济利益相结合,而发展成为教派主义的社会现象。教派主义者在政治、经济和个人利益的驱使下,通常会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从而成为破坏国家整合的重要力量之一,尤其在印度这样一个信教率达到99%【1】(P127)以上的多宗教国家中更是如此。
 
    一、印度主要的宗教集团与国家整合

    据印度2001年的人口普查,信仰人数最多的是印度教,其总数已经超过8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2%。伊斯兰教次之,穆斯林人口接近1.2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2%,基督教人口接近2400万,约占总人口的24%,锡克教徒2000余万,约占总人口的2%。佛教徒约800万,约占总人口的0.8%。其他宗教的信仰者为400万。【2】(P44)这样庞大的信教人群,这样众多的宗教信仰,在世界各国中都是罕见的。

    印度众多的宗教集团按照宗教起源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起源于印度本土的宗教多数派印度教。第二类是起源于本土、属于印度教改革派的宗教少数派耆那教、佛教和锡克教。第三类是来源于外部的移民宗教犹太教、祆教。第四类是来自征服者和殖民主义者的伊斯兰教和基督教。这四种类型的宗教集团在国家整合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而且即使同属一种类型,在国家整合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有差别的。下面就对各个集团作一详细的分析。

    (一)印度教多数派

    印度教是世界最古老的宗教之一,其信徒约占印度全国总人口的82%。【3】(P6)印度教在印度社会存在了三千多年,其内容体系和特征深深打上了文化变迁的烙印,成为一个有着多种宗教信仰和习俗的文化综合体。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文化民族习俗大大丰富了印度教的内容,同时也使其成为一个内容庞杂、包容性强的信仰体系。在这个信仰体系中,一神论和多神论、禁欲主义和纵欲主义并存,是维系印度历史发展连续性和统一性的重要工具。

    但是近代以来,印度教这种宽容、开放地接纳其他社会集团的优良传统却发生了改变,在殖民主义的操纵下,印度教教派主义思潮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印度教教派主义是19世纪初期以来,随着印度教改革运动的发展和印穆教派冲突的加剧而逐步兴起的。1915年,维护印度教集团利益的印度教大会正式建立。2O世纪2O年代,随着穆盟和国大党关系的恶化,印度教教派主义势力迅速发展。1925年,更为强硬的印度教教派主义社会组织——国民志愿团建立。这两大教派组织成为日后印度教教派主义发展的源头。

    独立后,巴基斯坦建立了伊斯兰教国家,印度教极端势力也要求将印度建成纯粹的印度教国家。他们提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种宗教、一种文化”的同化论主张,强调印度教在印度文化中的排他性和惟一性,认为印度教文化应该是穆斯林和其他宗教少数派社会生活的惟一准则,他们只有在掌握了印度教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才能融人印度民族生活的主流。

    在提出上述主张的同时,他们还在社会和思想领域积极开展印度教化运动,贯彻其教派主义的主张。所谓的印度教化,就是通过各种活动,以印度教宗教知识和仪式规范印度教徒,加强印度教边缘集团的宗教意识,增强印度教徒内部团结和凝聚力。他们制定了统一的印度教徒行为规范和宗教圣典,利用宗教符号和象征增强印度教徒的宗教认同感、神圣感和统一感。他们也通过教育不遗余力地灌输印度教教派主义的观点。例如,在没有相关考古资料作证明的情况下,断然宣布巴布里清真寺是在拆毁印度教罗摩庙的基础上修建的,以此煽动教徒对穆斯林的敌对情绪。同时,极力夸大不同宗教之间的差异,进行不信任的蛊惑宣传。很多文章一再重复穆斯林统治时期对印度教徒犯下的罪行。利用印巴分治的历史事实,强调巴基斯坦对印度的干涉,以佐证伊斯兰教徒存在跨国认同的事实。

    印度教民族主义者对印度教社会化努力的行为,使公共文化偏向宗教认同,印度教教派主义观点的影响力增强,甚至在印度教力量一直薄弱的南方地区,印度教信徒人数和宗教寺庙的数量都呈上升趋势。这样的印度教化活动使印度教内部宗教认同得到加强,同其他宗教集团之间的矛盾和隔阂进一步加剧,从而增加了爆发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对国家整合和社会进步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这种宗教情绪容易为某些政治投机分子所利用,导致印度政治也向教派化方向发展,从而威胁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统一。

    可见,印度教教派主义的主张实际上否定了印度社会的多元化特征,以单一的印度教文化抹杀了印度文明的多样性特征,是一种大民族主义的主张,对国家整合产生负面的影响,因而遭到了其他宗教集团的强烈反对。

    除了印度教和其他宗教集团的矛盾外,印度教内部还存在另一种不利于国家稳定和团结的因素,即印度教内部低等种姓和高等种姓的矛盾冲突。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的重要特征。它以职业的污浊作为划分依据,职业世袭,并实行内婚制。这种人为造成的社会隔离显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独立后,国大党果断地实行保留政策,以改善表列种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国大党的这一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对表列种姓社会地位的改善简直是杯水车薪,种姓观念对印度社会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表列种姓在改善了经济地位后,往往更成为社会暴力攻击的对象。1986年,针对表列种姓的暴力事件达到15416起,1981-1986年的5年时间达到91097起。【4】(P375)在这种情况下,表列种姓开始建立自己的政党,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84年由堪希·拉姆建立的多数人协会党。拉姆认为,印度社会由低等种姓和高等种姓两个集团构成,其中的低等种姓包括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其他落后阶级和宗教少数派,他们在政治上受到高等种姓的统治,在经济文化上受到高等种姓的剥削压迫,因此,低等种姓应该联合起来反对高等种姓。多数人协会党建立后,政治势力明显增强,在全国大选中,1989年该党获得2.07%的选票,1996年达到3.64%,1998年又增加到4.7%。【5】(P184)表列种姓集团提出“我们选举,你们(指高等种姓)统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我们要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总理和首席部长;我们要通过保留制就任警察总监和地区长官”。【4】(P346)表列种姓的集团意识已经相当强烈。

    低等种姓中另外一支重要的力量是其他落后阶级。1953年国大党政府就任命了落后阶级委员会,就落后阶级的划分和保留问题提出建议。1978年,人民党政府任命了曼达尔委员会,曼达尔委员会提出的曼达尔报告,建议在中央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中,为落后阶级保留27%的职位份额。1990年,维·普·辛格的国民阵线政府宣布实施曼达尔报告的内容。此令一出,立即招致高等种姓的抗议。他们示威游行,发动骚乱,甚至自焚要求取消对落后阶级的保留。高等种姓的激烈反对造成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印度社会以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为两极的社会分化。

    辛格政府提出对其他落后阶级的保留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政治左右的,为落后阶级保留27%的份额,再加上此前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的22.5%,为社会落后部分保留的份额达到了49.5%,这样的保留政策既剥夺了高等种姓许多优秀成员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会使低等种姓对保留政策过度依赖,不利于他们的积极进取。政府应该对落后种姓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但这种扶持应该有一个度,否则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加剧社会的混乱,不利于社会发展。

    (二)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外来宗教

    穆斯林在印度是典型的被猜疑的少数派。印度穆斯林因为1947年分治的历史伤痛、人数多、邻近两个穆斯林国家的存在,而受到多数派的猜疑。他们针对印度教教派主义者的进攻,主要采取守势,但并不单纯以守势来换得自身的安全,他们同时也会进行一些组织和政治活动,以此回应印度教多数派的攻击行为。

    印度次大陆在1947年分治后,对选择留在印度的穆斯林而言,确定自己身份认同因素中文化宗教属性的伊斯兰教与疆域属性的民族国家认同存在着矛盾。印巴分治后,印度的穆斯林集团不再像英国殖民时期那样享有单独选区制和其他的诸多优惠政策而成为印度宗教少数派中的一员,他们信赖国大党的世俗主义政策。

    与国大党关系密切的穆斯林成为印度穆斯林集团的领导,他们宣布印度民族国家利益高于穆斯林集团利益。在他们的积极引导下,印度穆斯林集团内极端派势力的发展受到遏制,印度穆斯林集团正逐步融人印度社会生活中。

    20世纪60年代印度教教派主义的抬头和教派冲突的增加,以及国大党政府保护的不力,使印度穆斯林集团的身份认同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强调全国范围内穆斯林的联合,穆斯林集团的政治团结意识和集团意识明显增强。1964年穆斯林协商大会的成立是穆斯林集团加强统一和团结迈出的重要一步。协商大会提出一些教派主义色彩的要求,不利于穆斯林集团与印度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旨在保护穆斯林利益的印度教协商大会的成立,引发了新一轮教派冲突的高潮。1964年,印穆教派冲突达到了超记录的1170次,1965年为676次,1969年还保持在501次这样的高发生率。【6】(P173-174)

    20世纪80年代以后,印度教教派力量的El渐嚣张、最高法院对沙·巴诺案件的判决,以及印度教徒对阿约迪亚清真寺提出的圣地要求都刺激了穆斯林集团宗教认同感的增强。沙·巴诺案件是关于个人法这一涉及穆斯林身份认同的根本问题。1985年,最高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支持沙·巴诺要求其前夫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但这却与穆斯林教法存在矛盾。高院的判决立即引发了穆斯林政党和组织的抗议活动,要求维持穆斯林个人法的现状。拉·甘地最初站在最高法院一方,维护最高法院的判决。但因为在1985年底几个邦选举中的失利,为了拉拢穆斯林选民,1986年,拉吉夫领导的国大党政府通过了《穆斯林妇女(离婚权利保护)法案》,规定离婚穆斯林妇女在没有任何亲属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由各邦瓦克夫集团负责其生活费。此举遭到印度教徒和进步穆斯林的谴责。

    事实上,个人法问题与公民概念以及社会平等观念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是一种落后的社会习俗,其中的多妻制和男女不平等观念与现代世俗民主政治相抵触,成为穆斯林集团融人印度现代生活主流的一个主要障碍。但在这一问题上,一些穆斯林组织持保守态度,印度教徒则据此将穆斯林视作印度社会的异质因素。他们认为印度穆斯林的主要忠诚对象是伊斯兰教而不是印度民族国家。穆斯林保留个人法的目的是为了保留多妻制,以便多生孩子,使穆斯林在人数上超过印度教徒。

    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关于阿约迪亚清真寺的争夺,尤其是1992年阿约迪亚清真寺被印度教徒捣毁这一事件,进一步加强了穆斯林的宗教认同。在印度教极端分子活动的带动下,穆斯林极端势力的活动明显增强。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关于伊斯兰教的争论加强了印度穆斯林的宗教认同和集团认同,也加深了穆斯林集团和印度教徒集团之间的隔阂与矛盾,使双方教派主义力量有了更多的发展余地。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伊斯兰教一些保守内容的争论,对穆斯林集团以及印度国家整合也具有某些积极意义。政府的世俗控制虽然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但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而此时关于伊斯兰教一些棘手问题关注度的提高,可以增加各集团不同观点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印度社会的整合。

    印度的基督教集团也是外来的宗教少数派,是印度教徒比较容易攻击的群体。与穆斯林集团相比,基督教徒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非常少,而且主要分布在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因而,与印度教的矛盾冲突也相对较少。但随着基督教传教活动的深入和改宗人数的增加,以及它与印度教对落后种姓和落后部落的争夺日趋激烈,针对基督教徒的攻击行为也随之增加。1998年之后,在古吉拉特邦的40多个地方,基督教教堂和工作人员受到攻击,北方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也发生了类似的攻击事件。印度教徒认为基督教传教士的宗教改宗活动,是对印度教团结的最大威胁。

    (三)其他宗教少数派

    在其他宗教少数派中,影响最大的是锡克教。锡克教是由印度教发展而来的,印度教将其作为印度教的一部分,但锡克教徒并不认可这一点。锡克教徒主要聚居在印度的旁遮普邦,有共同的语言旁遮普语,曾经在19世纪建立了强大的锡克教国家,他们坚持认为只有一个由他们统治的国家才能保持自身认同。1966年,锡克人建立旁遮普语言邦的斗争获得胜利,他们有了一个锡克教徒占多数的邦。同时,在此期间开展的绿色革命,使该邦经济实力迅速上升。

    锡克人有自己的政党阿卡利党。作为锡克人的政党,他们无疑在旁遮普的地方政治中占有优势。但这却遭到国大党的敌视,其扶持锡克教的极端势力,搞垮了温和派阿卡利党地方政权。但此时,国大党已无法控制锡克教极端势力,极端势力提出建立独立的卡利斯坦国,并囤积武器,占据金庙。印度政府只好采取武力行动,英·甘地也为此付出了被刺杀的惨重代价。锡克教的分离主义运动是对印度国家整合的最大威胁。在斗争中,锡克人采取主动攻势,与其他宗教集团相比,锡克教是最具威胁的少数派。

    耆那教、祆教、佛教等都是影响较小的集团,他们一般安于现状,以消极退避的形式换取积极的结果。耆那教徒的人数占不到全国总人口的0.5%,而且城市化程度较高,很分散,没有特定的语言和地区。因而,他们在保持宗教认同的同时,采取调和的政策。就文化-政治意义而言,他们是一个边缘化的少数派。印度的袄教徒不到100万,但却占世界祆教徒的80%,他们多是城市中产阶级,识字率高,有很好的职业,经济条件也宽裕,他们与其宗教并没有过多的联系,因而在印度易于被接受。

    佛教集团的情况与耆那教和祆教差不多。其中的新佛教徒多是从表列种姓改宗而来,但改宗后却享受不到政府为表列种姓提供的特殊待遇,故而产生不满情绪。但因为佛教徒居住分散,所以对社会和政治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宗教集团对国家整合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其中的印度教多数派是主导力量,它的宽容与否决定了社会整合程度的高低。印度教徒中的极端派强调印度文化的印度教惟一性,排斥其他宗教集团,挑起教派冲突,是破坏国家整合的主要力量。另外,印度教内部种姓集团之间的斗争也不利于印度社会的融合。穆斯林少数派在国家整合中更多地是应对者,有时也会主动采取措施保护集团利益。在认同世俗主义的同时,却保留着传统落后的个人法。锡克教是主动的挑战者,它因为有统一的语言和地区,而成为对国家整合威胁最大的宗教少数派。其他的宗教少数派则多与印度社会和平共处。
 
    二、印度政府在宗教问题上的国家整合政策

    针对印度多宗教的情况,印度政府决定实行世俗主义政策来促进国家整合。世俗主义是起源于西方的一个概念,是教会与国家冲突中所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世俗主义,从消极意义上说,意味着一种倾向于现实世界的模式,它对宗教抱无所谓的态度或主动地排斥宗教,而倾向于人本主义和对现实问题的关心。从积极意义上说,世俗主义倡导的是现代理性、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精神思考自然和人生问题。总之,世俗主义将人类从各种各样的宗教仪式和超自然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使理智超过信仰主导人们的生活。

    印度的世俗主义也包含西方世俗主义的基本内容,同时,因为印度社会的特殊性,又带有自己的特色。印度的世俗主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政教分离、不设立国教;平等地对待一切宗教及信仰;个人和宗教团体有宗教信仰、进行宗教活动和从事文化教育活动的自由;反对教派主义;反对种姓制度;对印度教的改革及对少数派和落后集团的保护。

    在这些内容中,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两个内容是宗教平等和对低等种姓的保护。印度宪法序言宣布:“我们印度人民已庄严决定,将印度建成为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并确保一切公民在社会、经济与政治方面享有公正;思想、表达、信念信仰与崇拜的自由;在地位与机会方面的平等;在人民中间提倡友爱以维护个人尊严和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宪法第15条规定:“禁止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的歧视。”宪法第25条有“良心自由与信教、传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宪法第26条规定了“处理宗教事务的自由”。宪法第29条规定“居住在印度境内的任何阶层的公民,凡具有独特的语言、文字或文化者,皆有权保持其语言、文字或文化”,“由国家维持或接受国库津贴的教育机构,不得根据宗教、种族、种姓、语言等理由拒绝任何公民入学”。【7】(P583-587)

    在保护低等种姓的社会平等方面,国大党政府首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民主平等的社会原则。宪法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贱民制。在基本权利中,宪法对公民的平等权、反剥削权、文化教育权等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确立平等权的同时,国大党政府还以社会救济的方式力图改变落后种姓长期以来的边缘社会地位,这就是保留政策。保留政策是指在立法、教育和行政机构内,为社会弱势群体保留相当比例的份额。保留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改变几千年来形成的高等种姓对社会政治资源的不平衡占有,有利于促进、提高表列种姓平等参与国家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机会和能力。

    在世俗主义政策的指导下,印度政府针对不同宗教集团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整合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对本土宗教推行由国家倡导的改革。印度政府专门针对多数派的印度教徒制定了《印度教法典》等法律规范,废除传统的陈规陋习,为建立现代世俗社会创造条件。但对本土宗教中的少数派,政府的政策却受到质疑。因为印度宪法和法律将印度本土宗教中的少数派佛教、锡克教、耆那教看作是印度教的一部分,但少数派并不认可这样的法律规定。政府将其与印度教归为一类,目的是利用本土宗教这一共同的特点,加强他们之间的联系,但这却与少数派成员的自我认同发生矛盾,不利于宗教少数派与多数派以及民族国家的共存。

    针对政府的法律规定对少数派自我认同所造成的威胁,他们各自采取了不同的对策。佛教教徒和耆那教以逃避主义的方式,与其他社会集团共存。锡克教则采取比较强硬的姿态,不但强调锡克教认同,而且将宗教认同与政治运动结合起来,从而给国家的整合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第二,对外来宗教,政府采取了不干预政策。对外来宗教中的移民宗教——犹太教和祆教,因为它们人数很少,奉行社会孤立的政策,很少在政治和社会领域提出特殊要求。而且,这些宗教教义与印度社会冲突不大,因而,国家奉行不干预政策。这一政策保证了这些宗教团体与民族国家的和平共处。对征服者和殖民主义者的宗教,印度政府也奉行不干涉政策,但伊斯兰教的个人法与印度建设现代社会明显冲突,成为印穆教派冲突的导火索,破坏了印度社会的稳定。

    由此可见,政府在宗教上实行的是双重政策,对于本土宗教,尤其是多数宗教,国家作为一个改革者予以干涉,而对于少数派宗教则采取暂时妥协的权宜之计。政府制定政策的目的是希望多数派的本土宗教能够理解政府的苦心,同政府合作;对外来的少数派宗教,则期望社会发展能够推动内部进步力量提出改革的要求,从而达到促进印度社会进步与整合的和平目标。但是,多数派并不理解政府的这一政策,其中的极端势力以此为借口,攻击政府的世俗主义是伪世俗主义。而宗教少数派也没有能够从内部发起改革运动,从而导致整个国家问题重重。

    另外,印度政府的政策本身也存在一些失误和缺陷。就保留政策而言,它只适用于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但只有印度教中才有表列种姓,如果一个人改变了宗教信仰,不管其他方面的指标多么符合保留政策的规定,都不能享受这些特殊待遇。对那些因为不堪种姓压迫而被迫改宗的人来说,这样的规定会造成他们对印度教和印度社会的双重离异感,这不能不说是世俗政策的一大缺点。

    除了政府的世俗主义政策外,民间的世俗主义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也积极为推动世俗政策发挥作用。

    1970年8月成立的人道主义兄弟会,由著名的甘地式领导人纳拉扬任主席,这一组织对所有人开放,他们提出的口号是容忍、理解和欣赏,以传统印度文化的宽容与接纳同教派主义以及同分裂主义力量作斗争。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印度国家整合中,宗教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宗教影响国家和社会整合是有其历史背景的。在印度文明史的发展过程中,印度教是主线,经过吠陀教、婆罗门教、印度教几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奠定了印度文明体系的基础。而源于印度本土的佛教等沙门思潮也是在印度教文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1世纪后大规模传人的伊斯兰教,虽然丰富了印度文明的内涵,但伊斯兰教毕竟是外来宗教,与印度本土宗教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伊斯兰教王朝统治印度时期,当权者往往采取高压的政治、经济手段歧视印度教徒,强迫印度教徒改宗,破坏印度教神庙,因而遭到印度教徒的敌视,但由于印度教所具有的包容性,两者之间的矛盾并没有激化。英国殖民者的到来,改变了印度各个宗教集团之间的和平共处,为了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它采取了“分而治之”的卑劣手段,人为地在各个社会集团之间制造矛盾,尤其是挑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两者的关系不断恶化,最终导致印巴分治、教派大屠杀的恶劣后果。殖民主义的流毒一直持续影响独立后印度的政治和社会发展,并对国家整合构成很大的威胁。

    在印度众多的宗教集团中,对国家整合影响最大的是印度教集团,它的宽容与否在很大程度上牵动着其他少数派集团宗教情绪的发展。印度教极端势力的挑衅行为,往往会增强其他宗教少数派的集团意识,与印度教的对抗与逃避对印度国家整合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印度政府的世俗主义政策是适合印度国情的一种选择,承认所有宗教集团的平等地位,各宗教集团有传播宗教、进行文化教育活动的自由。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多元主义的选择,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各宗教集团彼此尊重,并进行友好交流和对话,使他们能够互相理解,以便构建一个公平、人道的社会。

    从世俗主义政策的执行过程来看,政府政策总的方向是奉行世俗主义,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些违背世俗主义原则的方面,尤其是政治因素的加入,使得宗教政策打上了党派政治和选举政治的烙印,成为政治家捞取政治资本、进行社会动员的一种手段。政党对宗教集团的政策,多是基于短期的政治目的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追求短期融合的实用主义政策多会带来破坏性后果。另外,政府在社会整合方面的建设性工作远远少于对现状的容忍与妥协。这样,各集团之间沟通的机会减少了,富有成效的文化创作活动也就更少了,不利于多元文化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党政治的成熟和印度社会的进步,世俗主义政策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得到完善,印度国家的整合程度会越来越高。
 
——————————
注释:

[1] 陈峰君.印度社会述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2] 孙士海,葛维钧.印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 朱明忠,尚会鹏.印度教:宗教与社会[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4] T.V.Sathyamurthy.Region,Religion,Caste,Gender and Culture in Contemporary India[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5] Prakashi Chandra.Changing Dimensions of the Communal Politics in India[M].Delhi:Dominant Publishers & Distributors,1998.
[6] Zenab Banu.Politics of Communalism[M].Bombay:Popular Prakashan,1989.
[7] 姜士林,等.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
 
                     (本文转载自:《唐都学刊》2006年9月第22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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