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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一种契约治理机制的应用
发布时间: 2010/10/29日    【字体:
作者:张志鹏  吴锦宇
关键词:  宗教 契约  
 
 
                                        张志鹏  吴锦宇

 
[内容摘要] 契约中通常包含了许多无法用明确的有关签约双方宗教信仰和道德认同的诸多因素,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契约的达成和实施。本文分析了宗教信仰和道德认同等因素在契约中的作用机制和基本条件,并利用中国古代的契约和当今的信教企业家的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

关键词:契约;交易费用;宗教信仰;认同 
 

    一、契约困境与信徒的解决之道

    在交易费用经济学中,有限理性与追求私利是合同人最重要的行为假定。其中追求私利又根据深浅分为投机、简单的自私自利和顺从,其中投机是交易费用经济学所最为注重的(奥利弗·E·威廉姆森,2002,第71页)。在这样一个基本假设下,契约理论所关注地是签约双方在事前或事后的信息状况以及签约者之间的制约手段。大多数的契约最终有赖于法院等仲裁机构的存在,自动履约机制面临着大量威胁,因为契约永远是不完全的,欺骗的机会经常存在。

    信息的非对称使得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行为在几乎所有的契约中的都有可能发生,契约中的委托人需要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在此情况下,最优激励机制就成为经济学努力的方向。然而,分析却表明,“确实有激励机制可以诱发有效率的工作水平(Holmstrom的集体强制性合约)或准确的信息显露(Groves-Loeb机制),但它们全部违背预算平衡这一条件。而且,因为它们违背预算平衡,对那些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人来说,这些机制诱使他们选择低效率的激励制度以增加剩余利润。简而言之,对下级进行有效激励需要上级的自我克制。雇主必须可信地承诺,不为短期利润而采取破坏有效率结果的行为,不仅计件工资需要这种承诺,对这种承诺的需要是相当普遍的(米勒,2002,第213页)。”这表明,激励兼容性与利润最大化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推广来看,这种困境在所有类型的契约中都会存在。

    事实上,在舍弃了道德和信仰因素后,契约理论和最优激励理论的发展是狭窄而绝望的。这样一来,契约能否实现最优激励要取决于对有效率的机制作出可信的承诺。正如Chester Barnard(1938,P.282)所指出的,“组织持续多长……与它们管理上依靠的道德程度成比例”。可是,签约者的道德状况和契约中包含的道德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因为这些因素是那样的不可捉摸和难以度量,在一定意义上会破坏所有契约模型的均衡结论。

    但是如果认真考察一下那些能够顺利进行的契约和交易,都会发现其中潜在的道德因素。事实上,契约通常是以来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付诸法律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第29页)。阿罗(Arrow, Kenneth J.)就曾反复强调过,信任对经济组织来说太重要了。他指出:“信任及与其类似的价值观,忠诚或讲真话等等……并不是那种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买卖的、技术上可行或甚至很有意义的商品(阿罗,1974,第23页)。”他还写道:“……每一份合同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含有一些道德因素;没有它们,什么市场都不起作用(阿罗,1973,第24页)。”

    那么,契约中的道德因素是如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呢?仅仅依靠人的自律显然是不可能的,利他的假设与人性不符。面对这一迷惑,我们有必要看一下一位宗教信徒的故事。

    这位基督徒女企业家的故事表明,契约的内容和实施并没有经济学家所设想的那么复杂。该故事转述自Joy Tong Kooi Chin(2008)的调查。女企业家Linda从新加坡来中国开设计公司已有8年时间,她在2004年受洗成为了一名基督徒。虽然她在信教之前就是一个守规矩的商人,但是在竞争非常激烈,对手很愿意花钱搞关系走后门的情况下,Linda认为,“如果有人跟我开口我不会拒绝,因为很多人都说这个是国情。假如有人问我中国工程要不要,但是有这样的一个条件,那时候我不会说不的。” “但是有了信仰后她在面对伦理上的抉择时就更加坚持原则。过去的习惯或思维可能给了她一些规范力量,但指向一个超越的上帝的信仰却给了她更强的动力和毅力来面对坚持原则的后果。”2007年北京有3个她很想要的大工程。在出价的时候她也给了对方很好的折扣。但后来她的经理告诉她说,对方的负责人是要拿回扣的。当时她虽然已是基督徒,但因为很想要这份工程来帮助公司度过一个难关便答应了。但过后她的良心很不安。挣扎了几天后决定,“唉呀,算了吧,拿到就拿到,没拿就算了吧!上帝不要给我就算了吧”。后来这份工程果然就没有了。但是到了10月份的时候,对方却主动找上门来。原来听说用钱买去了工程的承包商出现很多问题,几乎闹上了法院,对方害怕了便来找这家专业但不愿意给回扣的公司。她很庆幸当时自己的坚持,“我那个时候一offer给回扣的话呢,有一些大工程我还是可以拿到,但是我就要一直这样犯罪下去,我不能收回了。我一给了他,就一直要给。那我永远都要有这个routine了。”对她来说贿赂不是商场文化,也不单只是违反商业道德或法律,那是“犯罪”——基督教的罪感文化确使基督徒相对来说比较愿意付出很高的代价来保持好的道德。

    事实上,Linda还在收回赊账、缴纳税收等许多问题上坚持她的原则。当被问及坚持原则的动机是什么时,她没有提及法律或其他,只以信仰为考量,“当我了解圣经越多时,我越想要遵循上帝的话。特别有一些话他说的很明白的,就是说你若没有遵循时候,到你在我面前的时候,你要接受我的审判,我觉得不值得。我以前也是做了很多事情,那么起码我现在能少一件旧少一件。”显然,“Linda的利益衡量与一般商人不同;她不愿意为了短期利益而冒永恒救赎的险。她努力工作,但显然公司的盈亏不是她最重要的关注,反倒是上帝对她的评价和赏罚对她有更大的作用力。”
 
    二、契约结构中的宗教信仰

    女企业家Linda的故事显示了契约中通常不为人们所关注的一面,即在正式文本和条款背后的有关签约者的信仰和道德特征。虽然这一契约形式及其治理机制几乎很少在近期的文献中看到,但在古典经济学家对现实的观察中,早就揭示了宗教信仰对契约的治理功能。

    斯密对人的认识也是基于理性假设的,他认为“如果没有对这些一般准则的尊重,即使是像讲究礼貌这样一种容易做到、而且人们几乎不会煞有介事地违反它的本分,也会经常受到妨害,然则公正、诚实、贞节、忠诚等往往很难做到。人们或许会抱着很强烈的动机违反它们的一些责任岂非更是如此?”然而,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却深刻观察到宗教在改变人类行为上的作用。(1)“早在精于推论和哲理的时代到来之前,宗教,即使还处于非常原始的状态,就已对各种道德准则表示认可。宗教所引起的恐惧心理可以强迫人们按天然的责任感行事。这对人类的幸福来说太重要了,因而人的天性没有将人类的幸福寄托于缓慢而含糊的哲学研究。”(3)“宗教加强了天生的责任感,因此,人们通常会非常相信似乎深受宗教思想影响的那些人,诚实正直。人们认为,这些人的行为除了受到对别人行为同样起调节作用的准则的约束外,另外还有一种约束。人们认为,不但重视名誉,也重视行为的合宜性,不但重视他人的称许,也重视自己的称许,这样的动机对世俗的人有影响,对信仰宗教的人同样有影响。但是信仰宗教的人还有一种约束,这就是,他不干则已,一干起来就要像那位至尊的神在场那样审慎,这位至尊的神最终会根据他的实际行动给予补偿。因此,人们对他那循规蹈矩和一丝不苟的行为颇为信任。” (2)“人类社会的存在端赖人们较好地遵守这些责任。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地把尊重那些重要的行为准则铭记在心,人类社会就会崩溃。这些重要的道德准则是造物主的指令和戒律,造物主最终会报偿那些顺从的人,而惩罚那些违反本分的人。”(4)“无论什么地方只要那儿宗教的固有原则未被某个卑鄙的宗教小集团闹宗派和派性的狂热所破坏,无论什么地方只要那儿宗教所要求履行的首要责任是各种道德责任,无论什么地方只要那儿没有人被告诫要把琐屑的宗教仪式看成是比正义和慈善的行为更直接的责任,只要没有人真的相信通过献祭、宗教仪式和愚蠢的祈求就可以在神的同意下从事欺诈、叛变和暴行,那么,世人在这方面的判断就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并且完全有理由对笃信宗教的人的行为的正直给予加倍的信任。”

    除了斯密之外,还有多位社会科学研究者阐述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卢梭(2003,第166页,注释3)曾写道:“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之后,就要靠宗教来维持。没有宗教,一个民族就不会、也不可能长久存在。”马克斯·韦伯(2004,第207、221页)曾指出:那宗教上作为有资格者团体的“教派”,可以筛选和培养出那些在伦理上具有资格的信仰伙伴;而一个教派的信徒,乃是一种“经过验证的信用力。”

    综合这些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个认识:一是在契约中信宗教的人的行为受到神灵的约束,会更为诚实。二是人们对于签订契约的信宗教者会给予加倍的信任。三是人类对那些被视为是造物主的指令和戒律的道德准则的遵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四是如果宗教被垄断、偏离道德责任、被破坏和利用,教徒的诚实行为就有可能改变。这表明,竞争性的宗教市场是确保信徒履行道德责任的前提。

    显然这种以宗教信仰为特征的契约关系并未得到充分的研究。青木昌彦(2001)曾总结了多样性的交易治理机制,包括个人信任、交易者社会规范、惠顾关系、俱乐部规范、自我实施合同、第三方的信息传播、第三方的强制实施、道德准则、法治系统和数字化实施等。在这些交易治理机制中,道德准则作为第一方机制来自于习俗性产权在人们头脑中内化的道德判断。“只要违反了规则,不管是习俗的还是成文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自动产生消极的道德情感,如内疚感、羞耻感和焦虑感(青木昌彦,2001,第82页)。”于是,参与人即使不受第三方的直接监督也不愿违反规则。虽然道德准则与宗教的治理机制较为类似,但宗教的约束除了消极的道德情感外,还包括对神灵奖惩的敬畏。

    这样来看,契约的结构要比条文所规定的更加复杂。我们知道,“把几个不同所有者的资源联合起来进行生产,就得通过合约部分地或完全地转让产权。部分转让权利的合约,如出租或雇用都包括一个结构。构成合约结构的条款或条件通常用来规定(a)参与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和(b)资源使用的条件(张五常,2000,第82-83页)。”但是,对于契约结构中还有大量并未成文的隐性因素,如签约者的宗教信仰状况。这不仅会影响到契约的实施条款,甚至会对签约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

    当信宗教的签约者因为敬畏神灵而遵循伦理道德准则时,就会改变其行为,也会进一步改变其他签约者的博弈行为。

    从最常用的囚徒博弈出发,假设其中一名签约者为具有虔诚信仰的信徒,他同样可以采取诚实和欺骗两种策略,不同的是,信徒在采取欺骗行为时会违背他所遵循的教义,会增加心理成本及物质成本(如需用更多的宗教奉献来获得救赎)。【1】考虑到神灵的奖惩因素,信徒也许会愿意付出代价来换取未来(包括想象中的来世)的收益或者是减少未来的惩罚。这就使得他们更愿意表现出“非理性地”遵守教义和道德。用韦伯的话说,一个宗教教派的成员意味着是一种道德品质的证书。

    假设μ为信徒在违背教义后所承受的心理成本及物质成本。信徒和非信徒的博弈结果如表1,当μ足够大时,使得α-μ<Γ/2时,信徒就不会采取欺骗的策略,而是坚持将诚实作为自己唯一的策略。

    表1  有信徒参与的囚徒博弈
              非信徒
信徒    
         诚实
       欺骗
诚实
Γ/2,Γ/2,
      -β,α
欺骗
α-μ,  -β
      -μ,0
 
    如果采取机会主义的非信徒通过信徒的宗教身份可以识别出其会一直采取诚实策略,这个非信徒会同样一直采取欺骗信徒的行为吗?如果非信徒仅与诚实信徒之间进行一次性交易,就有动力采取欺骗行为。但是,考虑到两个约束条件的存在,非信徒的最优策略却可能是同样以诚待人。第一个约束条件是:当市场上机会主义的非信徒大量存在时,签约者都采取欺骗策略,就会出现囚徒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冒着被别人欺骗的风险,不如与一个可识别的诚实的信徒签约。显然,前文故事中与Linda签约的那位负责人就是这样考虑的。第二个约束条件是法制不健全导致的执行成本太高。尽管第三方的强制实施可以做到形式上的公平,但却无法做到实质公平(在许多地方,法院判决的执行成本非常高)。在此情况下,第一方机制要比第三方机制更加有效。它确保了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信任关系,从而直接提供了一个降低交易成本的保障。

    宗教信徒的诚实策略还会引起一系列的博弈规则转变。(1)由于欺骗行为往往只能采取一次,第二次采取时就会被识别出来,如果存在重复博弈,机会主义者为了获得持续的利益,也会寻找与信徒合作。(2)如果A是信徒,B也是信徒,则相互之间均可以信仰为约束,更容易达成可实施契约。(3)如果A、B、C等均为信徒,且均在契约中持诚信准则,从而该教派就获得诚实的好声誉,使群体中的所有人受益。(4)如果宗教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宗教教派内部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就会出现非真诚信仰者利用群体诚实声誉的现象,并会迫使原有成员改变行为或者是重新创立教派。

    上述分析仅表明宗教信仰作为一种契约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克服囚徒困境,并激励更多的机会主义者采取诚实行为。但这种现象绝不只是偶然的零散的,而是在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可以在历史和现实中观察到大量的实例。
 
    三、古代契约中的宗教约束
 
   “在史前社会,人们的交易是基于礼仪式的、习俗的、宗教的以及个别市场的偶然性交易。这些交易必然建立在习俗、宗法、宗教关系的基础之上(李风圣,1999,第3-4页)。”经济史专家汤普森(1984,第173页)认为,到了13世纪,商人把运货之类的事情委托给转运者,“这些转运者受着严格的合约约束,他们宣誓遵守合约条件,忠心地保卫货物并把印着所有者商标的货物原封不动地送交目的地去。”这种宣誓活动背后也隐含了特定的宗教信仰。然而,这些无法形成包含在契约文本中的宗教信仰因素在历史流传中逐步湮灭了,从文献中已很难看到原本内容丰富、结构复杂的契约,对于宗教信仰治理机制的考察只能借助很少的相关记载。

    古人在对人世之事。缺乏信心的情况下,常常借助神道以维护秩序。《周易·观卦》:“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民俗研究也显示,在中国古代,人们为了确保交易或合作的成功,在多种活动中借用信仰的力量。例如,在签订土地契约、婚姻契约时会有一些仪式和誓词来表达诚意;在国家结盟时会掘地为坎,杀牲祭神;在民间帮会盟誓时焚香歃血,供设关帝;甚至民间法官的许多裁决也寄希望于神判。

    买地券最为集中地体现了宗教的作用。买地券又叫“地券”,是随葬品,是葬家为死者虚构的一种置买墓地的契约。宋人陶榖曰:“葬家听术士说,例用朱书铁券,若人家契帖,标四界及主名。意谓亡者居室之执守者,不知争地者谁耶!”因此,后人有假托鬼神之道以治人世之事者。这种情况在买地券中多有反映。“本来人间的买卖契约在“交割”之后,业主和中保人署了名,已万事大吉了。可是未来慎重,钱主多要求业主乃至中保人在名下画押、画指、书年,以表示负责。”可是要买地券商的业主画押、画指、书年,困难很大。因为不仅许多业主为虚构的,并无画押等的可能,即使实有其人,用画押、画指、书年来对付恶鬼,也不会奏效。唯一的办法,是向神仙求助,就是“神道设教,求助人神”。此事最早见于东汉后期,当时的买地券上就开始写着“如律令。”“如天帝律令”等,到东晋以后,情况更为严重,如一张券上写着“一如太清玄元上三天无极大道太上老君地下女青诏书律令。”可以说利用了道家的最高权威来维护墓主的土地有权(张传玺,2008,225-226页)。

    即使在许多文学作品中,也往往将神灵和因果报应作为行为道德和交易的准则。例如,在明朝冯梦龙所著的《三言两拍》中就有多个故事表现了该主题。在“桂员外途穷忏悔”的故事中,一个忘恩负义的一家人由于曾经在水月观音殿上发誓“今生若不能补答,来生誓作犬马相报!”,最后真的惨死并投生为狗。结语的诗为“奉劝世人行好事,皇天不佑负心郎!”另一个题为“施润泽潭阙遇友”的故事,一个商人也是因为交易诚信,拾金不昧,最后变得非常富有。结语的诗则总结道:“六金还取事虽微,感德天心早鉴知。滩阙巧逢恩义报,好人到底得便宜。”诸如此类的故事虽然无法在正式契约中看到,但却早已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维持交易和契约实施的有效机制。特别是在第三者机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宗教信仰的治理机制在民间一直持续存在着。
 
    四、信仰宗教的企业家:一些调查实例

    是不是,曾经在历史上发挥过巨大作用的宗教治理机制在科学发达的现代社会就销声匿迹了呢?如果仅从正式合同中来看,这也许是真的。但如果从实践调查来看,却会惊讶地发现,宗教信仰机制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2006-2007年间,杨凤岗教授等在完成《中国新兴市场经济中的信仰与信任的研究:对中国商人的信仰状况的调查》课题时对中国信教企业家进行了调查。这些研究的初步结论曾在2008年“中国宗教与社会高峰论坛暨第五届宗教社会科学国际研讨会”上发表。从大量的访谈和调查中,同样可以清楚地发现,宗教身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作为契约的隐性构成内容而存在,具有独特的治理机制,对契约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这些认识与本文第二节的理论分析基本一致。为了展示宗教信仰影响的普遍性,下面分别选取了对信仰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和道教的企业家的访谈资料。

    调查者【2】发现,在一家著名的民营企业,周一的晨会既是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例会,也是一个崇拜仪式。“首先是唱诗,内容是《一件礼物》和《坐宝座的圣洁羔羊》;接着是信心短片欣赏:《您听到上帝的声音了吗?》;然后是读经:诗篇119篇;111耶和华的律法;最后是公司负责人讲他的见证。”“公司老板的言语中,既有公司的管理要求和经营目标,同时也包含了信仰的互动和信任的强化。他说:“信仰与利益无关,无论个人或企业。信仰,只关乎个人、家庭,关乎社会的和谐和安定。””这样一个晨会,已经成为公司管理的一个必要环节,同时,其中也渗入了基督教礼拜仪式和崇拜的内容,呈现出建立一个信仰共同体的某些行动模式和伦理规范。“这些仪式和规范都象征了一种管理要求。那就是“诚信经营”;同时也表达了一种职场信仰:上帝不会亏待那些锲而不舍、勤奋的人。这些信条象征着一个原则:只要是信奉这一规范的职员,大家之间无疑就能够彼此信任。”在该公司设有一个自助冷藏柜,每天为职员提供新鲜、冷藏的牛奶饮品。只要每一个职员自动往冷藏柜中投入一元钱,就能够获得一品牛奶饮品。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每天卖出的饮品数和自动投入的金钱数都是正好吻合的。对此,职员感慨:在这里我们共享着信任带来的快乐。这些打造信任共同体的互动方法,不仅局限在公司职员里,同时也能够通过“爱家人”的系列活动,把不同身份的顾客联系进来。在该公司的企业内刊上,可以读到这样一些文字:“我们信靠上帝得有一个目标……最主要的是‘诚’和‘信’。”对于企业的这些特点,广大顾客给予了很好的肯定。一位顾客这样写道:“一个有着虔诚信仰的企业,一个天天把仁爱、感恩放在心里的企业,没有不被大家接受的。”【3】

    对于这家公司,调查者评价说:“中国的基督徒企业实际上就起到了一种信仰型公司、企业所能发挥的某些作用,他们能够使自己的言行接受信仰的约束,进而使团体化、组织化的宗教行动模式,为他们的公司、企业提供了一种市场、社会、个人之间的信用保障。”

    研究者【4】对中国天主教企业家的信仰和信任问题的调查发现:天主教老板们的经济活动中程度不同地已经变成了企业的生存理念和生存基础,他们将自己的信仰融入企业管理之中,将宗教节日作为企业的节日。同样明显地是,天主教企业家的信仰身份影响了方方面面的契约关系。

    一是宗教信仰作为对他人信任程度判断的依据。例如,在招聘员工上,天主教老板Y说:“我首先选择有信仰的人,为什么呢,我对有信仰的人是有不同的看法,比方说我会更尊重他们,因为他们是社会真诚的公民,为啥呢?我从自己的经验体会到,有信仰的人大脑里经常有一个神存在,神首先管理这人,其次才是国家的法律。”在用人上,天主教老板W说:“在采购这个业务方面,我尽量要用信教的人。信教的人不但有社会公德,还有教会一些诫命和条条款款约束他,他不捣鬼。”

    二是在对待客户上,天主教企业家有意识地利用自己的教徒身份。如老板C说:“与客户关系一建立,咱就用那个以爱还爱的方法。他用咱的货,咱用咱最好的服务方式来给人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咱不用人说咱给人承担,取得市场的信任。有一位客户老板没事到咱屋来转,一看咱屋挂了一个大圣像,就说‘这是天主教!’我说咱是天主教,因为别人队天主教的印象都特别好,认为天主教跟一般人做事不一样,人对咱都很放心。” 对于员工,他们表现为“从来不拖欠工资,外出时与员工同吃同住同乐同劳动,说话算话……”。与政府职能部门交往中“理直气壮”【5】——按时按要求纳税,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工作。

    三是其他合作者会将宗教信仰作为信任的依据。客户和供货商对天主教企业家的评价中,都注意到了信仰的作用。一位客户说:“信教的人让人放心,不会坑人害人整人,不会乱来。” 员工对天主教老板“是100%的信任”,“很少有员工跳槽”。

    四是宗教信仰可以作为被欺骗后的自我调节,从而有效维持教徒的诚信行为。天主教企业家对他人的信任是以其宗教信仰为基础和核心的。“这不仅是其信仰要求首先它必须为人“诚”,也相信别人与自己一样“诚”,因为任何人的不诚天主都知道,任何人都要面对最后审判,“做恶事的那些人,是绝对会受到天主惩罚的”。”正因为如此,受访的天主教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大多数人都有上当受骗的经历,但是绝大多数上过当的人都没有追究使其受损者,他们要么从自己体验的角度去解释和理解欺骗自己的人——“他如果不到这种地步也不会骗人”;要么从“最后审判”的角度去化解个人的受损——“有天主罚罪呢”。

    让我们再来看一些穆斯林商人对于信任关系的看法。研究者【6】对北京、郑州和广州的调查中发现,53位受访穆斯林商人中,3人明确地认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信任,一个人只能相信自己;另外3人表示相信一个人必须拖靠真主,因为主要真主才知道谁是可信的。26位受访者认为有信仰的人,如穆斯林、基督徒和佛教徒比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可信。在这26位受访者中,有20位说他们更愿意信任穆斯林。其余的21位受访者认为信任是建立在生意往来和个人交往之上的,跟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无关。

    一位受访的穆斯林企业家虽然早就远离了清真寺,但是他从来没有忘掉他早期接收的伊斯兰教育。他的公司的经营方针是“诚实待人,务实上进”。他谈到自己跟穆斯林做生意的经历:“跟有信仰的人和没有信仰的人做生意那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西北的公司80%都是跟穆斯林打交道,我们很放心。他们说拿了货年底跟我们清账,就一定会在年底清账。”

    对50名信仰道教的商人的半结构式访谈也可以发现类似的现象。研究者【7】发现,“在信任方面,保守型(道商)认为,信任不信任,完全由神决定,没有人际信任,只有神际信任,神决定人的信任。温和型认为,神帮助他们增进了人际信任与商业信任。开放型与极端开放型都认为神灵与信任无关。”保守型的道商坚持用道教来指导生活与生产。一位道商非常严格地遵守着禁戒,她相信报应:“神对行善者神会奖励他,对行恶者神会惩罚他。我们这里有一个商人,唯利是图,坑害他人,虽然他赚了很多钱,但一场大火把他的店子烧了,一贫如洗。当地人都说,是神惩罚了他。”

    上述调查虽然显示了宗教信仰在企业家订立契约时的深刻影响,但是在信教和信任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不同的制度约束条件会产生多种结果,这都有待深入考察。
 
    五、结论与展望

    面对普遍存在的宗教现象,社会学家很早就认识到其重要功能。但经济学却很少从契约的角度来加以分析。本文试图在提出契约的结构问题后,进一步作为一类普遍存在的治理机制的宗教信仰。虽然还缺乏充分的资料,但可以推断出,宗教信仰在人类契约的演进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人类赖以走出囚徒困境的重要机制。这也就意味着,信任不只是理性计算的结果,它更有可能产生于宗教、伦理、习俗那些与现代化无关的资源中。

    宗教信仰不仅在个体之间的交易上发挥作用,即使在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建立是的集体性契约中也依然可以看到宗教的身影。例如,从英国的《大宪章》到《权利法案》,一直到美国宪法,其背后都有新教信仰的作用。 

    具体到当代中国社会来看,建立和维持信任的机制主要有私人关系、法规制度和道德规范三种。在传统的中国信任行为之中,普遍性的社会信任不是依靠法规制度来建立的,而是试图通过道德楷模的示范,如君子、圣贤、英雄等来予以示范的。而当代中国的信任危机,主要原因则是在于,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和传统道德性的社会信任,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的发展,而法制性的社会信任还没能有效的建立起来(彭泗清,2003)。在这种情况下,宗教信仰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构建信任关系、提升道德水平。因为,信任关系的建立和契约的重构,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得到宗教的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宗教市场本身的竞争状况对于信徒的信仰态度、行为准则都有不同的影响。只有在竞争性信仰市场之上,宗教信仰的特性才能更好地辨析,信号才能得到准确发送,治理机制也就更有效。但当宗教信仰市场被垄断时,宗教的治理作用就很难形成。由此可见,确保宗教信仰市场和宗教活动自由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弗里德里希因(1997,第4页)曾将宗教自由提到人权理论中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他的结论就是:“人权最核心的观念,即个人宗教信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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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需要指出的是,信徒的行为假设并不违背理性人假设,也不是利他主义,只不过他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包括了神灵的奖惩,基于包括来生成本收益在内的计算,才使其放弃了眼前的短期利益。
【2】李向平、杨凤岗,新教伦理与社会信任的建构——以当代中国的“基督徒企业”为中心,载于《中国宗教与社会高峰论坛暨第五届宗教社会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228-243页,北京大学,2008年7月。
【3】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主办:《梦洁·爱家》内刊,2005年,总第7期,第6、8-9页。
【4】高师宁、杨凤岗,宗教信仰与市场经济——中国天主教老板信仰与信任问题调查,载于《中国宗教与社会高峰论坛暨第五届宗教社会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101-112页,北京大学,2008年7月。
【5】尽管有60%以上的受访老板要“送礼请客搞好关系”,但他们都说,在这些部门面前自己是“理直气壮”的。
【6】汪昱廷、杨凤岗,信任谁,安拉或是人? ——中国穆斯林商人中的信任问题,载于《中国宗教与社会高峰论坛暨第五届宗教社会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320-329页,北京大学,2008年7月。
【7】宫哲兵、杨凤岗,中国道商的宗教经济学分析,载于《中国宗教与社会高峰论坛暨第五届宗教社会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114-135页,北京大学,2008年7月。
 
参考文献:

1.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三联书店1997年版。
3.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李凤圣译:《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卢梭,《社会契约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
5.马克斯·韦伯,《信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6.米勒:《管理困境:科层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彭泗清,“我凭什么信任你”,载郑也夫、彭泗清等著《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第297-299页。
8.汤普森,《中世纪社会史》(下),商务印书馆,1984年。
9. 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
10. 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00年。
11.Joy Tong Kooi Chin:《基督徒经济伦理在中国:四个上海女华商的故事》,载于《中国宗教与社会高峰论坛暨第五届宗教社会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51-59页,北京大学,2008年7月。
12.Arrow, Kenneth J., 1973, Information and Economic Behavior, Stockholm: Federation of Swedish Industries.
——, 1974, The Limits of Organization, First ed. New York: W.W.Nor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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