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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模式:东方诸国民族宗教和谐的制度构建与思考——以东南亚国家对伊斯兰教的政策为考察
发布时间: 2010/10/29日    【字体:
作者:洪伟 李淑环
关键词:  东南亚 民族宗教  
 

                                         洪伟 李淑环
 
[内容摘要] 叶小文将中国民族宗教长期和谐相处称为文明的“东方模式”。而在东方世界(东亚、东南亚),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民族宗教“模式”。伊斯兰教是东南亚重要宗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影响力,不同国家对伊斯兰教的政策也不一样。本文试从东南亚国家对伊斯兰教的政策入手,讨论东南亚国家和谐民族宗教关系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东方模式;东南亚;伊斯兰教;民族宗教;和谐关系
 
                                    
                                         一

    “东方模式”是前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同志于2006年提出的。他认为,中国各民族、各宗教形成的长期和睦共处、互相尊重、互相促进的局面,不同民族、不同宗教多元共存、和谐合作的悠久传统与生动实践被称之为文明的“东方模式”,他用四句话概括了“东方模式”的表现:没有文明之间的互相蔑视、彼此践踏,而是互相尊重、彼此欣赏;没有文明之间的以大欺小,弱肉强食,而是有容乃大、海纳百川;没有文明之间的区分优劣、生存竞争,而是互相平等、和合共生;没有文明之间的孤芳自赏,一花独放,而是互补共荣、百花齐放。武汉大学的黄超先生撰文论述了文化对话到宗教信仰层面对话的现实途径,他认为段德智教授在《宗教概况》中提出的这种宗教对话理论既立足于中西宗教对话的实践,又凸显了中国传统对存有层次性和统一性并重的文化特色,构建了一种融于了东方智慧的宗教对话模式。

    叶小文先生将中国宗教民族宗教和谐的局面称为“东方模式”,这种“模式”更多是指不同宗教的和谐相处的“中国模式”。而在“东方”,不同国家的民族宗教问题不同,民族宗教政策不同,各自形成了不同的“东方模式”。本文试从东南亚国家建立和谐民族宗教关系,特别是不同国家针对伊斯兰教的政策入手,研究几十年以来,各国民族宗教政策的得失,及对中国的经验。
 
                                        二

    这里所指的“东方诸国”是指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传统意义上,这一地区被称为“东方文明”。相比于东亚国家,东南亚各国是民族、宗教更为复杂,佛教、伊斯兰教、基督宗教(天主教、基督信教)、印度教、锡克教及本土宗教、民间信仰在这一地区都有广泛传播。其中,佛教在泰国、缅甸、越南、柬埔寨、老挝等国较为盛行;伊斯兰教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占主导地位,在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柬埔寨、缅甸也有一定影响力;基督宗教(天主教、基督新教)则是菲律宾、东帝汶的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传入东南亚的时间有多种学术推断。以印度尼西亚为例,西方学者认为应该在13世纪,通过来自南亚次大陆的商业往来传入。而印尼学者则认为,作为中国与阿拉伯世界海上贸易的中转站,公元7—8世纪始,伊斯兰教就在印尼传播。伊斯兰教在东南亚的传播形式主要有三种:一、中东、南亚穆斯林商人在贸易过程中的宗教影响;二、中东、南亚及本土传教士的传教活动;三、首先皈依地区对未皈依地区的征服。其中,商人的宗教影响与传教士的活动是东南亚伊斯兰教发展最重要的动力。

    东南亚11国现有人口5.4亿,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人口为2.2亿,约占整个东南亚地区人口的40%。其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穆斯林占所在国总人口的比重最大,分别为88%,60%和67%(2006年数据)。这三个国家连同泰国、菲律宾、新加坡和东帝汶的穆斯林多为马来人,学术界亦将这7个国家的穆斯林称为“马来世界”。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的穆斯林多为占族和印度裔泰米尔族人。

    伊斯兰教作为东南亚最大的宗教,其影响力不仅仅体现在人数上,也表现在地区政治中。人类进入21世纪,特别是“9.11”发生以后,西方学术界、政界和传媒开始热衷于所谓的“文明冲突论”,其主要依据就是“伊斯兰威胁论”。但一般认为,东南亚伊斯兰地区处于伊斯兰世界的边缘地带,较为温和,同西方世界也没有过多的冲突。但菲律宾南部、泰国南部的马来裔分裂问题,印度尼西亚的恐怖袭击问题,东帝汶、缅甸等穆斯林占少数民族国家的民族冲突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三
 
    根据伊斯兰教在东南亚各国的发展现状不同,可分为几个类型: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国家;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且近几年同政府、其他族群宗教有冲突,如泰国、菲律宾、缅甸;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且长期同政府及其他族群宗教和平相处,如新加坡、越南、柬埔寨;伊斯兰教影响力较小国家,如老挝、东帝汶。本文试从这几种类型中选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论述,讨论这些国家政府对伊斯兰教的政策,及对不同民族、宗教关系的影响。

    (一)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由三大族群组成,包括马来裔、华裔和印度裔,其中马来裔占总人口的60%。马来西亚宪法中对伊斯兰教的地位有明确规定:第三条:联邦之宗教(一)伊斯兰教乃联邦之宗教;但其它各宗教依然可在联邦之任何地区和平及安宁地实践。(二)除了无有统治者之州属外,在每个州属,统治者之地位依照该州宪法所制定及承认之方式成为该州伊斯兰教首长,及,受限于该宪法,一切所享之权利、特别待遇、特权及权力,不为动摇及不受损害,然而,在任何有关统治者会议所同意应扩大至全联邦之行为、礼节或仪式上,每位统治者应以其伊斯兰教首长之 权威授权让最高元首代表之。(三)马六甲、槟城、沙巴及砂拉越各州之宪法应各自规定,以让最高元首成为该州之伊斯兰教首长。(四)本条款之任何部份皆无损本宪法之其它任何规定。(五)无论本宪法如何,最高元首需成为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诸联邦直辖区之伊斯兰教首长;依此目的,国会可通过法律调节伊斯兰教之事务,并成立一个理事会以在伊斯兰教之诸事务上向最高元首建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伊斯兰教是马来西亚的国教,国家元首和各州的苏丹也必须信奉伊斯兰教,而其他宗教和宗教信徒必须“和平及安宁”,不得影响到伊斯兰教的地位。当然,尽管伊斯兰教是马来西亚的国教,但无论从宪法还是从社会生活看来,马来西亚实质上还是一个世俗国家。

    从马哈蒂尔当政开始,马来西亚政府极力推行整个社会的伊斯兰价值建设,把伊斯兰文化和价值观注入政府部门运行中,不断扩大伊斯兰教在马来西亚国民生活中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从马哈蒂尔到巴达维,马来西亚政府都努力诠释“现代伊斯兰”的施政理念,营造更加和谐、现代的伊斯兰国家,并严厉打击极端主义势力。同东南亚另一个伊斯兰国家印度尼西亚不同,马来西亚一直较为尊重和保护其他宗教、族群,尽管马来——伊斯兰文化统治地位不可动摇,但对包括华人、印度人在内的其他族群和中华传统信仰、基督宗教等其他宗教一直采取宽容政策。笔者曾经访问过马来西亚,在首都吉隆坡,华人的佛寺、道观、民间信仰场所和教堂,印度教徒的寺庙,锡克教徒的寺庙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华人、印度人的语言和民族教育权利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整体上,马来西亚的民族宗教关系是和谐的。
 
    (二)新加坡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唯一以华人为主体的国家,华裔、马来裔、印度裔为新加坡三大族群,分别占总人口的77%、14%和8%。新加坡的宗教分布同族群紧密相联,华裔中,64.4%信奉佛教和道教,6.5%信奉基督教;马来裔中,99.6%信奉伊斯兰教;印度裔中,55.4%信奉印度教,25.6%信奉伊斯兰教,12.1%信奉基督教。
 
    新加坡的各民族、各宗教能够长期和平相处,同新加坡政府对民族宗教问题的正确认识以及基于这种认识而制定的多元民族、多元宗教政策的导向、制衡作用是分不开的。《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一篇第一章规定,新加坡公民非出生于马来亚者,不得当选为总统;设立总统委员会,处理穆斯林的宗教事务,新加坡相关法律还富裕新加坡总统部分有关宗教的法定职责。总统本人被指定为伊斯兰议会主席,总的负责调控管理议会的各项商议和会议记录。总统还被授权设立伊斯兰教法庭,审议由内政部发布的有关宗教问题的遏制令。宪法中还有两则条款赋予政府在保护和管理马来裔、穆斯林团体的问题上承担额外的责任:始终不渝地保护新加坡少数民族和少数宗教集团的利益,应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承认新加坡本土人民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政府应以这种态度行使其职能,因而保护、保障、支持、照顾、促进马来人在政治、教育、宗教、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利益和马来语言,应是政府的职责。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社会事务部设立了专门的伊斯兰教事务委员会,特设伊斯兰教法院根据伊斯兰教法处理穆斯林的民事纠纷。

    新加坡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也对“自由”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没有授权实施违反关于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公共道德的一般法律的行为。1959年,新加坡成立宗教委员会,旨在促进各宗教之间的理解与合作,并加深同全世界宗教团体的联系。1990年,新加坡颁布了《维护宗教和谐法案》,进一步促进了新加坡的宗教和谐和族群和睦。尽管新加坡是华人主导的国家,新加坡华人又大多信奉佛教、道教、基督教及传统民间信仰,但新加坡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世俗且宗教平等的国家,坚持“宗教中立”,不过多干预各大宗教事务。

    总体上看来,新加坡的伊斯兰教政策是建立在新加坡多元宗教、多元族群的政策基础上的。一方面,政府保护马来裔的文化传统,尊重穆斯林的信仰要求,另一方面引导马来裔群体朝向“国民生活的主流”的方向发展,在尊重差异的前提下维护国家的基本利益。应该说,东南亚几个穆斯林为少数民族的国家中,新加坡的伊斯兰教政策是最成功的典范。

    (三)菲律宾
 
    菲律宾是东南亚最大的以天主教为主要宗教的国家,宪法中规定“政教分离的原则不可违反”,并没有确立天主教是国教。伊斯兰教是菲律宾第二大宗教,穆斯林人口约有45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主要分布在菲律宾南部,由13个马来族部落组成。

    菲律宾对伊斯兰教的政策以1986年阿基诺夫人当选菲律宾总统为分界。从1946年菲律宾独立到1986年,菲律宾法律没有给予伊斯兰教应有地位,对南部地区也采取了同化政策。86年后,阿基诺夫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稳定南部局势,缓和同反政府武装的关系。1987年2月,举行全民公投,通过新宪法,将南部穆斯林聚居的棉兰老岛和北吕宋克迪勒拉地区划归特别自治区,并同反政府武装进行和谈。随后几任总统都延续了阿基诺夫人的政策,继续实行和解。尽管以阿布沙耶夫为首的部分势力仍然采取对抗态势,但总体上看来,菲律宾南部地区已经趋于和解,菲律宾的民族和谐趋势已经势不可挡。

    (四)泰国
 
    伊斯兰教在是泰国第二大宗教,穆斯林也是泰国最大的少数民族宗教群体。根据2000年的数据,泰国穆斯林人口约为330万,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泰国穆斯林的组成也较复杂,其中最大的族群是马来人,主要分布在泰南部地区,特别是在泰南四府(北大年、亚拉、陶公、沙敦),除马来人外,巴基斯坦人、印度尼西亚人、占族人和华人穆斯林都有一定数量。佛教在泰国享有崇高的地位,大部分泰国人也都信奉佛教,但泰国宪法没有给予佛教国家的地位,并强调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公民享有信仰宗教以及宗教中的某一教派和某种宗种主张的自由,但这种信仰不得与履行公民义务相抵触,不得危害社会的安宁秩序和人的良好道德风尚;国家应保护公民行使上述自由权利,不得因公民信仰某种宗教、某种宗教派别、某种宗教主张或参加宗教活动而加以歧视,损害其应得利益或剥夺其权利。1932年,泰王颁布了保护伊斯兰教的赦令,次年又进一步制定了适用于穆斯林聚居的泰南四府的特别法。这两个法律确立了泰国对伊斯兰教的管理原则。泰国政府也表现出来对泰国伊斯兰教的充分关心上,比如为清真寺、伊斯兰学院的建设提供资金;穆斯林在伊斯兰教传统节日和周五“聚礼日”享受假期;朝觐者可享受4个月的带薪假期;在交通枢纽、医院设立礼拜场所,发展清真饮食产业等。1945年,泰国政府批准成立伊斯兰教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在教育部宗教事务厅,处理全国性的伊斯兰教事务。委员会至少有5名穆斯林组成,他们以政府顾问的身份参与内政部和教育部处理涉及伊斯兰教的相关事务。

    泰国政府南部地区穆斯林的政策可以20世纪80年代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80年代以前,泰国政府极力加强中央政权对泰南部的控制,采取强硬手段武力镇压南部马来族的反政府活动。泰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的同化措施,如强制泰语教育、禁止穆斯林穿着传统服饰、废除伊斯兰教民事法律适用、关闭“伊斯兰教学校”、迁移大量非穆斯林群众至南部地区定居等。但数十年的高压政策并没有彻底解决泰南部的穆斯林分裂问题,从80年代始,泰国政府开始尝试缓和同泰南穆斯林的局势,改变高压、同化政策,提高地方领导人中马来裔比例,发展地方经济。当然这些举措并非至未来彻底解决同泰南穆斯林的长期积怨,也并不是在自治(或独立)问题上有所让步,其目的仍然是加强对泰南局势的有效控制。

    (五)东帝汶
 
    东帝汶是东南亚最年轻的国家,东帝汶现有人口97万,其中穆斯林人口1.6万,占总人口的1.7%(2005年数据)。2002年3月,东帝汶颁布该国第一部宪法,该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国家承认和尊重各种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各个宗教的教法与规定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同时,11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天主教堂在东帝汶取得独立和解放中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敬意。东帝汶是东南亚第二个天主教为主要宗教的国家,无疑天主教在东帝汶的政治生活中享有高于其他宗教的地位。
 
    东帝汶曾经被印度尼西亚控制,在独立后也即表现出了加强伊斯兰教控制的政治态度。经历建国几年以来的国内政治变革,东帝汶全国近百所清真寺被毁坏所剩无几,伊斯兰教学校、文化中心也大都被拆除,近两万人口的穆斯林面临着越来越边缘化的局势。
 
                                       四

    伊斯兰教在东南亚的传播和发展,同中国伊斯兰教的传播发展有一定相似性。一、东南亚伊斯兰教的传入起初为商业往来,基本以和平方式传播发展;中国伊斯兰教主要是阿拉伯、波斯商人经海上香料之路、路上丝绸之路传入,主要通过通婚、归化等方式繁衍发展;二、中国和东南亚的伊斯兰教史超过千年,已经高度本土化,这决定了东南亚地区和中国伊斯兰教已经成为当地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经适应了在这一地区的生存与发展;三、伊斯兰教在东南亚地区多为族群信仰,如马来族、占族等民族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而在中国,伊斯兰教也是在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10个少数民族中广泛传播;四、东南亚地区伊斯兰教传播不均匀,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国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其他地区伊斯兰教占人口比例都不超过10%;在中国,西北地区穆斯林人口较多,其他地区则占当地人口比较较小;五、东南亚一些地区,某些恐怖分子、分离分子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从事分裂国家、恐怖袭击的活动,而在中国新疆,极少数东突分子利用恐怖手段企图将中国新疆独立。

    从东南亚各国对伊斯兰教的政策分析,有几点思考:

    一、一个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体现了该国的文化传统。东南亚11国家,根据不同文化传统可分为马来伊斯兰文化、佛教文化、天主教文化、中华文化。不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也体现了该国的文化传统。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等有强烈宗教背景的国家在制定对民族宗教的政策时也体现了“宗教的排他性”,首要立场仍然是在维护某一个主体民族、主要宗教的利益上,长期坚持区别、歧视、排他、同化政策。叶小文在论述“东方模式”时,特别指出:在民族冲突与宗教纷争不断的当今世界,中国与新加坡却“风景这边独好”,从一个侧面彰显了东方模式的生命力与创造力。中华传统文化“以和为贵”,成功吸收了印度佛教,容纳了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形成了历史上多民族多宗教共生共长的良性文化生态。以华人为主体的新加坡在制定民族宗教政策时无不体现了包容、和谐的中华文化,这也是新加坡“风景这边独好”的文化原因。

    二、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是建立和谐民族宗教关系的基础。东方世界有别于西方世界的一点在于,一个东方国家往往不是由某一个单一民族、单一宗教组成。在大部分的东方国家,又会有一个或者几个民族、宗教占主体,维持这种力量上的不平衡,关键在于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历史证明,菲律宾、泰国长期对马来裔穆斯林的同化政策非但没有建立一个和谐和平的国家,反而制造了长期的冲突和内乱,两国80年代的政策改变尽管没有彻底解决纷争,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族群宗教矛盾,也为两国国家发展创造了条件。除了基督教之外,新加坡的其他宗教都是建立在种族的基础上的,因而,新加坡政府认为,多元种族导致多元宗教,种族矛盾则必将加深宗教隔阂,种族和谐则可以促进宗教的和谐。为此,新加坡政府将每年的7月21日定为种族和谐日,并于1988年1月通过了《多元种族会议案》,正式倡导建立一个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社会,并以此作为公正与稳定的基础,即实行多元一体化的种族政策,以维护种族的和谐。

    三、加强民族宗教法治建设,制定切实有效的民族宗教政策。菲律宾、泰国政府对伊斯兰教政策的改变也是便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在国家民族宗教法治尚不健全的时期,政府的相关政策往往带有强烈的某一群体、宗教、政党意志。而新加坡除在宪法明文中规定保障各种族权益平等外,还出台了《内部安全法令》、《煽动法令》、《诽谤法令》等都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宗教和谐做出明文规定。新加坡还成立了“少数种族总统理事会”,以确保政府的任何法令不对少数种族不利。为了预防激进的宗教界领袖和信徒忽视新加坡维护多元宗教社会的现实,1989年,政府发表一份《维护宗教和谐白皮书》,确保各宗教不得互相斗争,不得涉及宗教以外的世俗事物。1991年1月新加坡政府发表《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提出并倡导五大共同价值观。1994年,新加坡颁布了《维护宗教和谐法》,授权政府限制那些利用宗教实现政治目的的并威胁宗教和谐的人的自由。同时,新加坡政府还成立了“宗教和谐总统委员会”,就宗教事务向总统提供建议。该委员会由9人组成,由前任最高法官担任主席。在9人中,6人分别被指派代表锡克教、耶稣教、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2003年7月20日,新加坡政府发表了《宗教和谐声明》,鼓励新加坡人在每年族群和谐日的一周内朗诵此声明。除此之外,政治生活、语言与教育、社区管理、经济发展、文化保护、多外政策方面,新加坡都制定了有关民族宗教和谐的政策。
 
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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