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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民族宗教问题的一些新议
发布时间: 2010/10/18日    【字体:
作者:郭泰山
关键词:  新疆 宗教  
 
 
                                        郭泰山
 

                                      一

    新疆地处西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又是一个多宗教信仰的地区。保持新疆的稳定,事关大局,任务是复杂的、艰巨的。任何掉以轻心、粗枝大叶的思想和行为都是危险的。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以血淋淋的事实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政治语境下,我们说这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尖锐的政治斗争,这无可厚非。但国际敌对势力和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往往在民族、宗教问题上做文章,把新疆作为“西化”和“分化”的突破口,历史遗留下来的族群对立因素和新的矛盾因素,处处遗留着民族和宗教缘由的痕迹。

    这里我们可以引用一段内部资料,以示民族宗教因素的影响。2004年,和田地区检查分院制定了一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其前言写到:中央7号文件明确指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这一科学论断完全符合和田的实际。非法宗教活动是“三股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是和田稳定形势的“晴雨表”,是产生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的总根源。只要非法宗教活动抬头升温,就要出事、出大事,这已为多年反分裂斗争实践所证明。非法宗教活动现实危害巨大,它干扰和破坏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弱化了人们的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甚至导致少数教徒把教法凌驾于国法之上;使党的领导和基层政权受到消弱,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政令的畅通和权力的行使;严重影响了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刺激和促使了宗教狂热的再度升温,使宗教氛围日趋浓厚,把群众引上宗教至上的歧途,给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活动以可乘之机。它潜在的危险令人堪忧。在和田宗教极端分子中传播着这样一种说法:“现在我们的宗教同胞真正认识到了一个真理——宗教知识的重要性。以前那些同胞为‘圣战’干了一点事或是说了几句话,没干成大事,就被政府打击太不划算。现在只有通过弘扬宗教才能从胜利走向胜利。”……多年来,和田的“三股势力”无一不打着民族旗号、披着宗教外衣,利用信教群众多、宗教氛围浓、宗教意识强的现实在搞分裂破坏活动。如果不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任其发展,做大成势,将直接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届时我们将要付出血的代价。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充分、灵活、正确地运用法律,使法律所蕴涵的规则意图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7.5”暴力事件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是旨在分裂祖国统一、制造民族分裂的反动政治力量。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它又是国际敌对势力妄图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行“西化”和“分化”战略的应声力量和御用工具。鼓吹“东突厥斯坦独立”是民族分裂主义的政治纲领,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是其基本手法,煽动狭隘民族主义、破坏民族团结是其反动策略,图谋“新疆问题国际化”是其罪恶阴谋。“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决定了我们同它的斗争是敌我性质的矛盾和你死我活的斗争,没有妥协的余地。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确,我们反对和打击“三股势力”,不是一个民族同另一个民族的斗争,也不是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的斗争,而是尖锐复杂的政治斗争。“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损害的是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他们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因此,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斗争中,各族、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决。这是一个政治立场问题,是真切维护人民利益、真正维护法律尊严、真实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原则问题,没有回避和犹豫的余地。
    当然,“7.5”事件后,在舆情、社情、民情方面出现震荡在所难免。尤其是我们几十年确立的新型民族关系遭到了重创,民族关系的修复、民族政策的修正将呈现出异常的困难。以下我们梳理一些各阶层代表性的观点以示:

    ——蝮蛇在手,壮士断臂。(汉族某学者引用)

    ——在这座美丽的城市形成了深深的伤口,外表的愈合容易,抚平内心的伤口,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白岩松)

    ——事件后,一座美丽的城市,安静的让人心疼。(张泉灵)

    ——我们去购物,周围异样的眼光让我们难受。(维吾尔族某学者)

    ——由此产生新一轮的怀疑和不信任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状况是必然的。(一些汉族干部)

    ——7月7日,愤怒的汉族群体集会、游行,为政府平暴、抑暴,恢复信心、克服恐惧心理,起到无可估量的正作用。如果没有7月7日,不可能有老人的晨练、正常的工作程序和大部分社会面的恢复。(汉族族群的普遍看法)

    ——不同民族,尤其是汉族与维吾尔族的话语交流已显尴尬,对事件等敏感话题讳莫如深。扎堆以同一民族为多。(许多小区)

    ——城里一些维吾尔族知识分子家庭教育不良,小孩子对来家里走访的汉族人称“黑大爷”。(童言无忌?)

    ——农牧区清贫的少数民族是善良的、纯朴的,是城里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意识膨胀”,心黑了。(某乡镇干部)

    ——历史上我们的人一动作就说成是暴乱、是分裂,你们的人一动作就是正当的、是起义、是反抗。(维吾尔族某学者)

    ——南疆、北疆维稳压力很大,控制力也强,“老虎也不能打盹”,但乌鲁木齐较松懈,反动宣传品在城南很多,为什么不抓不查不禁?(一些基层干部)

    ——许多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谙熟官场上的“潜规则”,假、大、空的官话说的比汉族干部还漂亮,骨子里反汉、排汉情绪时常显露,更有公开索贿的。(一些汉族公务员)

    ——为什么很多的领导岗位,我们维族人只能当副职?(维吾尔族一些高校老师)

    ——他们藏起屠刀,站在斗争的前列,还是堂堂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餐馆汉族百姓)

    ——敌对势力何以频频得手?因为他们看重和利用了宗教背后的庞大信教群体。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们的群众工作出现了漏洞,存在着薄弱环节,给了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阿克苏地区某干部)

    ——几十年来,我们的绿洲面积逐渐扩大,可沙尘的天气一天也没有减少,这是自然生态。几十年来,我们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可敌对份子也没有减少,这是政治生态。(和田地区某干部)

    总之,“7.5”事件,给我们的启示很多,特别是要引起意识形态领域的诸多反思。对于受到严重曲扭的人民群众的民族感情、宗教感情的修复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新疆的社会和谐和进步,需要高超的执政能力和各族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在新疆这样一个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宗教因素使民族问题更加复杂。在一个诸多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地区,能否及如何对其作无害化处理,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是一个难题。再者,本来联系和深入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宣传和教育群众都是我们的长处。但不可否认,我们的这些长处有时竟然变成了短处,甚至眼睁睁地看着部分信教群众被敌人拉走、驱使和利用。新疆各族各级领导、民族宗教的工作者、研究者都必须认真思考这一问题,并积极破解这一难题。
   
                                          

    新疆和平解放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疆各族人民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全疆现有宗教活动场所2.4万座,其中清真寺2.3万座,佛教寺庙54座,基督教堂点121座,天主教堂点15座,东正教堂点3座,道教活动场所2座。全区宗教教职人员近3万人,其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佛教教职人268人,藏传佛教260人,基督教教职人员22人,天主教和道教教职人员各1人。

    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具有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共同纲领》的第五十三条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的自由。”
 
    1950年10月1日,周恩来总理在庆祝建国一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对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其他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坚持不干涉的原则。”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新疆和平解放后,党和政府就明确宣布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设立了宗教事务管理机构,1956年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了一切从各少数民族实际出发的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宗教寺院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保护。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1958年又开展了废除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的工作,到1960年,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经过民主改革,宗教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包括私设的宗教法庭,宗教干涉民事诉讼,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问题和清真寺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以及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寺院管理制度,也都基本被废除。宗教真正成为公民自主选择的个人私事。

    改革开放后,在拨乱反正,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党中央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年19号文件),为指导新时期的宗教工作提供了纲领性的文件。

    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方面,19号文件指出:(1)各级党委,特别是各级主管宗教工作的部门,应当认真地总结和吸取建国以来党对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2)处理好宗教问题,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3)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4)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5)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依法给以严厉的制裁。

    新疆宗教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号文件,针对80年代以来自治区宗教方面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国外敌对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加强对新疆宗教领域的渗透;二是非法宗教活动呈上升趋势,强迫他人信教,滥修、乱建清真寺,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婚姻现象呈上升势头,一些地方宗教升温并呈蔓延态势,破坏新疆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案件居高不下等。)自治区党委对形势的发展保持了高度的警醒,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在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2年5月自治区统战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轨道”。1984年8月,区党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82)19号文件,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通知》,强调要“正确区分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及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的界限,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和党的政策允许的正常轨道。”1988年4月,自治区党委批转区党委统战部《关于自治区宗教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管理”、“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管理,……做到有法规可依,依法办事”。新疆各地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制定了一些走在全国前列的具有开创性的管理方法。如:(1)1987年开始在全疆范围内逐步推广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表现和宗教知识考核;(2)1990年开始在全疆自下而上,开展的“双五好”活动,即“五好宗教活动场所和五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评选表彰活动”;(3)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工作;(4)对宗教事务实行的县(市)、乡(镇)、村三级管理制度等。(5)一些地州市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效遏制了宗教活动场所滥修、乱建的问题。1988年下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等三个政府行政规章作为自治区行政法规发布。三个政府行政规章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思想。

    1990年12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后,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中央6号文件)。这是继1982年中央19号文件后下发的又一个关于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为新时期的宗教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这个文件根据当时宗教工作的实际,强调要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明确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央6号文件明确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确切含义:“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的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而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993年11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6年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2000年9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步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针对境外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新动向,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重申了这个基本方针。同时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其的主要内容,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一部分第 70节作了概括∶“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自治区在总结1988年以来,宗教工作管理方面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实施三个行政规章的情况,在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并征求了包括爱国宗教人士在内各方面的意见之后,于1994年7月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实际上,这是多年来新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经验总结,也是党的宗教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的体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三个行政规章的执行情况,按照立法程序产生了新疆第一个地方性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做好宗教界的稳定工作,促进自治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宗教和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上述法规,自治区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认真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工作,并于1996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全区共登记宗教活动场所24258处,其中正式登记的有22071处,暂缓登记584处,不予登记334处,经过登记,清理整顿了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把各种宗教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并依法惩处了一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遏制了一度出现的宗教热。在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全疆宗教界广泛开展了“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仅在2002年,全区上下就表彰了“五好宗教活动场所”2800多个、“五好宗教人士”4000多人。进入新世纪自治区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大规模培训主麻清真寺的宗教人士,截止2008年底,累计有8000座主麻清真寺的宗教人士接受了二轮培训教育。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仍然是“三股势力”。他们利用宗教煽动事端,制造动乱的阴谋会不断变换方式,就是要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达到分裂祖国统一的罪恶目的。因此,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又代表了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的意愿。正因为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极力反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必须团结和发动广大信教群众,依靠爱国宗教人士结合教义教规予以彻底揭露,深刻批判,坚决粉碎其罪恶图谋。中央关于“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论断,是从斗争中总结出来的完全符合新疆实际情况的科学论断。我们要着眼于维护新疆稳定和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在旗帜鲜明地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和爱国宗教人士的同时,坚决遏制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经验都深刻地警示我们,必须站在国际政治斗争和维护新疆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高度重视和努力做好新世纪的宗教工作。
 
                                       三

    作为新疆的宗教研究部门,我们对新疆宗教敏感性的认识是复杂的。新疆有史以来就是多种宗教并存,后来形成伊斯兰信教群众占绝对多数的局面。今天的新疆,信教群众占总人口的近60%,而且,新疆宗教的政治性、民族性、国际性、群众性特征依然十分突出。这种区情,决定了我们宗教研究、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四个认同”教育、无神论教育的艰巨性和必要性。学界有研究者指出,各宗教系统的多元性、各宗教系统对宗教性传统宗教的认同与兼容,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具有结构上的“同构性”。宗教与民族能否良性互动,与民族群体和宗教群体的自我意识有关,与人们是营造和谐还是加剧仇恨或冲突的努力有关。由此呼吁将以下几点纳入研究视野:社会群体改善处境的愿望与自我感觉,社会控制与现实社会运动的影响,文化传统与自身条件对人们行动方式和走向的影响,宗教宽容的氛围等。习近平同志前期在新疆考察时讲到:“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有一些新的特点和规律,你们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切实做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篇大文章,进一步推动宗教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把爱国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始终掌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宗教之间和顺、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和睦的良好局面”

    我们认为,通过回顾和总结建国以来新疆宗教问题的调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可以为新疆重点学科宗教学的基础建设提供一个长远的、可资借鉴的基本素材。新疆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学学者必应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

    基于上述,我们建议:

    1. 我们严打“三股势力”的同时,要谨防他们改头换面、“东挪西移”、“东拼西凑”。在物流、人流、信息流大交错的环境下,敌对势力会向内地发标、在国外闹事。

    2. 认真总结新疆各级领导班子多民族共事、决策的有益经验和不利因素。对有多少、强弱民族情绪的干部不能重用、提拔,防止尾大不掉。

    3. 反思我们的宣传教育工作,只讲道理是不行的。我们的传播能力、方式与形式都有差距。没有真实的认同,就不会有真正的归属。“7.5”事件后,新疆的各大媒体反应、等待的时间太长,即使出镜的主持人、记者等反应和思路都有违专业水准。要尽快打造、培养、引进高素质的主持人和记者。

    4. 各口的情报、隐蔽工作要互通有无,可以不公开地召开定期碰头会,吸收相关专业的学者专家参加,及时分析、研究敌情。

    5. 加强中小学、高校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决定未来。绝不能让我们学校的校正器失灵。

    6. 长期在新疆工作特别是在南疆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有世界眼光,善于战略思维和理论思维。全球化时代我们决不能孤悬在外,更何况全球化的“双刃剑效应”在民族宗教领域也必然会显现。

    7. 由于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交织,敌情与社情的繁杂,使我们在对“三股势力”、伊扎布特(解放党)、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甑别、处置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难以把握的状况,并常以非常时期非常手段的办法处之。当今,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区、打击少数、保护教育多数的情势下,我们期待着法制的成熟和完善。尤其是当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织在一起时,为合法处置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是相当重要的。基于此,我们建议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会商国家司法机关、新疆立法机关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8. 对长期从事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的干部能够高看一眼的策略是高明的。该系统是维护稳定大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该领域的干部是民族宗教工作的引领者、工作者和监督者,他们的付出是大局的需要,对他们的信任和重用更是大局的需要。因此,我们建议适时召开高级别该领域的表彰大会,营造突出该领域战略地位的氛围,保障该领域干部队伍的坚强有力。

    9. 由于历史与现实的诸多原因使老矛盾和新问题交织,安全事务、社会控制力等方面的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与国家维护稳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人、财、物等缺乏症各口都有,我们还不可能达到“民有所求,我有所应”的预期。建议依法设立反分裂、反恐怖专项基金。另一方面,针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以及分化、弱化我基层政权的图谋,建议增设专门面向南疆三地州的电视固定频道,强化号召力和凝聚力,强化教育功能,增强各族人民的法制观念,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重视、坚强领导以及全国各族人民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帮助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实际成效用最便捷的途径传入千家万户。
 
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中国宗教报告》(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7月版。
2.《新疆经济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2009-2010年),新疆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本文为作者在“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研讨会”(2010.8.21—22)上发表的论文,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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