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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寺院社会化管理及其得失——以青海省推动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之实践为例
发布时间: 2010/10/29日    【字体:
作者:华热·多杰
关键词:  寺院 社会化管理  
 
 
                                        华热·多杰


[内容摘要]寺院的社会化管理是融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于一体的管理新模式,其本质在于强化政府对寺院社区的公共服务力度;互助县的实践功过参半,僧众评说不一;据理论之,有利有弊,利大于弊。

关键词:寺院;社会化管理;利弊
 

    近年来,随着因宗教因素引发的社会问题之增多,政府对宗教问题要不要管理、如何进行管理、管理的度如何把握等问题成为宗教管理部门和有关学界关注的主要问题。在法治成为社会管理主要手段的今天,宗教因其涉俗事务的不可避免性也成为法律规制的特殊领域之一。目前,问题的焦点已从要不要依法管理转向如何开展依法管理,以及依法管理的度如何把握等问题的讨论方面。我国在完成基本宗教立法的基础上,从2008年开始,宗教管理部门在一些地区推动“寺院社会化管理工作”,调研中发现这项工作使宗教界获益颇多,因此得到僧人们的普遍好评,从青海省的情况看,目前已从试点走向推广阶段。尽管这项工作开展的较为顺利,但从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则加剧了开展研究的必要性。基于此,本文试以调研资料为依据,分析寺院社会化管理的内涵、寺院社会化管理的实践及其得失。
 
    一、寺院社会化管理之内涵
 
   (一)寺院社会化管理之提出
 
    寺院社会化管理之提出,并非空穴来风,有一定的社会原因。

    第一,宗教“乱象”和管理无序加剧了依法治教的必要性。寺院重新开放以来,随着宗教活动的日益广泛,宗教对世俗生活之影响亦日益明显起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先后发生了数起宗教与政治混杂不清的“纷乱”现象,对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基于此,宗教管理便提上议事日程。在经过数年的探索、调研和酝酿之后,于2004年12月8日颁布了首部全面调整宗教事务法律关系的法规,即《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成为现实。该条例颁布后不久,各省市相继颁布了本地的地方性宗教管理法规。从这些法规的内容看,主要侧重于规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及宗教活动,至于教职人员作为普通公民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和社会福利,宗教场所作为宗教人员长期生活的场所所需要之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则交给了其他部门。目前推行的寺院社会化管理,实际上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宗教管理中的职责,这也是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的一项具体措施。国家宗教局颁发的2010年8号文件及互助县委、县政府联合批转的由中共互助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拟定的《关于依法加强和改进宗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则将此落到了实处。
   
    第二,市场经济的推动和文化产品效益的提升促使社会各界对寺院及僧人群体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各地利用本地优势发展经济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对青海来说,所谓本地优势,主要在资源开发、发展旅游业两方面。旅游业所依托的是自然景观和文化产业。在青海这两个方面又是密不可分的。藏传佛教寺院往往都建在风景秀美的大山丛林之中,两者交相辉映,相得益彰。文化场所在旅游业中地位的凸现,客观上使寺院的市场价值得到提升,这无疑促进了人们认识的转变,同时激发了社会各界对寺院及僧人生活的关注。

    第三,以人为本理念的推动和宗教观念的转变促进了宗教观念的变化。随着国家政务活动中人文关怀精神之逐步强调,社会各界对宗教之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可以肯定,今天之中国百姓,乃至执政党对宗教之态度已非同往昔。首先,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下,宗教存在的客观性、长期性将不再被怀疑,“宗教是精神鸦片”的说法已不再流行。其次,公民意识的加强,僧人群体对自身身份的认知,社会各界对教职人员社会价值的认知日益正确,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他们获得了维权的依据和话语。再次,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作为普通人的价值在人本思想的引导下得到张扬,宗教人士作为普通人理应得到相应的关注已不再是过分的要求。最后,宗教生活已成为一部分人的现实需要,提供宗教服务并从自己的特殊劳动中获取报酬不仅是宗教界的传统生活方式,也成为现今社会宗教人员的主要生活来源。当劳动的定义被重新放大,知识分子成为劳动者队伍一员的同时,提供特殊服务的教职人员的劳动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肯定。

    凡此种种,无论是主观的调整,还是客观的变化,都为寺院作为一个特殊场所,僧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对其实施法律意义上的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将其纳入享受社会福利之人群,同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一样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成为社会发展至必然趋势。

    (二)寺院社会化管理之内涵

    2004年颁布的《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该条前段指宗教事务的管理权限,后段指其他行政事务,亦即今天所说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今年国家宗教颁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就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提出了四条具体保障办法。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宗教管理部门的理解,以及运作实践来看,所谓宗教寺院的社会化管理,实际上就是将宗教寺院作为一个社区,纳入当地政府行政管理和各部门、各行业的公共服务之范畴内,在实行管理的同时,也提供相应的服务。从概念的内涵分析,以下三个特点不容忽视。

    第一,视寺院为一级行政社区,纳入社区管理之范畴。互助县在其《实施意见》中指出,“县乡政府要把做好宗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作为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把寺院作为特殊村级组织纳入日常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这些规定旨在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后段规定的内容。所谓日常社会事务,即指那些宗教事务以外,与政府其他部门相关的事务。这类事务原则上由县党政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分管,乡政府负责落实。互助县在其《实施意见》中,将此归为八项。其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社会建设、政策宣传、财务监督、纠纷调处及对宗教活动的监督等。

  从青海省寺庙之现状言之,多数寺庙之人数、建筑及社会影响早已达社区之规模。就其功能而言,一直以来,寺院为僧人学习、修行、生活、居住和为教民提供宗教服务之地,乃其衣食住行之依托,生老病死之所归。因此,将宗教寺院作为一级行政社区,纳入乡镇社会事务统筹管理之范围,符合寺院和僧人生活的实际状况,也有利于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宗教事务由职能部门专管,乡镇政府协管。《宗教事务条例》赋予县宗教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之职权。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据此,互助县在其《实施意见》中,将之细化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里所讲的宗教事务,应该是指以下具体事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出版物的发行、宗教院校的申办,宗教场所的设立、出国朝觐、宗教活动的审批;宗教人员从教离教事务的管理等。同时,该《实施意见》赋予乡镇政府协助县宗教局管理宗教事务和落实宗教政策的权力。在其八项职责中,也包括一部分宗教事务。可以说,到乡镇一级,宗教事务和社会事务融为一体,不细加分析,难辨彼此。

  第三,社会事务由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宗教事务条例》所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管理工作”应该是指宗教事务之外的社会事务。互助县在其《实施意见》第八条乡镇政府职责的大部分内容属于社会事务。具体包括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宗教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政策的宣传、实施和监督问题、财务公开和监督问题;矛盾调处和治安问题;文化设施的维护和保护问题。国家宗教局2010年颁发的第8号文件所说的社会保障问题亦属于社会事务的范畴。

  (三)寺院社会化管理之特征

  第一,管理主体多元化。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的职能部门,即宗教事务局和其他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这种规定虽然并未排除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宗教寺院的关注和管理,但也没有明确各自的职责。实际上,除了宗教事务有人管外,其他事务基本上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推行社会化管理后,确立了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依法管理与寺院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互助县在其《实施意见》中规定“ 坚持实行寺院属地管理原则,大型寺院由县政府宏观指导、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中型寺院由所在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小型寺院由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所在村‘两委’负责管理,从而突出了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主体地位,实现了寺院管理的社会化。”这些规定,无疑扩大了管理主体的范围。赋予乡镇政府管理寺院之权,其优势在于许多寺院处在各乡镇范围之内,乡镇政府又是国家优惠政策和农牧区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者,由他们和政府相应部门参与其中,有利于突出寺院的社区特性,能更好地体现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

   第二,管理内容人性化。据青海省宗教网公布的信息,宗教事务局的职能多达十三项。其侧重点主要在政策宣传、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监督三个方面。由于宗教部门的职能在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于僧人及寺院的生活和经济困难等问题,只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至于政府其他部门由于寺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僧人生活接济未纳入财政预算,因而也很难拿出资金用于改善僧人生活和宗教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政府只能落实政策,而没有足够的经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总之,在传统管理模式下,除了宗教局,政府其他部门几乎与宗教寺院扯不上关系。僧人和宗教寺院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面对这种情形宗教局力不从心。这种状况充分显示了传统管理模式的不足。本人在青海省各地寺院调研中所发现的一些问题,如僧人对政府管理部门和某些政策心怀不满的部分原因源于管理职能的单一性。寺院社会化管理的基本精神是将各级寺院作为一个基层社区对待,将其一切事物纳入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政府不仅把寺院作为“管”的对象,同时也把寺院作为政府服务对象之一。这种观念上的变化,改变了过去把宗教寺院排除于社会服务范畴的错误认识,使僧人真正成为一个普通公民,他们在遵纪守法的同时,也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国家宗教局颁发的2010年8号文件充分强调了对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互助县的《实施意见》在推行分级管理和强化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同时,旨在强化乡镇政府的综合管理与服务职能,其利大于弊。

  第三,管理措施规范化。管理工作,无论出发点有多好,其效果都要体现在措施上,措施得当,事半功倍,措施不当,事倍功半。从近几年有关宗教管理的层层立法来看,社会化管理体制开始逐步落实到具体制度和措施层面,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就以互助为例来说,逐步建立了十项制度,即领导协调机制、依法管理机制、社会管理机制、公共服务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社会评价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制度落实机制、宣传教育机制及评比表彰机制。暂且不论这些提法是否合适,也不谈各种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就管理规范化的渐进而言,应该度过了“纸上谈兵”,而进入实兵演练阶段。至少很多事务开始落到实处,或者有了落实的计划。社会化管理的本质,如果旨在体现政府对宗教人员和宗教场所的服务职能,那么优惠政策的制定、实施、保障措施的出台和完善等,不能不说是其先决条件。所有这一切较之以前,不仅有政策指导、制度保障,而且有经费支持、社会监督,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宗教社会化管理之推行,说明社会各界对宗教的本质、宗教的社会功能有了新的认识,从而激发了管理理念的转变。无论实践中存在多少不尽人意之处,这种变化的价值取向应该集中体现在从单一的“管”过度到“管理”和“服务”并行,并以优良服务促进有效管理的工作目标上。
 
  二、寺院社会化管理之实践

  青海是我国五大藏族聚居区之一,除藏族外,蒙古族和土族亦信仰藏传佛教。全省有藏传佛教寺院600多座,僧尼4万多名。2008年,青海在省内64座重点寺院进行了社会化管理试点,将寺院与行政村同等对待,并将其纳入了当地政府行政管理和各部门、各行业的公共服务之内。2009年,这一做法已在青海省所有藏传佛教寺院铺开,使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到了寺院和僧尼,广大僧尼同农牧民一样享受到了国家的惠民政策和改革发展的成果。2010年上半年,笔者围绕藏传佛教寺院规范化管理主题,对青海省内的主要藏传佛教寺院做了调研,调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看为推动社会化管理政府做了什么?另一方面看对政府所做的工作宗教团体及教职人员有何反应和评价。

  从政府方面来说,以互助县为例,县委和县政府批转了由互助县委统战部和县民族宗教局拟定的《关于依法加强和改进宗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确立了寺院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县、乡两级政府及村级组织的职责,同时还就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做了重申。可谓目标一致、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经过试点和初步推广,近期媒体报道了其工作进展情况。

  “自开展寺院社会化管理工作以来,互助县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不断探索对寺院社会化管理的有效方法,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健全十项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全县寺院社会化管理工作。
  ——领导协调机制。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依法管理与寺院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委、县政府负责,统战部门协调,宗教和有关部门按职尽责,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属地负责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

    ——依法管理机制。明确和强化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和地位,突出其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人员等的业务管理职责,理顺了寺院管理体制。

  ——社会管理机制。坚持实行寺院属地管理原则,大型寺院由县政府宏观指导、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中型寺院由所在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小型寺院由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所在村“两委”负责管理,从而突出了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主体地位,实现了寺院管理的社会化。

  ——公共服务机制。将管理和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寺院和教职人员。把寺院的管理和服务列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日常事务范畴,同规划、同研究、同部署,做到“有人抓,有人管”,弥补管理疏漏,实现全社会利益共享、和谐共进。

  ——经费保障机制。将宗教工作经费、新转世活佛(未成年)培养教育经费、寺院民管会主管成员工作津贴和佛学院教师报酬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通过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会评价机制。县、乡镇分别成立由干部、村民和教职人员代表组成的寺院监督管理评议委员会,对寺院民管会和教职人员进行全方位监督,并开展民主评议,实现寺院和教职人员的自我管理,自我促进。

  ——民主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加强寺院民管会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寺院内部管理制度,突出寺院的行为主体,并实现了管理民主,运作规范。

  ——制度落实机制。建立寺院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寺院管理目标责任、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督查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宣传教育机制。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确保宣传教育的主体和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计划,牢牢掌握宗教教职人员思想上的引导权。

  ——评比表彰机制。将寺院社会管理列入相关乡镇、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范畴,认真考核,严明奖惩。注重工作总结,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工作经验,增强社会效应,促进寺院社会管理向纵深发展。”
    上述文字,虽见之于媒体,实际上是当事者借助媒体之口,对其工作做的总结,同时,也可以说是互助县宗教管理部门对本职工作的自我评价。在此,对其是非功过、合适与否姑且不做评论,先来看看僧人群体对这项工作的反应。

  僧人最关心的问题中,政府对僧人生活的关切程度和对寺院建筑维护的态度问题。针对以往只关注“管”,而不关心寺院基础设施和僧人生活状况的管理模式,对于目前所推动的社会化管理措施普遍持肯定态度。僧人群体的正面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就政府对宗教的态度而言,多数僧人认为,政府开始关注宗教人员的生活状态和宗教场所的生活设施,说明政府把教职人员当人看待,认为这是中国各级政府宗教态度上的一大转变和进步。

  第二,针对政府逐步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对于推进的速度、力度和受益面上还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对于此项制度给寺院和僧人生活带来的实惠,普遍持肯定态度。

  第三,经过申请,不少宗教寺院和宗教文物逐渐被确定为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的范围内,这也是近年来做的一项功在千秋的工作,对此,僧人普遍持肯定态度,一些尚未纳入政府文物保护对象之寺院都在积极争取。

  第四,一些寺院被纳入旅游景点范围的同时,其道路和寺院建筑的维修得到政府的一定资助,僧人普遍认为这也是近年来宗教工作的成绩之一。

  对于宗教工作上取得的进展,持肯定态度的同时,对于各级政府的某些做法也提出了疑问。主要看法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对僧人群体生活的关注政治宣传甚于政策落实。调查中,一部分僧人认为各级政府政治宣传的热情远远高于政策的落实。尤其提到3.14之后,对寺院和僧人行为的评价,往往以点带面,具体问题不作具体分析,认为这一切都与不恰当的舆论导向有关。其结果是在歪曲宗教人员形象的同时,也影响了民族关系、政教关系。政府在其中负有一定责任。对于这种看法,调查中也征求了部分管理干部和信教群众的看法。他们也认为,在一些问题的宣传上确有过分或不当之嫌。

    第二,宗教场所和人员的管理甚于普通社区的管理。调查中,一些僧人认为,政府对宗教的管理,无论是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还是对社会事物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其严厉之程度往往超过了对普通村庄的管理。有些人甚至认为借社会化管理之名,行“严管”之实。就部分僧人提出的如上观点,我们又征询了管理干部和普通百姓之看法。发现普通百姓的看法几乎与僧人一致,而管理干部则各有其理由。基本倾向于政府阶段性政策一边,有些明显带有极左思想的痕迹。

    第三,党和政府对宗教群体还缺乏足够的信任。调查中,有些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和政策观念的僧人,其中之大部分为寺管会成员,在谈到政府管理宗教中的某些不足和问题时,将其原因大多归结为两点:一是大部分宗教干部缺乏宗教知识,缺乏对宗教事务的了解,因而偏见、无知导致瞎指挥、乱领导,从而刺伤了宗教人士的自尊;二是党和政府缺乏对宗教人士的信任。他们认为,即使是在3.14当中,绝大部分的宗教人员还是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危险分子只是少数。但3.14之后,几乎所有的僧众都得到不公的待遇,给他们的衣食住行方面带来极大不便。

    诸如此类的看法和意见并非出于少数人的一己之见,所到寺院几乎都有类似的看法。从上述看法中不难发现,有些地区在推动社会化管理的同时,似乎也变相地加强宗教控制,至少从僧人的谈话中发现了这一迹象。无论属实与否,都值得引起重视。以免借“社会化管理”之名而行“严管”之实。
 
     三、寺院社会化管理之得失
 
     (一)关于评价标准问题
 
     一项工作的好与坏,最终的评价标准应该看民众的满意度。宗教工作的好坏,则要看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众的满意度。理论上,在目前情势下,则要看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否符合宗教本身的发展规律。理由在于:其一,社会乃人之社会,人是社会的核心,宗教因人而生,制度应人而设。宗教自有规律,制度应当顺其自然。即使如此,管理宗教也应符合人之需要。可以将此理解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也不为过。此乃科学发展之基本道理。其二,宗教乃部分人之喜好,非全体国民之共同需要,故不能以一己之需,而损全体之利益。因此,社会之和谐,全体之利乐为衡量之终极目标。上述二者,相互掣肘,把握得恰到好处方为上策。

    (二)社会化管理之得
 
    以上述标准论之,就青海省推动社会化管理之功而言,可以断定:其功大于过,其益甚于害。

    第一,此项制度惠及宗教,而于民无害。从宗教管理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分析,社会管理之本,于僧而言,在于体现一个“公”字和“利”字。于政府而言,则集中于“民”字和“服务”二字上,对社会要体现一个“和”字。

    于僧而言,为何体现“公”字和“利”字呢?众所周知,长期以来,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影响,中国人的心理普遍扎下了“宗教是剥削阶级,是反动的、腐朽的和即将灭亡”的认识之根,尽管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法制宣传从未间断,但对宗教的错误认识尚未彻底转变过来。因此,在很多人,包括一些宗教干部的心目中,宗教人员始终是被专政的对象,其社会地位往往低人一等,该享受的权利未得到相应的保障。所以,在宗教人员中有一种要求公平对待之强烈愿望,地位公平了,权益才有望得到保障。

    于政府而言,如何集中体现“民”字和“服务”二字呢?这与目前所倡导的政府职能的转变密切相关。长久以来,由于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无论是民对官,还是官对民,都在遵循着管理与服从的单向权力运行模式,惟命是从成为百姓当然之义务。政府方面普遍缺乏做官为民的服务思想,民众方面也极度缺乏对官员的监督、罢免和弹劾意识。在大力推动政府服务职能的现代社会,教职人员作为特殊职业人员,他们的价值在社会的需要和为民服务的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也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理应成为政府服务的对象。

    于社会而言,为何要体现一个“和”字呢?万事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国泰百姓乐,这是和字的传统价值所在,到了当代社会,和字的传统价值得到放大的同时,又做了新的诠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蕴含着人与自然、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宗教与政治、宗教与宗教,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广泛而深刻的现代意义和人文价值。宗教既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且有可能长期存在下去,那么强调宗教与社会之和谐也不为过。这项工作也不应该被排除于政府工作的范围。宗教场所和僧人群体生活条件的提高,意味着对政府满意度的提升,管理的难度也就较少了。从社会化管理的实践情况看,笔者所调查过的寺院和僧人,对于这项制度的出发点普遍持肯定态度,如果有什么不尽人意之处也集中于实施的步骤和推行的速度等方面,对此大多持理解态度。

    第二,机制日渐健全,管理日趋规范。无论从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宗教法规看,还是从基层实施宗教社会化管理的法律文本和实践情况看,管理机制逐渐健全,管理日趋规范。这一点,从互助县着力推行的上述十项机制中亦可见一斑。如果仔细分析上述十项制度,不难形成这样的印象,在制度上,互助县的工作算是做到家了,姑且抛开寺院作为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不说,就当一个普通的农村社区而言,互助县对该社区的关注绝不亚于对普通农村社区的管理。比如其中的领导协调机制、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机制、其他社会事务的属地分级管理机制、公共事务的政府服务机制、相关费用的经费保障机制、寺院内务的民主管理机制等都是一些看得见摸得着,至少从制度层面上,较之以前更加健全和规范。关键在于落实,从本文所确定的评价标准分析,上述制度的落实,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将利大于弊。从上述制度落实中僧众的反馈信息看,停留于文本层面的制度与推行与管理事务中的制度还有一定距离,制定政策的部门所期望的效果与实际的效果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即便如此,这项工作已向前迈进了一步。

    第三,措施日渐得法,管理日渐有度。从宗教管理的角度看,目前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宗教应否成为社会福利的受益对象,其答案是肯定的;二是对宗教的管理,无论是宗教事务还是社会事务,其措施是否得法、尺度是否合适。从纵向比较的意义上判断,我国对宗教管理的措施也好,管理的力度也好,近年来出现了新的动向,那就是由宗教事务部门单管向多头管理管理推进,由以前的政策型管理向制度性管理推进,由以前的随意性管理向目前的规范性管理推进。仅此而言,不能不说是迈进了一步。这是因为:其一,寺院的事务不局限于教务,僧人需要生活、宗教场所诸多功能的发挥要靠社会的参与,比如旅游开发;其二,政策性管理和随意性管理中的个人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需要受到必要的节制。互助县的“十项机制”,尽管在实现宗教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目标方面,差距犹存,但其中所取得的一些进步值得肯定。

    (三)社会化管理之失

    研究社会问题的目的在于肯定成绩的同时,寻找问题,而且两者相比,突出后者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社会化管理无论是新生事物,还是花样翻新,在目前看来确成为一些地区显示其政绩的一大亮点,前面的分析,也的确发现其与众不同之处,但是从中也发现某些地区的某些做法,值得思考和商榷。

    第一,“管”字当头,服务居后。在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当代社会,准确定位政府的职能,是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的前提。无论从互助县出台的《实施意见》,还是其社会化管理实践看,政府对宗教的管理还未摆脱早先的管制成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不说,宗教人士的行动也要经过宗教管理部门的批准。这种做法在“十年内乱”中可谓司空见惯,但在当今中国,除非违法犯罪,每个公民都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宗教人员也应该不再例外。另一方面,政府对教职人员的服务,很难见到更多实惠。即使在寺院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能说明政府把服务作为工作要务来抓。
 
    第二,干涉过深,信任不够。调查中,僧人普遍认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过多、过细和过深。在推行社会化管理的过程中,夹杂着诸多管制的因素。比如对教职人员行动自由的控制、对寺院僧人生活的监视、对学僧进修、聘请经师的审批等工作,充分说明政府对僧人的管理超出了宗教管理的范围,对寺院各项活动的管理超出了对一般农牧区社区的管理。其主要原因依旧是把僧人当成了专政对象,而不是普通公民,组织学习的频繁程度和力度达到了谈虎色变的程度。其主要原因是政府缺乏对僧人的信任。尤其是3.14以来,对藏传佛教的控制,达到了敢怒而不敢言的程度。

    第三,政教不分,管监不明。在推行社会管理之前,哪些事物属于宗教事务,虽有争论和不同看法,但宗教事务条例对此已有基本界定,并且对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权限有基本分工。推行社会化管理之后,以互助县为例,将寺院之实际管理权下放到了乡镇一级政府。这样一来,乡镇政府成为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多功能政府。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宗教事务的管理部门是县政府宗教事务局,与此同时又赋予乡镇政府对某些宗教事务(如请销假制度、聘用师资、外出进修游学等)进行管理的权限。显得乡镇政府的管理之手伸得过长,从而造成了政教难分,管监不明的现象。
 
    第四,大张旗鼓,故作声势。宗教管理,无论是宗教事务,还是社会事务,都是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凡宗教事务,几乎都有法可依,只要不懈怠、不废弃,依法开展,便属自然。社会事务,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只要积极推进,监督落实,民众满意,就算到位。发现问题、遇到难题都属自然,无需一有问题便草木皆兵,要做工作,也无需大张旗鼓、故作声势地推动。对这种革命式的工作方式,运动式的宣传力度,调查中,僧人们普遍持怀疑态度。较其利弊,我们似乎从中发现了更多认识上的差距、思想的不统一、工作方式的欠规范。说政府欠成熟,虽有点过分,但其工作方式给人造成的影响的确如此。这种工作方式延伸到宗教事务上,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总之,社会化管理的提出,意味着宗教管理体制开始发生变化,至于变向何处,于教于民于国有何利弊,尚须看今后的动向。但从目前的进展而言,看似利大于弊,实则夹杂着一些“严管”情绪。宗教社会化管理之规范化和法制化,尚需法学理论层面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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